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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企業污水排放費標准

發布時間:2024-09-11 15:56:57

A. 江蘇省南水北調污水排放標准

本標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6-201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0-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B. 污水處理中COD的二級排放標準是多少到底是150還是100江蘇環保局說是100!又沒有新的標准

現在很多來地方的污水處理項目(市政自項目、企業項目都如此),不斷的提高排放標准,可以執行二級標準的執行一級,可以執行一級的執行地標,市政項目早先執行GB8978-96,後來冒出來GB18918-2002標准,有些項目沒建幾年又開始執行一級A標(原先執行96標准,後來執行GB18918-2002一級B標)

C. 江蘇省在什麼情況下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徵收排污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總理 朱鎔基
2003年1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六條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許可權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九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章排污費的徵收
第十一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
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徵收標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費徵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標準的,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者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註明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並處所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上調排污費編輯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准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1]
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標準的通知》。
這則通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將在傢具製造、包裝印刷、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等5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據介紹,揮發性有機物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業的汽油、有機溶劑、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生產過程,二是交通運輸(如機動車尾氣)、傢具製造、包裝印刷、電子、工業塗裝等行業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使用過程。
此次徵收范圍涉及的5個行業大類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17個行業小類,具體包括:傢具製造行業的木製傢具製造,包裝印刷行業的書報刊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塗料製造、油墨及類似產品製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製造、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倉儲業,汽車製造行業的汽車整車製造、改裝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的通信終端設備製造、集成電路製造、光電子器件及其他電子器件製造、印製電路板製造。實施差別化的排污收費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D. 江蘇省污水排放標准

對於城鎮污水處理廠來說,排放標准像塵派空是一把利刃,好處是讓污水廠綳緊了弦,壞處是盲目提標浪費了很多錢。
更誇張的是,前段時間山東提出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需達到准IV類排放標准。然後這個舉動成功的卷到其他省份,最近江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報批稿)公示,其中排放A標準的多個常規指標除TN外都達到了准IV類水標准。果然,在卷「標准」這件事情上,地方沒有讓污水廠失望過。
01
江蘇省城鎮污水排放標准正式官宣,新一輪提標改造來了!
近日,江蘇省地方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報批稿)公示。其中《標准》要求,對於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位於重點保護區域且總設計規模大於等於5000m3/d的,以及排污口位於一般區域且總設計規模大於等於10000m3/d的,執行A標准;其他執行B標准。
對於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位於重點保護區域的,執行B標准;排污口位於一般區域中太湖地區的,執行C標准;除太湖地區外,排污口位於一般區域,總設計規模大於等於3000 m3/d的執行C標准,總設計規模小於3000m3/d的執行D標准。
02
前段時間,山東省明確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地表水準IV類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總氮控制在10-12mg/L。建設目標 「十四五」期間,全省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能力 200 萬噸/日, 60%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完成提標改造,出水水質主要指標達到准IV類排放標准。
如果說到准IV類排放標准,北京自然首當其沖。2012年,北京市地方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准》(DB 11/890—2012)出台,這個地標中的B標准已達到了准IV排放標准,而A標准則幾乎達到了准III類排放標准。也是從次開始,其他省開始配上准IV類排放標准。
各地標配了標准之後,就帶來了新的問題,那就是盲目提標。然而提標的背後,是原有工藝推倒重來,採用更昂貴工藝、更大量地投加化學葯劑,能耗和運行費用顯著增加。還可能會擠占管網、污泥等城鎮污水處理系統薄弱環節的投入。
因此,為了避免盲目提標現象惡性循環,今年7月,生態環境部、水利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正式生成。其中明確要求:現有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濃度低於100mg/L的城市,要制定系統化整治方案,明確管網排查改造、清污分流、工業廢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執法等措施,不應盲目提高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新擴建污水處理廠。
那麼,污水廠應該執行什麼排放標准才是合理的呢?
03
今年年初,生態環境部發布關於徵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修改單 (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其中在解釋為什麼修改標准時,指出現行標准關於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樣、測日均值的規定,在支撐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顯不足,亟待修改完善。
同時,因為很多污水廠在標準的執行上僅僅停留在指標羨凳上,並沒有充分考慮地區污水的水質、水量和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對於已經建成或正在建設的高標准污水處理廠,派瞎真正需要關注的重點是COD、氮、磷,採用包括預處理、強化二級處理,以及後期的高排放標准技術工藝。
據相關研究顯示,某地區一個4萬噸的污水處理廠要投資8個多億來建設,就是因為要採取過高的地表水III類排放標准而且還要建設成地下污水廠,使得污水處理工藝流程非常復雜,但是這樣的投資「性價比」太低,而且這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財力非常有限。如果按一級A標准,建設地面污水處理廠,可能8千萬建設資金就已足夠。
因此,地方在現行標准下提升污水的處理率、達標率才是正道,盲目提標根本就是胡鬧。
結語
污水廠真正的「短板」其實是管網,管網總量不夠質量不高,導致污水集中收集率不高,而且部分污水還有溢流入河的風險。因此對於污水廠而言,需要平衡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和管網建設的需求,將有限的資金優先投入到排水管網建設和維護中。
當然,標准還是應該回歸以標為準的初心,而不是用對標他人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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