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污水處理廠外迴流關了24小時後氨氮很高怎麼辦
應該這樣來操作:
先判斷系統是否因為氨氮升高而受到抑制。
1.未受到抑制
系統內停水悶曝,直到氨氮容降至原來水平時。恢復進水,打開迴流即可。如何判斷,一般池內氨氮,不超50。則系統會受到抑制。
2.受到抑制
當氨氮超過50時,系統會受到抑制。這種情況下,簡單的悶曝,不能讓氨氮降下來。這時候需要,將清水注入好氧池,降低池內氨氮。降到50後,開始悶曝,直至氨氮恢復到原來水平即可。
『貳』 污水處理廠故障響應時間
污水處理廠故障響應時間為24小時內。污水處理系統無法運行,設計各儲池的緩沖時間為8小時,在此時間內,將逐級上報停止相應生產工序的生產,至故障排除。
『叄』 污水處理廠沉降比,半小時泥就漂起來了怎麼回事
這個就是好氧池裡面的泥過度膨脹了,就是說裡面的微生物死亡了,原因有很多種,可能是溶解氧的問題,也可能是廢水裡面成分太復雜,微生物被毒死了,都有可能
『肆』 廢水采樣超過分析時間怎麼處罰
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模磨》中規定得知,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帶亮排放標准為日均值,采樣頻率為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蠢碼寬時混合樣。廢水采樣超過分析時間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是罰款。廢水是指居民活動過程中排出的水及徑流雨水的總稱。
『伍』 本人在污水處理廠上班,兩班倒,白班10小時,夜班14小時,每個月上9天白班,9天夜班,一共216個小時。...
勞動法規定工作有3種形式,常見的一種就是8小時工作制;還有的工廠24小時運轉,有內12小時的白班和夜容班。
勞動法規定單日最高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你這個夜班是超時的;
另外,綜合工時制的月工作時間應該摺合約21.5天(每天8小時計),你這個情況,月總工時是超出的。超出部分應該算加班。
一般來說,你這種情況大量存在的,現在就是這個行情,確實像你們廠長說的那樣,受不了只能換工作了。
『陸』 污水處理廠總磷超標原因
超標原因:
1、進水TP超標太多(這個的話就無解了,沒有任何辦法)內
2、設計時沒有考慮到除磷(要准備容進行技改)
其他的情況就是運行中沒有及時發現而造成的,當然也就比較容易解決了,首先查看化驗報告,看看最近的進水水質變化大不大,然後在看看各個設備工藝流程的運行情況,最後去檢查下二沉池的運行情況,看看加的PAC濃度是不是變低了(最好去檢測下)。
若是正磷超標,一般用化學處理應該用葯。
若是偏磷但從化學處理是不現實的,費用高不說,效果也不是很好,建議從生化系統下手,加強生化系統的除磷能力。
污水處理廠:
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這個場所就是污水處理廠,又稱污水處理站。
『柒』 污水處理設施日處理能力
一般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是指日平均處理能力,理論上超出日平均處理專能力的污水進入屬,污水廠就會超負荷運行,容易出水超標。污水廠設計的時候還有一個最大瞬時流量,即日平均流量乘以變化系數K,一天內的瞬時流量有些變化波動,污水廠是可以接納的,但總量超過一般是不允許的,需要考慮擴建了。
因此,就你的問題而言,4t/d不能納入3t/d的處理站,處理站的處理能力是按1天24小時計的。
『捌』 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水出水COD高的什麼原因造成的
原因:
1、進水水質、水量是否發生變化(進水指標等)
2、水溫是否發生變化;
3、污泥狀態,可以做鏡檢做下觀察(各菌種比例、活性等)
4、是否排泥過多、或者少(污泥膨脹或底泥不足)
5、曝氣量是否發生變化(DO指標)
措施:
1、延長排泥動作,一天24小時連續排泥,先穩定污泥指標。
2、二沉池部分加絮凝劑,加速污泥沉降速度。
3、在系統恢復期間使用cod降解劑,穩定cod指標達標排放。
(8)污水處理廠小時在線超標擴展閱讀:
一體化污水處理設計原則:
1、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和行業規范,確保出水滿足排放要求;
2、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盡可能減少用電設備及儀表監測,盡量減少日常維護工作;
3、採用成熟穩定的工藝、設備及優質、穩定的產品、材料,盡量降低工程造價和運行成本;
4、設計美觀、布局合理、降低雜訊及合理處置固體廢棄物,改善污水站及周邊環境,避免二次污染。
一體化污水處理設計依據有:
1、建設單位提供的水質、水量等基礎資料。
2、《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3、《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4、《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玖』 在污水處理廠上班、一個月上十八天班(200小時左右)、請問這樣超過勞動法規定的上班時間嗎
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回時、平均每周工答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照這個,你好好算算 超不超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