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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油田污水滅火

發布時間:2024-09-13 15:14:49

❶ 亞硫酸氫鈉是阻垢劑嗎

不是。阻垢劑主要成分有磷磺酸等。
亞硫酸氫鈉,是一種無機化合物,化學式為NaHSO3,為白色結晶性粉末,有二氧化硫的不愉快氣味,主要用作漂白劑、防腐劑、抗氧化劑、細菌抑制劑。
2017年10月27日,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公布的致癌物清單初步整理參考,亞硫酸氫鹽在3類致癌物清單中。[2]
中文名
亞硫酸氫鈉
外文名
Sodium Hydrogen Sulfite
別名
酸式亞硫酸鈉
化學式
NaHSO3
分子量
104.061
基本信息
分子式:NaHSO3
分子量:104.0609
CAS號:7631-90-5
EINECS號:231-673-0
理化性質
密度:1.48g/cm3
熔點:150℃
外觀:白色結晶性粉末。有二氧化硫的氣味。具不愉快味
溶解性:易溶於水,水溶液呈酸性,難溶於醇[1]
計算化學數據
疏水參數計算參考值(XlogP):無
氫鍵供體數量:1
氫鍵受體數量:4
可旋轉化學鍵數量:0
互變異構體數量:0
拓撲分子極性表面積:79.6
重原子數量:5
表面電荷:0
復雜度:33.9
同位素原子數量:0
確定原子立構中心數量:0
不確定原子立構中心數量:0
確定化學鍵立構中心數量:0
不確定化學鍵立構中心數量:0
共價鍵單元數量:2[1]
毒理學數據
急性毒性:LD50:2000mg/kg(大鼠經口)。[1]
用途
主要用作漂白劑、防腐劑、抗氧化劑、細菌抑制劑。
急救措施
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就醫。
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鍾。就醫。
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食入:飲足量溫水,催吐。就醫。
消防措施
危險特性:具有強還原性。接觸酸或酸氣能產生有毒氣體。受高熱分解放出有毒的氣體。具有腐蝕性。
有害燃燒產物:氧化硫、氧化鈉。
滅火方法:消防人員必須穿全身耐酸鹼消防服。滅火時盡可能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然後根據著火原因選擇適當滅火劑滅火。
泄露應急處理
隔離泄漏污染區,限制出入。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防塵口罩,穿防酸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
小量泄漏:避免揚塵,小心掃起,收集於乾燥、潔凈、有蓋的容器中。
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防護措施
工程式控制制:密閉操作,局部排風。
呼吸系統防護:空氣中粉塵濃度超標時,必須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緊急事態搶救或撤離時,應該佩戴空氣呼吸器。
眼睛防護: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
身體防護:穿橡膠耐酸鹼服。
手防護:戴橡膠耐酸鹼手套。
其他防護:工作場所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飯前要洗手。工作完畢,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操作處置與儲存
操作注意事項:密閉操作,局部排風。防止粉塵釋放到車間空氣中。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建議操作人員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穿橡膠耐酸鹼服,戴橡膠耐酸鹼手套。避免產生粉塵。避免與氧化劑、酸類、鹼類接觸。配備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倒空的容器可能殘留有害物。
儲存注意事項: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包裝密封。應與氧化劑、酸類、鹼類分開存放,切忌混儲。不宜久存,以免變質。儲區應備有合適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是一種酸式鹽,1.用於棉織物及有機物的漂白; 2.在染料、造紙、製革、化學合成等工業中用作還原劑; 3.醫葯工業用於生產安乃近和氨基比林的中間體;4.食用級產品用作漂白劑、防腐劑、抗氧化劑; 5.用於含鉻廢水的處理,並用作電鍍添加劑。
阻垢劑(scale inhibitor):是具有能分散水中的難溶性無機鹽、阻止或干擾難溶性無機鹽在金屬表面的沉澱、結垢功能,並維持金屬設備有良好的傳熱效果的一類葯劑。
阻垢劑能除去垢和阻止水垢的形成,提高熱交換效率,減少電能或減少燃料的消耗;水處理還可減少排污,提高水的利用率,一般可節約60%以上,符合我國節能減排的新政策。[1]
