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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能不能抵押

發布時間:2025-04-10 19:44:21

1.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什麼東東有啥用

關於規范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幾點建議 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 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鑒外地成功的經驗,對原有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進行改革,開始建設新模式的投融資平台,在運作過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資空間。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運作(一)新平台建設的出發點。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資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搶抓此次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發揮國有資本對市場資源配置的引導作用,激活政府資源的資本屬性,盤活存量國有資產,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籌資渠道多樣化、投資決策科學化、投資管理規范化、經營運作市場化,建立制度完善、運作規范的投融資體系和融資、投資、建設、管理、償債一體化的良性循環機制,實現投融資由部門各自負責向政府集中主導轉變、由行政決策向市場選擇轉變、由政府舉債向資本運作轉變、由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由無償投入向有償回報轉變。(二)新平台的主要職能。一是統一化的政府融資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通過整合政府優質資源,利用市場化手段,通過多種渠道為政府募集資金,以落實重大項目的配套資金、補充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實現政府的投資引導意圖。二是市場化的國資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國有公司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場化手段對下屬公司以及劃入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整合調整,推動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實現國有資本有序進退,推進優質資產向優勢企業集中、向價值鏈的高端集中、向產業鏈的關鍵環節延伸,實現國有資產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的目標。三是政策性的產業投資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政府的產業投資平台,代表政府出資,根據地方產業政策進行產業投資,一方面可以開拓投資資金來源,順利實現政策意圖;另一方面採用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管理,有利於提高投資效率。四是先導性的創業引導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政府先導性的創業引導平台,將發揮政府資金的種子資本作用,以國有資本先期投入引導戰略投資者參與重大項目建設,更好地利用股權、基金等市場化手段與其他機構進行資金合作,通過資本經營服務、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成長,發展一批與區域核心產業關聯度高、市場前景廣闊、經濟效益好、技術含量高的新項目、新企業。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效應評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地方政府強化宏觀調控能力,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平台,對充分發揮地方政府投融資所具有的政策性效應和誘導效應,促進經濟增長及經濟結構調整,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由於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時就處於一種軟約束機制下,且財務信息不透明,隨著債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及還債高峰期的臨近,其債務風險堪憂。(一)政府性融資面臨著現實的法律風險。目前新平台項目貸款的擔保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政府承諾、財政兜底的財政承諾模式,「打捆貸款」最具代表性。從法律規定上分析,「打捆貸款」的財政承諾方式實質就是一種特殊的「保證擔保」,而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很顯然,「打捆貸款」不屬於國家機關可以成為保證人的范圍,其以財政承諾的方式還款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之嫌,銀行很難拿著協議上法院打官司。二是權利抵押擔保模式,「土地轉讓收益權質押」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平台公司擬質押的土地轉讓收益權,雖然可以認為是一種債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但並不具有確定性,也就是說該質押標的沒有特定化,僅是一種未來的可能的債權,而且這種未來的可能的債權的形成也將是分批次的,不符合《擔保法》關於擔保標的確定性的規定。一旦質押標的缺失,平台公司不能按期還款,銀行貸款將出現擔保「真空」,而且還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保障貸款的收回。(二)原有平台公司的遺留債務可能成為「懸案」。由於新融資平台不僅是在通過對原有平台進行重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同時還把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存量國有資產清理打捆,並入平台公司作為重新向銀行融資的抵押擔保物,這種資產組合上的重新洗牌,使得曾經以這些平台公司和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借款人、並以其所屬資產作為抵押物、至今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舊帳更加變得撲朔迷離。而且對於這樣一種操作,銀行方面卻並不知情。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急於建立新型融資平台,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想甩掉歷史債務的嫌疑。