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於20張床位以下且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污水
原文:來4.1.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自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就是要經過消毒就行了。不用遵循表1和表2的排放要求,但有以下要求:4.1.4-4.1.6。
此外,地方的標准可能更嚴格一些。
禁止向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一、二類海域 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 使總余氯小於0.5mg/L
B. 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1.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註: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 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C. 醫療機構廢水排放標准gb184
法律分析:
醫療污水是指醫院(綜合醫院、專業病院及其它類型醫院)向自然環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質除一般生活污水外,還含有化學物質、放射性廢水和病原體。因此,讓哪必須經過處理後才能排放,特別是肝炎等傳染病病房排出來的污水,須經消毒殺菌後才可排放。近兩年各類診所(骨科、肛腸、內科、口腔等診所)排污情況被廣泛關注,有可能被嚴格要求執行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銷滑咐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本標准適用於醫療機構污水、虧純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後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
D. 醫療廢水排放標准gb18466-2005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岩沖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弊基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後的排放管理。
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准和本標准表5、表 6所列分析方法標准及規范所含條文在本標准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標 準的條文,與本標准同效。當上述標准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HJ/T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檢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醫療機構 medicalorganization
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
3.2 醫療機構污水 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澱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3.4 廢氣 wastegas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4. 技術內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4.1.1 傳 染 病 和 結 核 病 醫 療 機 構 污 水 排 放 一 律 執 行 表 1的 規 定 。
4.1.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 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 2的規 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 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E. 醫療機構廢水排放標准gb184是什麼
法律分析:醫院污水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排入GB 3838類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類海域的綜合醫院的污水,處理後達到一級標准:糞大腸菌群數低於500/L,總余氯低於0.5 mg/L。醫院污水排放標準是2019年公布的感染病學名詞。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F.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包括:
1、每張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約為200-1000L;
2、未經處理的原污水中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
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
醫療廢水的處理目前通常有兩大類:
1、預處理;
2、深度處理。
預處理一般為過濾、沉澱、消毒等簡單處理工藝,處理一般達到納管標准;深度處理即為預處理加上生化處理,處理一般達到國家的排放標准。常見的普通曝氣法、氧化溝法、A/B法、A2/O法屬於前者,生物轉盤、接觸氧化法屬於後者。小規模醫療廢水生化處理常用工藝有:A/O工藝,MBR工藝,SBR工藝,CASS工藝。醫療廢水一體化設備多採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處理為主,只是MBR工藝在污水的末端處理上增加一套膜處理系統,使廢水的出水水質更好更穩定。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污水排放要求;
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3、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6、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