中文名
阻垢劑
外文名
scale inhibitor
功能特性
適用於各種膜管材料
部分
鰲合、分散和晶格畸
政策支持
節能減排
作用機理
從作用機理上來講,阻垢劑的作用螯合增溶作用、凝聚與分散作用、靜電斥力作用、晶體畸變作用四部分。[1]且在實驗室評定試驗中,分散作用是鰲合作用的補救措施,晶格畸變作用是分散作用的補救措施。
螯合作用
由中心離子和某些合乎一定條件的同一多齒配位體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配位原子鍵合而成的具有環狀結構的配合物的過程稱為螯合作用。鰲合作用的結果是使得成垢陽離子(如ca2+,Mg2+等)與螯合劑作用生成穩定的螯合物,從而阻止其與成垢陰離子(如 CO3 2-,SO42-,PO43-,和SiO32- 等)的接觸,使得成垢的幾率大大下降。[1]螯合作用是按化學計量進行的,如1個EDTA分子鰲合1個二價金屬離子。
螯合劑的鰲合能力可用鈣螯合值來表示。通常商品水處理劑的螯合能力(以下各葯劑活性組分質量分數均為50%,螯合能力以CaCO3計):氨基三亞甲基膦酸(ATMP)—300 mg/g;二乙烯三氨五亞甲基膦酸(DTPMP)—450 mg/g;乙二胺四乙酸(EDTA)—15om歲g;羥基亞乙基二膦酸(HEDP)—45om擴g。摺合算來,1 mg螯合劑只能螯合不足0.5 mgCaCO3垢。若需將總硬為smm0FL的鈣鎂離子穩定在循環水系統中,所需的螯合劑為l000m/L,這種投加量在經濟上是無法承受的。由此可見,阻垢劑螯合作用的貢獻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但在中低硬度水中,起重要作用的仍是阻垢劑的螯合作用。
分散作用
分散作用的結果是阻止成垢粒子間的相互接觸和凝聚,從而可阻止垢的生長。[1]成垢粒子可以是鈣、鎂離子,也可以是由千百個CaCO3和MgCO3分子組成的成垢顆粒,還可以是塵埃、泥沙或其他水不溶物。分散劑是具有一定相對分子質量(或聚合度)的聚合物,分散性能的高低與相對分子質量(或聚合度)的大小密切相關。聚合度過低,則被吸附分散的粒子數少,分散效率低;聚合度過高,則被吸附分散的粒子數過多,水體變渾濁,甚至形成絮體(此時的作用與絮凝劑相近)。與螯合作用相比,分散作用是高效的。實驗表明,1 mg分散劑可使10一100 mg的成垢粒子穩定存在於循環水中,在中高硬度水中,阻垢劑的分散功能起主要作用。
晶格畸變作用
當系統的硬度、鹼度較高,所投入的鰲合劑、分散劑不足以完全阻止它們析出的時候,它們就不可避免地析出。如果沒有分散劑的存在,垢的生長將服從晶體生長的一般規律,[1]所形成的垢堅固地附著在熱交換器表面上。如果有足量的分散劑的存在,由於成垢粒子(由成百上千個CaCO3分子組成)被分散劑吸附、包圍,阻止了成垢粒子在其規則的晶格點陣上排列,從而使所生成的污垢松軟、易被水流的沖刷而帶走。
分類
按照阻垢劑的聚合成份,可將其分為天然聚合物阻垢劑和合成聚合物阻垢劑兩大類.而合成聚合物阻垢劑又可進一步分成羧酸類聚合物阻垢劑、磺酸類聚合物阻垢劑、含磷聚合物阻垢劑和環境友好型阻垢劑4種。[2]
有機
膦系列阻垢劑
ATMP具有良好的螯合、低限抑制及晶格畸變作用。可阻止水中成垢鹽類形成水垢,特別是碳酸鈣垢的形成。ATMP在水中化學性質穩定,不易水解。在水中濃度較高時,有良好的緩蝕效果。
HEDP是一種有機膦酸類阻垢緩蝕劑,能與鐵、銅、鋅等多種金屬離子形成穩定的絡合物,能溶解金屬表面的氧化物。在250℃下仍能起到良好的緩蝕阻垢作用,在高pH下仍很穩定,不易水解,一般光熱條件下不易分解。耐酸鹼性、耐氯氧化性能較其它有機膦酸(鹽)好。
EDTMPS是含氮有機多元膦酸,屬陰極型緩蝕劑,與無機聚磷酸鹽相比,緩蝕率高3~5倍。能與水混溶,無毒無污染,化學穩定性及耐溫性好,在100℃下仍有良好的阻垢效果。EDTMPS在水溶液中能離解成8個正負離子,因而可以與多個金屬離子螯合,形成多個單體結構大分子網狀絡合物,鬆散地分散於水中,使鈣垢正常結晶被破壞。EDTMPS對硫酸鈣、硫酸鋇垢的阻垢效果好。
EDTMPA具有很強的螯合金屬離子的能力,與銅離子的絡合常數是包括EDTA在內的所有螯合劑中最大的。EDTMPA為高純試劑且無毒,在電子行業可作為半導體晶元的清洗劑用於製造集成電路;在醫葯行業作放射性元素的攜帶劑,用於檢查和治療疾病;EDTMPA的螯合能力遠超過EDTA和DTPA,幾乎在所有使用EDTA作螯合劑的地方都可用EDTMPA替代。
有機膦酸鹽阻垢劑
ATMP·Na4
是ATMP的中性鈉鹽,可阻止水中成垢鹽類形成水垢,特別是碳酸鈣垢的形成。 ATMP·Na4適用於火力發電廠、煉油廠的循環冷卻水、油田回注水系統。ATMP·Na4對於其他一些添加劑也有很好的相容性。ATMP·Na4特別適用於中性到酸性配方中,無氨味產生。
ATMP·Kx是ATMP的部分鉀鹽溶液,相對於等量的鈉鹽,ATMP·Kx具有更高的溶解度,可阻止水中成垢鹽類形成水垢,特別是碳酸鈣垢的形成。ATMP·Kx尤其適用於油田回注水系統。
HEDP·Na4廣泛應用於電力、化工、冶金、化肥等工業循環冷卻水、低壓鍋爐、油田注水及輸油管線的阻垢和緩蝕。
聚羧酸類阻垢分散劑
PAAS無毒,易溶於水,可在鹼性和中濃縮倍數條件下運行而不結垢。PAAS能將碳酸鈣、硫酸鈣等鹽類的微晶或泥沙分散於水中不沉澱,從而達到阻垢目的。
