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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內雨水污水並入管網申請

發布時間:2024-10-03 17:28:09

❶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新版《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不僅明確了重點排水戶的范圍,強化了專業管理和科學管理,還明確將信用管理引入許可管控體系。

新版《辦法》明確應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提出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點排水戶進行管理。

新版《辦法》新增第八條。明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燃沒亮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採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並要求主管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皮寬對排水戶排放污水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新版《辦法》還首次將信用管理引入許可管控體系。明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根據排水戶的信用情況,依法採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同時,在具體辦理許可的過程中也突出信用守諾原則,如規定可以用「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代替「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以減輕排水戶的管理成本。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需要准備的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內容參考:紹興人民政府—新版《城鎮污水排入排水察鄭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❷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第二章許可申請與審查第六條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准。第九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❸ 私人家的雨污水可以接到師證嗎直接接市政

第一條 (立規目的、依據)為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概念釋義)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用於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起調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

農業生產排水、工業廢水處理和水利排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部門職責)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為市、縣(區)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縣(區)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排水管理專門機構進行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職能。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排水遵循原則)排水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則。新建區域內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供水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條(排水設施信息化平台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排水專業運行維護管理機制,建立管理評估決策的信息化平台,實現排水信息的及時更新和合理共享。積極推行污水處理廠、管網與河湖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第七條 (排水規劃編制)惠城區(橫瀝鎮、蘆洲鎮除外)排水規劃由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及惠城區政府統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其他縣(區)及惠城區橫瀝鎮、蘆洲鎮排水規劃由所屬縣(區)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批准程序報請批准。

第八條 (排水設施建設、改造原則)建設和改造排水設施應當符合排水規劃和海綿城市相關規劃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與小區、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公園、水系,應當分類推進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網,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

第九條(風險評估制度)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對城中村、廣場、立交橋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第十條 (排水設施建設、改造要求)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實行雨污合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混接污水管與雨水管。

除樓頂公共天面設置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改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應當接入污水收集管道,並接入市政污水管網。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污水設施建設)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建設單位應自建污水預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後按規定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准和規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建設單位應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或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擅自設置排污口將處理後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計入建築安裝成本。

第十二條 (排水設施建設及前期工作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在城鎮排水規劃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就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徵求排水主管部門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排水設施的竣工驗收及歸檔備案)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排水管理專門機構參加。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所在地區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

第十四條 (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標准)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准或者技術規范;

(二)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與污水分流建設;

(四)符合排水防澇的規定;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維護運營單位的養護、維修責任)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維護運營單位負責公共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

自用排水設施由設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保證正常運行,達標排放。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與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排水設施的拆除、改動、遷移)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建、移動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排水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十七條 (接駁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接受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排水管理專門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或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排水主管部門或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向其限制供水。

第十八條(排水戶申領排水許可要求)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經排水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排水。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統一申領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第十九條 (排水戶分類)排水戶分為一般排水戶和重點排水戶。

重點排水戶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戶,包括:

(一)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醫療單位;

(二)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酒店、食堂等餐飲企業;

(三)排放污水會腐蝕排水管道、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化學、生物等實驗室;

(四)養殖場、屠宰場和食品加工企業;

(五)垃圾處理場(站);

(六)洗車業、汽車維修業和農貿市場;

(七)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制葯、造紙、皮革加工、機械加工、制葯等企業;

(八)其他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戶;

(九)其他排放污水易對城鎮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戶。

上述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排水戶為一般排水戶。

第二十條 (申領排水許可證所需資料)排水戶提出排水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提交: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排水工程合格書面告知承諾書;既有項目應當提供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保證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排水水質合格、排水量書面承諾書;

(六)列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鹼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自動監測設備的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從事活動涉及改變使用場所規劃使用性質的,排水主管部門應徵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各類施工作業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建設單位申請施工排水許可,應當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一)、(三)、(五)項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專用檢測井要求)排水專用檢測井包括雨水檢測井和污水檢測井。

