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如何規定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
第一類污染物是指能在環境中或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污染物質。版 第一類污染物共有13項,權不分建設年限,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低於標准規定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第二類污染物是指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污染物質的污染物,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96)根據建設年限,對第二類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作出了規定。
②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如何規定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
1. 第一類污染物定義為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可能積累並對人體健康造成長期不良影響的物質。
2. 含有第一類有害污染物的廢水,不論行業、排放方式或受納水體功能類別,均應在車間或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
3. 這些廢水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列出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規定。
4. 第二類污染物指的是其長期影響相對較小的污染物質,排污單位排放口取樣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標准中「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
5. 第一類污染物共包括13種物質,如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並(a)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它們均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嚴重威脅,因此需要嚴格控制。
6. 第二類污染物包括pH值、色度、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揮發酚、總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其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污染物,但同樣需要受到適當的排放標准限制。
③ 廢水中一類污染物采樣點設置在
布設原則
第一類污染物采樣點位一律設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或專門處理此類污染物設施的排口。
第二類污染物采樣點位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排口。
進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進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污水采樣點位應根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
污水處理設施效率監測采樣點的布設
對整體污水處理設施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設施的總排口設置采樣點。
對各污水處理單元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處理設施單元污水的入口和設施單元的排口設置采樣點。
④ 二類污染物有哪些
二類污染物主要包括懸浮物、酚類化合物等。
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懸浮物是水中存在的固體顆粒物,如泥沙、粉塵等。這些顆粒物在水中的存在狀態是不穩定的,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沉澱或懸浮。它們可能來源於土壤侵蝕、工業排放或城市污水等。懸浮物的存在可能對水質產生負面影響,如降低透明度、增加渾濁度等。因此,懸浮物被歸為二類污染物。
酚類化合物則是一類有機化合物,通常來源於工業排放的廢水。這類化合物具有毒性,可能對水生生態系統造成不良影響。酚類化合物的存在會破壞水體的生態平衡,對水生生物產生危害。因此,它們也被歸為二類污染物。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化學物質也可能被列為二類污染物,這些物質通常具有一定的污染性,但相較於一類污染物(如重金屬等)其危害程度較輕。這些污染物在水體中的濃度達到一定水平時,都可能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對於二類污染物的監控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⑤ 廢水采樣標准
該采樣標准如下:
1、工業廢水中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二類污染物及其它有機項目在工廠總排放口取樣。
2、生活污水在污水進入管網前采樣,醫院污水在其排放口設采樣點。
3、實際的采樣位置應在采樣斷面的中心。當水深大於1米時,應在表層下四分之一深度處采樣;水深小於或等於1米時,在水深的二分之一處采樣。
4、采樣時應注意除去水面的雜物,垃圾等漂浮物。
5、採集廢水樣品時,建議同時測定流量,作為確定混合樣組成比例和排污量計算的依據。
⑥ 對於工業廢水排放源,怎樣布設采樣點和確定采樣類型
對於采來樣點的布設:
(1) 檢測一自類污染物: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廢水排放口設置采樣點
(2) 檢測二類污染物:在工廠廢水總排放口布設采樣點
已有廢水處理設施的工廠,在處理設施的總排放口布設采樣點。如需了解廢水的處理效果,還要在處理設施進口處布設采樣點
對水樣類型的確定:
瞬時水樣:在某一時間和地點從水體中隨機採集分散水樣
混合水樣:在同一地點不同時間所採集的瞬時水樣混合水樣
綜合水樣:把不同采樣點同時採集的各個瞬時水樣混合後所得的樣品
⑦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是如何規定第一類和第二類污染物的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兩類。
