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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廢油污水處理回收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4-11-21 10:08:49

Ⅰ 船舶油污水回收處理成本

8000元每噸。每噸油污水處置費用在3000元以上,還不算運費和人工費,船舶油污水回收處理成本8000元每噸,導致船舶廢油處置的綜合成本高達8000元每噸,遠遠超過成品油價格。

Ⅱ 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本省內河水域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拆解、裝卸等與內河水域環境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船舶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採取有利於船舶污染防治的財政、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內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負責長江江蘇段和本省其他內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船舶污染物接收、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第五條防治船舶污染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承擔責任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內河水域環境,並有權對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宣傳,在航道沿岸設置宣傳設施,免費發放宣傳資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船員等水上作業人員的污染防治意識。

海事管理機構、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加強服務,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船舶污染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第七條船舶結構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污染規范、標准和要求。

船舶防污染設備應當按照規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條船舶應當根據船舶種類、噸位、功率和配員等配備相適應的廢油、殘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存儲容器,並正常使用。

船舶應當加強生活污水的管理,防止、減少糞便等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客船、旅遊船、長江渡船應當配備並正常使用糞便存儲結構物,三十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應當配備並正常使用糞便存儲容器。

客船、旅遊船、長江渡船的經營人負責船上環境衛生管理和對旅(乘)客的環境衛生宣傳教育。禁止旅(乘)客向內河水域拋棄垃圾。第九條港口、碼頭、船閘及水上服務區應當根據防治污染、保證安全、方便使用的原則,設置與其裝卸貨物和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並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證其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

港口、碼頭、船閘、船舶加油站、水上服務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在內河水域從事船舶修造、拆解等活動的單位,應當負責打撈清理其作業區域內的水上漂浮物。第十條禁止船舶向內河水域排放廢油、殘油、貨物殘渣和船舶垃圾。

船舶航行、停泊、作業以及進行船舶修造、拆解等有關活動時,向內河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洗艙水、生活污水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和要求。

禁止船舶向旅遊風景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口水域、水庫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洗艙水、生活污水等。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第三款所列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設置相關標志。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的清艙、洗艙及清洗裝運容器產生的污物、污水應當分類集中收集處理,不得排入水體。第十二條船舶污染物應當集中送交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或者船舶污染物專業接收單位接收。

城市市區和干線航道上的港口、碼頭、船閘、水上服務區應當配置船舶污染物收集船,在其管理或者經營水域主動收集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收集船的配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財政扶持。

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應當出具由省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統一監制的接收憑證。

對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或者委託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清運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取得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3)船舶廢油污水處理回收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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