排水戶應當在自用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點前分別設置雨水檢測井和污水檢測井,並安裝水質檢測井標識牌。

第二十二條(預處理設施)下列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准、規范設置污水預處理設施:

(一)食堂、餐廳,肉類、食品加工類等排水含有食用油,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業用油的,應當設置隔油池;

(二)養殖場、屠宰場、農貿市場等應當在污水檢測井之前設置格柵井;

(三)洗車業、汽車維修業等應在室內營業,在污水檢測井之前設置三級沉澱池;

(四)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毛發收集井;

(五)有毒有害排污類的排水戶,應當採用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第二十三條(檢測井和預處理設施用地要求)排水專用檢測井和預處理設施應當設置在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並且便於清疏、維護的位置,不得佔用公共設施用地。

第二十四條 (排水許可證核發)符合《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有效期為5年的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排水許可證內容)排水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

第二十六條 (排水許可證的變更、延續)需要變更排水戶名稱或者排水的水質、水量等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

需要延續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第二十七條 (對排水監督檢查主體的要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委託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每年對重點排水戶抽樣檢測不少於1次,對一般排水戶採取抽樣檢測方式。檢測費用列入排水主管部門預算。

水質檢測項目包括但不限於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等。

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排水戶基本信息、排水設施接駁材料、排水水質、水量監測結果、排水許可證等內容。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污水處理水質標准)污水經污水處理單位處理後,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嚴格實施排污許可制管理和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禁止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廢水、污水;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單位責任)城鎮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因進行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報告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此類活動。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在指定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系統,並定期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施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資料。

污水處理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報告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水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污水處理可以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排水主管部門經政府授權後可依法確定特許經營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三十條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單位的確定)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責任由設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的維護運營單位承擔。

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劃分以接駁井為界。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名單及其養護維修責任范圍和聯系方式。

第三十一條 (養護維修的標准)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准及協議的要求,進行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排水設施的巡查制度,指導監督維護運營單位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三十二條 (維護運營單位責任)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發現井蓋和雨水篦缺失、損壞或者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安放護欄和警示標志,並在6小時內修補恢復。

在排水設施進行維修、疏通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臨時排水設施)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作業需要中斷排水設施運行的,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正常排水。

第三十四條 (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或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採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條 (安全事件或突發事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致使含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同時報告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排水設施保護方案)施工作業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出排水設施保護方案,並與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協商後,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禁止性規定)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礙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壓、拆卸、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的;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施工泥漿、污水處理後的污泥等廢棄物的;

(四)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

(六)擅自啟動閘門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的;

(八)擅自接駁、改造排水設施的;

(九)向雨水檢查井、雨水口傾倒生活污水的;

(十)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排水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排水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排水許可審批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未按規定自建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未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或在雨、污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設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❹ 農村小型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管網管徑如何選擇

一般來說,很多人並不支持農村污水接入主管網。
根據污水量來確定是否有必要接入市政大管網里,我們知道分散點源污水接入管網的代價是很大的,污水管網你當然可以按照市政污水管網的方法計算,但是要知道管網建設麻煩投資大未必劃算,現在有些研究表明,做農村污水一般在5公里內要收集到100戶以上的農村才值得去做管網將污水接入污水干管,如果達不到則應該採用就地分散處理的方式比較劃算。——這個參考數據是2011年北京國際會議中心召開中小城鎮及農村污水專題會議上一個美國學者做了調研後得出來的結論。

我是做水處理的,農村的項目在100噸/日以下的項目做了大約十幾個,你這個規模看上去不算是很大的。如果在北京的農村做污水處理站,按照2012年的市場價投資應該在30~50萬元之間;噸水處理成本含人工不含折舊應該在2~4元/噸,不含人工則在1元/噸左右。
所以建議你首先要比較一下,是不是分散處理更劃算些。因為我在北京做過很多因為實在是做管網很不劃算的項目採用分散污水處理站的方式進行分散治理。例如我09年做個的某個村曾經寧可花68萬做個50噸/日的污水處理站,也不想做個提升泵站將污水提升輸送到5公里的外的管網,因為埋深大、造價高、必須上提升泵站管理麻煩、而且征地不好弄等一些列問題制約著。

