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排水管網
排水管網包括雨水管網、污水管網以及合流管網。
解釋如下:
排水管網的主要類型
1. 雨水管網:主要用於收集並排放雨水,防止城市內澇。這些管網通常設計有收集口,將雨水引導至處理設施或排放到水體。
2. 污水管網:專門用於收集和輸送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這些管網將污水運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確保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
3. 合流管網:在某些地區,尤其是老舊城區,可能同時存在雨水和污水混合的排水系統,稱為合流制排水系統。這種系統通常正在逐步被分離制的雨水、污水管網所取代,以提高排水效率和環境保護。
排水管網的構成和功能
排水管網通常由管道、檢查井、出水口等組成。管道負責收集和輸送水,檢查井用於清理和維護管道,而出水口則將收集的水排入河流或其他處理設施。這些管網在城市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確保城市的水環境健康,減少洪水風險,並保護公共健康。
不同類型管網的應用與特點
不同類型的排水管網根據所在地的氣候、地形、土地利用情況等因素進行設計。例如,雨水管網在山區和平原地區的設計會有所不同,而污水管網則需要考慮污水的處理效率和成本。合流管網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是一種經濟的解決方案,但長期來看,分離制的雨水、污水管網更為高效且環保。因此,選擇合適的排水管網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
2.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 污水管網採用合流制城市,降雨量在多少污水處理廠可停運
具體這種要求我沒聽說過,一般都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例如出水水質,曝氣池內污容泥的活性等等,當出水水質不達標時,或者曝氣池污泥上浮等問題出現時就說明污水廠已經不能再繼續接納了。一般情況下如果能維持運行是不會停運的。通常的做法就是開啟溢流口,污水不經過處理廠直接排入受納水體,一些水廠為了維持操作穩定,下雨後就不再接受合流制管線的污水了。
另外降雨量大不一定就影響運行,因為降雨時間可能還會長呢,一般來說影響運行的應該是降雨強度,短時間段內的暴雨(也就是高強度降雨)對污水廠的沖擊更大。但是一般特大暴雨的峰值不會持續太久,會逐漸回落的。
所以總體上是根據,污水廠管理經驗和實際運行情況決定的,是不接受管線里的水,而不是停運。
4. 澧水污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190e250100053h.html
http://bbs.rednet.cn/thread-24070594-1-1.html
轉自網路
澧水河污染防治對策何在?
來源 中國環境報第2版 2010-06-17 16:19:04
湖南省張家界城區段昌蠢肆澧水河污染近期受到公眾廣泛關注。昔日清澈見底的澧水河為何變成了污水橫流、生活垃圾到處漂浮的病河?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應找出澧水河受到污染的根本原因,再對策下葯,拿出切合實際的解決辦法來。
截流壩影響河流生態城市環保設施建設滯後
澧水河之所以受到污染,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是各級截流壩對河流水生態的影響不容忽視。僅張家界市城區就有木龍灘、紅壁岩兩座截流壩,上游更多。這些截流壩雖有防洪發電、增加城市水面景觀等功能,但對河流水生態的影響是巨大的,不僅減緩了水體流速,降低了水體自凈能力,而且對水生態和水生物的生境造成阻隔,河流原生態被人為隔離化、破碎化。「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今後澧水河污染防治,不能不檔缺重視庫型河流生態極其脆弱這個重要而又敏感的現實問題。
二是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據調查,澧水河的主要污染源是城市生活類污染源,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與區域產業結構相關,澧水流域(包括張家界市城區)工業很少,而城市生活及旅遊服務等第三產業排放的污水、垃圾量較大。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污水處理廠、沿河污水管網等一批城市環境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力度有所加大,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一,城市排水未能實現雨污分流,雨水與污水混排,一並進入城市截污干管,不僅導致截污管容量不足、垃圾泥沙淤積堵塞、污水溢流直排澧水,而且影響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和處理效果。市城區要全面實行雨污分流是不太現實的,但澧水河城區段幾條支流千萬不能並入截污管。其二,目前城市截污干管納污范圍有限,還有相當一部分城市生活污水直排澧水河。擴大污水管網覆蓋范圍,是城市建設必須同步規劃的一項長期任務。其三,小街小巷環衛設施相當欠缺,尤其是老城區澧水河沿岸一帶,人口和建築密度高,巷道狹窄,垃圾清運困難,環衛設施多未覆蓋,局部地帶甚至空白,生活垃圾亂堆濫倒,對澧水河的污染相當嚴重。
三是部分市民環境意識淡薄,尤其是澧水北岸老城區一帶部分居民和企事業單位長期亂排污水、濫倒垃圾。有關部門應該加大環境公德意識、法律意識宣傳教育,加大打擊和懲處力度。