AA/AMPS為丙烯酸與2-丙烯醯胺-2-甲基丙磺酸(AMPS)共聚而成。由於分子結構中含有阻垢分散性能好的羧酸基和強極性的磺酸基,能提高鈣容忍度,對水中的磷酸鈣、碳酸鈣、鋅垢等有顯著的阻垢作用,並且分散性能優良。與有機膦復配,增效作用明顯。特別適合高pH、高鹼度、高硬度的水質,是實現高濃縮倍數運行的最理想的阻垢分散劑之一。共聚物類阻垢劑作為水處理葯劑, 具有品種繁多, 合成方法較成熟, 適用水質范圍寬, 低毒無公害等優點, 是一類極具發展前途的綠色阻垢劑。[3]
PESA是一種無磷、非氮的「綠色」環保型多元阻垢緩蝕劑。PESA對水中的碳酸鈣、硫酸鈣、硫酸鋇、氟化鈣和硅垢有良好的阻垢分散性能,阻垢效果優於常用有機膦類阻垢劑。PESA與膦酸鹽復配具有良好的協同增效作用。同時PESA具有一定的緩蝕作用,是一種多元阻垢劑。與其他葯劑復配可以形成性能較好的低磷或無磷緩蝕阻垢劑, 因而有著十分廣闊的應用前景。[3]
PASP為水溶性聚合物,是一種新型綠色水處理劑,具有無磷、無毒、無公害和可完全生物降解的特性。對離子有極強的螯合能力,具有緩蝕與阻垢雙重功效,對碳酸鈣、硫酸鈣、硫酸鋇、磷酸鈣等成垢鹽類具有良好的阻垢效果,對碳酸鈣的阻垢率可達80%。
復合阻垢劑
鍋爐專用緩蝕阻垢劑
是由有機膦酸和聚羧酸等高聚物組成的復合品,具有很高的緩蝕和阻垢性能,其耐溫性特別好,可有效地應用於低壓鍋爐的爐內水處理。
熱網專用阻垢劑
主要由高效分散劑、酚羥基、磺酸基團等組成,對水中的碳酸鈣、硫酸鈣等成垢因子具有晶格畸變作用,使垢不易牢固地吸附在器壁上,鬆散地分散在水中,顯示出優良的阻垢作用。
緩蝕阻垢劑
由有機膦酸、聚羧酸、碳鋼緩蝕劑等組成,對水中的碳酸鈣、磷酸鈣等均有很好的螯合分散作用並且對碳鋼具有良好的緩蝕效果,主要用於鋼鐵廠循環冷卻水系統的緩蝕阻垢,其緩蝕效果好、阻垢力強。
緩蝕阻垢劑
由有機膦酸、聚羧酸、碳鋼緩蝕劑及銅緩蝕劑復配而成,對水中的碳酸鈣、硫酸鈣、磷酸鈣等均有很好的螯合分散作用並且對碳鋼、銅具有良好的緩蝕效果。
本品主要由多種有機膦羧酸、聚羧酸、含磺酸鹽共聚物、緩蝕劑、特殊界面活性劑等組成,適用於循環水中Ca2++鹼度要求達到1500 ppm的高濃縮倍率的循環冷卻水系統。
RO阻垢劑
反滲透阻垢劑、分散劑是一種高效阻垢分散劑,特別適用於反滲透給水中鋇、鍶含量高,硫酸鋇、硫酸鍶結垢傾向嚴重的反滲透系統。它可以在結垢物質很寬的濃度范圍內有效地阻止結垢的發生。在反滲透系統(RO)、納濾系統(NF)或超濾系統(UF)中使用反滲透阻垢劑。反滲透膜結垢是制約RO 在水處理推廣應用的關鍵因素。膜系統一旦大面積結垢,清洗膜和更換反滲透膜是唯一的解決辦法。[4]
專用阻垢劑
苯駢三氮唑鈉(BTA):
BTA(Na)可以吸附在金屬表面形成一層很薄的膜,保護銅及其它金屬免受大氣及有害介質的腐蝕;BTA(Na)在循環冷卻水系統中可與多種阻垢劑、殺菌滅藻劑配合使用,對循環冷卻水系統緩蝕效果良好,在循環水中用量為2-4mg/L。BTA(Na)也可以作為銅銀的防變色劑、汽車冷卻液、潤滑油添加劑。
巰基苯駢噻唑鈉(MBT):
MBT(Na)可以作為循環冷卻水系統中的銅緩蝕劑。MBT(Na)緩蝕作用主要依靠和金屬銅表面上的活性銅原子或銅離子產生一種化學吸附作用;或進而發生螯合作用從而形成一層緻密而牢固的保護膜,使銅材設備得到良好的保護,使用量一般為4mg/L,MBT(Na)也可以用作增塑劑、酸性鍍銅光度劑等使用。
甲基苯駢三氮唑(TTA):
TTA 可以作為有色金屬銅和銅合金的緩蝕劑,對黑色金屬也有緩蝕作用。TTA吸附在金屬表面形成一層很薄的膜,保護銅及其它金屬免受大氣及水中有害介質的腐蝕。本品成膜更均勻,和巰基苯駢噻唑鈉復合使用效果更佳。TTA用醇或鹼溶解後加入到循環水中,水中本品濃度為2—10mg/L,若水系統中的有色金屬已嚴重腐蝕,可以按正常濃度5—10倍加入本品以使系統迅速鈍化。
濃縮阻垢劑
濃縮阻垢劑就是把以上出現的類型的阻垢劑再經過針對企業運營情況的實驗分析進行濃縮得出的復合配方的阻垢劑。濃縮阻垢劑的特點就是:1、效率更高;2、使用更方便;3、用量更小;4、更節約經濟;5、節省人力;6、節省倉儲空間;7、更加安全。
無磷阻垢劑
無磷阻垢劑可適用於不同水源,該產品採用無磷聚合物及分散性高分子聚合物來防止硬度及氧化鐵沉積。是一種高效能的液體阻垢分散劑,有效控制碳酸鈣、硫酸鈣、硫酸鍶結垢,碳酸鈣的LSI高達+3.0尚不致結垢。可用於控制膜分離系統結垢沉澱及減少微粒堵塞。
注意事項
無毒,吸入:轉移至新鮮空氣處,如出現呼吸短促,吸氧,症狀持續惡化,立即就醫。皮膚接觸:立即脫掉污染的衣服和鞋子,用大量的水沖洗。眼睛接觸:用洗眼器沖洗至少15分鍾,如果眼部刺激持續或惡化,給予醫療護理,脫下隱形眼鏡。食入:沒有醫生的建議,不要催吐。切勿給失去知覺者餵食,如有必要送醫治療。
展望
根據可持續發展的戰略, 綠色化無疑是 21 世紀阻垢劑的發展方向。因此, 今後的工作應當圍繞性能、經濟、環境三大目標, 在進一步完善現有產品, 提高質量的基礎上,應加強機理研究和復配研究, 降低成本, 減小污染;加快具有我國資源優勢的鉑系、鎢系水處理劑的研究及推廣應用; 在新產品的合成方面, 必須突破現有思路, 積極利用綠色化學技術, 首先將目標分子綠色化, 採用清潔工藝, 合成無磷、非氮、不含有毒物質、易於生物降解。
亞硫酸氫鈉的物理和化學性質
亞硫酸氫鈉 分子式:NaHSO3
分子量:104.06
產品的理化性質 成品為白色單斜晶體式粉末,濕時帶有強烈的SO2氣味。乾燥後無其它氣味,相對密度1.48極易溶於水,加熱時易分解,微溶於乙醇,水溶性呈酸性,還原性較強,在空氣中易被氧化。
1.與鹼作用:NaHSO3+NaOH=Na2SO3+H2O
2.與酸作用:2NaHSO3+H2SO4=Na2SO4+2H2O+2SO2
3.與氧化劑作用:Cl2+NaHSO3+H2O=NaCl+H2SO4+HCl