第內一類污染物指能在水環容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害物質。這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標准要求(采礦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第二類污染物指其長遠影響小於第一類污染物的有害物質。這類污染物在規定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標准要求。
標准中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另外,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除符合此規定外,還應符合《輻射防護規定》(GB8703-88)。
⑧ 對於工業廢水怎樣測量污染物排放總量
(1)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廢水排放口布設采樣點,監測第一類污染物版;在工廠廢水總權排放口布設采樣點,監測第二類污染物。
(2)已有廢水處理設施的工廠,在處理設施的總排放口布設采樣點。如需了解廢水處理效果和調控處理工藝參數提供依據,應在處理設施進水口和部分單元處理設施進、出口布設采樣點。
(3)用某一時段污染物平均濃度乘以該時段廢(污)水排放量即為該時段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⑨ 一般污水處理廠的取樣有什麼要求
1、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點
(一)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水物, 取樣點位一律設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或專 門處理此類污染物設施的排放口。
(二)第二類污染物取樣點位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 排口。
(三)對整個污水處理設備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 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放口 設置取樣點。
(四)對各污水處理單元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處 理設施單元污水處理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放 口設置取樣點。
(五)在污水排放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口、出口設 水量監測點。
2、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頻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 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中的規定,城鎮污 水處理廠采樣頻率至少為每兩小時一次,取24h混合樣, 以日均計。 工業廢水監測頻率按《綜合污水排放標准》(GB 8978-1996)生產周期<8h,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 >8h,每4h採集一次。其他污水樣,24h不少於2次。最 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3、污水處理廠污水采樣器具
取樣可用無色具塞硬質玻璃瓶或具塞聚乙烯瓶或水桶。
(1)淺水采樣 當廢水以水渠形式排放到公共水域 時,應設適當的堰,可用容器或用長柄采水勺從堰溢 流中直接采樣。在排污管道或渠道中采樣時,應在具 有液體流動的部位採集水樣。
(2)深層水采樣 適用於廢水或污水處理池中的水 樣採集,可使用專用的深層采樣器採集。
(3)自動采樣 利用自動采樣器或連續自動定時采 樣器採集。可在一個生產周期內,按時間程序將一定 量的水樣分別採集在不同的容器中;自動混合採樣時 采樣器可定時連續地將一定量的水樣或按流量比採集 的水樣匯集於一個容器中。
4、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量
原則上根據監測項目的多少計算水樣的需要量,按 照需要量的1.1 ~ 1.3倍採集水樣。單個監測項目的采樣 體積應在50 ~ 500ml之間,供一般物理性質、化學性質 分析用水樣有2L即可。
5、污水處理廠取樣方法和注意事項
1)取樣方法
污水處理廠採集水樣的基本要求是所取的水樣具有代表性。在取樣時要注意:定時間、定起點、定數量、 定方法。同時做好記錄。
2)注意事項
取樣時要根據取樣計劃小心採集水樣,並使水樣在 進行分析以前不變質或受到污染。
6、水樣的保存
一、影響水質變化的因素
物理作用:易揮發成分的揮發、逸失;容器壁及水 中懸浮物對待側成分的吸收;待測成分從器壁上、懸 浮物上溶解出來等。
化學作用:氧化還原作用的發生等 生物作用:細菌等微生物和藻類的活動,使待測成 分發生改變;另外微生物和藻類死亡又向水中釋放出某些成分。
二、水樣的存儲容器
常用存儲水樣的容器材料有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 和聚四氯乙烯。
A、 容器不能是新的污染源,例如測定硅及硼時就不 能用硼硅玻璃瓶。
B、 容器壁不應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測組分,例如,測 定有機物時,不能用聚乙烯瓶。
C、 容器不能與某些待測組分發生反應,例如,測定 氧時,水樣就不應貯於玻璃瓶中。
D、 測定對光敏感的組分,則水樣應貯於棕色試劑瓶 中。 污水處理廠污水 污水處理廠污水水樣的保存 水樣的保存
三、水樣的保存方法
A:冷藏或冷凍 能抑制微生物的活動,減緩物理作用和化學反應速度。如將 水樣保存在-18~-22°C的冷凍條件下,會顯著提高水樣中磷、氮、 硅化合物以及生化需氧量等監測項目的穩定性,並對後續分析測 定無影響。
B: 加入保存葯劑 在水樣中加入合適的保存試劑,能夠抑制微生物活動,減緩 氧化還原反應發生。加入的方法可以是在采樣後立即加入;也可 在水樣分樣時,根據需要分瓶分別加入。
C:過濾和離心分離 水樣渾濁也會影響分析結果。用適當孔徑的濾器可以有效地 除去藻類和細菌,濾後的樣品穩定性提高。一般而言,可用澄清、 離心、過濾等措施分離水樣中的懸浮物。 污水處理廠污水 污水處理廠污水水樣的保存 水樣的保存 四、水樣的保存條件
四、水樣的保存條件
水樣允許保存的時間與水樣的性質、分析指標、溶 液的酸度、保存容器和存放溫度等多種因素有關。 不同的水樣允許的存放時間也有所不同。一般認為, 水樣的最大存放時間為: 清潔水樣 72小時,輕污染水樣 48小時,重污染水樣 1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