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陝西的污水處理廠有哪些
寶雞市十里鋪污水處理廠
寶雞市區沿渭河川道帶狀分布,渭河是寶雞市的主要納污水體,近年來渭河水質嚴重污染,兩岸地下水資源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在渭河下游十里鋪建設一座日處理污水 12萬m3的污水處理廠,將解決福臨堡、八里橋、市中心、上馬營、十里鋪等五個片區的污水處理問題。新建污水處理廠服務區域面積19.5km2,占市區總面積50%,服務區域現況人口約35萬人,占市區總人口60%。
寶雞市十里鋪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計委陝計投資(2001)275號文批復立項,項目《初步設計》經陝計項目(2001)907號文批復。項目由寶雞市城建局主管,寶雞市十里鋪污水處理廠籌建處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總投資1.43億元。資金來源為國債、貸款和自籌。設計規模為日處理污水12萬m 3,其中,一期(本期)日處理污水9萬m3 。二期擴建到每日12萬m3,工程佔地89.9畝。工程採用先進的改良型SBR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工藝,處理後的污水達到一級排放標准,其中每日有1萬m 3再深度處理,達到回用水標准。工程2002年9月開工,計劃工期兩年,預計2004年6月可提前竣工。
十里鋪污水處理廠工程進展順利。至目前已完Ⅰ #、Ⅱ#、Ⅲ#(單池容積30000m 3)SBR生物池的土建施工;總進水井、進水渠道、提升泵房、旋流沉砂池和砂水分離間的土建工程;污泥處理區完成了污泥濃縮池、污泥脫水機房和污泥儲運間主體工程;附屬工程完成了總、分變配電室的土建工程。成套設備和主要材料已陸續到場驗收和安裝。管道、線纜安裝工程也在同期進行。截止目前工程累計完成投資8379萬元。
現污水處理廠建設已進入收尾階段,土建施工和設備安裝已完成主要工作。收集的城市污水已於2004年3月陸續進池,開始生物菌種和活性污泥的培養,道路、圍牆、綠化、綜合樓等後續工程的建設施工;成套設備的聯合試運轉;SBR處理工藝的調試和投運等將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合理壓縮工期,加快施工進度,爭取在2004年6月全面竣工,確保6月底三個系列生物池SBR污水處理工藝順利運行,達到設計排放標准。
公司地址:寶雞市新建路西段13號
郵 編:721000
聯系電話:0917-3230206
漢中市城市污水處理廠
1、污水處理廠概況:
漢中市城市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順利通過環保驗收並投入正式運行。漢中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是漢江沿線陝西段第一家建成投運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它的建成緩解了漢江的水污染狀況,切實保障了作為南水北調工程中線水源的漢江水質。
該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為日處理城市污水10萬噸,一期工程日處理城市污水5萬噸/年。該項目是利用國債、政府投資、銀行貸款及丹麥政府設備貸款興建的對城市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凈化處理的一項重要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採用DE氧化溝工藝的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廠。經過一年的試運行,其出水、出泥各項指標均按照國家標准嚴格控制,穩定達標,具備了正式運行的條件。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可處理漢中市城區50%—60%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包括漢江制葯廠、氮肥廠等十幾家企業的生產廢水和城東居民的全部生活污水。該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建成後,其服務范圍可覆蓋漢中市的大部分城區,同時將開發中水回用工程,在減輕漢江水污染的同時又能有效的節約水資源。
2.工藝流程及說明
(1)一期採用性污泥處理工藝,即吸附生物降解法。
其工藝流程如下圖:
污水→ 廠外泵站→ 粗格柵→ 廠內提升泵房→ 細格柵¬→ 曝氣池沉澱池→ 選擇池 →氧化溝 →終沉池 → 接觸池→漢江(見筆記)
污水進入工廠後先要通過粗格柵隔去大件的垃圾,像膠袋、樹葉等等。垃圾出來後會由環衛部門處理。由於由管道進廠的水水位很低(廠區比水平線還高),為了工作方便,提升泵房就起了很大作用。這里採用的是6台3000立方米/小時的潛水提升泵,水泵揚程為17米,這樣後面的工序就可在地面進行了。 細格柵是去小件的垃圾。
曝氣沉砂池是用於去除污水中細小的無機顆粒(如泥砂,煤渣等)以及表層的油。
接下來的是除污的關鍵之處。分為兩個部分,曝氣池和沉澱池。先在曝氣池的水中混入活性污泥(一種由微生物、細菌等組成的菌膠團),池底微孔不停冒出的氧氣促進其新陳代謝,活性污泥吸附和降解有機物;然後水進入沉澱池中,沉澱池用於去除懸浮物質,如SS,同時去除部分BOD5。在進行完活性污泥沉澱,分離之後,再迴流進曝氣池降解下一池的水。