❷ 工業固廢怎麼處理比較好

工業固體廢物是工業生產過程中排入環境的各種廢渣、粉塵及其他廢物。可分為一般工業廢物(如高爐渣、鋼渣、赤泥、有色金屬渣、粉煤灰、煤渣、硫酸渣、廢石膏、脫硫灰、電石渣、鹽泥等)占固體廢棄物總量的80%和即危險固體廢物(依據GB5085.1-GB5085.6鑒別標准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
工業固廢處理能力明顯增加,主要依託焚燒、固化處理、快速碳酸化、等離子氣化等方式進行處置,其中焚燒是危險固體廢物的重要處理技術。
工業廢物經過適當的工藝處理,可成為工業原料或能源,較廢水、廢氣容易實現資源化。一些工業廢物已製成多種產品,如製成水泥、混凝土骨料、磚瓦、纖維、鑄石等建築材料;提取鐵、鋁、銅、鉛、鋅等金屬和釩、鈾、鍺、鉬、鈧、鈦等稀有金屬;製造肥料、土壤改良劑等。此外,還可用於處理廢水、礦山滅火,以及用作化工填料等。工業廢物幾乎都可加工成建築材料,或從中回收能源和工業原料。
工業固廢五大處置技術分析:
一、焚燒焚燒是處理工業危險固廢最簡單的方法,其是通過高熱的方式來改編固廢原本的性質,此種方法本身的處理效率極高,通常情況下,其能夠減少原物體80%以上的體積,而且經過燃燒之後的物質自身性質更加的穩定,對於後期的處理工作也奠定了堅實基礎。但是,焚燒處理同樣有一個最大的劣勢就是在焚燒過程當中會產生其他的有害物質,對於環境造成二次污染。當前,國內針對固廢的焚燒通常是採用回轉式焚燒爐來開展焚燒處理,在實際應用過程當中其整體效果相對較好,而且其所能夠處理的物品在性質上面也更加的廣泛,不僅能夠處理普通的有機物,而且還能夠處理化學試劑、塗料等廢物。而使用富氧焚燒技術則能夠很好的減少煙霧當中所含有的N2所帶走的熱量從而進一步提升燃燒的整體效率。
二、固化處理固化技術包含較多的種類,其中葯劑、水泥以及玻璃固化是最為常見的方式。通過相關研究數據表明,通過固化處理在進行殘留物焚燒處置當中符合相應的安全填埋標准。但是,固化技術本身不能處理含有油污或者油性油污來及進行處理,究其原因是因為含油污泥當中含水量相對較高而且具備較大的顆粒,在對此進行處理過程當中通常會首先進行改善,從而達到解決此問題的目的,而此種解決對策對於更好地處理油田的大規模含油的污泥,提供了更多的解決可能性。
三、快速碳酸化快速碳酸化技術最早是由Seifritz於1990年所提出的,其基本原理為將廢棄物品放置於濃度相對較高的CO2環境之中,進一步提升其反應速度。此種技術的應用最早是在礦物的碳化當中。研究表明,多數的礦物都能夠與CO2產生化學反應,例如:廢棄建築材料、鋼渣以及電石渣等等,以上物質當中重金屬物質的含量相對較高,由此在碳酸化的過程當中,會消耗超過80%的重金屬。目前,我國工業當中每年大概會產生50萬噸左右的炭燒飛灰,大部分的飛灰當中會含有一定數量的重金屬。一部分學者通過針對PH值、碳酸化時間以及碳酸反應的整體氣固比展開系統分析發現,飛灰當中含有的NaCl以及KCl對於實驗裝置產生反向作用,最終導致飛灰結構進一步疏鬆,通過針對銅、鋅等金屬析出之後,必須要針對飛灰來進行下一步處理。進過碳酸化反應之後存留的渣子形成水泥,目前是重要的建築材料。
四、等離子氣化等離子氣化技術目前是最新的無害固廢處理方法,其主要的工作原理是通過人工的方式來營造出缺氧以及高溫的環境,從而將危險固廢轉化成為H2或者CO等可燃性的混合氣體。當前,此種技術主要的應用是在城市垃圾以及農業固廢的處理當中。目前,歐美發達國家已經將等離子氣化技術應用於醫療垃圾、建築垃圾以及石油廢料的處理當中,此種危廢的處理本身具備一定的可燃性,由此,能夠在高溫的前提之下,達到氧化、政法以及分解的整個過程,但是要想實現此目的,必須要技術含量相對價高的設備。等離子氣化技術相較其他種類的危固處理技術,對於被處理物品本身的含水量整體要想相對較低,能夠在很好的將原本的污泥以及污水處理成為可以利用的資源,並且能夠達到將固體體積進行進一步壓縮的目的,除此之外,還能夠將惰性廢渣之中的大部分有毒物質展開又有有效的修復或者分解。
五、超臨界水氧化目前,超臨界水氧化技術已經在日本和歐美地區的發達國家進行了廣泛的推廣應用。其主要應用於塑料降解、有機廢水以及生物污泥的處理當中。早在1995年美國奧斯汀就已經建造起了真正商業化的處理裝置,並且將其應用於長鏈胺類以及其他類型的有機固廢物品當中。總體而言,此種方法處理的流程相對簡單,但是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由此,在開展超臨界水氧化技術的過程之中,一旦介質當中有機物的整體含量能夠達到2%,可以輔助整個氧化過程實現完全的自然,與其他的處理方法相比較,此種方法更加的節能。

❸ 環境污染給人類帶來的危害 事例(10個)