(三)對負債規模缺乏總體控制下的銀行信貸風險積聚。地方政府組建新型融資平台的出發點就是擴大平台公司的融資能力,為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籌措盡可能多的投資資金,在目前融資渠道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也同時青睞政府性項目的情況下,往往是只要銀行方面肯放,平台公司就敢於借,地方政府甚至出台一些獎勵政策,積極鼓勵銀行加大對平台公司的信貸投入,而作為投資出資人,對於平台公司的總體負債規模控制在一個什麼樣的水平,地方政府並沒有進行系統全面的安排。另一方面,目前地方投融資平台的融資狀況很不透明,對於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台的資本金、信貸資金的運用、總體負債狀況和償還能力並不完全清楚,銀行處於相對弱勢地位,這使得銀行對流入平台公司的信貸資金難以實施有效的風險監控。(四)政府的長效償債機制與平台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缺失。目前一屆政府的任期是5年,而以政府為背景的平台公司向銀行的融資貸款都是中長期貸款,期限均在3年以上,這部分貸款的還本付息壓力往往不由本屆政府承擔,在建立長期有效的償債機制上,本屆政府因為沒有壓力而缺乏動力,在沒有法定的政府負債額度的約束下,財政承諾式的償還責任對地方政府來說是標準的「軟約束」。另外,對於這些平台公司完成投融資的歷史使命後或者經營出現困難時,如何處置貸款抵押擔保物,如何兌現對銀行債權的承諾,地方政府也很少從長遠考慮去建立相應的市場退出機制。三、對進一步規范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建議(一)深化地方政府投融資體系改革。從地方政府投融資的現狀看,首要的任務是進一步改革投融資體制,培植政府投資主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社會投資增長機制,運用多種融資手段,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型投融資體制。其次是完善投融資政策,嚴格界定政府投資范圍,使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完善科學決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資決策咨詢評估制度,實現政府投資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第三,加強投資監督管理,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權力制衡機制,加強項目跟蹤協調管理,完善稽查制度。(二)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債務管理模式。要建立「負債有度、總債有數、用債有方、償債有錢、管債有規、舉債有責」的科學、規范、合理及切實可行的債務管理模式。一是適度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上級政府和中介機構對地方政府舉債能力進行科學評估,並提供相應信用保證,將政府性債務控制在地方財力可承受的范圍之內。二是嚴格控制銀行貸款行為,可將銀行融資行為限於有效儲備建設土地為目的的土地抵押中短期貸款,減少不可處置的國有資產抵押貸款。三是立法建立償債長效機制。既要將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償還本息等計劃納入預算控制,建立政府償債基金和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又要本著「誰借誰還誰受益」及「誰審批、誰擔保、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起借用還相統一、責權利相結合的債務償還機制,嚴格確定償債單位,確保落實償債資金來源。(三)妥善處理政府性項目貸款遺留問題。要從樹立新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新信用形象的角度出發,切實處理原有平台公司拖欠銀行貸款的問題,把「借新賬」建立在「還舊賬」的基礎之上。一是要全面清理政府性債務。積極開展對政府性債務的清理工作,全面核實債權債務關系、時間、數額及用途、期限、利率、償還情況等,從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落實債權債務主體。二是明確舊債處置的相關政策。本著「誰舉債、誰負責」和「誰受益,誰償還」的原則,進行舊債處置。三是安排財政專項還貸資金,制定遺留問題貸款本息還款計劃,逐步償還不良貸款本息。四是完善相關貸款手續,做到抵押、擔保合法有效,切實保障銀行債權,增強金融機構信貸投入信心。(四)積極探索嘗試多種直接融資方式。要穩步推進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方式實現多樣化,有效緩解銀行信貸投放的壓力。包括發行債券融資,如市政債券、企業債券等;嘗試資產證券化融資,引導國有優質資產通過上市實現直接融資,扶持融資平台公司控股、參股公司上市,提升融資平台公司的直接融資能力;推進市政公用事業產業化,將城市公用事業所有權、經營權和養護管理進行有效剝離,吸引各種社會資金直接投資建設和經營;推行項目融資,對一些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如橋梁、水廠、污水處理廠等,可採取BOT、TOT、PPP等方式,籌措建設資金。(五)銀行要積極掌握平台公司財務信息有效監控信貸風險。銀行既不能因為把貸款投向政府融資平台能提高銀行的經營利潤,而降低現有的嚴格的貸款審查標准,也不能因懼怕風險望而卻步。要針對政府融資平台項目貸款模式的貸款主體、擔保方式的多樣性和特殊性,充分參與到項目評審當中去,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各種貸款方式予以深層次的理論剖析,有效規避貸款風險。同時,要求平台公司將資金回籠賬戶或者收益賬戶為貸款設立質押擔保,以確保對該賬戶項下的資金有優先受償權;其次,要建立銀行監管賬戶,確保貸款資金能做到「專款專用」,防止被挪作他用;第三,要嘗試逐步建立一套完備的政府背景類貸款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分析和預測,對已發放貸款項目未來現金流量的變化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對貸款使用實行全程跟蹤和嚴密監控,對挪用貸款的平台公司採取必要的信貸制裁措施。

2. 污水處理廠資產能不能抵押

可以抵押,但如涉及國有資產的,需經國資委等主管部門審批。

3.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第一類是與基本居住有關的各種公用管線以及設施,包括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網路、供暖、雨水處理、污水處理等,這些設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滿足;

第二類是與家庭生活需求有關的各種公共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設施,這些設施是對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滿足。

2、公用設施能否抵押?

