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 餐飲含油污水排放相關法規條例有哪些
一.法規要求
1.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4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居民住宅樓的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北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
5、餐飲項目:
(1) 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設立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3) 爐灶必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也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
(4) 必須設置收集處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的高度應高於周圍20米內的居民建築;
(5) 安裝空調器、排風裝置產生雜訊和熱污染的,應採取措施進行防治;空調器、排風裝置不得設置在居民窗戶附近,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兩側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運營過程中產生雜訊的須採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標准;
(6) 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後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應將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隨著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西城區第三產業的比例不斷加大,餐飲業數量逐年增多,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漸增大。為進一步加強對餐飲業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市場化,杜絕地溝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線堵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日前,西城區市政管委與區環保局聯合向駐區單位發出《關於加強治理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駐區餐飲業和單位食堂:1、自覺遵守環保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2、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企業對分離出的油污進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時進行整改。
區市政管委、環保局將按有關法規要求對餐飲業和單位食堂進行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餐飲企業依法進行處罰,並記入西城區企業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統,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明確了餐飲業的環保要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須遵守以下規定:
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應委託污染治理專業運營單位維護運行;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煙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生活和工作環境。
草案同時提出,凡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本市水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推進污水再生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以及與水污染防治相關的水資源管理和再生水利用等相關活動。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本市水污染防治堅持城鄉統籌,實行流域管理,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堅持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相結合,推進污水資源化,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堅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削減污染物的同時補充生態環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環境質量,恢復和保護水體生態功能。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並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建立與水環境保護工作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採取有效的對策和措施,提高水環境質量。
街道辦事處根據所在區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轄區內有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本市市、區、鄉鎮(街道)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第六條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區水務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保護和再生水利用進行管理,負責污水處理和河道綜合整治等方面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監督員,協助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條本市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水環境保護目標制定考核評價指標,將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定期公示考核結果。第八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本市水環境質量目標及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嚴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對標准進行評估並適時修訂。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的特點和水污染防治的需求,採取措施,加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再生水利用、水生態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示範推廣,提高水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寬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的渠道,並對在水環境保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污染防治規劃與監督管理第十二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提出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功能區劃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水務、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在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中制定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依法報國務院備案。
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結合水資源開發利用等專業規劃,編制潮白河、北運河、永定河、大清河、薊運河流域綜合整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地下水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結合環境承載力和農產品保障的要求,編制農業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畜禽、水產養殖及農業種植的規模、結構和布局等內容,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流域綜合整治規劃、地下水保護規劃、農業水污染防治規劃及其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水環境保護目標考核依據。
4. 水的資源
有可能,