全球十大環境污染事件
1、馬斯河谷煙霧事件 1930年
比利時馬斯河谷工業區。在這個狹窄的河谷里有煉油廠、金屬廠、玻璃廠等許多工廠。12月1日到5日的幾天里,河谷上空出現了很強的逆溫層,致使13個大煙囪排出的煙塵無法擴散,大量有害氣體積累在近地大氣層,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一周內有60多人喪生,其中心臟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許多牲畜死亡。這是本世紀最早記錄的公害事件。
2、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 1943年 夏季
美 國西海岸的洛杉磯市。該市250萬輛汽車每天燃燒掉1100噸汽油。汽油燃燒後產生的碳氫化合物等在太陽紫外光線照射下引起化學反應,形成淺藍色煙霧,使該市大多市民患了眼紅、頭疼病。後來人們稱這種污染為光化學煙霧。1955年和1970年洛杉磯又兩度發生光化學煙霧事件,前者有400多人因五官中毒、呼吸衰竭而死,後者使全市四分之三的人患病。
3、多諾拉煙霧事件 1948年
美國的賓夕法尼亞州多諾拉城有許多大型煉鐵廠、煉鋅廠和硫酸廠。1948年10月26日清晨,大霧彌漫,受反氣旋和逆溫控制,工廠排出的有害氣體擴散不出去,全城14000人中有6000人眼痛、喉嚨痛、頭痛胸悶、嘔吐、腹瀉。17人死亡。
4、倫敦煙霧事件 1952年
自1952年以來,倫敦發生過12次大的煙霧事件,禍首是燃煤排放的粉塵和二氧化硫。 煙霧逼迫所有飛機停飛,汽車白天開燈行駛,行人走路都困難,煙霧事件使呼吸疾病患者猛增。1952年12月那一次,5天內有4000多人死亡,兩個月內又有8000多人死去。
5、水俁病事件 1953 1956年
日本熊本縣水俁鎮一家氮肥公司排放的廢水中含有汞,這些廢水排入海灣後經過某些生物的轉化,形成甲基汞。這些汞在海水、底泥和魚類中富集,又經過食物鏈使人中毒。 當時,最先發病的是愛吃魚的貓。中毒後的貓發瘋痙攣,紛紛跳海自殺。沒有幾年,水俁地區連貓的蹤影都不見了。1956年,出現了與貓的症狀相似的病人。因為開始病因不清,所以用當地地名命名。1991年,日本環境廳公布的中毒病人仍有2248人,其中1004人死亡。
6、骨痛病事件 1955 1972年
鎘是人體不需要的元素。日本富山縣的一些鉛鋅礦在采礦和冶煉中排放廢水,廢水在河流中積累了重金屬「鎘」。人長期飲用這樣的河水,食用澆灌含鎘河水生產的稻穀,就會得「骨痛病」。病人骨骼嚴重畸形、劇痛,身長縮短,骨脆易折。
7、日本米糠油事件 1968年
先是幾十萬只雞吃了有毒飼料後死亡。人們沒深究毒的來源,繼而在北九州一帶有13000多人受害。這些雞和人都是吃了含有多氯聯苯的米糠油而遭難的。病人開始眼皮發腫,手掌出汗,全身起紅疙瘩,接著肝功能下降,全身肌肉疼痛,咳嗽不止。這次事件曾使整個西日本陷入恐慌中。
8、印度博帕爾事件 1984年
12月3日,美國聯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爾市的農葯廠因管理混亂,操作不當,致使地下儲罐內劇毒的甲基異氰酸脂因壓力升高而爆炸外泄。45噸毒氣形成一股濃密的煙霧,以每小時5000米的速度襲擊了博帕爾市區。死亡近兩萬人,受害20多萬人,5萬人失明,孕婦流產或產下死嬰,受害面積40平方公里,數千頭牲畜被毒死。
9、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件 1986年 4月26日
位於烏克蘭基輔市郊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由於管理不善和操作失誤,4號反應堆爆炸起火,致使大量放射性物質泄漏。 西歐各國及世界大部分地區都測到了核電站泄漏出的放射性物質。31人死亡,237人受到嚴重放射性傷害。而且在20年內,還將有3萬人可能因此患上癌症。基輔市和基輔州的中小學生全被疏散到海濱,核電站周圍的莊稼全被掩埋,少收2000萬噸糧食,距電站7公里內的樹木全部死亡,此後半個世紀內,10公里內不能耕作放牧,100公里內不能生產牛奶…… 這次核污染飄塵給鄰國也帶來嚴重災難。這是世界上最嚴重的一次核污染。
10、劇毒物污染萊茵河事件 1986年 11月1日
瑞士巴塞爾市桑多茲化工廠倉庫失火,近30噸劇毒的硫化物、磷化物與含有水銀的化工產品隨滅火劑和水流入萊茵河。順流而下150公里內,60多萬條魚被毒死,500公里以內河岸兩側的井水不能飲用,靠近河邊的自來水廠關閉,啤酒廠停產。有毒物沉積在河底,將使萊茵河因此而「死亡」20年。
可見,污染已經引起了很大的損害。

❹ 誰有GB/50253-2003《輸油管道工程涉及規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三章 區域布置

第四章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

第五章 油氣廠、站、庫防火設計

第六章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第七章 消防設施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二 防火間距起算點的規定

附錄三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附錄四 油氣田和管道常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附錄五 增加管道壁厚的計算公式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油氣田及管道工程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統計要求,防止和減少火災損失,保障生產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 擴建和改建的油氣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氣生產、儲運的設計。

不適用於地下和半地下油氣廠、站、庫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條 油氣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設計, 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實際,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的關系。積極採用先進的防火和滅火技術,做到保障安全生產,經濟實用。

第l.0.4條 油氣田及管道工程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2.0.1條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按表2.0.1分為五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2.0.1

註:①本表採用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部分內容。

②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附錄三。

第2.0.2條 油氣生產廠房內或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的生產時, 其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於5%,且發生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採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第2.0.3條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分為五類,油氣田和管道常用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舉例按附錄四執行。

第三章 區域布置

第3.0.1條 區域總平面布置應根據油氣廠、站、庫、 相鄰企業和設施的火災危險性,地形與風向等因素,進行綜合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第3.0.2條 油氣廠、站、 庫宜布置在城鎮和居民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在山區、丘陵地區,宜避開在窩風地段建廠、站、庫。

第3.0.3條 油氣廠、站、庫的等級劃分, 根據儲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的儲罐總容量,應按表3.0.3的規定執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油氣站、庫分級表3.0.3

一、當油氣廠、站、庫內同時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兩類以上儲罐時,應分別計算儲罐的總容量,並應按其中等級較高者確定;

二、生產規模大於或等於10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和壓氣站,當儲罐容量小於三級廠、站的儲存總容量時,仍應走為三級廠、站;

三、生產規模小於100×10^4m^3/d,大於或等於5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壓氣站,儲罐容量小於四級廠、站的儲存總容量時,仍應定為四級廠、站;

四、生產規模小於50×10^4m^3/d的天然氣處理廠、壓氣站從及任何生產規模的集氣、輸氣工程的其他站仍應為五級站。

第3.0.4條 甲、乙類油氣廠、站、庫外部區域布置防火間距,應按表3.0.4的規定執行。

甲、乙類油氣廠、站、庫外部區域布置防火間距(m)表3. 0. 4

注: ①防火間距的起算點應按本規范附錄二執行,但油氣廠、站、庫與相鄰廠礦企業一欄的防火間距系指廠、站、庫內的甲、乙類儲罐外壁與區域相關設施的防火間距;丙類設備、容器、廠房與區域相關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②表中35kv及以上獨立變電所,系指 35kV 及以上變電所單台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變電所,小於10000kvA的35kv變電所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③當火炬按本表防火間距布置有困難時,其有效防火間距應經計算確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間距減少50%。

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線路。防火間距除應滿足1.5倍桿塔高度要求外,且應不小於30m。

