❶ 城市二次供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生產單位及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及衛生監督檢驗監測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城鎮自來水廠、單位自備水、農村自來水以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六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檢驗,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水凈化處理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水凈化處理工藝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工藝的要求,凈化處理各工藝(車間)應當配備相應的檢測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應當保證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設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嚴禁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
(五)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水質檢驗合格。管網末稍盲端易污染處應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間應當通風良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露處罰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鋪設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有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在建築物正負零標高以上。貯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設施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供水設施周圍15米內不得有污水井、化糞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給水管線衛生要求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
(二)現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當限期改造,短期內不能改造的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加大監督監測力度,並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應當設在單獨房間內,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相連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與排水管應當斷離相聯,不得直接相連。使用氣壓罐、上水泵等設施,補氣或氣壓罐在進氣孔處應當安裝自動空氣凈化裝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箱池壁,在建築物內的水箱,頂部距屋頂的距離應當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應當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應當大於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內壁塗料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並嚴格按審批通過的工藝、配方施工;
生活給水管管徑小於或等於150mm時,應採用鍍鋅鋼管;管徑大於150mm時,可採用給水鑄鐵管。
(六)二次供水的產權單位應當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設施每年應當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後,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經衛生知識培訓和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劑應當是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品。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經常檢查所屬供水單位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水質檢驗和檢驗結果定期上報;
(二)進行飲用水衛生宣傳,對供水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三)貫徹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規和標准,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從事直接供水人員應當經飲用水衛生業務知識和飲用水衛生法規培訓,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在崗供水人員每年應當復訓一次。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供水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准從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凡患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應當調調離崗位。
第十五條 生活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農墾、森工系統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城鎮除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有效期4年,每年復核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衛生許可證的審批:
(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來水廠、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市(行署)所在地自來水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管單位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申辦衛生許可證需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後10日內對供水單位進行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的,在5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提出書面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復審,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批准文件。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處理劑、除垢劑等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頒發批准文件和批准文號,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測頻次是:城鎮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監測1--2次,出廠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監測1--2次,末梢水每月監測1次,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適當增加監督、監測頻次。國家及省另有要求時,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抽樣檢測一次。監測收費按省物價、財政、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進行。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單位,進行生產飲用水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過監督監測,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准機關應當收回有關證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供水和生產單位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規定進行采樣。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對被監督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生活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飲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事故時,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供水;
(二)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並責令進行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組織生活飲用水專業預防部門及時發現並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被污染的水樣,並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飲用水污染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並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或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及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清退,並對供水單位處以20--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下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處以1000--3000元罰款。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處以500--2000元罰款。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以2000--5000元罰款。
(五)未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對其產權單位處以500--2000元罰款。
(六)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未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供水使用的,對其產權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
(七)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
(八)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清洗消毒劑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1000--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或者銷售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條 衛生、建設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製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是指從事處理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應用解釋。
