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污水廠如何實施5S管理
1、5S管理經驗—合理安排,執行到位
首先在污水廠實施5S管理模式,我公司按照集團公司的合理部署,將推進管理工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積極行動,周密安排,以廠區運行現場、各部分、各崗位為點,公司成立以廠長為組長的5S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5S管理的宣傳、落實、整改,把5S管理落實到每個職工。從部門和各崗位的實際出發,多次召開會議,定方案、定製度;經過以點促面的管理,以點帶面的監督,先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完善資料等方面開展5S管理,規范了各部分、各崗位、各工作場所的5S管理制度。
2、5S管理經驗—做好結合並用
5S管理正式啟動以來,我公司按照5S管理活動的要求、步驟,制定了工作目標,實行分步推進,製作現場、每天早上例會由5S辦公室對存在的缺陷進行通報,提出整改議案。
尋找相同點、結合點,以運行工作為基礎,在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完善資料,設備管理,員工素質等方面開展5S管理工作。先後規范了各部門的台帳、報表、記錄、檔案等資料,出台了一整套有樟樹特色的報表格式、資料盒、標識牌,相繼出台整理了5S崗位職責、5S安全操作規程等多個文件匯編。在5S管理過程中,我們按照整理、整頓的步驟,先後對原輔材料各項物品實行分類堆放,插牌管理,要求所有物品進行分類擺放,此項措施的實施使運行現場,辦公區域面貌煥然一新,所有物品豎成行、橫成排,整齊、有序軍事化「方陣」,我們按照要與不要的標准、「三定」:定人,定置,定位。相繼對辦公區域、運行現場、進行了整理、整頓,正確區分生產中必須品和無用品,把不要的東西及時進行處理,之後又將所有物品定置、5S管理精細化到辦公樓的空調、窗簾、辦公桌椅、廠區綠化等都有專人負責管理,將所有物品定置、定位管理,要求每一件工具、用品、設備、設施都有固定的地點、位置,並成立樣板工程。
另外,我們還以5S管理為基礎,對備品備件庫進了行了整理、整頓,做到每一件工具、用品、設備、設施都有固定的地點、位置,改善了機器油漬遍布的現象,對運行現場,設備實行管理,標明設備的產地、型號、數量、保管人;在各種機械設備上實行掛牌管理,標明了維修負責人,運行負責人,制定科學管理的維修保養方案,實行包機到人制度,讓每台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記錄都做到專人負責。設備使用時做到巡檢到時,巡檢到段,加大設備設施現場安全操作力度,通過「管」「用」結合,保障設備正常運轉,提高設備完好率,最終達到企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提高。
5S管理最終目標就是素養,我們始終把5S管理理念貫穿到企業文明生產的全過程,貫穿到不斷提高員工素質、學習和工作的各個環節當中,培養文明禮貌習慣,養成良好工作習慣,讓全體員工全心投入完成5S的各項任務上來,5S管理中明確提出了素養、修養這一詞語,我們緊扣提高員工素養、提升全員品質這一環節開展5S管理,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我們先後修訂了《5S員工行為規范》,出台了《員工禮貌用語》,形成了開會、上崗、著裝等多項標准,通過5S要求員工爭當文明員工,通過這些制度的約束,嚴格的監督,並多次組織職工5S知識考試,全體員工都考試過關。員工的精神面貌有了明顯地改善,文明禮貌慰然成風。整個團隊朝氣蓬勃,
3、5S管理經驗—5S實施後的效果
實施5S管理後,職工懂得了在他們個人生活中也應用5S管理的重要性。在公司里形成了整理整頓清掃清潔自律的良好氛圍。不僅改善了廠容、廠貌,也有效地促進節能降耗工作與成本管理,最主要的是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整體提高了職工素質。
污水廠實行5S現場管理,給員工提供了舒適的工作環境,安全的作業場所,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設備的使用壽命,最重要的是提高了企業形象並提升了員工自身素質和敬業精神。樟樹分公司將緊緊圍繞集團公司對5S現場管理的要求,求真務實,以實現5S管理活動「鞏固成果,強化考核,提高水平」為方針,加強5S管理,使現場管理工作持之以恆,常抓不懈,不斷得到優化和深化。今後我們將繼續5S管理活動,我們要做好:把5S管理活動作為企業管理的基礎工作和重要工作,來實現5S管理總體目標;建立5S的長效機制,把5S管理中的各項工作環節更細致化。實現5S管理的最終目標
Ⅲ 工廠的廢水處理站管理制度如何寫
污水處理管理規定
為保障公司的正常生產與生活,提高污水處理的服務質量,針對污水處理存在的系列問題,特製定以下規定:
一、人員配備
1、 污水處理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每天必須安排3人在污水處理系統上班,每班1人負責;
2、值班時間每天24小時分三班,周日節假日照常上班,按照合同服務要求保證系統的正常供水和設備正常運行。