北京市水資源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
一、北京市水資源
(一)北京市水資源概況
1.北京人均水資源佔有量
北京市地處海河流域,是一座人口密集,水資源短缺的特大城市,人均水資源佔有量約285立方米,只有全國人均水資源佔有量的七分之一;世界人均水資源佔有量的三十分之一。在世界1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首都及主要城市中北京的人均水資源佔有量居百位之後。遠遠低於國際公認的人均一千立方米的下限。而且人口、資源與環境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水污染狀況相當嚴峻。
2.北京的水資源
北京市的水資源由入境地表水、境內地表水和地下水組成,地表水和地下水主要靠降雨補給。北京市平均年降水量為64O毫米左右,一般乾旱年景的降水量在500毫米以下特別乾旱的年份在30O毫米以下。北京的湖泊都很小,水量有限;所以地表水主要來自河水和人工修建的水庫。北京境內有大小河流100多條,分屬永定河、北運河、潮白河、大清河和薊運河五大河系,總長27O0公里,同屬海河水系。北京在平水年可利用的水資源為47.6億立方。隨著改革開放和城市的發展,北京發生了巨大變化,城市用水量大幅度增加。
3.北京的地下水源
北京有豐富的地下水資源,以往玉泉山泉水涌流,清河及蓮花河一帶也有不少自流井。北京的地下水主要接受山區河谷潛流補給,同時還接受大氣降水及河水入滲。因此,北京一直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的增加,長期超量開采地下水的結果致使地下水位下降、水的硬度升高地面下沉,東郊已出現1000平方公里的漏斗區。近年來,北京開展地表水和地下水聯合調度、雨洪利用,地下水回灌、調控利用等措施,使地下水位的下降趨勢初步得到了控制,為改善水環境,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奠定了基礎。
4.北京的城市生活水源
北京市區的自來水供應量為245萬立方米/日,其中有7座自來水廠利用地下水作為水源,有2座利用地表水作為水源,其供水能力約各佔50%。密雲、懷柔水厙是供應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來源。密雲水庫是一座特大型水庫,上游流域面積為1.58萬平方公里,庫區總面積224平方公里,總庫容43.75億立方米, 相應水面面積約188平方公里。由於北京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人口迅速增加,而作為主要飲用水源的地下水因過量開采,水位逐年下降。
(二)北京市水資源現狀
有計算表明,目前北京水資源儲量為18.27億立方米,外地入境水資源19.15億立方米,合計北京水資源總量為年37.42億立方米,人均擁有366.8立方米/年,僅佔全國平均值的13.8%,在世界120個國家的首都中居百位之後。由於北京地下近似閉合流域,其地下出入境水量為零。北京地表水出境水量經多年觀測約占年降水總量的14.28%,即為14.38億立方,各種損耗為3.32億立方米,因此北京水資源為實際可用水量僅為19.72億立方米。所以北京是一座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
二、北京市水資源開發利用存在問題及原因
水資源開發利用,是水資源使用價值得以實現的前提,也是水資源價值增值過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該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否則就會出現各種問題。目前,北京市水資源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水資源供需矛盾加劇
北京市人均佔有水資源量為400m3,占我國人均水資源量的1/6,佔全世界人均水資源量的1/25,在130多個國家首都中名列百位之後。在五六十年代,北京水資源供需沒有多大矛盾,七十年代以後,缺水成為北京嚴重問題之一。分析其原因,主要是:①人口增加,經濟發展,水資源需水量增加。②入境水量減少。上述兩種因素的相互作用與疊加,使北京水資源供需矛盾加劇。隨著時間的推進,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資源的需求進一步增加,水資源供需矛盾更加尖銳。
2.地下水嚴重超采
北京市地下水平均補給量為37.80億m3/年,地下水可開采量約為24.5億m3年。由於種種原因,補給水並不能全部作為可利用水量。當開采量大於可開采量時,會引起一系列的水文地質環境問題。北京市地下水嚴重超采引起的主要問題是:①地面沉降。主要分布在城區的東部和東北部,八里庄--大郊亭一帶,沉降幅度最大。②水井供水衰減或報廢。③水質發生變化,由於地下水資源超采。加上近年來污水、垃圾處理不能同步於增加量,致使地下水污染呈現逐年加重的趨勢。
3.水質污染嚴重
水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水質是重要的指標之一,水資源量、質的協調統一是水資源充分發揮效益不可缺少的條件。在監測的80條河段中,受污染的河段51條,長度1100km,占監測河流長度的50.8%,其中重度污染11段,占監測長度的10.1%,嚴重污染21條段,占監測總長度的16.6%。水質污染主要集中於城郊區。據有關專家估算,北京市由於水污染所造成的工農業經濟損失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加上間接損失達3%。
4.污水資源化程度不高
污水是被污染、使用價值不高的水資源,污水資源化是指污水處理後變成可供用水部門使用的合格水源。實現污水資源化,是緩解北京水資源緊缺、防治水污染的一條重要途徑,是當前水源建設中一項勢在必行的緊迫任務,也是改善首都環境、建設清潔美麗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務。污水資源的利用,雖然解決了部分農業用水的緊缺局面,也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產品質量下降等。
5.缺乏完善的水資源價格體系
水資源價格,是對水資源進行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前提,是水資源供給與需求的調節器。合理的水資源價格體系才能統籌兼顧,科學有效地配置各種水資源,整體上發揮水資源的效益。目前,北京尚未健全完善的水資源價格體系,致使水資源經濟管理未能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三、解決北京市水資源問題的對策
水在城市發展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城市生存的首要條件。目前,北京市的地下、地表水的承受能力已到極限,怎樣解決北京的水資源,已是關繫到首都發展命運的重大問題。所以必須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來解決目前北京市水資源的這些問題。
1.立足自身挖潛,緩解水資源緊缺狀況
北京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影響和制約首都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據水資源供需分析,2005年全市將缺水7.94至16.5億立方米,2010年將缺水11.82至19.96億立方米。水資源狀況十分嚴峻。從根本上解決首都水資源緊缺,需要中央決策南水北調引水進京,但遠水解不了近渴。因此,必須立足於當地水資源的深度開發和優化配置以及上游水資源的保護和改善,通過自身挖潛,緩解水資源緊缺。
2.狠抓節約用水,以節水支持社會經濟發展
必須把節約用水當作根本性措施來抓,把北京建設成為節水型城市。一是調整北京的工業結構布局,使高新技術產業成為首都經濟發展的主導。二是科學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建設節水灌溉工程。三是加強城鎮生活用水的管理。四是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居民生活用水定額,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改進。
3.開發新水源,實行水資源聯合調度
重點要抓好污水處理回用和深度開發雨洪。本市目前污水集中處理率僅22%,要多方籌措資金,盡早完成規劃中的30多座污水處理廠,提高污水處理率,同時要搞好配水專用管線和改造使用回水的配套設施。在調度上,豐水年優先安排利用地表水,後安排使用地下水;優先利用調節能力小的水庫水源,後使用調節能力大的水庫水源。在供水方面,首先保證生活用水、菜田用水,其次安排工業用水和城市環境用水,最後安排農業用水和地下水回灌。
4.調整水價,逐步建立合理的水價體系
必須改革水價,建立具有首都特點的水價體系。水價改革要有利於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配置;有利於保護水源,防止水污染;有利於供水企業正常發展並進入市場。供水價格應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
5.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水資源統一管理
要從根本上理順水資源管理體制,強化政府的管理職能。水務局對防洪、水資源供需平衡和水生態環境,包括防洪、蓄水、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水資源保護、污水處理及其處理回用等諸多方面,實行城鄉統一管理和監督。水務局要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不直接進行水的經營和水企業的管理,而是通過政策法規的制定實施對水企業監督管理。
6.制定、完善水法規,為水資源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要修訂和完善《北京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北京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北京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並且嚴格依照這些規章制度解決北京水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