❷ 鍋爐的水垢用什麼清除
1、小蘇打除水垢。用結了水垢的鋁制水壺燒水時,放1小勺小蘇打,燒沸幾分鍾,水垢即除版。
2、離子交權換除水垢法。採用特定的陽離子交換樹脂,以鈉離子將水中的鈣鎂離子置換出來,由於鈉鹽的溶解度很高,所以就避免了隨溫度的升高而造成水垢生成的情況。
3、水垢清潔劑清除水垢。水垢清潔劑主要成分是羥基丙三酸,原料安全無毒還環保。這種水垢清潔劑使用便捷而且效果好,有合適的劑量和比較詳盡的說明,很適合家庭用戶使用。
水垢形成過程
高溫狀態下,含有微溶於水的硫酸鈣會由於水的蒸發而析出,水中的碳酸根會與鈣、鎂等離子相結合,生成不溶於水的碳酸鈣、碳酸鎂,也就是水鹼。隨著水分的不斷蒸發、濃縮,水鹼含量不斷增加,以達到飽和後就形成了水垢。
水垢分類
1、按化學成分分類,可分為碳酸鹽水垢、硫酸鹽水垢、硅酸鹽水垢和混合水垢等。碳酸鹽水垢的主要成分是碳酸鈣和碳酸鎂;硫酸鹽水垢和硅酸鹽水垢的主要成分各為硫酸鈣及硅酸化合物;混合水垢則多為以上三種水垢的混合物。
2、按物理性質分類,有牢固粘結在鍋筒壁及管壁上的水垢和質地疏鬆易於脫落的沉渣兩種。
❸ 玻璃鋼冷卻塔怎麼清洗才正確
方法一、玻璃鋼冷卻塔小循環清洗法
1、人工清理玻璃鋼冷卻塔、集水槽內積存的垢渣、污物;
2、將冷卻塔回水閥門關閉,將集水槽補滿水,用50℃左右熱水將BAP安全高效除垢迅激劑溶解在槽內,用沖洗泵反復循環沖洗填料,直至水垢、贓物沖洗干凈(若填料使用期限較長,引起老化及坍塌,建議更換填料);
3、用殺菌滅藻劑沖洗填料及塔身內外;
4、清理循環泵過濾網,將鐵銹、填料皮和其它異物清理干凈,檢查濾網是否完好,如有行昌握壞損者更換新網
5、全部恢復後,請甲方管理人員驗收;檔慶
6、撤離乙方物品,打掃現場衛生;
方法二、玻璃鋼冷卻塔填料拆卸浸泡清洗法
1、在玻璃鋼冷卻塔邊人工搭建一清洗槽,將除垢劑溶於清洗槽內;
2、人工將填料逐一取出,放入清洗槽內浸泡清洗,水垢被清洗干凈後再用清水沖洗,晾乾;
3、全部填料取出清洗干凈後,人工清掃塔內脫落的垢渣及贓物;
4、用殺菌滅藻劑沖洗塔身內外及集水槽;
5、將清洗干凈的填料按原樣安裝恢復;
6、清理循環泵過濾網,將鐵銹、填料皮和其它異物清理干凈,檢查濾網是否完好,如有壞損者更換新網。
❹ 急求《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1)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
2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
(以下簡稱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飲用水符合有關衛生規范,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了集中式供水單位的水源選擇與衛生防護,生活飲用水生產和污染事件理、水質檢驗、從業人員等方面的衛生要求。
第三條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遵守本規范。農村集中式供水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監督本規范的實施。
第二章
水源選擇和衛生防護
第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取水點應設在城市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市遠期和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水文地質、環境影響評價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和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環保、水資源、技術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並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水源水質監測和衛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作為供水水源。
第七條
供水水源水質應符合有關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當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規定時,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若限於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採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後的水質應符合規定,並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
第八條
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區應按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和地質礦產部頒發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要求,由環保、衛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礦等部門共同劃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單位應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實相應的水源保護工作。
第九條
經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確定的跨地區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各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各負其責。
第十條
地表水水源衛生防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嚴禁捕撈、網箱養殖、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不得設立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碼頭,
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葯,不得排放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
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水利等部
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
其生活飲用范圍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水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護區范圍應相應擴大,由環保、水利等部門研究確定。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水源保護區,並按第一、二項的規定執行。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的輸水明渠、暗渠,應重點保護,嚴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條
地下水水源衛生防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構築物的防護范圍及影響半徑的范圍,應根據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及規劃設計、水文地質等部門研究確定。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葯,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嚴禁排入滲坑或滲井。人工回灌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
第三章
生活飲用水生產的衛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報告處理
第十二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備有並遵守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法規、標准和規范。
第十三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有分管領導和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管理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在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時,集中式供水單位需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給水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有關國家給水設計規范和標
准。
第十六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配備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必須滿足凈水工藝要求,必須有消毒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嚴禁與排水設施及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相連接。
第十八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必須符合衛生安全和產品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並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單位中使用。
第十九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在購入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時,應索取產品的衛生許可批准文件,並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待用,並按品種、批次分類貯存於原料庫,避免混雜,防止污染。
第二十條
自建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未經當地衛生、建設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
第二十一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加強質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制度及操作規程,保證供水水質。
第二十二條
各類貯水設備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網末梢應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質污染。
第二十三條
新建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及設備、設施、管網修復後,必須嚴格沖洗、消毒,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四條
水處理劑和消毒劑的投加和貯存間應通風良好,防腐蝕、防潮,備有安全防範和事故的應急處理設施,並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不得將未經處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域。
第二十六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劃定生產區的范圍。生產區外圍
30米范圍內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條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30米的范圍內,其衛生要求與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區相同。
第二十八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範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第二十九條
遇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集中式供水單位須在發現上述情況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並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報送處理報告.