3、現場管理人員要具有中專或同等學歷的污水處理相關資質證;操作人員必須具有初中文化水平以上,上崗前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的合格人員。以上人員在上崗前必須提供相關的證件,管理人員的工作直接影響到公司的財產和利益,必須通過公司試才能上崗。公司對違反操作規程以及不具備污水處理操作能力的管理人員及員工實施強制下崗。
二、工作效率與服務質量
1、每天要按照合同內容完成相關的工作,保證處理後水能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工作要求將以違反合同處理。
2、每天必須完成壓泥一斗,沒有完成必須提出合理的解釋。
3、一般設備的維修在一個工作日內必須完成,需要購買配件的設備維修,在設備發生故障後一小時內提供配件樣品,配件回來後必須第一時間安裝試機。無法完成必須提出合理的解釋。
4、每一周要清理沉澱池、集水井的格柵一次,發現有格柵被堵污水外溢要做出解釋。
5、每周最少要做常規化驗三次,每天最少各池PH值各二次,做好記錄。
6、每月一號交上個月的各類報表,報表數據必需准確,無遺漏,無誤報,報表不合格要做出解釋,並追查責任。
7、緊急情況發生後,如停水、污水外泄等要求關有人員五分鍾內全部到達現場進行搶救或搶修,任何個人不得有理由不到現場。
8、任何人員有責任、有義務對污水處理的緊急情況進行匯報,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舉報,情況屬實將得到公司的獎勵。
三、成本意識與設備維護
1、合理使用污水處理各類原材料,嚴格控制生產成本,每噸的污水處理費用與上月比較只能下降不能上升。
2、嚴格控制中水外排,嚴格控制補充自來水,發現有非正常外排或補充要做出解釋。
3、污水處理用葯制定合理配方給公司確認,一般情況按配方用葯,操作員不得隨意改變配方,如因水質需要改變配方,必須通知公司負責人或經理確認才能增加葯量;發現有不合理用葯又不能有合理的解釋的將以違反操作規程處理。
四:員工素養和環境衛生
1、保持周邊的環境衛生,周圍地面要經常用水沖洗,壓濾機每班交接要進行清洗,壓濾機房不能有積水,加葯房地面保持清潔、乾爽,地面不能有葯劑,葯劑要用卡板墊好,嚴禁亂堆亂放。
2、各處樓梯、扶欄要經常打掃,發現生銹要及時刷新;中水泵房要經常打掃清潔,泵房不能有積水現象。
3、員工必須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精神素質,飽滿的熱情對待每一項工作,對工作認真負責,對同事熱情友好。
4、管理人員必須帶領全體員工搞好污水處理工作,對工作兢兢業業,對下屬 以身作則,努力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工作。
Ⅳ 污水處理廠管理辦法
辦公室工作制度
一、准時上下班,注重禮節禮貌。
二、上班時著裝整齊,儀表整潔,戴好工作證。
三、不在辦公區域內進食任何食品。
四、不大聲喧嘩,不隨意串崗、不擅自離崗。
五、不利用上班時間做工作外的事情。
六、室內辦公用品整潔,擺放有序。
七、地面干凈無雜物,門窗清潔,玻璃明亮,窗紗、窗簾潔凈。
八、牆上規章制度、獎牌等懸掛整齊,牆壁無塗抹痕跡,無蜘蛛網,無污漬。
九、桌椅、茶幾、櫃體干凈,無雜物堆放,茶具潔凈,痰盂紙簍經常清理。
十、下班後關好門窗,關閉電源,打掃室內衛生,保持桌面干凈。
十一、廠內其它明文規定不得違反事項。
收發文制度
一、嚴格按照公司公文處理制度執行。
二、污水處理廠發文由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出文文稿進行全面審核,嚴格把關,內容要求情況確實,觀點明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字詞規范,篇幅辦求簡短,經部門負責人審定後送廠辦審核後,送廠領導審批。
三、污水處理廠收文由辦公室簽收、分類、登記、署名污水處理廠收的文件,由廠辦公室人員登記、呈送。凡需傳閱的文件,由辦公室提出初閱意見,分送廠領導閱批或有關部門閱辦。
四、凡屬在各部門之間傳閱的文件,由廠辦公室組織傳閱,各部門均不得積壓和互相傳遞文件。
五、需要各部門承辦的文電,應及時處理,做到件件有結果。承辦人對經辦的公文必須認真負責,不處拖延。
六、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廠內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勞保及辦公用品領取制度
一、污水處理廠勞保及辦公用品實行定額管理。
二、污水處理廠各部門在月初根據本部門的勞保用品和辦公用品定額,向廠辦公室領取勞保用品和辦公用品。
三、各部門其負責人負責辦公用品在部門內配發。
四、臨時增加的辦公用品,臨時申報,經廠長批准後,報公司辦公室領取。
五、各部門領用的辦公用品、勞保用品,應妥善使用與保管。
六、勞保用品配額和辦公用品配額見本辦法:
員工著裝管理制度
一、為樹立和保持本廠良好的社會形象,進一步規范化管理,本廠員工應按本規定的要求著裝。
二、員工在上班時間內,應注意儀容儀表,總體要求是:得體、大方、整潔。
三、男職員的著裝要求:夏天穿襯衣、系領帶。穿襯衣時,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不準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類(包括皮涼鞋)。