此外曝氣沉砂池有三個系統,供氣系統,迴流系統和剩餘污泥排放系統(微生物的量也不可超標,若過多就要排出)。兩段工序結合在一起,出來的水已去除絕大部分的有機物,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可以直接排入漢江了。
漢江本來靠著豐富的生物鏈就可以實現自凈,只是由於生活污水的強烈污染,本來長的生物鏈變短,短的生物鏈變得幾乎消失,這樣水質才會每況愈下,而污水廠只是利用微生物加強其自凈功能,去除生活污水帶來的過量氮、磷有機物,改善其富營養化現象。(另外因為處理的不是工業污水,不需要特別進行金屬污染處理。)
(2)二期正在規劃中。
一期設計污水的進水水質:BOD5:150mg/l; SS:180mg/l; T-N:35mg/l; T-P:5mg/l。
出水質標准: BOD5≤25mg/l; SS≤25mg/l; NH3—N≤10mg/l; T-P≤3.5mg/l。
出水質標准: BOD5≤20mg/l; SS≤20mg/l; NH3-N≤10mg/l; CODcr : ≤60 mg/l, 磷酸鹽: ≤0.5 mg/l。
對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一期工程採用生物泥直接脫水的方式,脫水後的污泥將得到進一步深化處理,同時實現資源的再生利用。污泥處置近期為外運填埋,遠期將實現資源的再生利用。
3.工藝存在的優點及存在問題
(1)優點:
1) 把生物反應池、沉澱池、迴流泵房設計一個整體方池,比分離圓形幅流池、分離式迴流泵房等常規做法節約用地近40%。
2) 脫水後的干污泥,成功運用大容量高壓螺桿泵,遠距離管道輸送至珠江邊直接裝船。使得污泥運輸得到很好的壞境條件,比項屬國內首創,國外也屬容量最大,輸送距離最遠。
3) 污水的沉澱出水採用不銹鋼潛水穿孔管,效果好,國內領先。
4) 把生物過濾除臭用於去除沉沙池產生的臭氣。在國內城市污水處理方面尚屬領先。
(2)存在問題:
1) 本工程原按1998年以前的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執行。自1998年1月1日以後實行的新標准,對除磷要求有所提高。今後可對一期工藝的的生物反應池略作改造調整,提高除磷效果,使得一期出水與日後建成的二期出水相當。
銅川市污水處理廠
銅川市污水處理廠是企業單位,實行事業化管理機制,主要職能是收集、處理銅川市老市區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全廠現有職工62名,其中大專以上學歷24人,高、中級職稱6人,人員素質較高。廠內現設置辦公室、生產技術科、計財科等科室,黨、政、工、團組織健全。
工程項目總投資6892萬元,屬省市重點建設項目,2003年12月建成,廠區共有6座SBR池和其他污水處理設施,擁有全長3公里的自用供電專線,廠外鋪設污水收集主、支幹管網17KM,設置倒虹吸10處,加壓提升泵站2座,完成污水接入口110個,採用國內較先進的SBR生化處理工藝處理污水,污水處理設計規模為3.5萬噸/日,服務區域為銅川市王益區和印台區。
工程於2005年6月9日啟動試運行,8月2日實現正式運行,經有關部門監測,出廠水COD、BOD5、SS等主要指標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水標准。12月6日,銅川市污水處理工程順利通過了省級竣工驗收,正式宣告了銅川市污水零處理歷史的終結。目前,日處理污水量1.7萬立方米,污水處理設施、設備運行狀態良好,工藝穩定。銅川市污水處理廠的正式運行在治理銅川城市污水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保護銅川水資源,改善銅川境內漆水河水體污染,保護下游渭河水系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銅川市污水處理廠於2000年10月開工建設,2003年12月竣工,設計污水處理能力3.5萬噸/日,處理級別為Ⅱ級,採用SBR處理工藝,出水去向為該市渭河的二級支流漆水河,2005年6月9日正式運行。該廠污水處理設施運轉正常,主要污染物進水濃度:COD:471.8mg/L;BOD:208.2mg/L;總氮:51.5mg/L;總磷:4.1mg/L,主要污染物的出水濃度COD:70.8mg/L; BOD:13.7mg/L;總氮:26.04mg/L;總磷:0.84mg/L,達到排放標准。污泥通過濃縮池干化後,壓縮成型送垃圾場填埋。
渭南市污水處理廠
渭南市市區污水處理廠位於渭南市張庄東,佔地10037畝,近期設計規模6萬噸/日,遠期10萬噸/日。出水執行《GB8978—1996》中一級標隹。
工程開始籌建於1999年,一期工程竣工干2004年,是渭南市建設的第一座污水處理廠。 期工程總投資約115億人民幣,其中利用丹麥政府貸款469萬美元。
污水處理工藝採用序批式活性污泥處理工藝(SBR工藝),處理後的污水部分作為回用水廠水源,其餘部分排入尤河•污泥處理工藝採用污泥濃縮脫水體機直接脫水工藝,處理後的污泥用於綠化用肥或衛生填埋。
渭南市市區污水處理廠由於採用了先進的處理工藝,因此具有流程短、佔地省、節能、污水處理水質標;隹高的特點。目前,該工程的後續工程,日處理量4萬噸規模的凰用水廠工程正在建沒中。
西安市北石橋污水凈化中心
