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纖維球和核桃殼過濾器作用的區別
核桃殼的主要用來吸抄附過濾水中的油。
纖維素的過濾懸浮物。
特點
1、天然核桃殼經處理後作為濾料,粒徑均勻,多種形態,可供選擇。
2、濾料比重較輕,具有較好的吸附及過濾性能。
纖維球過濾器
1、纖維球濾料先進,效率高。
2、纖維抗腐、無毒、壽命長、比重小、重量輕。
3、濾速快,成本低。
2. 乳化液如何處理
乳化液中主要含有機油和表面活性劑,是用乳化油根據需要用水稀釋再加入乳化劑配製而成的。在機床切削使用的乳化液中為了提高乳化液的防銹性,還加入了亞硝酸鈉等。由於乳化劑都是表面活性劑,當它加入水中,使油與水的界面自由能大大降低,達到最低值,這時油便分散在水中。乳化液可以簡單地認為是油和水所組成的穩定而均勻的膠體物質,其中乳化液中的乳化油為分散相,水為連續相。表面活性劑還產生電離,使油珠液滴帶有電荷,而且還吸附了一層水分子固定著不動,形成水化離子膜,而水中的反離子又吸附再其外表周圍,分為不動的吸附層和可動的擴散層,形成雙電層。這樣使油珠外麵包圍著一層有彈性的、堅固的、帶有同性電荷的水化離子膜,阻止了油珠液滴互相碰撞時可能的結合,使油珠能夠得以長期地穩定在水中,成為白色的乳化液。乳化液廢水其特點是品種繁多,CODcr和含油量濃度高,廢水處理難度大。乳化液廢水及廢油水來源是軋延線乳化液、裁切廠含油廢水,主要含有的污染因子有油脂、乳化液。廢乳化液除具有一般含油廢水的危害外,由於表面活性劑的作用,機械油高度分散在水中,動植物、水生生物更易吸收,而且表面活性劑本身對生物也有害。乳化液廢水處理破乳方法有化學破乳、葯劑電解、活性炭吸附或超濾(或反滲透)、鹽析法、凝聚法、酸化法、復合法等。一般常用的採用鹽析凝聚混合法,水質凈化去除表面活性劑等物質,在乳化液中加入電解質,電解質的離子在乳化液中發生強烈的水化作用即爭水作用,使乳化液中的自由水分子減少了,對油珠產生脫水作用,從而破壞了乳化液油珠的水化層,中和了油珠的電性,破壞了它的雙電層結構,因而油珠失去了穩定性,產生凝聚現象(電解質一般分為二、三價的鈣、鎂、鋁等鹽類)。混合法破乳預處理+微電解+催化氧化+復合生化工藝工藝流程如下:隔油池沉渣池→混合法破乳除油→催化氧化池隔油池→初沉池(氣提污泥) →三級反應池綜合廢水調節池→生化池1→二沉池→生化池2→石英砂過濾→纖維球過濾器→中間水池→終沉池清水池→出水混合法即先投加破乳劑,使乳化液脫穩,再加絮凝劑(聚合硫酸鐵)和助凝劑使之凝聚分離,乳化液廢水的特點和考慮到在去除水中一般性污染物質,確保出水水質達標的同時,兼顧經濟合理和運行管理的科學性,重點考慮污水量少、不連續,油水混合等因素,在處理工藝中考慮物化和生化相結合處理,生化處理作為處理成本比較低的處理工藝應該是較好的選擇,考慮到污水的沖擊負荷和污水處理的要求比較高。好氧+接觸氧化+氣浮組合工藝因乳化液經破乳處理後COD去除率到85%,但廢水中COD含量還是相對較高,對後續生化處理有一定的抑製作用,故先進入厭氧池(UASB),有利於後續生化處理。生化處理系統由好氧活性污泥池、二沉池和接觸氧化池組成。一級好氧活性污泥池中安裝曝氣裝置,池中放置活性污泥,活性污泥在充氧的條件下,以廢水中的有機物為養料,不斷進行新陳代謝,以降解廢水中的有機物。好氧活性污泥池中的廢水中含有大量的活性污泥,因此,在好氧活性污泥池後設計二沉池,廢水在二沉池中進行泥水分離,活性污泥積聚在污泥斗內,通過污泥迴流泵定量迴流至一級好氧活性污泥池中,以增加污泥濃度,提高有機物去除率。二沉池上清液進入二級接觸氧化池,接觸氧化池內設置填料,填料淹沒在廢水中,填料上長滿生物膜,廢水與生物膜接觸過程中,廢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吸附、氧化分解和轉化為新的生物膜,部分原有老化的生物膜脫落,懸浮生長在水中,生物膜自長自落。接觸氧化池出水進入氣浮池進行物化處理,利用溶氣水上浮原理,黏附廢水中的細小懸浮物,上浮到氣浮池表面,由刮渣機定期自動刮入污泥斗內,排入污泥池內進行污泥處理。氣浮池出水進入排放水池,出水即可達標排放。
3. 乳化液廢水怎麼處理
可採用前處理+生化處理的方法。
前處理投加破乳劑(RECY-DAE-01),破除水中乳化物,並回絮凝與聚結廢答水中懸浮物,去除大部分有機物,廢水B/C顯著提升。後續再銜接生化系統可處理即可達標排放。
這就是處理效果
4. iso14001審核注意哪些問題
1、廠房建設期間環保資料: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
2)環境影響報告批復——環保局批復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環保局驗收
4)消防驗收報告——消防部門驗收
2、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與更新:
1)環境因素識別不齊全,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a. 未能充分按生產經營過程的范圍來識別,比如:生產經營范圍包括有銷售,但對銷售過程中的環境因素未識別;
b. 未能按生產工藝流程的順序進行識別,識別環境因素沒有順序,最易導致缺漏;
c. 未考慮到過去發生過的、將來計劃的因素,如:公司擬擴建新廠房,對於擴建廠房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因素未加以識別;
d. 未充分考慮到產品的生命周期來識別,如:產品設計過程中材料的選用,產品報廢後的回收處置。
2)環境因素評價不合理,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存在偏差。
