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本省內河水域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拆解、裝卸等與內河水域環境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船舶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採取有利於船舶污染防治的財政、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內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負責長江江蘇段和本省其他內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船舶污染物接收、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第五條防治船舶污染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承擔責任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內河水域環境,並有權對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宣傳,在航道沿岸設置宣傳設施,免費發放宣傳資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船員等水上作業人員的污染防治意識。
海事管理機構、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加強服務,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船舶污染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第七條船舶結構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污染規范、標准和要求。
船舶防污染設備應當按照規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條船舶應當根據船舶種類、噸位、功率和配員等配備相適應的廢油、殘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存儲容器,並正常使用。
船舶應當加強生活污水的管理,防止、減少糞便等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客船、旅遊船、長江渡船應當配備並正常使用糞便存儲結構物,三十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應當配備並正常使用糞便存儲容器。
客船、旅遊船、長江渡船的經營人負責船上環境衛生管理和對旅(乘)客的環境衛生宣傳教育。禁止旅(乘)客向內河水域拋棄垃圾。第九條港口、碼頭、船閘及水上服務區應當根據防治污染、保證安全、方便使用的原則,設置與其裝卸貨物和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並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證其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
港口、碼頭、船閘、船舶加油站、水上服務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在內河水域從事船舶修造、拆解等活動的單位,應當負責打撈清理其作業區域內的水上漂浮物。第十條禁止船舶向內河水域排放廢油、殘油、貨物殘渣和船舶垃圾。
船舶航行、停泊、作業以及進行船舶修造、拆解等有關活動時,向內河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洗艙水、生活污水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和要求。
禁止船舶向旅遊風景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口水域、水庫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洗艙水、生活污水等。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第三款所列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設置相關標志。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的清艙、洗艙及清洗裝運容器產生的污物、污水應當分類集中收集處理,不得排入水體。第十二條船舶污染物應當集中送交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或者船舶污染物專業接收單位接收。
城市市區和干線航道上的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應當配置船舶污染物收集船,在其管理或者經營水域主動收集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收集船的配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財政扶持。
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應當出具由省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統一監制的接收憑證。
對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或者委託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清運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取得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⑵ 請問: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
船舶污染物來接收單位進行船舶自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應當滿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艙作業單位接收處理能力要求》(交通行業標准JT/T673-2006)並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三章的管理事項要求進行作業報批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