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環境部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標准
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技術導 則必須對排放口進行規范化整治或規范化建設,並安裝流量計測量流量,同時做好在線監測的基礎工作:1、國家環保總局確定的國控重點污染源;2、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單位(含20 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企業);3 、城市(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包括工業集中地)的污水處理廠;4、日平均排放廢水100噸或化學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業污染源。
一、企業排污口設置:
1、廢氣排放
項目新設置的廢氣處理裝置應根據相關規定排氣筒(設置直徑不小於75mm的采樣口和采樣平台,同時設置設置明顯標志。
2、廢水排放
項目無廢水外排,廠區內設置的雨水排放口,滿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體廢物存儲場
項目須對固體廢物倉庫進行規范化建設,並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防滲、防漏設施。
4、標志牌設置
企業污染物排污口(源),應設置提示式標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設置警告式標志牌。
標志牌設置在排污口(采樣點)附近且醒目處,高度為標志牌上緣離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圍內有建築物的,設平面式標志牌,無建築物的設立式標志牌。
二、企業排污口管理規范:
1、公司生產過程中,公司應如實向環境管理部門申報排污口數量、位置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產生公害)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等情況。
2、本項目的廢水排放實現清污和雨污分流,雨水設清下水排放口。
3、廢氣排氣筒設置便於采樣,附近設置環境保護標志。
4、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在醒目處設置標志牌。
根據環保管理要求,對污染源監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規范化監測的要求;
(2) 污染物監測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報的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標、排放口建檔。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條 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及要求,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指南等執行。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
㈡ 防治陸原污染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入海排污口設置,必須符合什麼
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入海排污口設置必須符合功能區劃、科學論證
㈢ 污水處理廠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說的排污口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需確切答案。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1996年5月20日,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號)
第一章 總 則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㈣ 鄉鎮污水處理站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編寫
根據所排放污水的最終去向(地下水、地下河、地表水體如河流湖泊水庫等)論證排放口設置的可行性,必要時提出可行的措施建議。
㈤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定義,基本資料,設置單位概況及廢污水產排分析,擬納廢污水域概況,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設置影響分析,入河排污口設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風險評價,影響補償方案建議,水資源保護措施,論證結論等。
1、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新、改、擴建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審查工作。
2、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規定: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工作程序應包括資料收集、現場查勘、補充監測、設置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設置影響分析、事故風險評價以及提出水資源保護措施和結論建議等。
3、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技術導則引用標准: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532-2011)
《入河排污量統計技術規程》(SL662-2014)
《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GB/T 12452-2008)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322-2013)
《地表水資源質量評價技術規程》(SL.395-2007)
《地表水資源質量標准》(SL63-1994)
《水域納污能力計算規程》(GB/T 25173-2010)
《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2013)
《水資源評價導則》(SL/T238-1999)
《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計算規范》(SL278-2002)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T 50335-2002>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GB5749-2006)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200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
《漁業水質標准》(GB11607-1989)
《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准》(GB12941-1991)
其它污水排放標准
4、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范圍應在對影響范圍和敏感點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其影響范圍和程度確定。
可能受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的主要水域、相關區域和其影響范圍內的第三方取、用
水戶原則上應納入論證范圍。
3、論證工作的基礎單元為水功能區,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區和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
水功能區,是論證的重點區域;涉及魚類產卵場等生態敏感點的,論證范圍可不限於上述水功能區。
未劃分水功能區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響范圍內的水域都應為論證范圍。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應繪制入河排污口設置位置和論證范圍示意圖(採用AUTO-CAD軟體繪制),並圖示建設項目、水域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斷面和重要水功能區與水生態保護區域。
5、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水平年的確定盡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或區域水資源規劃等有關規劃水平年相協調。
現狀水平年應選取最近具有代表性的年份,並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料條件確定。規劃水平年應主要考慮建設項目的建設計劃,以項目建成排污年作為近期規劃水平年。對於需要擴建的項目,以規劃確定的建成年作為遠期規劃水平年。
6、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工作等級由各分類指標等級的最高級別確定,分類等級由地區水資源與水生態狀況、水資源利用狀況、水域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類型、廢污水排放量等分類指標的最高級別確定。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分類分級指標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