西安北石橋污水凈化中心採用具有脫氮除磷的DE型氧化溝系統(前加厭氧池),一期工程處理能力為15萬立方米/天,對各階段處理效果實測結果表明,DE型氧化溝處理城市污水效果顯著。COD、TN、TP的總去除效率分別達到87.5%-91.6%,63.6%-66.9%,85.0%-93.4%,出水TN為9.0-10.1mg/l,TP為0.42-0.45mg/l,出水水質優於國家二級出水排放標准。
郵編:710086
區號:029
法人:曹宇 電話:84297981
地址:西堯頭
主要產品:污水處理
西安市污水處理廠
西安市污水處理廠改造工程建成後,每天可提供6×104m3 /d 回用水,用於西郊地區工業用水及市政雜用水,為缺水的西安市開辟了第二水源。另外6×104m3 /d二級處理程度比現狀也有提高,依據本工程設計進出水水質,該項目改建成後,每年將減少向皂河排放污染物BOD5=9782噸,SS=14563.5噸,COD =18060.2噸。 由於減少進入皂河的污染物質,因此皂河水環境狀況將會大為改觀。
西安市污水處理廠是西安市最早的一座城市污水處理廠。它始建於1956年,1958年投產,日處理能力4×104 m32/d;1963年進行第一次擴建,日處理能力提高到6×104 m32/d,污水為一級機械處理,污泥進行中溫消化,自然干化脫水;1976年進行第二次擴建,處理能力達到12×104 m32/d, 污水為二級生物處理,污泥經中溫消化後進行機械脫水。
該廠雖經過兩次擴建,但限於當時的條件,許多設備為非污水處理工程專用設備,經過多年的運行,設備性能下降,能耗高,處理效率降低,工藝落後,無法維持正常的生產運轉,處理水質難以保證。為此,該廠進行全面的技術改造和適當的擴建,更新設備,以達到穩定的處理效果,提高處理能力,節能降耗,保證水質,並實現部分污水回用。
該工程總投資約1.1億元(含396萬美元丹麥政府貸款),主要設備和技術從丹麥krüger公司引進,目前改造工程正在實施,土建工程預計今年5月底完成,機械、電氣設備正在安裝,計劃2001年底通水試車。
工藝簡介
西安市污水處理廠主要處理西安市西郊地區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占總處理量的70%,生活污水佔30%。目前該廠處理能力為12×104m3/d二級生物處理,改擴建完成後將達到16×104m3/d,其中4×104m3/d一級處理後經地下暗涵排入皂河,6×104m3/d經中負荷生物處理後排放,另外6×104m3/d經A 2/o+絮凝過濾工藝處理後回用,作為市政雜用水和工業冷卻水。
進水水質為: COD=450mg/l TN=40mg/l
BOD5=220mg/l TP=8.5mg/l
SS=300mg/l NH3-N=26mg/l
PH=6.5~8.5 水溫T=13-25℃
這次改造主要是對污水處理工藝及設備進行改造,提高處理效率及水質,A2/O曝氣池是在原有普通推流式曝氣池的基礎上加以改造,其剩餘活性污泥濃縮後直接進行機械脫水。中負荷系統採用傳統活性污泥法,其污泥採用污泥濃縮加中溫消化後直接進行機械脫水,脫水污泥含固率為20%左右。
改造後,預計出水水質可達到如下指標:
中負荷系統: COD≤100mg/l
BOD5≤30mg/l
SS≤30mg/l
PH=6.5~8.5
A2/O系統砂濾出水: COD≤50mg/l TN≤15mg/l
BOD5≤10mg/l TP≤1mg/l
SS≤5mg/l NH3-N≤5mg/l
PH=6.5~8.5
西安市污水處理廠改造工程建成後,每天可提供6×104m3 /d 回用水,用於西郊地區工業用水及市政雜用水,為缺水的西安市開辟了第二水源。另外6×104m3 /d二級處理程度比現狀也有提高,依據本工程設計進出水水質,該項目改建成後,每年將減少向皂河排放污染物BOD5=9782噸,SS=14563.5噸,COD =18060.2噸。 由於減少進入皂河的污染物質,因此皂河水環境狀況將會大為改觀。
延安市污水處理廠
延安市污水處理廠位於延安市橋溝鎮,廠區佔地面積115畝,於2001年12月21日在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資金5000萬人民幣,主營污水處理、污水肥料加工,
延安市污水處理工程總投資18888萬元,包括污水處理廠及城市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兩大部分,全部由污水處理廠管轄。工程於2003年3月完工進水調試,出水水質基本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二級)標准要求,污水處理廠配套四條日處理1.25萬立方米的奧佰爾氧化溝(Orbar Ditch)。其中兩條已完成配套生產設備,形成了日處理2.5萬立方米的能力。另外兩條氧化溝廠內土建工程已完工。目前,從污水收集量和經濟效益出發,投入了一條氧化溝試運行。據統計,2004年1----7月共處理污水285.84萬立方米,日均處理量為1.36萬立方米,已達到並超過設計水平。預測近期處理量2.5萬立方米/日,遠期處理量5萬立方米/日。
地 址:橋兒溝東十里鋪
郵 編:716000
電 話:228
注冊日期:10/16/1998
行政區號:612601
職工人數:62
法 人:徐亞平
經營范圍:負責城區污水處理、排放等工作。
㈡ 廈門經濟特區篔簹湖區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篔簹湖區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篔簹湖區的綜合功能,把篔簹湖區建設成廈門市的文化娛樂、游覽休閑的風景區,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篔簹湖區(以下簡稱湖區),是指蓮岳路(湖濱北路至檳榔路段)西側人行道以西,檳榔路北側人行道以北,湖光路北側人行道以北,湖濱中路至湖濱西路篔簹湖南駁岸以南不少於二十米,湖濱西路東側人行道以東,湖濱西路至湖濱中路北駁岸以北不少於二十米,湖濱北路(湖濱中路至蓮岳路段)南側人行道以南,上述范圍內的水域、陸域及西堤閘門和排澇泵站。