第四章
水質檢驗
第三十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第三十一條
水質檢驗應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水質檢驗方法應採用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檢驗法。
第三十二條
采樣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采樣點的設置應有代表性,應分別設在水源取水口、
集中式供水單位出水口和居民經常用水點處。管網水的采樣點數,一般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點計算,供水人口在20萬以下、100萬以上時,可酌量增減。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和管網系統陳舊部位。具體采樣點的選擇,應由供水單位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按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生活飲用水檢驗,其測定項目及檢驗頻率至少應符合下列要求。當檢測結果超出《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2001)水質指標限值時,應予立即重復測定,並增加監測頻率。水質檢驗結果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選擇水源時或水源情況有變化時,應檢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規定的全部常規檢驗項目及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份污染的有關項目。
第三十四條
不具備水質檢驗條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委託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驗機構按上述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五條
水質檢驗記錄應當完整清晰,檔案資料保存完好。
第三十六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建立水質檢測資料的月報、年報、污染應急報告制
度,水質檢測資料應按有關規定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水質檢測資料月報於次月10日前報送,年報於次年2月10日前報送。
第五章
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
第三十七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
康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病源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八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上崗前須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後每年
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培訓,未經衛生知識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第三十九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行為。不得
在生產場所吸煙,不得進行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范所使用的用語含義如下
生活飲用水:
由集中式供水單位直接供給居民作為飲水和生活用水,該水的水質必
須確保居民終生飲用安全。
城市: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到用戶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
除城建部門建設的各級自來水廠外,由各單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方式。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指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❺ 冷卻塔填料的填料的建設標准
冷卻塔在工業生產中作為循環水散熱的主要核心,在我國的工業生產中影響著我國的工業生產的成本以及效率。冷卻塔在工業生產中使用不當,就會造成設備散熱不及時,生產停滯、水溫過高危險等情況。冷卻塔填料是促進水熱循環的主要因素,因此,要選擇優質的冷卻塔填料。 1.在建設逆流式冷卻塔的時候,填料頂部與氣流段成角應該控制在90度以內,採用平頂蓋,下設導流圈,收水器要和氣流段成角控制在90-120度之間。