四、女職員上班不得穿運動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礙觀瞻的奇裝異服。
五、員工上班應注意將頭發梳理整齊。女職員上班提倡化淡妝,金銀或其他飾物佩戴應得當。
六、員工違反本規定的,除通報批評外,每次罰款50元;一個月連續違反三次以上的,扣發當月獎金。
七、各部門負責人應認真配合,督促屬下員工遵守本規定。一月累計員工違反本規定超過三人次或該科室員工總數的20%的,該負責人亦應罰100元。
後勤工作制度
一、辦公用品的采購,要根據本廠實際,制定計劃,及時上報,計劃要勵行節約,統籌考慮,具有連續性。
二、勞保、福利用品的采購,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本廠相關制度制定計劃,優中選優,保證質量。
三、辦公用品、勞保、福利用品的采購計劃,要經辦公室主任審定,大型物品的采購要經廠長審定,之後上報。
四、自采部分采購人員應採取貨比三家方式實施采購,做到優質低價,並與購物商店簽定質量保證協議,確保購物質量。采購人員不得隨意購買計劃以外的物品。
五、後勤人員應主動與各部門聯系,提前做好計劃、審定工作,不能因供應不及時影響工作。
六、辦公用品的發放,應分類登記,落實到人,一月一清理,登記數與實物應相符。憑登記匯總核算各部門辦公費用。
七、勞保用品的發放,領取人應打領料單,以後按規定交舊換新。後勤人員負責管理工作。
八、福利用品的發放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後勤人員應做好保管登記工作。
九、後勤人員應妥善保管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福利用品等相關物品,不能因保管不善出現損壞、丟失、被盜現象。
十、後勤人員負責水、電、通訊、衛生的保障工作。要經常檢查、杜絕隱患,特別是用電方面,要匯同有關人員一周一檢查,確保安全。
門衛制度
一. 門衛交接班按照《XX市污水處理廠交接班制度》執行,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杜絕脫崗、串崗、睡崗等現象。
二. 廠區東大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西大門平時上鎖,需開、關時由東大門值班人員開、關。
三. 人員一律由東大門進出廠區。外來人員及車輛進入廠區一律在值班室登記。
四. 外來人員因公辦事,應出示有關證件,經門衛檢查同意後,方可進入,工作時間不準會客。
五. 值班人員應檢查出進車輛及物品;帶貨出門要有出門手續,若無證件或證物不符者,有權要求停車檢查,扣留車輛、物品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 凡當班時有異常情況發生時,應向中控室值班人員及廠辦公室或帶班領導報告。
七. 晚上12點大門必須落鎖,一切外來人員概不會客。
Ⅳ 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管理制度: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5mg/L。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Ⅵ 污水處理廠如何精細化管理
(一)人員管理精細化
1、提升制度管理
完善細化生產運行管理及安全操作的規章制度,對先行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對於不在使用的或者已經廢除的設施設備的相關制度進行去除,避免混淆及累贅,同時查漏補缺,對於新造或改造的的設施設備重新修訂、細化規章制度,及時增補,並進行培訓,科學規范操作,改變憑經驗做事觀念,杜絕違章作業。
2、崗位人員的科學配置
圍繞現代化水務建設和實際發展需要,結合水務實際,實施定組織架構、定工作職責、定人員編制的「三定」工作方案,合理設置組織架構,科學界定工作職責,有效配置工作崗位和人員編制,建立架構統一,職責清晰,人員配置均衡的人力資源管理新機制。
3、人員培養
3.1理念培訓,提升覺悟。通過現代化污水處理廠理念培訓,使得全體員工轉變觀念、清楚認識當前一級A標要求及節能降耗的意義,強化節約意思,以提高責任心,變被動為主動。充分發揮一線員工的積極性和能動性,集思廣益,通過各項技術改造措施來降低電耗、葯耗以及污泥處理量等,實現全員參與的成本精細化控制。
3.2技能培訓,提高業務水平。重視理論和實操培訓,使主要崗位上的員工要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污水處理基本知識,懂廠內構築物的作用和運行方式,懂廠內管道分布和切換使用方法,懂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及統計方法以及化驗指標的含義及應用,會按要求進行工藝參數調整,會合理調度風機氣量,會正確迴流和排放污泥,會排查運行中的一般故障。此類一般可以傳幫帶形式進行內部培訓,操作性強,應好好實施。
3.3落實責任,完善考核
對於每月分解的目標與任務,對照計劃進行考核,保障得以落實。可實行工作主要任務月檢查、重要任務周檢查、常規任務日檢查的檢查考核。責任到人,建立精細化管理專項獎懲制度,以鼓勵先進,督促落後,這樣的正向鼓勵和負向處罰才能使得全體人員更加積極性參與。
