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業污泥中 重金屬汞,鎳,鉛,砷,銅,鋅,總鉻的排放標准分別是多少啊急急急急急急!
表1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 污 染 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1 總汞 0.005 0.01
2 烷基回汞 不得檢答出 不得檢出
3 總鎘 0.05 0.1
4 總鉻 0.5 1.5
5 六價鉻 0.2 0.5
6 總砷 0.1 0.5
7 總鉛 0.2 1.0
8 總鎳 0.5 1.0
9 苯並(a)芘 0.00003 0.00003
10 總鈹(按Be計) 0.005 0.005
11 總銀(按Ag計) 0.5 0.5
12 總α放射性 1Bq/L 1Bq/L
13 總β放射性 10Bq/L 10Bq/L
② 電鍍廢水含鎳離子如何處理到表三以下
電鍍廢水中主要的污染物質為重金屬,比如鎳、鋅、銅、鉻等,合理、全面地處理重金屬污染物是保證電鍍廢水穩定達標的重要因素之一。
首先,針對常見的電鍍含鎳廢水,如果只是電鍍鎳,而非化學鍍,那麼在含鎳廢水中,鎳是離子態形式,只需要用氫氧化鈉進行調節pH,再通過PAC混凝,PAM絮凝沉澱,即可去除電鍍鎳。
但在摻雜了前處理水的電鍍廢水或者在化學鎳廢水中,會存在絡合劑,如果只是加鹼調節,鎳離子是無法沉澱的,用量為鎳離子的5-7倍。這時需要加入除鎳劑M2進行螯合沉澱處理,通過與鎳離子生成不溶性螯合物而把鎳離子濃度降低,達到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由於除鎳劑M2能夠與任何形態的鎳離子生成不溶於水的螯合沉澱,將廢水中的總鎳含量處理至0.1mg/L以下,解決了傳統化學方法中的弊端。
再次,針對其他重金屬廢水,如含鉻廢水、含銅廢水、含鋅鎳廢水等,這時即可採用重捕劑M1去除,HMC-M1第三代重捕劑分子結構復雜,螯合能力強,官能團表面電荷多,能夠與含有絡合劑的重金屬廢水生成不溶性的螯合沉澱,從而使重金屬達標排放。
③ 排污水中重金屬含量不能超過多少
小於等於
總汞抄0.05Mmg/l
總鎘0.1mg/l
總鉻0.5mg/l
總鉛1.0mg/l
總銀0.5mg/l
總鎳1.0mg/l
總鈹0.005mg/l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之重金屬指標
以下摘自: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④ 污水除鎳的問題。
首先,含鎳廢水是分流的,鎳是貴金屬,當污水中鎳的含量較高時可以考慮離子回回收,可答以採用特種樹脂交換;
其次, 含鎳廢水與其他廢水混排,這種條件下用混凝沉澱(建議採用斜管沉澱,水量小時可以採用成套設備)的方法,排除的污泥外賣,出水在過多介質過濾器和精密過濾器,一般能達到表三的標准。
⑤ 哪些是環境污染的第一類污染物
第一類污染物在環境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們包括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並(a)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等13種物質。這些物質在環境中具有極大破壞力,因此必須嚴格控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規定,第一類污染物必須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以確保其濃度達到標准要求。這不區分行業、排放方式和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
電鍍企業(含電鍍專業園區)在處理一類污染物時,需按照《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准》(DB44/1597-2015)進行分類收集和單獨處理。這意味著總鎳、總鉻、總銀等污染物需設立獨立的車間排放口。
當某企業排污許可證上規定了總鎳的車間排放口標准數值為0.5mg/L,但總排放口未明確總鎳執行的標准和數值時,若在總排放口對廢水中的總鎳進行采樣,是否符合「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的規定?在廢水總排放口采樣監測的總鎳濃度為0.7mg/L是否屬超標排放?答案在於遵循《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准》(DB 44/1597-2015)中明確的總鉻、六價鉻、總鎳、總鎘、總銀、總鉛、總汞等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在法定邊界外環境排放廢水時,總鎳濃度不得超過相應排放限值。
對於不同生產車間產生的含有同一種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水,是否可以合並收集並由同一套廢水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後再進入本項目廠區污水處理站綜合處理?答案在於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4.2.1.1的規定,即第一類污染物必須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含第一類廢水監測達標是否可以不經設備處理,僅在車間排出口設置取樣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排污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證規定、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採取污染防治設施或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防止污染的設施應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且排污單位需在規定位置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並設置標志牌,確保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去向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