第3.0.5條 油氣井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表3.0.5的規定執行,自噴油井應在廠、站、庫圍牆以外。

油氣井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火間距(m)表3.0.5

註:當氣井關井壓力超過25MFa時,與100人以上的居民區、村鎮、公共福利設施和相鄰廠礦企業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現定的數值增加50%。

第3.0.6條 為鑽井和采輸服務的機修廠、管子站、供應站、運輸站 倉庫等輔助生產廠、站,應按相鄰企業確定防火間距。

第3. 0.7條 通往一、二級油氣廠、站、庫的外部道路路面寬度不應小於5.5m,三、四、五級油氣廠。站、庫外部道路路面寬度不應小於3.5m。

第3. 0. 8條 火炬及可燃氣體放空管宜位於廠、站、 庫生產區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並宜布置在油氣廠、站、庫外的地勢較高處。火炬和放空管與廠、站的間距:火炬由計算確定;放空管放空量等於或小於1.2×10^4m^3/h時,不應小於10m:放空量1.2×10^4-4×10^4m^3/h時,不應小於40m。

第四章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油氣廠、站、庫內部平面布置應根據其火災危險性等級、工藝特點、功能要求等因素進行綜合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第4. 1. 2條 油氣廠、站、庫的內部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油氣散發的場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二、甲、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地勢較低處。當布置在地勢較高處時,應採取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

第4.1.3條 油氣廠、站、庫內的鍋爐房、35kV及以上變(配)電所、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加熱爐和水套爐宜布置在油氣生產區場地邊緣部位。油氣生產閥組,不應設在加熱爐燒火間內。

第4.1.4條 汽車運輸原油、天然氣凝液、 液化石油氣和硫磺的裝車場及硫磺倉庫,應布置在油氣廠、站、庫區的邊緣部位,並宜設單獨的出入口。

第4.1.5條 廠、站、庫內原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設。

第4.1.6條 10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 與爆炸危險場所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桿塔高度的1.5倍,並嚴禁跨越爆炸危險場所。

第4.1.7條 油氣廠、站、庫的圍牆(欄),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道路與圍牆(欄)的間距不應小於1.5m;一、二級油氣廠、站、 庫內甲類和乙類設備、容器及生產建(構)築物至圍牆(欄)的間距,不應小於5m。

第4.1.8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防火堤(或防護牆內, 嚴禁綠化和耕種,防火堤或防護牆與消防車道之間不應種植樹木。

第4.1.9條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的甲、乙類液體廠房及油氣密閉工藝設備距主要道路不應小於10m,距次要道路不應小於5m。

第4.1.10條 在公路型單車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寬的范圍內,不宜布置電桿及消火栓。

第二節 廠、站、庫內部道路

第4.2.1條 一、二、三、D級油氣廠、站、庫,至少應有兩個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

第4.2.2條 油氣廠、站、庫內消防車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儲罐區宜設環形消防車道。四、五級油氣廠、站、庫或受地形等條件限制的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可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回車場的面積不宜小於15m×15m:

二、儲罐區消防車道與防火堤坡腳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3m:

三、鐵路裝卸區應設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與油氣廠、站、庫內道路構成環形道,或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道路;

四、消防車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於4.5m;一、二、三級油氣廠、站、庫的道路轉彎半徑不應小於12m,道路縱向坡度不宜大於8%;

五、消防車道與油氣廠、站、庫內鐵路平面相交時,交叉點應在鐵路機車停車限界之外;

六、儲罐中心至不同周邊的兩條消防車道的距離不應大於120m。

第三節 建(構)築物

第4.3.1條 甲、 乙類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建(構)築物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二級;丙類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建(構)築物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三級。當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採用輕型鋼結構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構件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二、除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外,宜為單層建築;

三、與其他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的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確定。

第4.3.2條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築,當採用封閉式的廠房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甲、乙類廠房泄壓面積、泄壓設施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3.3條 當在一棟建築物內布置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其隔牆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的實體牆。天然氣壓縮機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築物的一端。

第4.3.4條 變、配電所不應與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毗鄰布置。但供上述甲、乙類生產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間,當採用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時,可毗鄰布置。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變壓器與配電間之間應設防火牆。

第4.3.5條 生產區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的門應向外開啟,面積大於100m^2的甲、乙類生產廠房出入口不得少於兩個;

二、甲、乙類工藝設備平台、操作平台,宜設兩個通向地面的梯子。長度小於8m的甲類工藝設備平台和長度小於15m的乙類工藝設備平台, 可設一個梯子。

相鄰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據疏散要求,設走橋連通。

第4.3.6條 立式圓筒油品加熱爐和液化石油氣、 天然氣凝液球罐的鋼立柱,宜設保護後,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2h。

第4.3.7條 火車、汽車裝卸油棧台、操作平台均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五章 油氣廠、站、庫防火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集中控制室當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時,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在爆炸危險區范圍以外設置,室內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含有甲、乙類液體、可燃氣體的儀表引線不得直接引人室內。

第5.1.2條 儀表控制間當設置非防爆儀表及電氣設備時,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使用或生產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的場所的儀表控制間,室內地坪宜室外地坪高0. 6m:

二、可燃氣體和含有甲、乙類液體的儀表引線不宜直接引人儀表控制間內;

三、當與甲,乙類生產廠房毗鄰時,應採取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l.3條 液化石油氣廠房、 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和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150m^2的甲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內,應設可燃氣體濃度檢漏報警裝置。

第5.l.4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容器、工藝設備和甲、 乙類地面管適當需要保溫時,應採用非燃燒材料;低溫保冷可採用泡沫塑料。但其保護層外殼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5.1.5條 當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氣作燃料時、 其管線上應設置氣液分離器。加熱爐爐膛內宜設「常明燈」,其氣源可從燃料氣調節閥前的管道上引向爐膛。

第5.1.6條 加熱爐或鍋爐燃料油的供油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料油泵和被加熱的油氣進、出口閥不應布置在燒火間內;當燃料油泵房與燒火間毗鄰布置時,應設防火牆;

二、當燃料油儲罐總容量不大於20m^3時,與加熱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燃料油罐與燃料油泵的間距不限。

