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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污水排放標准最新文件

發布時間:2025-01-10 13:15:30

1. 中央電視台法制頻道組啟動「長江行動」,從重慶出發對長江沿岸七省市的污水排放現狀進行監測調查.閱讀地

(1)長江全長6397千米,是世界第三長河,注入東海,A為江蘇,B為湖南,簡稱湘.
(2)武漢地區鐵礦資源豐富,市場廣闊,交通便利,為發展鋼鐵工業提供有利條件.
(3)讀圖,沿江七省市萬元GDP廢水排放量,最高的是重慶市,最低的是上海市.
(4)資料中說明長江的主要污染源是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不達標排放;過度使用化肥、農葯等,這些行為很有可能影響生活、生產安全用水,破壞水生生物生存環境,破壞生態平衡.
故答案為:(1)東;江蘇;湘;(2)鐵礦資源豐富,市場廣闊,交通便利;(3)重慶;上海;(4)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生產過度使用化肥、農葯;影響生活、生產安全用水,破壞水生生物生存環境.

2. 重慶市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城市中工業單位排污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分別執行下列標准:

工業單位排污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造紙、船舶、海洋石油、紡織、肉類、合成氨、鋼鐵、航天、兵器、磷肥、燒鹼行業除外。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准中A標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二級標准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時執行;

三級標准為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業時執行。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註:GB3838是《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內容比較煩瑣,如果樓主還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添加問題補充,以便詳細為你解答。

回答補充:城市污水當然必須由城市管網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規定的限值要求排放,排放區域也就是上面所說到的那幾類區域了。
收費沒有嚴格的標准,要根據各地各廠實際的電費、葯劑費、大修費、維護費、工資福利費、管理費、處理效率以及其他費用來衡定,一般1~10萬m3/d規模的二級處理廠收費標准為0.3~0.8元每立方米污水。不過一般在引用和計算中可以估算為0.5元每立方米。

濾池的主要作用是過濾懸浮物,但是在濾池也有脫氮除磷作用時,也能夠起到脫氮和除磷的作用

3. 重慶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有沒有三級呢

全國除了北京,上海,遼寧,廣東,山東,天津六個地區之外,其餘所有地方都執行GB-8978-1996.

4. 重慶化工園區的相關標准

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重慶市化工園區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以下簡稱《標准》)於近日正式實施。
《標准》設定6項污染物控制指標,較《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增加了總氮,加嚴了COD、石油類、氨氮的控制限值,BOD5和總磷不變。《標准》規定新建化工園區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和新建化工項目自標准發布實施之日執行。
《標准》對現有化工園區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廠設定了兩年過渡期,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現有非化工園區化工企業自返衡2013年1月1日起,廢水排入水域功能不達標的水體,其受納水體出現水域功能不達標後一年內,其不達標指標執行本標准相應限值。虛世模
該《標准》是重慶市第七個強制性地方標准,實施後將對加強我市水污染防治,保障三峽水庫水環境質量,嚴格控制化工差緩園區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防範化工園區水污染事故風險,促進化學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起到積極作用。

5. 重慶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治飲用水源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飲用水源分為集中式飲用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源。城鎮公用自來水廠和企業自備水廠的取水水源為集中式飲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為分散式飲用水源。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綜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設置的監督管理。
海事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源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污染飲用水源的行為。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按照《重慶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規定》,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劃定相應的水域、陸域(以下稱飲用水源保護區),採取特別措施予以保護,保證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主城區內公用自來水廠和服務人口在2萬人以上的企業自備水廠以及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鎮的公用自來水廠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其中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設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第七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設置排污口;
(二)使用劇毒農葯;
(三)使用有毒物捕殺水生生物;
(四)清洗船舶、車輛和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八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五)項所列行為;
(二)新建、擴建污染飲用水源的建設項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三)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污染物;
(四)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五)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貨棧。第九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辦法第八條(一)至(五)項所列行為;
(二)排放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
(三)堆存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四)新設油庫以及與供水無關的碼頭、躉船和錨地;
(五)放養畜禽或從事水產養殖;
(六)機動船舶在湖庫保護區內行駛、作業;
(七)旅遊、游泳和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源水體的活動。第十條 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由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況提出劃定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污水灌溉農田;
(二)利用土壤凈化污水;
(三)施用高殘留或劇毒農葯;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葯等;
(五)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第十二條 本辦法公布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將污水引至保護區外排放。
本辦法施行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堆存的固體廢物,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責令責任單位或有關部門限期清除。
本辦法施行前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和油庫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貨棧,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經營或遷移。

6. 重慶自來水收污水處理費有文件嘛

有政府文件。《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自來水公司(廠、站)受主管部門委託代徵收集中公共供水區域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但單位排放污水已獨立處理、經排水監測部門測量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除外。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費辦公室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量標准按自來水水表標示量核定;沒有裝水表的,按實測排水量核定。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自來水公司(廠、站)受主管部門委託代徵收集中公共供水區域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轄區內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
第七條 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統一使用市財政部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是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運行管理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所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區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繳市排水收費辦公室後上繳市財政,集中用於主城區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運行和管理;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上繳同級財政,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集中後全額上繳市財政,其中20%由市集中統一使用,其餘80%由區縣(自治縣、市)編制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予以返還,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組織予以行政處罰:
(一)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除按規定補繳應征費額外,處應繳費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拒報、謊報排水量的,除按規定補繳拒報、謊報排水量應繳費額外,處應繳費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征費單位和征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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