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復處理制設備,是一種能有效處理城區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的工業設備,避免污水及污染物直接流入水域,對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適宜住宅小區、醫院療養院、辦公樓、商場、賓館、飯店、機關、學校、部隊、 水產加工廠、牲蓄加工廠、乳品加工廠等生活污水和與之類似的工業有機廢水,如紡織、啤酒、造紙、製革、食品、化工等行業的有機污水處理,主要目的是將生活污水和與之相類似的工業有機廢水處理後達到回用水質要求,使廢水處理後資源化利用。
廢水處理設備採用國際先進的生物處理工藝,在總結國內外生活廢水處理裝置的運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 自己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實踐,設計出一種可地埋設置的成套有機廢水處理裝置,集去除BOD5、COD、NH3-N於一身,具有技術性能穩定可靠,處理效果好,投資省,自動化運行,維護操作方便,不佔地表面積,不需蓋房,不需採暖保溫等優點。地面之上可種花種草,不影響周圍環境。
② 食品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按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水量等指標。本標准適用於肉類加工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GB 8978-1996規定肉類加工工業所排放的污水執行相應的國家行業標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產單位一律執行本標准。具體標准參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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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屠宰廢水的水質及特點 屠宰場污水處理方法
一、屠宰廢水的水質
屠宰廢水主要來自圈欄沖洗、淋洗、屠宰及其它廠房地坪沖洗、燙毛、剖解、副食加工、動物殘渣、血水等。廢水中含有血液、油脂、碎肉、骨渣、動物毛及糞便等,呈現褐紅色並帶有腥臭味。有機懸浮物含量高,容易腐敗,排入水體會消耗溶解氧,破壞生態系統,污染環境。
此外,屠宰廢水的NH3-N濃度較高(約120mg/L),這與其他高濃度有機廢水相比是一個顯著特點。
二、屠宰廢水的特點
屠宰廢水具有水量大、排水不均勻、濃度高、雜質和懸浮物多、可生化性好的特點。NH3-N濃度較高也是其顯著特徵之一。
預處理工藝包括調節、格柵、氣浮機等。調節池可以調節每天的水量,使得進入生化池的廢水能夠中和融合。格柵主要用於攔截大顆粒物質,如毛發和內臟殘渣,有助於降低懸浮物含量。氣浮機則用於去除水中的細小懸浮物、油脂和血脂類物質,同時提高廢水的可生化性。
三、屠宰場廢水的危害
屠宰廢水中的有機懸浮物含量高,容易腐敗,排入水體會消耗溶解氧,破壞生態系統,污染環境。肉類加工廢水含有大量對人類健康有害的微生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會對水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影響人畜健康。
廢水中的有機物耗氧後會迅速降低水中的溶解氧,導致魚類和水生生物因缺氧而死亡。缺氧還會使水體轉變為厭氧狀態,導致水質惡化、產生臭味、影響衛生。廢水中的致病微生物會大量繁殖,危害人民健康。
因此,對屠宰肉類加工廢水進行處理,去除其污染對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至關重要。國家已頒布新的技術規范,《屠宰與肉類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4-2010)。
四、屠宰場污水處理方法
1、好氧活性污泥法
好氧活性污泥法利用好氧區不同的污泥迴流方式處理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污泥由吸附有機物、無機物的絮狀微粒組成,同時包含大量繁殖的細菌、藻類等好氧微生物。
2、廢水生化處理法
廢水生化處理法通常結合物理法使用,主要工藝流程為:廢水→格柵→沉沙隔油→固液分離機→調節池→水解酸化池→初級生化→中沉池→二級生化→濾沙池→清水池→廢水達標排出。
3、蛋白質生產工藝
蛋白質生產工藝是屠宰場廢水處理中實現廢物回收利用的一種方法。提煉微生物細胞蛋白來飼養動物,可以有效處理廢水並將其轉化為蛋白質飼料,實現廢物的循環利用。
4、清污分流法
清污分流法是指在屠宰場建設時考慮污染物的清污分流,排水系統和排污系統不能重疊。雨水流入排水系統,生活生產污水則流入排污系統,進入化糞池後沉澱,再進入調節池進行進一步處理。
④ 食品廠污水排放標准
1.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的排放標準是每升1毫克。
2. 當肉類加工工業的廢水排放進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若這些水體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應執行一級標准。
3. 如果肉類加工工業的廢水排放進入GB3838地表水功能區中的Ⅳ、Ⅴ類,或者GB3097海水功能區中的三、四類海域時,應執行二級標准。
⑤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為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准。本標准按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水量等指標。本標准適用於肉類加工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⑥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三級排放標準是什麼
三級排放標准:
1、懸浮物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400mg/L,排放總量2.6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350mg/L,排放總量2.0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300mg/L,排放總5.4kg/t(活屠重)。
2、生化需氧量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300mg/L,排放總量2.0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300mg/L,排放總量1.7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250mg/L,排放總4.5kg/t(活屠重)。
3、化學需氧量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500mg/L,排放總量3.3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500mg/L,排放總量2.9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500mg/L,排放總9.0kg/t(活屠重)。
4、動植物油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0mg/L,排放總量0.4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60mg/L,排放總量0.35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50mg/L,排放總0.9kg/t(活屠重)。
5、氨氮:無規定。
6、pH值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8.5mg/L,排放總量6~8.5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6~8.5mg/L,排放總量6~8.5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8.5mg/L,排放總6~8.5kg/t(活屠重)。
7、大腸菌群數:無規定。
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畜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6.5mg/L,排放總量6.5kg/t(活屠重);
肉製品加工:排放濃度5.8mg/L,排放總量5.8kg/t(原料肉);
禽類屠宰加工:排放濃度18.0mg/L,排放總18.0kg/t(活屠重)。
(6)肉類加工廠廢水課設擴展閱讀:
制定目的: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准。
適用范圍:
本標准按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水量等指標。本標准適用於肉類加工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