農村的污水特點:
1、白天有水,早晚集中,晚上幾乎沒水流出來,變化系數很大取10都不過分。
2、冬季北方的農村污水量其實很大,但是水質很清容易處理,主要是很多用水不花錢的農村村民擔心冬季管道被堵塞所以整天開著水管子,至少北京這樣村民還是有的,所以做設計前請核實該村的冬季生活習慣。——為什麼?舉例說,北京房山區某個村用水不要錢,夏季日常才30噸/日污水,到冬季竟然高達120噸/日。所以所謂的管道計算的理論完全失效。——這就是現實版的中國農村污水。所以你如果敢建村內官網,建議最好調查一下這個村裡用水是不是要錢的。
3、農村的管網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水平非常薄弱,很多都是目不識丁的老人在管理,所以你要考慮你未來的養護管理工人的水平。不是人家很懶,確實是沒人能搞的定這些工作,農村的壯勞動力越來越少了,多去打工了。特別是污水處理站管理技術更薄弱,現在污水處理站做的很花哨,不適用農村,所以很多都是擺設不開的。因此你要注意,你的管網設計的時候如果需要做污水處理站請你把超越管都要給污水處理站留好,必須注意這點。說句題外話,希望能看到這個回答的其他網友同行能注意一下,做農村分散污水處理站,最好別選活性污泥法工藝類的,特別是像AO、MBR這類的復雜的技術。水量水質變化大,管理素質低,加上村裡很窮折舊高的真用不起。真的沒法運行。還要面臨每個村子都必須面對的每月輪流停電的情況,活性污泥法污泥沒法正常養活。一定要用土地處理法工藝(人工快滲、人工濕地、生物砂濾池)因為農村不缺地,而缺錢缺人缺技術支持,北京近5年來做了三四百個農村污水處理站規模小的基本採用傳統技術的絕大部分完蛋了趴窩了,深刻的教訓啊。

言歸正傳,你是要做管網,農村做管網的一些個人經驗:
我沒做過市政大型管網設計,但是我沒少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管網水量還是比較有發言權的,給你些管網計算建議,值得你考慮:
1)農村污水一般都不做化糞池,除非是新搬遷的移民村(政府掏錢蓋房),一般農村都是自己蓋房子,沒人建化糞池,何況連官網都沒有,農村的污水其實就是直接沿著院子往路上流。北京有用洗臉洗菜水潑院子的習慣,特別是夏天。
2)農村污水垃圾很多,多的你想不到。因為沒有化糞池和良好的垃圾收集習慣,很多新建的新農村污水設施來水發現垃圾非常多,大大小小的。所以你的管道至少也要按照不小於d300的砼管進行設計。
3)農村雨水問題很麻煩很麻煩,04年的時候我做過一個深圳某幾個村落的河道雨量計算。感覺農村的一般村落都是面積很大很廣的。所以收集雨水其實很不現實,其實還真不如不收集,人家村裡基本上都是土地,滲透性良好,做好明渠排水溝其實真的夠了。我覺得你沒必要在這個上面弄得太麻煩。農村的雨水都是直接流入田間河道的,特別是以農業為主的農村,村民希望雨水都流進田地里才好,而且很多年代長的村落,其排水都是用明溝的,因為通量大管理簡單,最好別搞的跟城市似的做雨水管道。因為農村的垃圾到處亂扔很難免,別指望你的雨水篦子能攔住多少(因為在中國只要是金屬材質的東西都面臨被盜的危險),一旦下雨都沖進雨水管網里,村裡會非常麻煩,建議做明溝,在農村確實很實用。如果你非要做管網排雨水,不談投資和管理,你必須將分水嶺匯水區域都用地形線勾勒出來,然後選一個N年一遇的標准,例如前1~2小時雨量統計(最好能從氣象資料里找一個「典型雨」——這個專家評審會上肯定要問你的),再確定一個降水量和最大水量,再按照規范查一個徑流系數乘上以後算一下你的雨量應該取多少核算。但是原則上就算再小也不宜少於500mm,否則農村無組織的垃圾一場雨下來會堵的你心碎。

