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包括:
1、每張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約為200-1000L;
2、未經處理的原污水中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
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
醫療廢水的處理目前通常有兩大類:
1、預處理;
2、深度處理。
預處理一般為過濾、沉澱、消毒等簡單處理工藝,處理一般達到納管標准;深度處理即為預處理加上生化處理,處理一般達到國家的排放標准。常見的普通曝氣法、氧化溝法、A/B法、A2/O法屬於前者,生物轉盤、接觸氧化法屬於後者。小規模醫療廢水生化處理常用工藝有:A/O工藝,MBR工藝,SBR工藝,CASS工藝。醫療廢水一體化設備多採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處理為主,只是MBR工藝在污水的末端處理上增加一套膜處理系統,使廢水的出水水質更好更穩定。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污水排放要求;
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3、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6、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Ⅱ 有關醫院污水處理問題,以下敘述哪條錯誤( )
【答案】:C
參見《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4.8.8醫院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處理後的水質,按排放條件應符合現行的《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4.8.9醫院污水處理流程應根據污水性質、排放條件等因素確定,當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的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下水道時,宜採用一級處理;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或海域時,應採用二級處理。4.8.10醫院污水處理構造物與病房、醫療室、住宅等之間應設置衛生防護隔離帶。4.8.11傳染病房的污水經消毒後方可與普通病房污水進行合並處理。
Ⅲ 醫院污水處理操作規程
1. 醫院污水來源及成分:醫院污水主要包含診療室、病房、化驗室、手術室、洗衣房、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食堂、宿舍等區域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為有機物、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目前,醫院污水僅經過格柵除渣和消毒處理後排放,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劑,雖然余氯和細菌學指標能夠達標,但有機物未被有效去除。
2. 污水處理工藝選擇:鑒於醫院污水處理廠佔地面積有限,且水中含有一定量消毒劑的特點,醫院決定採用具有高有機負荷、佔地少、適應性強的曝氣生物濾池工藝。曝氣生物濾池的特點包括:高有機負荷、生物量大、抗沖擊能力強、具有生物降解與過濾雙重功能、無需二沉池、氧利用率高以及運行穩定可靠。
3. 消毒方法:醫院污水處理常用的消毒方法包括:
- 次氯酸鈉法:次氯酸鈉溶於水生成次氯酸根離子,用於消毒殺菌。但次氯酸鈉不穩定,受光照或潮濕條件易分解,消毒能力有限。
- 液氯法:液氯在水中能迅速產生次氯酸根離子。該方法消毒能力強,價格相對便宜,但液氯為強刺激性有毒氣體,需專用存儲設備。
- 二氧化氯法:二氧化氯是一種強氧化劑,能殺滅多種微生物。但二氧化氯溶於水後,部分轉變為次氯酸根離子和亞氯酸根離子,可能對紅細胞有損害,影響碘吸收,並可能導致血液膽固醇升高。因此,通常採用前兩種消毒方法。
4. 污水處理原則:
- 全過程式控制制: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全過程進行控制。
- 減量化:在污水和污物源頭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實現清污分流。
- 就地處理:醫院內必須就地處理污水,防止運輸過程中的污染和危害。
- 分類指導: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進行分類指導。
- 達標與風險控制結合:確保污水達標排放,同時加強風險控制。
- 生態安全: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消毒副產物和余氯,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Ⅳ 醫院污水處理項目是歸衛生局管還是環保局管理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由衛生、環保、住建等部門共同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4)醫院污水管理考試擴展閱讀:
醫院廢物處理不當行為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Ⅳ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范和標准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范和標準是為了規范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醫院污水污染環境,預防疾病傳播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准。本標准規定了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總體要求、工藝流程及技術參數、設備及材料、檢測與過程式控制制、輔助設施設計、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的技術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