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處理脫硫廢水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處理脫硫廢水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有:
一、處理後的污水不可以直接的進行排放
在處理脫硫廢水時要注意的第一個事項就是,處理過後的脫硫廢水是不能直接的進行排放因為即使是經過處理的脫硫廢水其中的難溶性有機物質雖然有所降低,但是與自然界中存在的自然水源相比脫硫廢水的排出還是會對水源造成污染,從而也就會影響到環境。所以,即使對脫硫廢水進行了處理也需要把它排入專門的生物處理區域內,經過生物的進化之後再進行使用。而這樣做也完美的實現了廢水零排放。
二、注意合理的搭配處理廢水的方式
除此之外,在進行處理脫硫廢水時也需要注意合理的搭配處理廢水的方式,因為只有有意識的注意了處理的方式,才能讓處理的效果達到最佳的狀態。一般來說,處理污水廠家常用的處理方式就是中間處理與循環處理相結合。這兩種方式的有效結合,不僅能夠使得脫硫廢水處理達到最大化,而且也可以減少處理廢水所需要的費用。
因為現今的人們對生態環境的重視,所以對脫硫廢水的排放問題也非常的關注。為了不讓脫硫廢水對環境造成影響,多數的處理污水廠家都會採用城市的污水再生處理反滲透系統處理脫硫廢水所以能夠很好的實現廢水零排放。而在處理的過程中注意這些點則又能夠幫助處理者更加有效的處理脫硫廢水。
2. 脫硫廢水排放標准
脫硫廢水主要是鍋爐煙氣濕法脫硫(石灰石/石膏法)過程中吸收塔的排放水。為了維持脫硫裝置漿液循環系統物質的平衡,防止煙氣中可溶部分即氯濃度超過規定值和保證石膏質量,必須從系統中排放一定量的廢水,廢水主要來自石膏脫水和清洗系統。廢水中含有的雜質主要包括懸浮物、過飽和的亞硫酸鹽、硫酸鹽以及重金屬,其中很多是國家環保標准中要求嚴格控制的第一類污染物。
發電廠脫硫廢水處理的必要性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日益增長,對電力的需求增長加快,作為主要電源供應的燃煤發電機組逐年增加,燃煤量也大大增加,燃煤的區域性和全球性的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因此各火力發電廠均投入煙氣脫硫系統,通過煙氣脫硫技術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由於脫硫工藝採用的是濕法脫硫,產生出大量的廢水,這些廢水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離子,直接外排會造成新的污染,因此必須對廢水處理,以達到合格的排放標准。
鍋爐煙氣濕法脫硫過程產生的廢水來源於吸收塔排放水,為了維持脫硫裝置漿液循環系統物質的平衡,防止煙氣中可溶部分即氯濃度超過規定值和保證石膏質量,必須從系統中排放一定量的廢水,廢水主要來自石膏脫水和清洗系統。廢水中含有的雜質主要包括懸浮物、過飽和的亞硫酸鹽、硫酸鹽以及重金屬,其中很多是國家環保標准中要求嚴格控制的第一類污染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3. 誰知道火力發電廠廢水種類及處理方法
火力發電廠脫硫廢水為含有高濃度懸浮物、高氯根、高鹽、高濃度重金屬廢水,對環境污染性極強,處理難度也較大,也是火力發電廠實現零排放的最大難點。
廢水量太大是導致零排放成本過高的主要原因,這個因素在閉式冷卻循環機組尤為明顯。以閉式循環冷卻機組為例:在目前電廠零排放的路線是將循環冷卻水濃水排出做脫硫工藝用水,而脫硫系統水消耗量非常有限,特別是在發電低峰情況下煙氣不足導致脫硫塔水消耗降低,最後導致循環水排濃無處可排。
火力發電廠廢水處理系統,該廢水處理系統包括循環冷卻塔、脫硫塔、進口與脫硫塔相連的脫硫廢水澄清器:
循環水處理系統,所述循環水處理系統的進口通過管道分別與循環冷卻塔的出口、脫硫廢水澄清器的出口連通,循環水處理系統的產水出口與循環冷卻塔的進口相連,濃縮系統的濃水出口與脫硫塔的進口相連;
脫硫廢水處理系統,所述脫硫廢水處理系統的進口通過管道與脫硫廢水澄清器的出口連通;
產水回收器,所述產水回收器的進口通過管道與循環水處理系統的產水出口連通,產水回收器的出口通過管道連接至電廠生產補水系統。
預處理裝置,所述預處理裝置的進口通過管道分別與循環冷卻塔的出口、脫硫廢水澄清器的出口連通。
4. 脫硫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脫硫廢水主要是鍋爐煙氣濕法脫硫(石灰石/石膏法)過程中吸收塔的排放水。為了維持脫硫裝置漿液循環系統物質的平衡,防止煙氣中可溶部分即氯濃度超過規定值和保證石膏質量,必須從系統中排放一定量的廢水,廢水主要來自石膏脫水和清洗系統。廢水中含有的雜質主要包括懸浮物、過飽和的亞硫酸鹽、硫酸鹽以及重金屬,其中很多是國家環保標准中要求嚴格控制的第一類污染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