3)環境因素未及時更新,如:
a. 產品的生產工藝發生了變化,但未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b. 產品的材料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c. 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d. 廠房遷移到新址,未及時地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3、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策劃:
1)未能對所有的重要環境因素確定其控制方法/程序;
2)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應規定,如程序文件、作業文件或其他方式。
4、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評審
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識別不充分,特別是地方法規、客戶的要求未識別到位;
2)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進行適用性評審,未能識別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具體的適用條款;
3)未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分發至相關部門、崗位人員;
4)未及時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更新,對已修訂、更新、作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時重新識別、收集、評審。
5、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1)未能充分考慮到重要環境因素來制定環境目標;
2)對已確定的環境目標未規定其具體的指標,部分指標無法測量;
3)對所有的目標、指標未能予以制定對應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的職責不明確、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資金預算;
4)未能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調整、修訂,如公司已遷址、執行的環境標准發生了變化等情況下未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6、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資源:
1)對各崗位職責、許可權中缺少環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2)對關鍵崗位(如:化驗員、機修、清潔工、倉管員、作業員等)未規定其任職能力要求;
3)環保設施的投入不足,如生產污水每天產生120噸,但污水處理站每天的處理能力僅80噸。
7、能力、培訓和意識(人力資源管理):
1)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不足,或能力未能滿足要求,如污水處理站的作業員只會用Ph值試紙進行酸鹼度的測試,對其他指標的化驗不具備能力;
2)全員環境意識培訓不足,或有培訓但缺乏培訓後的考核、培訓效果評價;
3)崗位人員對自己所在的崗位存在的重要環境因素不清楚,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8、信息交流:
1)對重要環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規定;
2)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當外部相關方(社區居民等)對公司有意見需要投訴時,沒有對外公開的投訴電話、信箱或其他方式;
3)對外部相關方的投訴、抱怨未形成記錄,未能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後未及時對相關方進行回復;
4)缺乏內部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內部宣傳、講座、會議等。
9、文件控制:
1)文件未有分發至具體的崗位,特別是關鍵崗位處;
2)文件的適宜性未及時進行評審、更新,如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但未及時對相關文件進行適宜性評審,未及時進行必要的更新;
3)文件的形式不適宜,如MSDS資料為英文版,但現場操作人員對英文的識別能力不足。
10、運行控制:
1)運行控製程序中未明確規定規定的標准,如污水/雜訊/廢氣控製程序中未明確執行的是國家或地方的何標准,何時段,何級別標准;
2)未能將運行控制的要求通報至供方,如化學品供應商、工程分包方等等;
3)現場環境運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
a. 垃圾分類未明確規定,執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險廢物混放的現象;
