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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家關於中水回用的政策

發布時間:2020-12-14 21:29:40

① 中水回用的市場前景國家有哪些扶持政策

1、中水回用是覺得大的發展趨勢.有了大趨勢。。
2、你想從事這方面的事業,首先要專掌握技術。因為目前國屬內的污水排放基礎,基本都差不多了,但是在排放水,在處理回用的話,技術種類比較多。簡單過濾超濾膜技術(MBR、中空纖維膜的、管式超濾膜)RO 和NF 技術。這看你擅長那一個領域,並且還有競爭優勢。
3、你也可以先從某個領域或者針對一個行業,我推薦,垃圾滲濾液,生活污水類的處理工程,這樣你可以先積累經驗。個人意見,希望能幫到你

② 污水處理廠或中水回用有什麼政策

污水處理廠現在國家大力支持,中水回用是國家要求節約水資源的,很多小區都開始建設中水回用工程,沒發現嗎

③ 污泥處置補貼的具體政策

污泥處置補貼的具體政策:
1、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
2、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安全處理處置。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採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
3、國家鼓勵採用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鼓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研發適合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的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4、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污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宜相對集中設置,鼓勵將若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集中處理處置。
5、污泥填埋。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污泥,可採用填埋處置。國家將逐步限制未經無機化處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污泥填埋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的規定;填埋前的污泥需進行穩定化處理;橫向剪切強度應大於25kN/m2;填埋場應有沼氣利用系統,滲濾液能達標排放。
污泥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採用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等處理方式。 污泥熱干化。採用污泥熱干化工藝應與利用余熱相結合,鼓勵利用污泥厭氧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熱能、垃圾和污泥焚燒余熱、發電廠余熱或其他余熱作為污泥干化處理的熱源;不宜採用優質一次能源作為主要干化熱源;要嚴格防範熱干化可能產生的安全事故。
污泥焚燒。經濟較為發達的大中城市,可採用污泥焚燒工藝。鼓勵採用干化焚燒的聯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熱能利用效率;鼓勵污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廠合建;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污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
污泥焚燒的煙氣應進行處理,並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等有關規定。污泥焚燒的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運輸。鼓勵對符合要求的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飛灰需經鑒別後妥善處置。
地方人民政府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處理費應包括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成本;通過污水處理費、財政補貼等途徑落實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營。
各級政府應加大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對於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和設備,按規定給予財政和稅收優惠;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④ 企業中水回用是否有政策補貼,如果有該向哪個國家部門申請

企業廢水回收利用有利於環保,這也是國家提倡的並且強制性要求的,國家在這方面加大了財政補貼力度,企業可向環境監察部門申請這項補貼

⑤ 現代城市規劃體系結構及其特徵

第一篇 總論

前 言
1.0.1.1 為適應 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賦予城市人民政府的職權,對經國務院 年批準的 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修編,形成《 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2010)》送審稿。建設部對送審稿審查工作於2000年10月完成,並將《 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2010)》及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待批。由於在此期間(2000年6月) 市的行政區劃發生了變化, 撤市設區劃入 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要求,原上報的 市城市總體規劃暫緩批復,待調整後重新報批。根據2001年11月建設部來文(建規函〔2001〕351號)要求,對 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相應調整,形成本次規劃成果。
1.0.1.2 本次調整重點是因行政區劃的變化而帶來城市整體空間結構、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調整,並補充 兩個新區的內容。
1.0.1.3 本次調整工作是在《 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2010)》送審稿的基礎上,結合《 城市建設總體戰略概念規劃綱要》、《 片區發展規劃》和《 片區發展規劃》,採用分層次編制的工作方法,將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分為總論和組團規劃兩個層次進行。
1.0.1.4 本次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12月);
2、《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9屆86次〔1990〕27號);
3、《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 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
4、《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若干決定》( 市委、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
5、《 市十五年基本實現現代化總體發展方案(1990-2005年)》( 市人民政府,1993年6月);
6、《 市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整治保護規劃》( 市城市規劃局、 地理研究所、 師范學院地理系,1991年11月);
7、《 市市域規劃(1989-2010年)》( 市城市規劃局、 大學地理系);
9、《 市國土總體規劃》( 市計劃委員會,1991年);
11、《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九個五年計劃及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 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
12、《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穗府11屆76次〔2001〕8號);
13、《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 市人民政府,2001年4月);
14、《 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2000年5月);
15、《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10)〉的決議》(2004年5月);