加熱爐的燒火口或防爆門不應直接朝向燃料油儲罐。

第5.1.7條 輸送甲、乙類液體的泵、 可燃氣體壓縮機不得與空氣壓縮機同室布置。且空氣管道不得與可燃氣體、甲、乙類液體管道固定相聯。

第5.1.8條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容器通向大氣的開口處應設阻火器。

第5.1.9條 油氣廠、站、庫內,當使用內燃機驅動泵和天然氣壓縮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燃機排氣管應有隔熱層;其出口處應設防火罩。當排氣管穿過屋頂時,其管口應高出屋頂2m;當穿過側牆時,排氣方向應避開散發油氣或有爆炸危險的場所;

二、內燃機的燃料油儲罐宜露天設置;內燃機供油管線不應架空引至內燃機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儲罐出口和內燃機油箱進口處應分別設切斷閥。

第5.1.10條 含油污水應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業下水道,其連接處應設水封井,並應採取防凍措施。

第5.1.11條 機械採油井場當採用非防爆啟動器時,距井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5m。

第5.1.12條 甲、乙類廠房、工藝設備、裝卸油棧台、儲罐和管線等的防雷、防爆和防靜電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節 廠、站、庫內部防火間距

第5.2.1條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內部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1的要求。

一、二、三、四級油氣廠、站、庫內部的防火間距

註:⑴電脫水器當未採取防電火花措施時,應按有明火的密閉工藝設備確定間距;當採取防電火花措施時?則應按甲、乙類密閉工藝設備確定間距。

⑵緩沖罐與泵、零位罐與泵、除油池與污油提升泵、塔與塔底泵、壓縮機與其直接相關的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⑶污油泵房與敞口容器、除油地、消防泵房、其他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⑷天然氣灌裝設施的防火間距,當利用油氣生產分離器的壓力灌裝時。按汽車裝卸鶴管確定;當採用加壓灌裝時,按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確定。

⑸表中分數,分子系指甲類可燃氣體,分母系指甲類液體。

⑹有明火的密閉工藝設備系指在同一密閉容器內可完成加熱與分離、緩沖、沉降、脫水等一個或幾個過程的設備和工藝過程中的加熱爐。當採取有效防火措施時,可與油氣密閉工藝設備要求相同。

⑺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系指含油污水處理過程中的隔油池、除油罐,含油污水回收池和其他敞口容器。

⑻全廠性重要設施系指集中控制室、消防泵房、35kV及以上的變電所、中心化驗室、總機室和廠部辦公室。

⑼液化石油氣灌裝站系指進行液化石油氣灌瓶、加壓及其有關的附屬生產設施;灌裝站內部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5.4.7執行; 灌裝站防火間距起算點,按灌裝的設備、容器、建(構)築物外緣算起。

⑽輔助性生產廠房系指維修間、化驗間、車間辦公室、工具間、供注水泵房、排澇泵房、深井泵房、儀表控制間等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廠房。

⑾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5.2.2條 油氣廠、站內的甲、乙類工藝裝置、 聯合工藝裝置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與其外部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5.2.1中甲、 乙類廠房和密閉工藝設備的規定執行;

二、裝置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2-1的規定。

裝置間的防火間距(m)表5.2.2-1

註:表中數字為裝置間相鄰面工藝設備或建(構)築物的凈距。

三、裝置內部的設備、建(構)築物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2-2的規定;

裝置內部的防火間距(m)表5.2.2-2

註:①表中數據為甲類裝置內部防火間距,對乙類裝置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②正壓燃燒爐的防火間距按密閉工藝設備對待。

③表中中間儲罐的總容量:液化石油氣、在壓力下儲存的天然氣凝液儲罐應小於或等於40m^3,甲、乙類液體儲罐應小於或等於100m^3。

四、當裝置內的各工藝部分不能同時停工檢修時,各工藝部分的油氣設備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7m。

第5.2.3條 五級油、氣站場平面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表5.2.3的要求五級油、氣站場防火間距(m)

註:①油罐與裝車鶴管之間的防火間距,當採用自流裝車時不受本表限制,當採用壓力裝車時不應小於15m。

②水套爐與分離器組成的合一設備、三甘醇火焰加熱再生釜、溶液脫硫的直接火焰加熱重沸器等帶有直接火焰加熱的設備,應按水套爐性質確定防火間距。

③克勞斯硫磺回收工藝的燃燒爐、再熱爐、在線燃燒器等正壓燃燒爐,其防火間距可按露大油氣密閉設備確定

④35kV及以上的變配電所應按本規范表5.2.5的規定執行。

第5.2.4條 天然氣密閉隔氧水罐和天然氣放空管排放口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Z5m,與非防爆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2m。

第三節 儲存設施

第5.3.1條 甲類、乙類液體儲罐組內儲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頂儲罐組總容量不應大於120000m^3:

二、浮頂儲罐組總容量不應大於200000m^3:

三、儲罐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且儲罐個數不應超過12個。當單罐容量大於50000m^3時,應單排布置。

第5.3.2條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3.2的要求。

甲、乙類液體常壓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表

註:①表中口為相鄰儲罐中較大儲罐的直徑,當計算出的防火間距大於20m 時,可按20m確定。

②單罐容量小於或等於200m^3且總容量不大於1600m^3時, 儲罐防火間距可根據生產操作要求確定。

第5.3.3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組的四周應設防火堤, 當儲罐組的總容量大於20000m^3,且儲罐多於兩個時,防火堤內儲罐之間應設隔堤,其高度應比防火堤低0.2m。

第5.3.4條 甲、乙類液體儲罐組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堤應是閉合的;

二、防火堤應為土堤。土源有困難時,可用磚石、鋼筋混凝土等非燃燒材料,但內側宜培土;

三、防火堤實際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為1.0-2.0m;

四、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設計靜液柱壓力;

五、管線穿過防火堤處應用非燃燒材料填實密封;

六、應在防火堤不同周邊上設置不少於兩處的人行台階;

七、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儲罐的凈距,不應小於儲罐高度的一半:

八、設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應設置可啟閉的截流設施。

第5.3.5條 相鄰儲罐組防火堤外側基腳線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7m。

第5.3.6條 容量小於或等於200m^3,且單獨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設防火堤。

第5.3.7條 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固定頂儲罐組,不應小於儲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的有效容量;

二、對浮頂儲罐組,不應小於儲罐組內一個最大儲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三、當固定頂儲罐與浮頂儲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組內時,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應取上兩款規定的較大值。

第5.3.8條 儲罐的進油管管口應接至儲罐底部。

第5.3.9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不得與甲、 乙類液體儲罐同組布置,其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液化石油氣罐的規定執行。液化石油氣罐可與壓力儲存的穩定輕烴儲罐同組布置,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其中較大罐直徑。

