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村級環境整治簡報
農村村級環境整治簡報1
強化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石沛鎮聯盟村、六鎮鎮孫家村和古河鎮蔡集村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已完成,65個自然村組黑水得到有效資源化利用,生活污水治理率超過60%。根據地形地貌,新建3處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武崗鎮、西王鎮和古河鎮政府駐地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效率,污水治理率升至95%以上。
啟動黑臭水體治理試點。依照《全椒縣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方案》,全面鋪開黑臭水體治理,選取兩條黑臭水體進行試點示範,通過控制污染源、清淤疏浚和生態修復,完成兩條黑臭水體的治理,使其水質達到地表水Ⅳ類標准。
確保穩定運行。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對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回頭看」,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定時派遣生態環境分局、住建局和美麗辦聯合督查組,對全縣已建的A/O一體化處理設施、人工快滲一體化和三格式化糞池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專業運維保障。對於大型污水處理站點,採用PPP模式實現勘查、建設和運行一體化;對於分散式處理,將池塘或溝渠改造成規范的生態氧化塘。由各鎮政府統一協調第三方公司簽訂糞污清掏協議,明確糞污處理時間和去向,確保糞污不污染環境。
謀劃項目確保資金。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成功編制全椒縣滁河流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水質自動站建設項目,獲得2021年滁河流域橫向生態補償資金1400萬元;同時,編制滁州市全椒縣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獲得中央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資金1925萬元。
持續努力建設美麗鄉村。全椒縣農村污水治理工作在《安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簡報》2021年第1期中作為典型案例介紹,得到認可。我縣政府將繼續以農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體治理為工作重點,根據《全椒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2020-2030年)》和《全椒縣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方案》,壓實責任,實施保護措施,分階段推進分類治理,努力實現美麗鄉村建設目標。
農村村級環境整治簡報2
自20xx年6月初起,冠朝鎮黨委、政府針對提升農村人居環境,加強美麗鄉村建設水平,在全鎮范圍內組織了一場人居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行動。
成立了由黨委書記翁永華擔任組長,黨委副書記肖鈺清擔任副組長,其他科級幹部負責片區,駐村幹部包村,村兩委幹部包點的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全鎮機關幹部深入各村組,與村兩委幹部並肩作戰,實地勘查,清理每戶人家房前屋後的衛生亂象。同時,對319國道沿線、楊萬線亂堆亂放、亂搭亂建等現象進行了集中整治,並深入群眾家中進行環境衛生宣傳,提升群眾的環境意識。
農村村級環境整治簡報3
為營造優美、和諧、文明的人居環境,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提供潔凈舒適的生活環境,區司法局與獅子巷社區工作人員共同開展了環境衛生整治活動。
此次活動主要針對小區環境衛生進行集中整治,尤其是清理樓道亂張貼、亂堆放、綠化帶及死角垃圾,清洗垃圾桶,沖洗小區主幹道和垃圾堆放點,確保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及時清運,修剪小區樹木、綠植,美化小區環境。
農村村級環境整治簡報4
為完善和落實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常態化機制,街道積極開展創建工作,鞏固和提升創建成果。
一是完善市容環境整治長效管理機制。推行文明創建工作道路、小區、社區周邊整治提升會商會議,針對小區物業管理、社區周邊及主次幹道環境整治問題,制定整治提升方案,督促相關部門整改落實。
二是實行黨工委書記抓文明創建工作督辦單制度。以創建全國文明城市考核指標為抓手,推進重點工作,建立工作台賬,實行清單化管理。每周進行實地勘察,並向物業、社區及街道分管下達整改通知,下發任務督辦單,由黨工委書記親自督辦,實行通報制度,對未按時完成任務的責任人進行約談並通報批評。
三是常態化開展環境衛生專項整治行動。聯合汽配城三大商貿城物業對商貿城和轄區道路主幹道進行常態化整治。聘請保潔員對主次幹道兩側及綠化帶雜物、煙頭垃圾、枯枝爛葉等進行逐段清理,鞏固創建成果。
四是持續優化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積極開展「五凈一規范」活動,結合當前脫貧攻堅和秸稈禁燒工作,確保轄區主次幹道、背街小巷無亂晾曬、秸稈亂堆亂放等現象,進行文明創建知識宣傳勸導。切實做好公廁衛生管護,保證公廁正常使用。
農村村級環境整治簡報5
為營造干凈整潔的農村環境,提升村民對村內生活環境的滿意度,清化鎮街道積極開展人居環境提升行動,及時清運村民屋邊的雜物和垃圾,避免新的衛生黑點形成。農村人居環境的提升,需要從微不足道的小事做起,清化鎮街道及時處理小而散的垃圾,保障村民的生活環境穩中有升。
1月10日,磚井村安排鏟車清運了廢舊磚塊、瓦塊;葛庄村安排鏟車清運村頭垃圾;羅庄村清理了房前屋後亂堆亂放現象;前莎庄村對排房周邊土地進行平整;北朱營村對胡同雜草進行清理清運。
② 污水處理的資質應該去什麼部門申請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啦~~~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現公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 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統一編號、印製。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 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准;
(四) 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規定的其他 條件。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於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 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二條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 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 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託單位簽署委託運營合同後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 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並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處以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運營資質證書,取得運營資質證書 後,方可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
(一)環境污染治理沒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3月26日頒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③ 哪裡能夠得到焦作河南環境污染的資料,提供一些資料也可以
污染的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