(二)工藝管理精細化
1、制定科學的運行方案。
該方案不僅要對整套工藝中各個單體進行細化,同時也要讓水質達標與節能降耗共贏,這也是環保理念的終極目標。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1改抓關鍵環節到全過程管理。從進水到出水的各個單體操作要求以表格形式逐一細化。前道環節的水量輸送、調節的調配池、初沉池的泥水分離,中間過程水解池大分子污染物的破壞、生化池主要污染物降解、二沉池泥水分離及活性污泥迴流,尾水工藝的加葯強化、連續砂濾的過濾及紫外消毒等各個單體操作要求一一明確。為了確保操作的規范和准確,對於操作的規定要精確、定量,以提升工藝降解的最大空間。力求整個工藝中每一個單體都高效運行,發揮最佳降解作用,以工藝提升作為水質全面達標的最大保障前提,而並非僅依賴與葯耗與電耗的追加投入。
1.2做好各個單體安排的基礎上,根據進水瞬時水質水量的變化做好整體聯動調整。包括調節池水量水質的調節、輸送量的合理控制、沉澱池排泥時間、好氧池的供風量,二沉池活性污泥的迴流量、尾水葯劑投加增減,物化污泥排放時間調整、紫外消毒燈管的管理等等一系列的管理參數均要科學管理,避免水質較好時,葯劑與電量的投入卻一成不變,杜絕浪費。
1.3完善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包括防火、停電、有限空間安全事故、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台風暴雨、設施事故、水質管理等等緊急預案,以提高各類突發事故的應對能力。
2、加強實際操作管理。
2.1充分利用遠程式控制制時時監督,及時調整管理措施,實現水質達標與成本控制兩手抓。當前我廠已實現了以中控室為中心的現代化集散式管理,操作人員和技術人員在中控室即可實現設備的遠程監控和操作,實現工藝流程的自動化運行,不僅有故障預警可以進行工藝調整。同時還可利用在線檢測儀表24小時掌握水質指標第一信息,以便及時採取措施,在水質存在風險時,立即調整工藝,增加成本投入,保證達標排放。相同的在水質較好,排水指標低於排放標準的15%(一般指標檢測允許誤差)時即刻減少葯耗與電耗的投入。此外,還需對各關鍵區域增加視屏監控,數據與影像的全方位顯示,確保各水處理單元和設備運行狀態時時處於有效的監控狀態下。
2.2強化巡視效果,實現機管與人管的雙保險。在操作管理制度中嚴格規定操作人員的巡視路線以及各操作單元和設備的巡視要點,並做好相關記錄,避免機器管理存在的盲區。
3、完善數據分析。
3.1建立工藝周報分析:工藝管理不單是對進出水水質的監測化驗與記錄,更側重於根據環境條件的變化情況下分析參數變化的原因,隨時根據來水水量、水質確定合理的工藝運行參數,對整體工藝進行調控,保證水處理工藝的優化運行和水質達標。工藝管理員不僅要了解每天的水質指標及運行狀態,還需提交工藝周報,分析及時一周水量水質的變化情況、各個排水指標的相互聯系、把握的平衡度以及應對尺度,便於廠部管理人員對運行情況的及時掌握,採取措施。所以工藝管理人員收集的數據一定要准且無誤、剖析一定要深入見底,對於工藝中各單體及整體效果認真比對參數,分析原因,尋找措施,從而提出科學見效的改進方案。
3.2實施班組月度分析,查找問題解決問題。廠部的各個班組均是生產的第一線,各個班組長均掌握著第一手信息,能及時發現生產中的問題。班組的管理直接決定著運行狀態的好壞及能耗大小。所以,通過班組月度自查,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還可以相互借鑒,揚長避短,從而保障整體良好運行。
3.3技術總結與交流,為保證技術和管理經驗能夠長期積累下來,污水廠需要定期對水處理的各項資料進行匯總整理歸檔,對污水處理的各個環節進行分析,技術人員將每一次的技術革新和工藝變動都做詳細的分析報告並保存,把成功或者失敗的的經驗作為作業指導材料整理出來,便於進一步的技術研究和改進。
4、加強崗位練兵,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高」、「精」的管理水平不僅體現廠部日常運行管理中,還要體現在應急處置上,甚至可以說,應急演練更能體現出每位員工能否獨擋一面的真正實力。每年舉行至少兩次應急演練,提高整體的應對水平及熟練程度,注重演練總結分析,對於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措施,通過多次演練,不斷提升應變能力。
(三)設備管理精細化
設備精細化管理強調將設備管理工作做細、做精,以全面提高設備管理水平和工作質量,通過倡導精細管理、精心操作、認真巡檢,從管理網路、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等幾個方面使設備管理逐步向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邁進,以實現設備全壽命周期運行經濟最大化和設備本質安全化。達到由過去的粗放型管理向集約化管理的轉變,由傳統經驗管理向科學化管理的轉變。
精細化管理是落實管理責任,變少數人操心為大家操心,將管理責任具體化、明確化,處處有管理,事事見管理。
1、做好設備「表面工作」,以設備清潔為起點,對設備表面存在的臟、亂、銹、油等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改善現場面貌。