公用建築面積包括應分攤公用建築面積和不分攤公用建築面積,大堂、設備層、技術轉換層屬於公用建築面積,無論是否已分攤在業主的購房面積中,都不能單獨辦證。

小區會所能否辦證,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相關約定及是否分攤面積等依據予以確定。

房地產抵押的前提是應具有《房地產證》,如小區會所已單獨辦理《房地產證》,可抵押;但大堂、設備層不能單獨辦證,因此不能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區,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居住區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區。

本規定所稱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是指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能滿足居住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務的設施總稱,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設施和行政管理設施、服務設施、福利設施、公園及市政公用設施等。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具體類別按照本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標准確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居住區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登記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4. 污水處理中,AB工藝的A段污泥問題

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探索實踐在我國僅有兩三年的時間,有許多認識、政策和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問題尚未解決,嚴重製約著市場化的發展進程。若這些問題得不到較好解決,市場化方式仍不可能對促進我國實現「十五」環保計劃目標發揮實質性作用。
污水處理市場化中的問題

(一)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偏差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的今天,人們對政府與市場在經濟活動中的正確定位問題已經有了比較清楚的認識,但對二者在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領域中的定位問題,仍缺乏正確理解。目前,在城市污水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領域,關於這一問題的認識偏差主要表現為兩個極端。

(1)受計劃經濟思想的束縛和對「公共物品」理論的片面理解,認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營不宜進行市場化,過分強調政府對提供設施的責任,不積極創造有利於市場化的政策環境。同時,由於原有體制下環保設施運行質量不高,污染治理效果不好,潛移默化地使環境保護無經濟效益的片面認知逐漸成為人們的固有意識。

(2)沒有全面和深入地認識清楚市場機制的實質和風險,片面誇大市場化的作用。與第一種認識偏差相反,一些人被少數成功的市場化案例和媒體報道上的渲染所迷惑,認為市場化方式是發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主要辦法,有的甚至將BOT項目誤解為不是由政府和居民而是由投資者最後承擔項目成本,有誤導政府不發揮主導作用的危險。

(二)現有政策不能滿足市場化需要

1999年以來,我國就污水和垃圾收費、水價改革、產業化發展和外商投資目錄等方面問題,以部門通知和意見的形式發布了6項指導性政策文件。但這些文件尚無法滿足市場化形勢的要求:

(1)污水處理收費較低,運營經費得不到保障。良好的收費體系是市場化方式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提條件,它既是[url= ]企業向銀行或通過其它渠道融資的抵押,又是[url= ]企業盈利的保障。目前,大部分城市都已建立了污水收費制度,但標准較低,在0.1~0.5元/噸之間(少數城市提高到0.6元/m3左右)。譬如在河南,許多城市的污水處理費最低的僅為0.05元/噸,高的也不過0.3元/噸,湖南的污水處理收費基本上維持在0.2元/噸,西部少數地區甚至尚未開征該費用。而實際城市排水處理成本要高出很多,包括折舊和還貸一般在1元/噸左右。現今較為合理的收費標準是江蘇省1.1~1.2元/噸,然而這種狀況在大部分城市是無法達到的。所以,如果沒有政府財政補貼,許多城市的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對民營企業缺乏吸引力。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出於對居民承受能力的考慮外,主要是一些城市政府和居民對收費制度的認識跟不上,相關政策的權威不夠,實施力度不大,收費政策對不交費者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等因素。

(2)現有有關市場化和產業化的政策僅為部門指導意見,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政策的權威性和力度不夠,特別是當遇到諸如解決企業化改制中的人員安置和實行扶持產業化發展的稅收優惠等深層次的問題時,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有畏難情緒,迴避問題,拖延市場化的發展進程。

(3)現有政策只是框架性的指導政策,對一些關鍵問題如企業改制和優惠政策,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實施方法,也沒有明確地方政府實施的許可權,給地方政府落實相關政策帶來了較大困難,往往造成有政策無作為的局面。

