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工現場生產生活污水排放管理
⑴、項目經理部按《施工現場粉塵、雜訊、廢水、廢氣管理規程》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廢水實施管理。
⑵、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有說啟塌隱明污水初級處理的方法、設施和位置,施工平面布置圖中必須標明生產衫梁生活污水排放路徑及排放點位置。禁止污水隨悄廳意排放,市內污水必須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⑶、現場洗車池應設置沉澱池。
⑷、食堂設置隔油池,對油污進行過濾,定期清理。
⑸、廁所設置化糞池。
⑹、項目經理部應定期清理排水溝,維護排水設施,保持排水通暢,確保各類污水經過沉澱處理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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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工程排污費最新規定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一、工程排污費屬於規費,內容包括廢氣、污水、固化,揚塵及危險廢物和雜訊排污費等內容。
二、排污者應當於每月或者每季終了之日起10日內,向所屬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實際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等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餐飲、娛樂等排污者的范圍和申報期限,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排污者應當於每月終了之日起10日內申報上一月實際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等情況。
排污者可以採取書面申報、網上申報等方式申報排污情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者申報的情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並根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計算排污者應繳納的排污費數額。排污量核定結果和排污費數額的計算結果應當書面通知排污者。對餐飲、娛樂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採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開的抽樣測算辦法進行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具有規律性、穩定性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排污者的申請或者直接進行書面核定。
三、排污者拒報、謊報排污申報有關事項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變更申報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用現場檢查一次采樣監測的數據來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第九條排污者對排污量核定結果或者排污費數額的計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通知的人民政府環念叢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核。受理復核申請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排污者應繳納的排污仔雀櫻費數額確定後,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告歲燃,並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准繳納排污費。
㈢ 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資源化利用,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結合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制定本標准。本標准分年限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項目和標准值。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執行本標准。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相關行業的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的相應規定限值及地方總量控制的要求。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本標准為首次發布。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准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42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最新版本。
㈣ 廢氣,廢水,雜訊排放分別執行什麼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表1 《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A標准 B標准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註: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准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兩種標准並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准。
5.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污水排放標准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准。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
此外,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准,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准。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准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准》(DBJ08-904-1998)。該標准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該標准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准。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㈤ 《環境保護法》中關於污水管理的條規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有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㈥ 現在法律要求企業每年需要檢測廢水廢氣以及廠界雜訊,請問哪條法律有要求這個的
首先說對抄於普通企襲業,並沒有嚴格的法律條文要求監測水氣聲。
但是樓主,現行的法律卻又嚴格的條紋要求企業每年必須對企業排污進行申報,而申報的依據就是你們企業排污總量,而排污總量的計算,就是根據環境監測機構對你們企業排污情況監測的具體數據計算。當然,如果你不監測也可以,因為企業排污收費還可以按照物料衡算進行,可是按照著公式計算出之後,那個收費絕對讓你們廠崩潰。
另外,環保相應管理條文之中也有明確規定,廢水廢氣雜訊,應該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物最高限制排放,而證明你達到的唯一數據就是來自於環保監測機構。
所以樓主,每年一到兩次監測還是很必須的!因為法律條文有很多事有承接性以及連續性的!
㈦ 國家法規限制的排放污染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x0dx0a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x0dx0ax0dx0a《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x0dx0a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x0dx0a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x0dx0a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x0dx0a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x0dx0a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x0dx0a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x0dx0a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x0dx0a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x0dx0a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x0dx0a《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x0dx0a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x0dx0ax0dx0a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x0dx0a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託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x0dx0a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x0dx0a(一)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x0dx0a(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x0dx0a(三)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x0dx0a(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x0dx0a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x0dx0a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x0dx0a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x0dx0a前款規定的對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其他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x0dx0a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 x0dx0a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x0dx0a(一)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x0dx0a(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採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x0dx0a《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x0dx0a第七十一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x0dx0a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x0dx0a第七十三條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x0dx0a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x0dx0a(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x0dx0a(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x0dx0a(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x0dx0a(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x0dx0a(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x0dx0a《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x0dx0a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x0dx0a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x0dx0a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x0dx0a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x0dx0ax0dx0a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x0dx0ax0dx0a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x0dx0ax0dx0a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x0dx0ax0dx0a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x0dx0ax0dx0a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x0dx0ax0dx0a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x0dx0a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x0dx0a《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㈧ 化工企業,每年廢水、廢氣、雜訊都要委託監測嗎,有沒有明文規定,只做廢氣監測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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