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排污水中重金屬含量不能超過多少
小於等於
總汞抄0.05Mmg/l
總鎘0.1mg/l
總鉻0.5mg/l
總鉛1.0mg/l
總銀0.5mg/l
總鎳1.0mg/l
總鈹0.005mg/l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之重金屬指標
以下摘自: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Ⅱ 水中重金屬含量標准
法律分析:水中重金屬含量標准寬早如下:砷:0、01mg/L;鎘:0.005mg/L;鉻:0.05mg/L鉛:0.01mg/L;汞:0.001mg/L硒:0.01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1.0mg/L;硝酸鹽:10mg/L。重金屬是指,密度大於4.5g/cm3的金屬,包括金、銀、銅、鐵、汞、鉛、鎘等,重金屬在人體中累積達到一定程度,會造成慢性中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消大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慎橋雀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Ⅲ 閲嶉噾灞炴帓鏀炬爣鍑嗘渶鏂
2023騫撮噸閲戝睘鎺掓斁鏍囧噯鏄錛
鐢熸椿楗鐢ㄦ按鍗鐢熸爣鍑嗕腑鐮鋒槸姣忓崌0.01姣鍏嬶紝闀夋槸姣忓崌0.005姣鍏嬶紝閾呮槸姣忓崌0.01姣鍏嬶紝奼炴槸姣忓崌0.001姣鍏嬨
鍦拌〃姘寸幆澧冭川閲忔爣鍑嗕腑鐮鋒槸姣忓崌0.01姣鍏嬶紝闀夋槸姣忓崌0.01姣鍏嬶紝閾呮槸姣忓崌0.1姣鍏嬶紝奼炴槸姣忓崌0.001姣鍏嬨
Ⅳ 生活污泥的重金屬含量限量是多少
生活污泥是指城市廢水處理廠處理城市污水後剩餘的有機和無機物質混合物,含有一定的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根據我國的《生活污水世銀磨處理廠污泥利用與排放標准》(GB18918-2002)規定,生活污泥的重金屬含量限量如下:
- 鉛(Pb):200mg/kg;
- 鎘(Cd):50mg/kg;
- 汞(搜斗Hg):5mg/kg;
- 鉻(Cr):300mg/kg;
- 銅(Cu):1500mg/kg;
- 鋅(Zn):5000mg/kg。
此外,標准還規定,其他重金屬元素的含量應當滿足GB 5085中規定的要求。
在生活污泥中,除了重金屬元素,還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和微生物,因此必須按標准進行處理和利用,以確搏喊保不會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