(三)地方政府應用市場化能力不足

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許多地方政府對如何運作BOT、TOT等市場化模式缺乏知識。其結果出現兩種不正常現象,一個項目需要很長的准備階段,甚至幾年談不成一個項目,要麼匆忙上陣,談成的項目在價格、回報率、監管等關鍵問題上出現很多失誤。其中的相關問題具體表現在:

(1)目前專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工作的是市政管理部門(或城建部門)和環保部門,但既沒有明確的職責授權,也沒有同時具備兩個領域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力資源。許多污水處理設施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現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抑制和疏導。

(2)在企業化改革中,改革後的一些企業一般也都進行了清產核資,也按要求設了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等,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沒有什麼實質性的變化:產權單一,機制沒有完全創新,只在經營上減少了一些政府部門的干預,但還未能完全實現政企分開;取消了財政補貼,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業加強經營管理的積極性,但還不能使企業徹底改善經營,改善管理水平。

(3)在運作BOT和TOT等市場化項目時,遇到了誰來代表政府與民營企業簽約的現實問題。按照現有環保法律,城市人民政府具有建設和組織建設環境基礎設施的法定職責,但並沒有授權其可以融通社會資本。而且,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政府不能從事經營性活動,禁止地方政府與企業簽訂商業合同,或為企業提供擔保。這樣一來,與民營企業合作的政府法人並不存在。目前,已有的BOT項目合同,有的是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有的是與政府主管部門下屬的公司簽訂的。在一些案例中,企業對合同的合法性和依賴度,主要取決於對政府領導的信任,而不是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

(4)一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有隸屬多家管理的現象,涉及水利局、公用事業局、建委、市政管理局等部門,造成政府多門,責任不清,管理混亂的局面。例如,河南省安陽市,全市三家污水處理廠竟分別隸屬三家單位管理。

(四)污水處理行業尚不成熟

我國環保產業發展缺少總體規劃的指導,處於相對盲目的發展狀態。在污水處理行業中,尚未形成專營的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企業規模相對較小,且多是兼營企業,重點裝備的配置、專業工程承包、專業化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能力還嚴重不足,無法達到規模效益,技術開發能力弱,而且服務領域較窄,服務水平不高。目前,環保設施運營資格認證僅僅是自願認證,一些專業公司即使沒有資格證書依然可以從事商業承包運營。正因為如此,才使一些不成熟的技術,甚至一些偽劣技術充斥環保市場,一些「皮包公司」在市場上招搖撞騙。

此外,由於大批的進口設備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經過幾年的運轉後,設備陸續會出現大小不等的損壞,特別是索賠期後的維修和正常的大修。這就需要有專業技能的技術人員來進行,回請國外的專家來維修,維修成本將會大幅度增高實在難以接受,要使進口設備能夠維持正常運轉,必須培養對進口設備維修保養的國內專業人員,使其掌握維修技能達到進口設備的維修標准。有了維修的專業人才還得有充足的備品配件,特別是一些將要淘汰的設備被引進中國,備品配件國外也不會再生產了,就需要國內自行測繪、加工製造,只有這樣才能使進口設備發揮出它的作用,否則設備的損壞,配件的缺乏會影響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

5. 自來水收費權如何評估

收費權擔保貸款已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擔保融資手段。本文根據現行立法中的規定分析了目前可質押的收費權類型,並分析了質押價值評估中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賬戶質押之間的差異。

一、收費權的類型

收費權一般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現實經濟生活中收費權的種類很多,如就行業劃分,有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等;如就收費機構的性質劃分,有工商、技術監督、計生、公安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有公立醫院、學校、自來水廠、供電局、電視台等公共服務機關的事業性收費,還有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醫院、民營高校等企業經營性收費。這些收費權還可以進行細分,如公路收費權可以分為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電力收費權可分為發電企業向電網收費的收費權和電網向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收費的收費權;如高校的收費權,可分為學費、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權。

二、銀行對可質押收費權的確定

當前經濟活動中的各種收費權利並不是都能作為質押標的對貸款進行擔保,為此需要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認真、謹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財產價值,即權利人擁有收費權權利以後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轉讓性。質權是擔保物權,其含義是債權人(銀行)能利用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因此,質押的收費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第三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費權要有明確的權利人主體,並具有標明權屬的權利憑證。
第四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收費權為權利人所控制,不是隨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專門的權利登記機構,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登記公示,使質押權利人取得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以上五項條件的收費權,才能夠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使債權人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達到質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是符合這些條件的收費權。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對通行車輛收取通行費,扣除運營成本後,能夠獲得利潤。這表明高速公路收費權具有財產價值。根據《公路法》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對過路車輛的收費文件就是收費權的權利憑證。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收費權的,因此在經營期限內,這種收費權是穩定的,政府不得隨意收回。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為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由此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屬於可質押收費權。因此在高速公路經營投資建設中,可由高速公路經營公司與政府簽訂經營合同後,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然後將收費權質押給銀行,獲得貸款並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設。對於高速公路收費權的質押,銀行可控性較強。