2.收縮型的塔頂,收縮段蓋板的頂角應該控制在90-110度之間。
3.水填料傾角控制在5-8度之間。
4.在使用的過程中,為了防止空氣與填料底至水面的短路,應該設置備用的流通措施。冷卻塔填料如何清洗
冷卻塔填料清洗方法(一):
人工清掃冷卻塔內脫落的垢渣;
用高壓水槍反復沖洗填料,清除清洗下的污泥水垢等;
用50℃左右熱水將TNB安全高效除垢劑溶解後用沖洗泵反復沖洗填料,直至水垢沖洗干凈(若填料使用期限較長,引起老化及坍塌,建議更換填料),同時加入殺菌滅藻劑,徹底殺滅生物藻類及細菌;
確認系統各處全部清洗干凈後,排去污水;
用清水沖洗填料及塔身內外;
恢復系統各處,補水即可使用;
全部恢復後,請甲方管理人員驗收;
撤離乙方物品,打掃現場衛生;
工期:根據實際情況定。
冷卻塔填料清洗方法(二):
1、臨時用塑料布搭建一個大水池;
2、將清洗劑加入清水中;
3、將填料從冷卻塔中拆下來放入葯池中浸泡;
4、將浸泡干凈的填料用清水沖洗干凈後裝回冷卻塔;
5、用粘有葯劑的布放在冷卻塔補水器上,將補水器口浸泡疏通;
6、用同樣的方法將冷卻塔底盤水垢進行清除干凈;
7、用清水沖洗填料及塔身內外;
8、恢復系統各處,補水即可使用;
9、工期:根據實際情況定。
❻ 鍋爐的水垢用什麼清除哪裡有賣草酸的
化學除垢, 簡單點, 可以用含緩蝕劑的除垢液或除垢劑按其說明加入換熱器中浸泡一定時間, 然後清水沖洗兩到3次即可,2mm的水垢還是比較好除的,估計浸泡12-24小時即可解決。
鍋爐水垢的清除方法
鍋爐應以積極的防垢、防腐為本。但當鍋爐結垢或腐蝕沉積物達到一定程度時,也應及時清洗除去,以免對鍋爐安全運行帶來隱患。
鍋爐清洗除垢的方法主要分為機械除垢和化學清洗兩大類,其中化學清洗又可分為鹼煮除垢和酸洗除垢。現將鍋爐除垢的方法和要求簡要介紹如下:
1.鍋爐機械除垢
主要採用電動洗管器、扁鏟、鋼絲刷及手錘等工具進行機械除垢。此法比較簡單,成本低,但勞動強度大,除垢效果差,易損壞金屬表面,只適用於結垢面積小,且構造簡單,便於機械工具接觸到水垢的小型鍋爐。近年來,由於清洗專用的高壓水槍的應用,使水力沖洗的機械除垢發展較快,這種高壓水力除垢的效果較使用原始的機械工具有很大的提高,且較為安全、方便。但
目前高壓水力除垢仍僅限於結構較簡單的工業鍋爐。
2.鍋爐鹼洗(煮)除垢
鍋爐鹼煮的作用主要是使水垢轉型,同時促使其松動脫落。單純的鹼煮除垢效果較差,常常需與機械除垢配合進行。鹼煮除垢對於以硫酸鹽、硅酸鹽為主的水垢有一定的效果,但對於碳酸鹽水垢,則遠不如酸洗除垢效果好。鹼洗煮爐也常用於新安裝鍋爐的除銹和除油污,有時也用於酸洗前的除油清洗或垢型轉化。
鹼洗葯劑用量應根據鍋爐結垢及臟污的程度來確定。一般用於除垢時的用量(每噸水的用量)為:工業磷酸三鈉5~10kg,碳酸鈉3~6kg,或氫氧化鈉2~4kg。這些鹼洗葯劑應先在溶液箱中配製成一定濃度,然後再用泵送人鍋內,並循環至均勻。
鹼煮除垢的方法與新鍋爐煮爐基本相同,只是煮爐結束後,應打開鍋爐的各檢查孔,及時加以機械(或高壓水力)輔助清垢,以免松軟的水垢重新變硬。
3.鍋爐酸洗除垢
目前在各種除垢方法中,以酸洗除垢效果較好,但酸洗工藝若不合適或控制不當也會影響除垢效果或腐蝕金屬,有時甚至會嚴重影響鍋爐的安全運行。為了確保鍋爐酸洗的安全和質量,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專門制定頒發了《鍋爐化學清洗規則》,並規定:從事鍋爐化學清洗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及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資格認可,才能承擔相應級別的鍋爐化學清洗。無相應資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用爐單位),都不得擅自酸洗鍋爐。
鍋爐在酸洗前應預先取有代表性的垢樣進行化驗,制定清洗方案;進酸開始時須在鍋爐內和酸箱內掛入腐蝕指標片(直到退酸時取出);酸洗工藝流程及酸洗液的溫度、濃度、流速、酸洗時間等應按清洗方案實施和控制;清洗過程中應不斷取樣化驗並如實作好記錄。清洗結束後,用爐單位、清洗單位和鍋爐安全監察部門應對清洗質量進行驗收。工業鍋爐的酸洗質量要求如下:
(1)除垢率
1)清洗以碳酸鹽垢為主的水垢,除垢面積應達到原水垢覆蓋面積的80%以上。
2)清洗硅酸鹽或硫酸鹽水垢,除垢面積應達到原水垢覆蓋面積的60%以上。
鍋爐如除垢率低於上述規定,或雖達到規定要求但鍋爐主要受熱面上仍覆蓋有難以清理的水垢時,應在維持鍋水鹼度達到水質標准上限值的條件下,將鍋爐運行一個月左右再停爐,用人工或高壓水槍清理脫落的垢渣和殘垢。由於經酸洗後殘留的硬垢往往已有所松動,當鍋爐投入運行後會逐漸地脫落,若不作再次清理極易發生事故,所以當殘留垢較多時必須加以處理。
(2)鈍化膜 鍋爐清洗表面應形成良好的鈍化保護膜,金屬表面不出現二次浮銹,無點蝕。
(3)腐蝕速度 用腐蝕指示片測量的金屬腐蝕速度的平均值應小於6g/(m2·h),且腐蝕總量不大於72g/m2。
(4)爐管暢通 清洗後鍋內所有的水冷壁管和對流管等爐管都應暢流無阻。如清洗前已堵塞的管子,清洗後仍無法疏通暢流的,應由有修理資格的單位修理更換。
❼ 開餐廳辦理衛生許可證需要提供一張工藝流程圖,哪位給提供個範本謝謝了!!