湖區具體座標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按上款規定劃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三條廈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湖區的主管部門。
廈門市篔簹湖區管理機構是湖區專門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湖區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建設、土地、園林、水利、公安、旅遊、工商、城監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湖區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對湖區建設、維護和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湖區建設規劃是湖區建設、保護和管理的依據,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等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六條湖區建設應納入城市年度建設計劃,建設資金可以採取政府投資、社會集資等方式籌集。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湖區填湖造地,確保湖區現有一點五平方公里以上的納洪面積。第八條湖區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五。湖區內的綠化及設施應當依照公園標准進行建設、養護和管理。
湖區沿岸應當建設環湖林蔭步行道、綠化帶、小游園及供遊人休閑的設施。
湖區沿岸各單位應當服從和確保環湖林蔭步行道的建設,建設項目的臨湖一側不得設置封閉式圍牆。第九條在湖區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湖區建設規劃,經篔簹湖區管理機構同意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審手續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城市電力、電訊、自來水、煤氣和供熱等公用設施建設需佔用湖區陸地、空間及水面的,應當經篔簹湖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依法報有關職能部門審批後,方可施工。
依前款規定的施工對湖區設施造成損壞的,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費、修復費。第十一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流入篔簹湖內的污水的截流工作。湖區沿岸及湖區內的建築物實行雨水和污水分流,不得向湖區水域排放污水。
篔簹湖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排入篔簹湖的水質進行監測,定期納潮排水,做好水體交換工作,保持篔簹湖的正常水位,水質指標達到國家《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准》B類標准。第十二條湖區內排洪溝、涵洞、西堤閘門、排澇泵站及其排水渠內,禁止設置影響洪水泄流、水體交換的障礙物。第十三條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篔簹湖匯水區域內排污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實現達標排放,並進行定期檢查和監測,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湖區環境質量。第十四條當湖區水體因故不能正常交換時,篔簹湖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在篔簹湖匯水區域內的單位因發生事故造成篔簹湖水體污染的,應當及時向篔簹湖區管理機構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第十五條篔簹湖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湖區內沉砂池定期清淤,對湖區水域定期疏浚,在正常情況下確保篔簹湖駁岸基礎外水深一點五米以上。第十六條在湖區內進行大型公共活動,由主辦單位向篔簹湖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活動的主辦單位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保潔、保護措施。第十七條在湖區內停放車輛必須服從篔簹湖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禁止機動車在湖區林蔭步行道上行駛。第十八條在湖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洗車場、加油站;