三、收費權質押的立法現狀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股票與知識產權之後,還包括「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2000年)第97條補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處理。」明確了這些不動產收費權可以出質。《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了公路收費權可以質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國家計委、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規定了農村電網經營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可以其電費收益權設質。《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條明確可以逐步開展供水、供熱、公交、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費權質押貸款。《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發布)規定了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銀行貸款。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中,其第223條列舉了包括債權(含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等七種可以質押的權利之後,還在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收費權質押與其質押價值評估中的相關問題

1、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
收費權雖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為基礎來設定的,但收費權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發生分離,即可以單獨進行轉讓。一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自來水廠),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設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進行流轉的,因此其實物資產的抵押不適宜作為其建設融資的擔保工具,而只能採用其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融資。
但另一些不動產,如高校自建的學生公寓、電力公司自建的發電站,其固定資產屬於企業(或單位),是可以抵押的。為此,貸款銀行應該注意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務方將收費權質押給甲銀行,將實物資產抵押給乙銀行;二是以收費權價值加實物資產評估價值之和作為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情況都將架空或者虛增收費權能夠擔保的價值,將導致貸款風險。
2、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質押。該辦法還規定了質押的應收賬款中包括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質押價值評估中,不能將收費權的質押與收費權作為債權時的應收賬款質押混為一談。收費權只是一種收費資格,沒有特定的債務人,是一種向不特定人取得未來債權的權利。因此在需要處置已經質押的收費權時,無法追索到應交納費用的具體對應的債務人。而作為債權的收費權具有交納費用的特定債務人(合同約定),在處置質押的收費權應收賬款時,可以追索具體的應交納費用的債務人。
此外,收費權的評估價值是收費權權利人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扣除各項運營成本、稅金後獲得的年凈現金流的折現值。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規定,應收賬款的價值是債權金額(即應收賬款的總金額,不扣除債權人為此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3、收費權質押與收費賬戶質押
一些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同時,輔以設立「專用收費賬戶」以控制貸款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在其《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單位需在開發銀行開立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出質人需要將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全部或按貸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在貸款到期日、每季結息日前10日內,專用賬戶中應備有足夠的資金用以償還當期貸款本息,開發銀行有權在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因此我們應該區分:質押的客體究竟是收費權還是收費帳戶。收費權質押並不等於收費帳戶的質押,並不能使貸款銀行直接控制貸款單位(收費權權利人)實際收取的費用。貸款銀行的收費權質押重在控制未來收費所產生的價值,而貸款銀行的收費賬戶質押重在控制現實已經收取的費用,其更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

6. 公共設施用地能否抵押,有誰能夠告訴我嗎

市市政基礎設施是建設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是城市發展的基礎,是持續地保障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關鍵性的設施。它主要由交通、給水、排水、燃氣、環衛、供電、通信、防災等各項工程系統構成。 但是對於具體項目就說法不一,摘錄幾種說法。 (一)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城市機動車進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分隔帶、街道標牌、道路兩側邊詢、道路綠化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及其設施:城市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人行天橋及橋涵的其它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溝、排水泵房、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它附屬設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綠地等照明設施。 (五)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城市垃圾填埋處理場。 (六)城市的其他市政設施。 二、西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車場、標志、標牌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橋梁、涵洞、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防洪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處理設施,明渠、暗渠、泵站、積沙井、檢查井、城市防洪堤岸、河壩、防洪牆、排澇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園、公共綠地等處的照明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前款第二、四項所稱「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供水、電力、郵政、電信、廣播電視、消防等其他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建設部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89號]: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四、某市市政設施包括雨水管網系統、污水管網系統和市政道路工程;公用設施包括給水系統工程、電力系統工程、燃氣系統工程、通訊系統工程和電視廣播工程;公共建築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育文化用房和衛生民政用房等;環境建設包括綠化環境建設和垃圾收集處理等。 五、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 報價評審試行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梁、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路燈、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7. 求污水處理廠環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趕緊幫忙解決一下。。急急急!!!

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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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污水處理廠能不能抵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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