第一章 城市發展戰略目標

1.1.1.1 城市發展戰略目標。
1.1.1.2 城市規劃戰略目標。

第二章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1.2.1 在 區域中的地位

1.2.2 城市化水平預測

1.2.3 市域城鎮空間布局

1.2.4 城鎮職能分工及規模等級

第三章 規劃區范圍、期限、城市性質與規模

1.3.1 規劃區范圍

1.3.2 規劃期限

1.3.3 城市性質

1.3.4 城市規模

第四章 城市空間布局

1.4.1 城市空間發展策略
1.4.1.1 城市發展的主要方向。
1.4.1.2 城市空間發展的基本策略。

1.4.2 城市空間結構

第五章 綜合交通規劃

1.5.1 交通發展戰略
1.5.1.1 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發展的總體目標。
1.5.1.2 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發展的具體目標。

1.5.2 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的重點發展政策
1.5.2.1 機場
1.5.2.2 港口。
1.5.2.3 鐵路
1.5.2.4 城市快速軌道
1.5.2.5 城市道路。
1.5.2.6 物流中心。
1.5.2.7 客流中心。
1.5.2.8 智能交通。
1.5.2.9 其他交通設施。

1.5.3 交通發展的政策
1.5.3.1

1.5.4 城市道路系統總體規劃
1.5.4.1 城市道路系統是由主骨架道路系統與基礎性道路系統組成。
1.5.4.2 主骨架道路系統是城市的骨架,主要為城市長距離、快速的對內、對外交通出行服務,解決出入境或過境交通,城市組團間跨區交通,組團內交通出行需要。基本組成要素為:高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幹道。
1.5.4.3 基礎性道路系統是城市的次一級網路,主要為城市中、短距離、內部交通出行服務,實現點與點之間的可達性。基本組成要素為:主幹道,次幹道、支路。
1.5.4.4 城市道路主骨架網路狀結構總體上呈環形放射加方格網狀,三大組團的主骨架道路系統總體布局為:

1.5.5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總體規劃
1.5.5.1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由地鐵、輕軌、市郊鐵路、城際快速軌道交通及其他有軌交通組成。
1.5.5.2 軌道交通線網由 市城市軌道交通線路、 城際軌道交通線路和利用國鐵提供市郊列車服務的三類線路組成,參見表1.5.5.2。線網總長747公里,其中城市軌道線640公里,城際軌道線( 段)40公里,市郊列車線67公里;車站總數350座,其中換乘站61座,城市軌道線車站18座,市郊列車線車站18座。線網基本構架由「交通疏導型」和「交通引導型」兩類線路構成,形成既向心又交織的軌道交通系統,並有良好的輻射能力。至2010年, 將建成地鐵一號線、二號線、三號線、四號線、五號線、六號線、七號線、八號線及十四號線的全線或部分線路,線路總長度255公里。
1.5.5.3 軌道交通線網將使中心城區與片區中心之間的交通時間基本控制在30分鍾以內,與佛山、東莞等周邊地區交通時間基本控制在1小時內。
1.5.5.4 規劃的車輛段及綜合基地如下:
表1.5.5.2 軌道交通線路一覽表
編 號 線路簡稱 路 由 長 度 站點數 性 質
一號線 18.5km 16 城市線
二號線 32.0km 25 城市線
三號線 84.5km 30 城市線
四號線 67.0km 23 城市線
五號線 41.0km 30 城市線
六號線 36.9km 20 城市線
七號線 33.5km 16 城市線
八號線 34.5km 28 城市線
九號線 79.0km 34 城市線
十號線 30.5km 11 城市線
十一號A線 25.5km 23 城市線
十一號B線 16.0km 7 城市線
十二號線 53.0km 22 城市線
十三號線 28.5km 10 城市線
十四號線 60km 19 城市線
---- 67.0km 18 市郊鐵路線
---- 17.4km 10 城際線
---- 11.1km 6 城際線
---- 11.5km 2 城際線
匯總 747.4 350