(二)清洗有毒有害物質及其它污物;
(三)捕殺飛禽;
(四)在閘口垂釣;
(五)養殖捕撈;
(六)在公共區域內違章搭蓋和堆放雜物、擅自挖土取沙;
(七)亂塗劃、亂張貼和晾曬有礙觀瞻的物品;
(八)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設施;
(九)焚燒廢棄物及樹葉枯草,野外燒烤;
(十)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㈢ 廈門市篔簹湖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員當湖區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員當湖區的綜合功能,把員當湖區建設成廈門市的文化娛樂、游覽休閑的風景區,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員當湖區(以下簡稱湖區),是指蓮岳路(湖濱北路至檳榔路段)西側人行道以西,檳榔路北側人行道以北,湖光路北側人行道以北,湖濱中路至湖濱西路員當湖南駁岸以南不少於20米,湖濱西路東側人行道以樂,湖濱西路至湖濱中路北駁岸以北不少於20米,湖濱北路(湖濱中路至蓮岳路段)南側人行道以南,上述范圍內的水域、陸域及西堤閘門和排澇泵站。
湖區具體座標范圍由市政府按上款規定劃定,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三條廈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湖區的主管部門。
廈門市員當湖區管理機構是湖區專門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湖區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建設、土地、園林、水利、公安、旅遊、工商、城監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湖區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對湖區建設、維護和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湖區建設規劃是湖區建設、保護和管理的依據,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等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六條湖區建設應納入城市年度建設計劃,建設資金可採取政府投資、社會集資等方式籌集。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湖區填湖造地,確保湖區現有1.5平方公里以上的納洪面積。第八條湖區的綠地率不得低於85%。湖區內的綠化及設施應依照公園標准進行建設、養護和管理。
湖區沿岸應建設環湖林蔭步行道、綠化帶、小游園及供遊人休閑的設施。
湖區沿岸各單位應服從和確保環湖林蔭步行道的建設,建設項目的臨湖一側不得設置封閉式圍牆。第九條在湖區內進行建設,應符合湖區建設規劃,經員當湖區管理機構同意和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審手續後,由市政府批准。第十條城市電力、電訊、自來水、煤氣和供熱等公用設施建設需佔用湖區陸地、空間及水面的,應經員當湖管理機構審查同意,依法報有關職能部門審批後,方可施工。
依前款規定的施工對湖區設施造成損壞的,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費、修復費。第十一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流入員當湖內的污水的截流工作。湖區沿岸及湖區內的建築物實行雨水和污水分流,不得向湖區水域排放污水。
員當湖區管理機構應對排入員當湖的水質進行監測,定期納潮排水,做好水體交換工作,保持員當湖的正常水位,水質指標達到國家《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准》B類標准。第十二條湖區內排洪溝、涵洞、西堤閘門、排澇泵站及其排水渠內,禁止設置影響洪水泄流、水體交換的障礙物。第十三條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員當湖匯水區域內排污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實現達標排放,並進行定期檢查和監測,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湖區環境質量。第十四條當湖區水體因故不能正常交換時,員當湖區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在員當湖匯水區域內的單位因發生事故造成員當湖水體污染的,應及時向員當湖區管理機構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第十五條員當湖區管理機構應對湖區內沉砂池定期清淤,對湖區水域定期疏浚,在正常情況下確保員當湖駁岸基礎外水深1.5米以上。第十六條在湖區內進行大型公共活動,由主辦單位向員當湖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准。公共活動的主辦單位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保潔、保護措施。第十七條在湖區內停放車輛必須服從員當湖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禁止機動車在湖區林蔭步行道上行駛。第十八條在湖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洗車場、加油站;
