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02裡面的cod是多少
這個標准里沒有復對COD做出規定
1、根制據國外的相關標准,也沒有對COD做出限制,雜用水水質來源主要是市政污水處理廠處理完之後的水,水質來源對COD已經做出完整的處理過程,剩餘的COD基本為難降解的
2、在限定了濁度、BOD、溶解氧之後,雜用水COD對環境的影響已經可以由上述代替
Ⅱ 不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雜用水水質標准》的規定,還可以回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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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為什麼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雜用水和景觀水水質標准裡面都沒有提到COD
誰說沒有???COD要求小於50mg/l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項 目 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版 洗車,掃除
濁度,度權 10 5
溶解性固體,mg/L 1200 1000
懸浮性固體,mg/L 10 5
色度,度 30 30
臭 無不快感覺 無不快感覺
pH值 6.5~9.0 6.5~9.0
BOD5,mg/L 10 10
CODcr,mg/L 50 50
氨氮(以N計),mg/L 20 1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450
氯化物,mg/L 350 300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1.0 0.5
鐵,mg/L 0.4 0.4
錳,mg/L 0.1 0.1
游離余氯,mg/L 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
總大腸菌群,個/L 3 3
Ⅳ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為什麼有兩個標准號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 18920-2002
本標準是在CJ/T48-1999《生活雜用水水質內標准》基礎上制定的。本標准主容要變化如下:
(1)用水類別增加消防及建築施工雜用水;
(2)水質項目增加溶解氧,刪除了氯化物、總硬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
(3)水質類別由2個增加到5個;
(4)水質指標值進行了相應調整。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時廢止。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提出。
本標准由建設部給水排水產品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由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張懷宇、李樹苑、楊文進、張小平、魏桂珍、張賜承
Ⅳ 某城市污水處理廠,擬採用傳統活性污泥法微生物處理主體工藝進行污水處理,出水達到市政雜用水水質標准
進水--粗格柵---提升水泵---細格柵---沉砂池---一沉池(氧化溝的可沒有)--污泥法(現在多為氧化溝)內--二沉池--(消毒容)出水。基本都是這樣,區別在於污泥法採取的工藝不同,有的是SBR,CASS、活性污泥、接觸氧化等等。
一般來說,工藝處理功能分為三步:
預處理(一級處理,物理處理):主要是指去除大粒徑的物質也去除部分的有機物質,比如樹葉,水中的塑料袋,沙粒等,一般使用格柵間(粗,和細的),沉砂池,沉澱池。
二級處理(主體工藝):去除有機物的主體工藝,使用的工藝多,比如傳統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流化床法等。後面要接上二沉池,這個當然要根據主體工藝來確定。
三級處理(深度處理):有些主體工藝去除氮磷效果不是太好,需要再串聯工藝,是氮磷達標排放,最後排放之前要進行消毒,這步是必須的,選用的方法根據經濟條件而定,包括了加氯消毒,臭氧消毒,紫外消毒。
Ⅵ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哪個更嚴
你的定義有誤。國家沒有一個「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所以,這個跟污水綜合排回放標准沒有答可比性。
另外,污水排放標准並不是只有一個,而是根據不同污水性質、不同的排放水體,有不同的標准。比如說生活污水排放標准,工業廢水排放標准、印染工業廢水排放標准、食品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而每一種排放標准,有分為排放到一級水域標准、二級水域標准和三級水域標准……
Ⅶ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採用什麼工藝
這個標准里沒有對COD做出規定 1、根據國外的相關標准,也沒有對COD做出限制,雜用水水質回來源主要是市答政污水處理廠處理完之後的水,水質來源對COD已經做出完整的處理過程,剩餘的COD基本為難降解的
Ⅷ 污水經過處理凈化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指標可以沖刷廁所洗車等用途的水叫做。A上水B中水C下水
污水經過處理凈化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指標可以沖刷廁所洗車等用途的水叫做B中水
Ⅸ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水水質標准》里的「城市污水」怎麼定義,可以是工業污水嗎。
理論來上可以的,再生後需自滿足GB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水水質標准》。但處理過的水,自用肯定是沒問題的,市政單位用做灌溉、灑水其他用途是否使用仍需協調,一般情況下可能市政單位會出於心理因素不會採用。
Ⅹ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為什麼有兩個標准號,CJ25.1-89和CJ/T48-1999,裡面的內容又是一樣的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來 城市雜用水水質源
GB/T 18920-2002
本標準是在CJ/T48-1999《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基礎上制定的。本標准主要變化如下:
(1)用水類別增加消防及建築施工雜用水;
(2)水質項目增加溶解氧,刪除了氯化物、總硬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
(3)水質類別由2個增加到5個;
(4)水質指標值進行了相應調整。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時廢止。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提出。
本標准由建設部給水排水產品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由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張懷宇、李樹苑、楊文進、張小平、魏桂珍、張賜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