一、申請資料根據行業性質不同應包括:
(一)餐飲業
(1)衛生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它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4)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承包合同或協議;
(5)生產經營場所周圍30米內環境平面圖(註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圖(包括標明方位、各功能間、輔助用房的名稱、面積,牆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築材料,各種設備、衛生設施及擺放或安裝位置。盡可能標明衛生許可審查涉及的全部內容,一頁不夠,可另加附頁);
(6)新建、改建、擴建單位的《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500m2以下餐飲業不要求提供);
(7)加工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8)申請單位衛生管理組織、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制度(學校食堂須提供學校食物中毒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9)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登記表(加蓋體檢機構公章)和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登記表(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10)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二)、公共場所:
(1)衛生許可申請書;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4)公共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承包合同或協議)材料復印件;
(5)公共場所周圍30米內環境平面圖(註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圖(標明方位、各功能間、輔助用房的名稱、面積,各種設備、衛生設施擺放或安裝位置。盡可能標明衛生許可審查涉及的全部內容,一頁不夠,可另加附頁);
(6)應設消毒專間的公共場所還要提供消毒專間平面圖(需標明消毒專間面積和各種消毒設施位置、消毒設備型號、規格);
(7)新建、改建、擴建單位的《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認可書》和《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8)提供具備法定資格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相應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使用自備井水的公共場所還應提供生活用水的水質檢驗報告;
(9)公共場所通風設施及情況;
(10)申請單位衛生管理組織、各項衛生管理、消毒制度;
(11)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登記表(加蓋體檢機構公章)和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登記表(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12)其它應提供的資料。
(三)、集中式供水設施
(1)、衛生許可申請書;
(2)、單位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它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委託物業公司管理的自建供水設施還需提供委託合同或協議及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
(4)、衛生管理組織及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制度及操作規程;
(5)、供、管水人員健康檢查證明登記表(加蓋體檢機構公章)和供、管水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登記表(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6)、單位總平面圖及生產車間平面圖(包括平面布局圖、設備布局圖、通風排氣系統圖、生產場所排水系統圖、水處理工藝流程圖、管網平面布局圖、管網系統圖等,其中供水管道用藍色標明,污水管道用紅色標明);
(7)、水源防護及廠區環境衛生情況;
(8)、制水工藝流程及設備情況,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凈化消毒情況;
(9)、水處理劑、除垢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索證情況(提供許可批件復印件);
(10)、水質化驗室人員及儀器設備、水質檢驗情況,水源水和出廠水水質檢驗報告書;單位自建集中式供水設施無水質檢驗能力的,應提供委託檢驗合同或協議(被委託單位需具備水質衛生檢驗資質);
(11)、提供具備法定資格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水質衛生檢測報告;
(12)、集中式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協議及有清洗消毒資質的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提供能夠證實確實進行清洗消毒的證明材料,集中式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記錄(包括消毒具體方法、時間、消毒人員);
(13)、新、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還應提供水源選擇可行性論證綜合評價報告(水源水質評價報告書)、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認可書;單位的《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14)、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四)二次供水設施:
(1)、二次供水衛生許可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它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委託物業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託合同或協議及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
(3)、衛生管理組織及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員健康檢查證明登記表(加蓋體檢機構公章)和供、管水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登記表(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5)、二次供水設施場所平面圖、水質生產、儲存、水處理、消毒設備及防護情況;
(6)、供水管線情況(其中供水管道用藍色標明,污水管道用紅色標明);