第5.3.10條 液化石油氣儲罐或天然氣凝液儲罐的防護牆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第5.3.11條 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凝液儲罐應設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計、液位計、高液位報警器。

第5.3.12條 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凝液儲罐容積大於或等於50m^3 時?其液相出口管線上宜設遠程操縱閥和自動關閉閥,液相進口管道宜設單向閥。罐底宜預留給水管道接頭。

第5.3.13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液相進、出口閥的所有密封墊應選用螺旋型金屬纏繞墊片或金屬包石棉墊片。

第5.3.14條 液體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當採用冷卻噴淋水時,應與消防冷卻水系統相結合設置。

第5.3.15條 液體硫磺儲罐四周應設閉合的防護牆,牆高應為1m,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牆內容積不應小於一個最大的液硫儲罐的容量;牆內側至罐的凈距不應小於2m。

第5.3.16條 液體硫磺儲罐與硫磺成型廠房之間應設有消防通道。

第5.3.17條 固體硫磺倉庫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為單層建築;

二、每座倉庫的總面積不應超過2000m^2,且倉庫內應設防火隔牆,防火隔牆間的面積不應超過500m^2:

三、倉庫可與硫磺成型廠房毗鄰布置,但必須設置防火牆。

第四節 裝卸設施

第5.4.1條 裝油管道應設方便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閥與火車裝卸油棧台的間距不應小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於10m。

第5.4.2條 在火車裝卸油棧台的一側應設與站台平行的消防車道,站台與消防車道間距不應大於80m,且不應小於15m。

第5.4.3條 火車裝卸油棧台段鐵路應採用非燃燒材料的軌枕。

第5.4.4條 火車裝卸油棧台至站、庫內其他鐵路、道路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至其他鐵路線不應小於20m:

二、至主要道路不應小於l5m:

三、至次要道路不應小於10m。

第5.4.5條 零位油罐不應採用敞口容器; 受油口與油罐之間不應採用明溝(槽)連接;零位油罐排氣孔與卸油鶴管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第5.4.6條 汽車裝卸油鶴管與其裝卸油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 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生產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 :與其他甲、乙類生產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 :與丙類廠房及密閉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第5.4.7條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不應小於表5.4.7的規定。

灌裝站內儲罐與有關設施的間距(m)表5.4.7

註:液化石油氣油罐與其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 露天及半露天設置的泵不受此限制。

第5.4.8 液化石油氣廠房與其所屬的配電間、 儀表控制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15m。若毗鄰布置時,應採取無門窗洞口防火牆隔開; 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4.9 液化石油氣罐裝站的罐裝間和瓶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灌裝間和瓶庫宜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築物;當為封閉式建築物時,應採取通風措施;

二、灌瓶間、倒瓶間、泵房的地溝不應與其他房間相通;其通風管道應單獨設置;

三、灌瓶間的地面應鋪設防止碰撞引起火花的面層;

四、裝有氣的氣瓶不得露天存放;

五、氣瓶庫的液化石油氣瓶總容量不宜超過10m^3;

六、殘液必須密閉回收。

第5.4.10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和汽車裝卸台,宜布置在油氣廠、站、庫的邊緣部位。灌瓶咀與裝卸台距離不應小於10m。

第5.4.11條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應設高度不低於2m的、用非燃燒材料建造的實體圍牆,下部應設通風口。

第五節 放空和火炬

第5.5.1條 進出廠、站的天然氣總管應設緊急切斷閥;當廠、 站內有兩套及以上的天然氣處理裝置時,每套裝置的天然氣進出口管上均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在緊急切斷閥之前,均應設置越站旁路或設安全閥和放空閥。

緊急切斷閥應設在操作方便的地方。

第5.5.2條 放空管必須保持暢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低壓放空管宜分別設置,並應直接與火炬或放空總管連通;

二、高壓、低壓放空管同時接入一個放空總管時,應使不同壓力的放空點能同時安全排放。

第5.5.3條 火炬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炬筒中心至油氣廠、站內各部位的安全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二、進入火炬的可燃氣體應先經凝液分離罐處理,分出氣體中直徑大於 300μm的液滴;

三、分離器分出的凝液應回收或引人焚燒坑焚燒;

四、火炬應有可靠的點火設施。

第5.5.4條 安全閥泄放的小量可燃氣體可排入大氣。泄放管宜垂直向上,管口高出設備的最高平台,且不應小於2m,並應高出所在地面5m。

廠房內的安全閥其泄放管應引出廠房外,管口應高出廠房2m以上。

安全閥泄放系統應採取防止冰凍、防堵塞的措施。

第5.5.5條 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儲罐上應設安全閥,容量大於 100m的儲罐宜設置兩個安全閥,每個安全閥均應承擔全部泄放能力。

第5.5.6條 安全閥人口管上可裝設與安全閥進口直徑相同的閥,但不應採取截止閥;並應採取使其經常保持處於全開狀態的措施。

第5.5.7條 甲、乙類液體排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排放時可能釋放出大量氣體或蒸氣時,應引入分離設備,分出的氣體引入氣體放空系統,液體引入有關儲罐或污油系統。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二、設備或容器內殘存的甲、乙類液體,不得排入邊溝或下水道,可集中排放有關儲罐或污油系統。

第5.5.8條 對有硫化鐵可能引起排放氣體自燃的排污口應設噴水冷卻設施。

第5.5.9條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發筒的污油排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管器收發筒應設清掃系統和污油接受系統;

二、污油池的污油應引入污油系統。

第5.5.10條 天然氣管道清管器收發筒的排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排放物中不含甲、乙類液體時,排污管應引出廠、站外,並避開道路;在管口正前方50m沿中心線兩側各12m內不得有建(構)築物。

二、當排放物中含有甲、乙類液體時,應引入分離設備,分出並回收凝液,並應在安全位置設置凝液焚燒坑;對分出的氣體應排放至安全地點。

第六章 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

第6.0.1條 油氣田內部的埋地原油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6.1-l的規定;埋地天然氣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 應符合表6.0.1-2的規定。

埋地原油集輸管道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m)

表6.0.1-1

註:①原油與油田氣混輸管道應按原油管線執行。

②當受線路走向或特殊條件的限制、防火間距無法滿足時,原油管道可埋設在礦區公路路肩下。當管道壓力在1.6MPa以上時,應採取保護措施。

③管道局部管段與不同人數的居民區、村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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