b. 現場由於機械油的泄漏導致的污染未及時清理、糾正;
c. 環保設施未能提供維護保養的證據;
d. 環保設施的運行不正常,如車間廢氣抽排系統未運行,或有運行,但排氣口處的凈化池無水;
e. 化學品使用、儲存現場未配備MSDS資料;
f. 產生粉塵、碎屑的崗位(如砂磨、鋸床、刨床、車床等工序)對粉塵、碎屑未進行收集,到處飄灑,也未及時清理;
g. 易燃易爆品與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險品未設獨立空間存放;
h. 污水處理站投葯記錄不全,未能掌握投葯的時間、劑量;
i. 廢油、廢液以及其他危險廢物的交接、流轉無記錄,最終處理無危險廢物處理聯單(危險廢物的處理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理,處理時開具統一的處理聯單)。
11、應急准備與響應:
1)未能針對潛在的重要環境因素制定對應的應急計劃,通常包括消防應急預案、化學品泄漏/爆炸應急預案、環保設施失靈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2)有制定應急計劃/預案,但未展開相應的培訓、演練;
3)有進行應急演練,但對演練的效果、應急程序進行評價;
4)應急預案執行後或演練後,未對應急程序進行評審,未及時對應急程序進行修訂。
12、監測和測量:
1)對監測和測量的策劃不足,未確定應進行監測和測量的項目、採取的方法、監測的頻率;
2)未對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執行狀況進行監測和測量;
3)未能提供對日常運行管理過程的監控記錄;
4)未定期進行雜訊、廢氣/粉塵、廢水的監測,應進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監測,一般委託當地環境監測站或其他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
5)自有監測設備未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如雜訊測試儀、污水化驗設備等;
6)污水處理站未能提供對污水監測、化驗的記錄,或有監測但頻率不符合文件規定的要求。
13、合規性評價:
1)未形成「合規性評價控製程序」;
2)未能提供合規性評價的證據,至少一年一次;
3)有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評價,但對其他要求方面未進行合規性評價;
4)合規性評價未能覆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14、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1)發生環境不符合情況時,未及時進行處理(糾正);
2)未識別採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時機;
3)對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糾正措施執行不到位,未能達到再發防止的目的;
4)對潛在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預防措施不適宜,未能達到防止發生的目的;
5)未對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15、內部審核:
1)未對年度內部審核進行策劃,如在文件中規定,或形成年度內審計劃;
2)內審計劃中所列審核內容未能覆蓋所有的審核范圍;
3)內審組成員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審核自己部門的情況;
4)內審計劃中有明確要求審核內容,但檢查表中存在缺漏條款的現象;
5)內審不符合報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糾正措施未能針對原因制定,缺乏針對性;
6)對內審不符合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實施效果未進行驗證、評價;
7)未形成內審報告;
8)有內審報告,但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評價僅體現了不符合、不足之處,對於實現的環境績效未進行評價。
16、記錄控制:
1)記錄無法檢索,無清單,無目錄或其他檢索方式;
2)記錄的保存期限未規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
3)記錄保管不當,發生丟失、破損等現象。
17、管理評審
1)管理評審計劃中評審內容不全,如缺少環境績效的評審、上次管理評審後續措施實施結果、與組織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等等;
2)管理評審輸入信息不足,缺乏相關資料/證據;
3)管理評審輸出未能包含環境方針、目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
4)管理評審報告未能體現對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審結果;
5)管理評審決議事項未明確職責、分工、時限要求;
6)管理評審後續措施的實施情況無記錄,無效果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