第六章 城市生態環境

1.6.1 城市生態建設目標
1.6.1.1 建構與城市建設體系相平衡的自然生態體系,形成城鄉生態安全格局,實現城鄉生態良性循環,形成城市與自然的共生關系,保障、促進、引導城市可持續發展,為把 建設成最適宜創業發展和生活居住的山水型生態城市創造條件。
1.6.1.2 實施「青山綠地」工程,完善城區園林綠化系統和交通綠化走廊。到2005年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6.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10平方米;2010年綠化覆蓋率不少於4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5平方米。
1.6.1.3 實施「藍天碧水」工程,構築融通城鄉生態格局的「水網」。強化河湖水網自然水環境建設,以珠江和河網水道為脈絡,完善城鄉生態格局。強化珠江前後航道的景觀規劃和建設。抓緊市內河涌的綜合治理,充分展現 嶺南水鄉的風貌。各類河、涌堤岸河床要採用合理的開發、整治和保護模式,充分保護和維育河道的自然生態功能。保護飲用水源,開展中水回用,實現對水資源的高效集約利用。
1.6.1.4 全面治理水環境、大氣、噪音污染,基本形成各環境功能區分區明確的城市空間布局,城市環境質量全面達到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的標准。
1.6.1.5 落實環境影響評價篇章中提出的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消除規劃實施的潛在消極環境影響。
1.6.1.6 根據《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我市嚴格保護區面積為 平方公里,控制性保護利用區為 3平方公里,引導性開發建設區為 平方公里。

1.6.2 生態空間布局規劃
1.6.2.1 以 市景觀生態系統的安全格局為基礎,構築兩道「綠色生態走廊」,打通縱貫南北的「生態通道」,保護三個「城市綠心」,建立各組團間的「生態隔離帶」,建構多層次、多功能、立體化、網路式的生態結構體系,形成山水型生態城市的基本構架。
1.6.2.2 「綠色生態走廊」:以 北部、 西北部生態源為核心,由源間聯接及源間輻射道聯系,形成橫貫 北部的「生態走廊」;以 區東部生態源為核心,沿 路西北段與規劃的珠三角外環之間的生態隔離帶向東延伸至 、 山林地區,構建 中部的「 綠色生態走廊」。
1.6.2.3 「南北生態通道」:由 西北部生態源、 區東部生態源及其源間聯接、南北向輻射道共同組成「北部生態通道」;以 區北部及 生態源為核心,與其南北向輻射道及南部水網生態隔離帶共同組成「南部生態通道」。
1.6.2.4 「城市綠心」:以 山風景名勝區、 區果樹保護區、 水網密集區作為城市綠心。
1.6.2.5 「生態隔離帶」:在各生態源周邊緩沖區、自然河流通道外圍及農田開敞區域建立各組團間的生態隔離帶。