抓好岸線控制加強污水管網建設
過去,我們在城市建設中對生態資源價值關注不夠,索取得多,保護得少。如今回過頭來反思,如果不把澧水河治理好,即使經濟發展得再快,市政建設搞得再好,也是功不抵過。「亡羊補牢,猶未晚矣」。筆者認為從現在起,我們應當抓好以下工作,以切實解決澧水河的污染問題。
一是切實抓好岸線控制。河岸帶是河流風景的第一層景觀界面,其功能主要是生境廊道、護岸緩沖和遊憩審美。保護河岸帶景觀的自然性,就是保護河流風景的本色、特色。目前,澧水河岸帶很多地方被密集建(構)築物占據,不僅對河流景觀造成嚴重破壞,而且因缺失必要的護岸緩沖地帶,居民生活污水、垃圾亂排濫倒,對河流水質造成很大污染。因此,要下大決心拆遷,騰出空地,進行河流生態景觀恢復。河岸帶恢復要重點把握好3個問題:一是河岸帶寬度控制要科學合理,要綜合各方面因素進行科學論證,一般不應低於50米;二是綠地率要適當提高,河流景觀方顯生機與活力;三是污水管網和環衛設施必須配套,堅決防止污水、垃圾入河。
二是加強污水管網建設。澧水河屬於中型河流,但季節流量的差異性較大,除了洪水期,全年大部分時間的流量較小,加之庫型河流下泄量往往受到人為控制,水體污染的自凈能力很低。城區污水必須嚴加控制,禁止排入河流水體,否則,水質污染及其隨時間推移而產生的污染累積效應,將導致嚴重的水域功能退化。國內滇池、太湖、淮河等一些湖泊河流的污染問題,因當初污染源頭疏於控制,大量污水注入湖、河,污染日積月累,現在水質恢復相當困難,即使花費大量資金進行治理,收效也不盡如人意。因此,必須切實加強城區污水管網建設,爭取將城區絕大部分污水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做到達標排放。
當前污水管網建設要特別注耐轎意兩個問題:第一,雨污分流。城市排水很難全面實行雨污分流制,但澧水河城區段的幾條支流無事溪、仙人溪、東門溪、陳家溪等,均不能進入污水管網,這比較容易做到。如果不實行雨污分流制,污水管網將不堪重負,污水處理廠也將難以正常運轉。第二,加快城市建成區污水管網的延伸覆蓋。據調查統計,目前真正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污水量僅佔全城污水總量的五成左右,原因不是污水處理廠沒有處理能力,而是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滯後。澧水河兩岸的截污干管要延伸和改造完善,無事溪、仙人溪、東門溪、陳家溪兩岸截污管也要配套建設。
三是綜合整治污水、垃圾污染。澧水河污染防治的根本措施是配套完善截污干管、環衛設施和污水處理廠等環境基礎設施,但這些措施還有待在城市建設發展中逐步加以落實。當務之急,要採取得力措施解決一些緊迫的現實污染問題。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由當地政府牽頭,環保、建設、城管、環衛、水利等部門共同參與,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行動,整治重點部位是污染問題最為突出的東門溪、西門溪兩岸及澧水北岸。凡是沒有污水達標處理設施、垃圾收集中轉設施以及排污口不規范的企事業單位,一律限期整改;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排污企業一律關停;沿河、沿溪要合理設置垃圾收集中轉設施,並及時清運至城市垃圾處理廠,要配齊衛生保潔員,不留衛生死角;對亂排污水、濫倒垃圾的要嚴處重罰。其次,對東門溪進行雨污分流。東門溪兩岸要鋪設污水管,接納沿途城市污水,溪水要撇流,不能進入沿河截污干管。再次,東、西門溪大量淤塞垃圾要徹底打撈清理,消除污染隱患。
四是慎重決策水上休閑娛樂項目。紅壁岩電站下閘蓄水後,城市景觀水面陡增。誠然,澧水之美要讓人欣賞,澧水的旅遊、休閑、娛樂功能不能忽視。但是,澧水河的生態與景觀價值在於持續、真實、永久地保持其自然屬性.現在有的單位和部門已盯上水上娛樂休閑項目的巨大商機。如果這類項目不加以科學、合理規劃,可能會造成嚴重污染和生態破壞。
5. 1996年融安洪水產生了什麼影響
融安洪水破壞城鄉的自來水管網系統、下水道系統、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堆肥場等,洪水中的細菌、病毒、原蟲、寄生蟲等微生物和原生動物也會隨著洪水的傳播而擴散,這些病原體可以造成輕微的腹瀉症狀,也可以造成嚴重的痢疾、傳染性肝炎等嚴重的疾病。
洪水過後,往往會造成水質糞便污染指示菌升高和胃腸道症狀病例的上升。洪水過後周邊環境中會存在多種有害微生物。
洪水中的有害微生物在環境中消除一般需要2-3個月的時間,包括溫度、濕度、pH、土壤結構、陽光照射等在內的環境因素都會影響微生物在環境中的存活和持續時間,微生物自身的特性和對環境條件的敏感度也會產生影響,如痢疾志賀菌在土壤中可存活9-12天,隱孢子卵囊可存活數月,孢子真菌和芽孢桿菌可存活數年。
洪水過後微生物對人的健康危害與接觸途徑和敏感人群有關。融安托幼機構、養老院、療養機構、學校、醫院等生活環境中的草地、露天植被需要重點關注,露天廣場、公共廁所的衛生也應加強管理。
(5)城區洪水過後污水管網隱患擴展閱讀:
洪水災情
長江洪水1998年汛期,長江上游先後出現8次洪峰並與中下游洪水遭遇,形成了全流域型大洪水。
6月12~27日,受暴雨影響,鄱陽湖水系暴發洪水,撫河、信江、昌江水位先後超過歷史最高水位;洞庭湖水系的資水、沅江和湘江也發生了洪水。兩湖洪水匯入長江,致使長江中下游幹流監利以下水位迅速上漲,從6月24日起相繼超過警戒水位。
6月28日至7月20日,主要雨區移至長江上游。7月2日宜昌出現第一次洪峰,流量為54500立方米每秒。監利、武穴、九江等水文站水位於7月4日超過歷史最高水位。7月18日宜昌出現第二次洪峰,流量為55900立方米每秒。在此期間,由於洞庭湖水系和鄱陽湖水系的來水不大,長江中下游幹流水位一度回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