(二)清洗有毒有害物質及其它污物;
(三)捕殺飛禽;
(四)在閘口垂釣;
(五)養殖捕撈;
(六)在公共區域內違章搭蓋和堆放雜物、擅自挖土取沙;
(七)亂塗劃、亂張貼和晾曬有礙觀瞻的物品;
(八)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設施;
(九)焚燒廢棄物及樹葉枯草,野外燒烤;
(十)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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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綠牌貨車限行規定?
1.非蘇州市區貨運汽車
①禁行時間:
每日7時至21時
②禁止通行范圍:
312國道、陽澄路、陽澄湖大道、星華街、新機場路、星塘街、東方大道、吳東路、東吳南路、吳中大道、木東公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蘇虞張一級公路、太陽路、227省道分流線以內區域(不含上述道路、區域內的312國道除外,上述區域下稱中心城區)。
2.非市區中型(含)以上貨運汽車(黃牌)
①禁行時間:
每日21時至次日7時
②禁止通行范圍:
東環路、南環東路、南環西路、解放西路、西環路、虎泉路、312國道以內區域(不含上述道路)。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
①禁行時間:
全天
②禁止通行范圍:蘇州中心城區以內區域通行。
4.蘇州市區貨運機動車
①禁行時間:
每日7時至9時、16:30至20時
②禁止通行范圍:
蘇虹路、星華街、新機場路、星塘街、東方大道、吳東路、東吳南路、吳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運路、晉源路、蘇福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312國道、蘇虞張一級公路、太陽路、227省道分流線以內區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區域內的312國道除外);
③禁行時間:
每日9時至16:30時
④禁止通行范圍:
東環路、南環東路、南環西路、解放西路、西環路、虎泉路、312國道以內區域通行(含除312國道以外的上述道路),同時禁止在現代大道、星港街、星湖街、相城大道、齊門北大街、東吳北路、寶帶路、獅山路等另有禁行規定道路外的其他道路。
5.噴制專用顏色的環衛車輛
允許在除快速路以外的城區道路通行。
6.非新能源配送貨車限行
①禁行路段:蘇州古城區(護城河以內區域)
②禁行時間:從2020年1月1日起
7.相城區中心城區貨車限行
①限行區域:
東至G524(不含)、南至姑蘇交界、西至廣濟北路(不含)、北至太陽路(不含)的區域。
②限行時段:
本地貨運機動車每日7時至20時、外地貨運機動車每日7時至21時,禁止在上述區域內道路通行。
註:澄陽路(太陽路至春申湖路)、春申湖路(G524至澄陽路)為貨運物流通道,全天允許貨運機動車通行。
8.工程運輸車輛
指運輸泥漿、沙石、水泥、磚石、混凝土、瀝青、土方等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的自卸、罐式、特殊結構貨車或專項作業車。
①禁行路段
禁止工程運輸車輛在市區(指姑蘇區、吳中區、高新區、工業園區、相城區)道路范圍內通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允許通行,但明令禁行路段除外)。
②禁行時間:全天,因工程建設施工需要通行的,按規定備案登記後申領工程運輸車輛專用通行證通行。
9.專項作業車(不含工程運輸車輛)
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製造上用於專項作業的汽車,如起重機、清障車、高空作業車、鑽機車、儀器車、檢測車、監測車、電源車、通信車、廣告車等車輛行駛證上車輛類型為專項作業車的車輛。
①禁行路段
禁止專項作業車(不含工程運輸車輛)在城北公路、陽澄路、陽澄湖大道、星華街、獨墅湖大道、星塘街、東方大道、吳東路、東吳南路、吳中大道、木東公路、金楓路、泰山路、長江路、金築街、城北公路、蘇虞張公路、陽澄湖西路、永方路、華元西路、廣濟北路、太陽路、227省道分流線以內區域(不含上述道路、區域內的312國道除外)和城市快速路通行。
②禁行時間:全天,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進行專項作業的,可向城市快速路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需要在禁行區域內進行專項作業的,按貨運機動車要求申領通行證。
湖北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費?