2、以重要設備點檢為抓手,提高重要設備長周期運行時間。做好運行操作人員的巡檢記錄,設備正常運行不僅與維修人員有關,更與運行操作人員有關。重點設備點檢嚴格按照「三定」(定點檢周期、定點檢部位、定點檢標准)要求做好檢查記錄。
3、建立備品備件合理庫存制度,提高備品備件的利用率,優化備品備件存儲管理,完善備品備件管理台賬,按照備品備件的實際使用情況建立合理的儲備。
4、做好壓力容器和行車等特種設備的精細化管理。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培訓持證上崗,按照規范要求做好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運維記錄的管理。
5、進一步加強自控設備和儀表管理,優化完善自控、儀表維護保養記錄,定期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6、按照單體和設備對全廠設備劃分給相應的責任人,變一人操心為大家操心,促使責任人必須要加強學習,對責任設備必須要懂原理、懂結構、懂保養、懂維修。
7、建立設備故障分析,應急搶修和責任追究制度,故障分析、管理考核和計劃執行並重。
8、及時處理現有生產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Ⅶ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通過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
財政、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於設計能力的60%。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量裝置,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
在線監測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在線監測裝置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八條污水處理廠出水口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設計能力大於2萬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並正常運行。第九條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污水水質濃度不得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標准。第十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提標改造。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過標准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舉證的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並且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第十二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並對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暫存池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建設要求。第十三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臭氣外溢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污水處理廠運行記錄和台帳管理制度。第十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實施,並按照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第十六條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進行檢修,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恢復正常運行後,污水處理廠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需要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期間或者停運期間,廢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應當向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第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工作的監督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