(7)、水質化驗室人員及儀器設備、水質檢驗情況,水源水和出廠水水質檢驗報告書;單位自建二次供水設施無水質檢驗能力的,應提供委託檢驗合同或協議(被委託單位需具備水質衛生檢驗資質);
(8)、提供具備法定資格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水質衛生檢測報告;
(9)、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協議及有清洗消毒資質的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提供能夠證實確實進行清洗消毒的證明材料,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記錄(含消毒具體方法、時間、消毒人員);
(10)、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項目還應提供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認可書;
(11)、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二、提交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資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資料除衛生許可申請書和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使用格式文本外,其它資料應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中文使用宋體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
(二)材料中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塗改。其中由企業提供的材料應逐頁加蓋企業公章(企業無公章的,加蓋企業法人或負責人印章)。復印件應註明與原件一致。已取得衛生許可單位超過有效期重新辦理衛生許可證時,同時提供食品衛生監督量化等級評定材料的,相同部分可不再重復提交;
(三)所有申請資料應一式二份按規定順序裝訂成冊提交。
受 理
一、阿克蘇市衛生監督所衛生許可受理中心負責受理阿克蘇市衛生局公共衛生許可事項,並將衛生許可有關政策依據、程序、期限、收費以及需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進行公示。實行一次性告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得使申請人徒勞往返。衛生許可受理中心擬設2個受理窗口,保證各受理窗口不空崗。
二、受理人員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製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製作、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市衛生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製作、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人員應當即時或者在接收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
三、對於受理的申請資料,受理人員應將衛生許可申請書中基本情況錄入微機,申請、受理兩步操作程序予以通過。
四、依法需要對申請單位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和現場驗收的,科長於1日內批示轉辦科室,受理人員於1日內將申請資料轉入相應監督科室。
現場審查驗收
一、監督科室收到申請資料後應在5日內指派兩名以上監督員完成現場審查驗收等全部工作。
二、承辦監督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標准、規范有關規定,對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現場審查驗收。現場審查時應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承辦人員和申請人員分別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承辦人員應當在記錄上註明拒簽情況或理由。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衛生許可評定,製作《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衛生許可評分表》。
三、現場審查驗收合格的,承辦監督員應在規定時限內填寫《衛生審查意見書》,報主管領導審批。
四、現場審查驗收不合格的,承辦監督員應提出可行性改進意見,製作《衛生監督意見書》,送達申請單位。同時在規定時限內將現場審查意見和不予通過現場審查的理由和依據填寫在《衛生審查意見書》中,報主管領導審批。
五、主管領導審批後,承辦科室專人負責將全部資料送衛生許可受理人員。
審批報送與證件發放
一、現場驗收審查資料在規定時限內返回,市衛生監督所衛生許可受理中心將全部檔案資料於2個工作日內報通知申請單位。
二、現場驗收審查資料未在規定時限內返回,受理人員製作《稽查通知書》於2個工作日內報市衛生監督所稽查法培科。
三、衛生監督所衛生許可受理中心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2日內通知申請單位。
四、衛生監督所衛生許可受理中心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在5日內到行政服務中心將衛生許可證件取回。
變更與延續(復核)
一、被許可人在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前要求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當向衛生監督所衛生許可受理中心提交《衛生許可變更申請表》、工商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文件、原衛生許可證原件(正、副本)、復印件及有關人員身份證明等資料。
二、被許可人依法需要延續衛生許可有效期(復核)的,應當在該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衛生監督所衛生許可受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衛生條件、設施、衛生防護措施等未改變與原許可審批一致的,由申請單位提交證明和衛生許可延期(復核)申請書,可不再提交衛生許可申請資料。被許可人生產經營場所衛生條件、設施、衛生防護措施等與原衛生行政許可審批不一致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衛生許可。
三、衛生監督所衛生許可受理中心收到衛生行政許可變更、延續(復核)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關於衛生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辦理。
辦理時限
一、本規定中所列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特殊營養食品和強化食品需要根據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結論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及專家評審所需的期限。檢驗、檢測、鑒定及專家評審所需的期限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