2022湖北工程職業學院學費專科普通類專業5000元/年,藝術類專業65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9850元/年。
湖北工程職業學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坐落於半城山色、半城湖,有宜居之都、運動新城之稱的黃石市,學校依山傍水、環境優雅、交通便利,是學子成才的理想園地。校園佔地890畝,建築面積20萬余平方米,圖書館藏書25萬余冊,建有國家數控實訓基地、國家汽車實訓基地、國家建築工程施工實訓基地。
貴州省河道管理條例?
貴州省河道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保護與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質污染,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庫庫區、人工水道)的保護、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河道管理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強化規劃、注重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有效保護河道資源與環境,維護生態功能。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保護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河道保護與管理有關公共事項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道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長制工作機制,落實河道保護與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綜合治理長效機制,推進水資源和水域岸線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維護河道自然生態,提升河道綜合功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與管理工作。河道管理單位承擔所管理河道的保護與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林業、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對在河道保護和管理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整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編制河道相關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河道相關專業規劃包括岸線管理與利用、水域保護、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等規劃。
經批準的河道相關專業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河道相關專業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並與航道、漁業、濕地等規劃相銜接,應當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綜合考慮地區水資源條件、環境承載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及修復。
第十條河道的整治應當符合河道相關專業規劃,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的通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采礦、圍墾、侵佔水域岸線等活動進行清理整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同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漁業發展的需要,並事先徵求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第十一條城鄉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灘地。城鄉規劃的臨河界限,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鄉規劃時應當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事先徵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淤積情況進行監測,並根據監測情況制定整治疏浚計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整治疏浚計劃應當明確整治的范圍和方式、責任主體、資金來源、淤積物處理等事項。
第十三條修建橋梁、碼頭、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設施,應當按照河道相關專業規劃及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和技術要求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等建築物的梁底應當高於防洪規劃確定的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安全高度。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應當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四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涉河建設項目施工時,應當按照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確定的位置和界限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涉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有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五條從事經批準的涉河項目建設,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方案進行,不得妨礙河道防洪度汛安全,禁止擅自修築臨時圍堰、開挖堤壩、管道穿越堤壩、修建阻水便道便橋等。
涉河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施工度汛方案,承擔施工范圍內河道的防汛安全責任。因施工需要建設的相關臨時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結束或者使用期限屆滿前予以拆除,恢復河道原狀。
因工程建設對河道工程及配套設施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造成河道淤積的,應當及時組織清淤。
第十六條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其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在界河及跨行政區域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河道保護與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道保護管理執法聯動機制,建立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行動態監管。
第十九條河道的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流域的烏江、三岔河、六沖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陽河的幹流,珠江流域的黃泥河、南盤江、北盤江、紅水河、蒙江、都柳江的幹流;
(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跨縣、市、區、特區河道的幹流,貴安新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
(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河道。
跨行政區域的河道監督管理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也可以委託下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河道日常保護與管理實行屬地負責制,由河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協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護岸維修養護等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維護河道整潔,協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護岸的保潔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河道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河道的確權劃界工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劃定管理范圍,根據需要劃定護堤地范圍和護岸地范圍,設置界樁、界牌,並向社會公布。
河道管理范圍內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由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河道管理范圍的劃定:
(一)有堤防或者護岸的,以堤防外坡腳線、護岸控導工程外沿線確定,包括兩岸堤防或者護岸之間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等;
(二)無堤防的,有防洪規劃的按照設計洪水位確定;無防洪規劃的按照國家防洪標准規定確定;
(三)水庫庫區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庫征地退賠線確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庫校核洪水位確定。
第二十三條護堤地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1萬畝以上農田的新建堤防,應當劃定1至5米的護堤地;
(二)1萬畝以下農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現有堤防尚未劃定護堤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第二十四條重要工礦企業及城鎮的護岸,可以劃定護岸地。護岸地范圍自護岸控導工程外沿線延伸不超過10米。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圍在適當位置設置公告牌。公告牌應當載明河道名稱、管理責任人、河道管理范圍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和限制的行為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界牌和公告牌。
第二十六條河道堤防工程實行專業化管理與社會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並按照水系實行統一管理和按照行政區劃實行分級管理,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開展水上旅遊、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符合河道水域保護規劃,不得影響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體。
第二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四)設置攔河漁具;
(五)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傾倒垃圾、渣土;
(六)在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災害隱患的河段進行開山採石、采礦、開荒等活動;
(七)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以及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八)利用船舶、船塢等水上設施佔用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窪地傾倒垃圾、渣土、礦渣、固體廢物和排放污水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取土、淘金;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三十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禁止損毀防汛設施、水文和氣象監測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因降雨雪等造成河道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公共突發事件處置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十一條涵、閘、泵站、水庫、水電站應當設立安全警戒區,安全警戒區由其主管部門在工程管理范圍內劃定,管理單位應當設立標志。
禁止在涵、閘、泵站、水庫、水電站安全警戒區內捕(釣)魚、停泊船舶、建設水上設施。
第三十二條在河湖管理范圍、劃定的護堤地和護岸地內,建設工程項目佔用水域、水利設施的,或者對原有河湖工程設施、水域有不利影響的,應當建設等效替代工程等補救措施。無法建設等效替代工程等補救措施的,應當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河道管理范圍內下列阻水障礙物或者工程設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設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一)嚴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引道、碼頭、棧橋、泵房、渡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
(二)圍堤、圍牆、房屋;
(三)棄置的礦渣、砂石、煤渣、泥土、垃圾等;
(四)堆放的影響行洪的物料及設置的攔河漁具;
(五)行洪通道內的高稈植物;
(六)其他損害河道功能和影響河道安全的障礙物。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等部門做好河道砂石資源的調查,編制河道采砂規劃,經有管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公告後實施。規劃采砂的河道屬於航道的,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采砂規劃涉及上下游、左右岸邊界河段的,由相關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劃定采砂河段,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采砂規劃應當明確禁止開采、限制開采、可以開採的區域和可以開採的數量、期限。
第三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禁止無證采砂。
河道砂石開采權,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招標等公開、公平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方案由采砂河段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獲得砂石開采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開采。
第三十六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采砂作業場所設立公示牌,載明采砂范圍、期限、作業方式、作業時間等,並設置警示標志。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采砂作業,加強生產安全管理,服從防洪調度,保證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業不得影響水工程安全和航運安全。
第三十七條河道岸線的開發、利用和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相關規劃進行,禁止侵佔河道。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使用不得損害河道功能或者影響河道安全。保障河岸濕地不被破壞。
第四章河(湖)長制
第三十八條河道應當按照行政區域分級分段設立河(湖)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各級河(湖)長是落實河(湖)長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建立區域間、部門間協調機制,組織對下級河(湖)長和有關責任部門進行督促檢查、績效考核。
第四十條河(湖)長制工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分辦、督辦工作,落實河(湖)長確定的事項。
省級河(湖)長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河(湖)大數據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管理保護信息化水平,發布管理保護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市州、縣級河(湖)長制工作部門按照許可權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系、水域狀況、開發利用等情況調查工作,報送管理數據信息,開展監督考核等工作,做好大數據信息平台管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長制考核評價制度,暢通公眾參與渠道,並聘請有關專業組織、社會公眾對河(湖)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河(湖)長制實行年度績效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各級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納入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評估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界牌和公告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未經批準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以警告,對個人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涵、閘、泵站、水庫、水電站安全警戒區內捕(釣)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停泊船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水上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