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河北省污水處理廠一級A處理成本是多少
石家莊定州市污水處理廠,執行標准一級A,水量4萬m³/天,投資7956萬元(含部分管網),處理成本0.48元/m³(不含折舊)
⑵ 河北省的行政劃分是什麼各個地級、縣級的污水處理廠有哪些
按照現在的環保要求,現在每個縣已經經濟實力較強的中心鎮都必須有污水處理廠。具體名稱就你自己去查吧。
⑶ 河北省擬在建污水處理場有哪些謝謝
曹妃甸工業區起步區(北區)污水處理廠
懷來縣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
宣化縣專污水處理工程屬
安新第二污水處理廠
桃城區滏東污水處理廠
石家莊良村南污水處理廠
廊坊市新興產業示範區龍湖污水處理廠
趙縣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 項目很多,你可以去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風向標看啊
⑷ 河北都有哪些污水處理廠
污水處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並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污水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污水處理常用產品有:石英砂濾料、無煙煤濾料、聚合氯化鋁、活性炭、蜂窩斜管填料、纖維球濾料等
聚丙烯醯胺產品簡介:聚丙烯醯胺(PAM)為水溶性高分子聚合物,不溶於大多數有機溶劑,具有良好的絮凝性,可以降低液體之間的磨擦阻力,按離子特性分可分為非離子、陰離子、陽離子和兩性型四種類型。
現代污水處理技術,按處理程度劃分,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一般根據水質狀況和處理後的水的去向來確定污水處理程度。
一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二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BOD,COD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95%出水效果好。
三級處理
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
整個過程為通過粗格柵的原污水經過污水提升泵提升後,經過格柵或者篩率器,之後進入沉砂池,經過砂水分離的污水進入初次沉澱池,以上為一級處理(即物理處理),初沉池的出水進入生物處理設備,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應器有曝氣池,氧化溝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處理設備的出水進入二次沉澱池,二沉池的出水經過消毒排放或者進入三級處理,一級處理結束到此為二級處理,三級處理包括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迴流至初次沉澱池或者生物處理設備,一部分進入污泥濃縮池,之後進入污泥消化池,經過脫水和乾燥設備後,污泥被最後利用。
⑸ 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污水處理廠情況簡介求~
承德市興隆縣柳源污水處理廠:總投資4010萬元,設計處理污水規模為2萬噸/天,版於2008年6月建成投產。權目前運行穩定,已通過市環保部門驗收,污水收集率為81%。
該項目佔地36畝,城區主管網14.5公里。
設計能力為2萬噸/天,實際日處理水量約1.3萬噸,達到設計能力的65%。
設計出水排放標准為一級B標准,實際出水COD平均濃度為42mg/L。
⑹ 河北污水處理有哪些廠家廢水葯劑和生物菌種哪個好循環水質改善有哪些好方法
你好,我們就是河北邢台研發污水葯劑和污水生物菌種的,各種行業版的污水處理工程都已權經有將近十年左右的現場經驗,獨立的實驗室人員以及現場技術。如果拿不定工藝,可以給您設計方案,目前可以先給您科普一下這兩種產品的大概區別。無論哪種生產排污的企業最穩定和見效最快的當然還是(生物菌種)了,一次性投入,穩定見效快。而且整個行業趨勢都會往這邊發展。污水處理葯劑它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成品,它雖然一次性投入較小,但是調配和運營技術要求高,一定要找專業生產和調配工程類的公司,因為他們有專業的售後和到廠運營人員(基本都是免費的)比較省心。尤其像屠宰場、養殖場、化肥和發酵這種行業,它們的樣品比例都是不同的,單獨買成品等於純浪費錢。所以不要貪小便宜吃大虧。後期如果有污水類問題可以私信或回復我,忘採納,謝謝!
⑺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⑻ 河北等地發現多處污水滲坑 生活污水該怎麼處理
你好,個人認為產生泡沫的原因主要有3個:①啟動泡沫。活性污泥工藝運行啟動初期,由於污版水權中含有一些表面活性物質,易引起表面泡沫。但隨著活性污泥的成熟,這些表面活性物質經生物降解,泡沫現象會逐漸消失。②反硝化泡沫。如果污水廠進行硝化反應,則在沉澱池或曝氣不足的地方會發生反硝化作用,產生氮等氣泡而帶動部分污泥上浮,出現泡沫現象。③生物泡沫。由於絲狀微生物的異常生長,與氣泡、絮體顆粒混合而成的泡沫具有穩定、持續、較難控制的特點。生物泡沫對污水廠的運行是非常不利的:在曝氣池或二沉池中出現大量絲狀微生物,水面上漂浮、積聚大量泡沫;造成出水有機物濃度和懸浮固體升高;產生惡臭或不良有害氣體;降低機械曝氣方式的氧轉移效率;可能造成後期污泥消化時產生大量表面泡沫。希望對你有用!!
⑼ 河北污水處理廠有哪些聯系方式
去過的大部分邯鄲的邯鄲東污西污馬頭邯鋼石家莊火車站往南有一個別的沒去過了
⑽ 河北污水處理廠有哪些,和聯系方式
河北污水處理廠很多啊,你是需要建好的,還是在建的哦,建好的污水處理廠可以去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首頁下載,在建的可以看看他們的風向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