你還在問管網長度,長度這個東西沒法告訴你,你只能對著圖紙自己量了,如果污水能提升到主管網里最省事了不過了,但是我了解的信息是,目前靠近城鎮的區域農村基本都做的差不多了,剩下都是偏遠的了。
最後再提醒你,千萬別把農村的污水做的跟城市一樣,否則你麻煩大了,農村特點非常突出,水量水質管道設計理念完全跟城市的不一樣,如果你照搬規范,那就等著吃虧吧,當然如果碰上真正這方面的農村管網污水類的專家,估計也不會同意你照搬規范的。農村的「規范」目前完全是空白,因為各農村的個性太鮮明了,村村不同沒法出一個規范。也只能在這里給你些經驗,讓你想明白後自己做調查做決策了。

❺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❻ 污水接入市政管網需要找那個部門

城建局下屬的市政設施處

❼ 向市政雨水管網排放雨水是否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按照規定:向城市市政管網內排雨污水必須向市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和接入。因為每條管網的設計流量都是有上限的。

❽ 新建小區排污管接入市政管網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具體手續如下:

(1)申請單位向市、區城管部門提交城市雨、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網申請,獲取允許接通城市排水設施許可審批。

(2)提供經市規劃局批準的排水規劃方案,以及內部排水管網竣工圖、竣工資料和施工圖紙。

(3)城管部門根據申請人遞交的施工平面圖,審核建設單位提供的已建管網設計圖。排水管理部門對入網戶的自建排水設施綜合質量驗收,查核城市排水管網的雨水管道的管徑及標高能否接納。

(4)經批准接駁排水管網的,涉及挖掘城市道路時,應同時辦妥城市道路挖掘審批。

(5)養護工程隊組織按批復核準的內容進行雨、污水管道的接入施工;

(6)排水管理部門現場驗收合格,確保雨污分流。

2、專家建議,居民個人如想申請接入手續,可通過所屬社區居委會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請,各個街道都有城管專員,這樣就可以以街道的名義向所在區城管部門提出接管申請。

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市民要接入的市政管道在市區的主幹道上,需要到市陽光大廳的城管審批窗口提交申請,如果是在區管或者街道支路上,則分別是在各區城管辦事大廳提交申請。

(8)村內雨水污水並入管網申請擴展閱讀:

不同部位的下水管道堵塞有不同的單位監管:根據相關規定,32米以上寬度道路下主管道為市管管道,由市政(排水)管理部門監管;32米以下寬度道路下管道為區管管道,由各區城管部門監管;住宅小區內的堵塞,一般由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居民家中的堵塞,一般由居民請市場上的專業疏通隊來解決。

據市政(排水)管理處工作人員介紹,他們的熱線電話每周會接到不少居民投訴,大雨天更多。對於部分投訴,工作人員會按地段轉給各區的城管部門,再由各區城管部門勘察,看是否屬於城管部門管理的范圍。

❾ 雨水排水口怎麼審批

一、向當地水務局提交排水(雨、污)介面申請
二、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排水許可)申請表
三、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1、新建工程建設審批手續或已建工程產權證明
2、排水介面書面申請
3、工程施工方案包括排水出路、時間、水質、水量、排放方式及其他措施
4、工程設計圖紙,包括建設項目平面圖、排水管線位置圖、方案示意圖;標明外排管徑、標高、專用檢測井位置和與城市公共排水管網介面位置、排水流向等
5、有關專用檢查井、化糞池、隔油池等排水設施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四、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接管工程的施工
五、管道填埋前向水務局申請進行排水設施驗收
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再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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