1.6.3 城市生態功能區劃
1.6.3.1 的生態敏感(保護)地帶位於市域的中北部與南部。
1.6.3.2 生態功能區劃共分三類地區:生態管護區(含嚴格保護區)、生態控制區(含控制性保護利用區)和生態協調區(即引導性開發建設區的城市建設開發區),並制定相應的城市建設和生態保護策略。
1.6.3.3 生態管護區是指絕對保護、禁止進行改變自然生態環境狀況開發建設的地區。該區包括《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 市嚴格保護區,以及自然保護區、自北向南延伸的中、低山林地,重要的水源涵養地、基本農田保護區、飲用水二級以上的保護區以及城市組團間的結構性生態隔離帶。該區擁有 市大部分的森林生態資源,對維護區域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1.6.3.4 生態控制區含《 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控制性保護利用區,是指以生態自然保護為主導,可以適度地、有選擇地進行建設的地區。該區屬自然保護區、山體、林地、河流水體的毗鄰地區,一般耕地,以及與整體生態維育緊密相關或現狀建成區中生態結構不合理的地區。該區也具有較強的生態服務功能,對建設區產生的環境污染與人為干擾等影響有一定的緩沖作用,能夠更好地維護生態管護區。
1.6.3.5 生態協調區即《 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引導性開發建設區的城市建設開發區,是指適於進行建設,但必須重視與生態協調的地區。該區基本涵蓋了絕大部分現狀建設區以及適宜開發建設的生態非敏感區或低敏感區。該區應注意生態補償,建立完善的生態綠地系統,處理好城市建設與環境承載力的協調關系。該區綠地率相對較低,城市綠地系統的建立與維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6.4 生態分區控制導則
1.6.4.1 生態管護區(含嚴格保護區):
1、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建立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和自然公園,加強對飲用水源的保護和提高生態環境質量,至2010年,水環境質量全面達到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對各類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要求。
2、城市建設不得佔用該區范圍內任何用地,對在該區內的村莊或工礦用地應逐步搬遷,並作好生態恢復工作。
3、加強管理力度,禁止在該區內進行有損環境生態的各種活動,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范。
4、區內自然生態資源影響范圍涉及 市域甚至范圍更大的周邊地區,故對本區影響不大的自然生態要素亦應加以維育,以期整體生態條件得以保護。
1.6.4.2 生態控制區(含控制性保護利用區):
1、在該區周圍劃出一定范圍用地作為對區域城鄉生態安全格局起重要作用的地帶,並嚴加控制,以防可建設用地過度開發或開發范圍過大而破壞了區域生態環境。
2、加大區內建設規模和強度的控制力度,村鎮建設也不宜過大過密,強調相對集中的發展模式。
3、擴大綠化概念,引導基本農田保護區、林地、園地、水系與城市綠地形成一體化系統。
4、積極引導及調整區內產業結構,發展生態型產業,同時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嚴格杜絕污染嚴重、能耗大的企業在該區落戶。
5、在控制區內,對新功能區確定和土地利用必須慎重選擇。
1.6.4.3 生態協調區(即引導性開發建設區的城市建設開發區):
1、城市發展中應加強對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的研究,規劃與建設強度相適應的市政環保設施,切忌出現透支環境容量的過度開發行為。
2、城市建設區應強調生態補償和綠化、凈化,實現城市建設與總體生態環境建設同步進行。
3、濱海地區或 水系兩側用地用於城市建設時,應加強濱水地帶綠化建設,美化濱水景觀,同時配套分流制污水管線系統和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嚴防水體污染。

第七章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1.7.1 城市歷史文化價值概述

1.7.2 保護原則與指導思想
1.7.

1.7.3 城市空間環境景觀保護規劃
1.7.

1.7.4 歷史文化保護區及歷史風貌區保護

1.7.5 城市歷史文物古跡和近代革命史跡保護規劃
1.7.5

1.7.6 城市近現代優秀建築保護規劃

第八章 江兩岸總體規劃布局
第九章 城市建設政策

1.9.1 總體策略
1.9.2 中心組團

1.9.3 組團

1.9.4 組團

1.9.5 實施策略

規劃城鎮建設用地平衡表
………………

可以參考一下北京、上海、南寧等城市的總體規劃,網上有

⑥ 中水回用 循環經濟 優惠政策

fdsf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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