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處理系統工程投標需要什麼資質
市政資質
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單跨跨度40米以內橋梁工程;斷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廣場工程;
2、10萬噸/日及以下給水廠;5萬噸/日及以下污水處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給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管道工程;
3、總貯存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15萬立方米/日燃氣工程;中壓及以下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熱力工程;
4、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單跨跨度20米以內橋梁工程;公共廣場工程;
2、2萬噸/日及以下給水廠;1萬噸/日及以下污水處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給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徑1米以內供水管道;直徑1.5米以內污水管道;
3、總貯存容積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5萬立方米/日燃氣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壓、低壓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及以下熱力工程;直徑0.2米以內熱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轉運站。
Ⅱ 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需要公開招投標嗎 案例
需要。(本問題由中國房采網回復1)
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工程特許經營權項目招標資格預審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工程特許經營權項目已由有關部門批准建設,項目業主為
隨縣九龍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建設資金來源為 以企業自籌為主,由獲取本項目特許經營權的中標企業全額投資,建設、經營一體化,禁止轉讓。招標人為
隨縣九龍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襄樊金麗爾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隨州分公司受隨縣九龍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託,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定投標人。中標人將成立項目公司,負責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廠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在規定的特許經營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廠的全部資產無償移交給隨縣人民政府。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本次招標項目共為1個標段。
2.2招標項目的名稱: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工程特許經營權項目;
2.3工程地址:隨縣星炬社區
2.4總投資額:6439.04萬元;
2.5投資方式及投資額:隨縣城區污水處理工程特許經營權項目採用BOT方式進行投資,投資額概算為
6439.04萬元;
2.6本次招標范圍: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管理與項目移交(BOT)之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期為30年(含1年建設期)。
2.7招標規模:2012年為2萬噸/日,2020年4萬噸/日。
2.8資金來源:以企業自籌為主。由獲取本項目特許經營權的中標企業全額投資,建設、經營一體化,禁止轉讓。
2.9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國家驗收規范行業標准。
3.申請人資格要求
3.1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2投標申請人應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具有能滿足本項目建設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
3.3投標人必須具有乙級及以上污水運營資質;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總處理規模不低於1萬噸/日(含)的工程業績;
3.4專業運行能力:具有污水處理業務所需的運營管理能力、水質檢測能力、應急處理能力;
3.5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3.6本項目不接受以聯合體方式提交的投標申請;
3.7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3.8各申請人在滿足相應條件下,可就上述招標項目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4.資格預審方法
本次資格預審採用合格制。
5.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
5.1請申請人於2011 年 6 月29日至 2011年 7 月5日(節假日休息),每日上午8:30 至 11:30 ,下午14:30 至17:00
(北京時間,下同),持法定代表人證書或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在隨縣綜合招標投標中心代理室(隨縣大同街姚家巷257號,隨縣社會福利院院內)報名並購買資格預審文件。在此時間、地點以外的報名將被拒絕。
5.2資格預審文件每套售價300元,售後不退。
5.3本資格預審文件不允許郵購。
6.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遞交
6.1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申請截止時間,下同)為2011年7月8日(上午)10
時0分,地點為:隨縣綜合招標投標中心一樓開標大廳(隨縣大同街姚家巷257號,隨縣社會福利院院內)。
6.2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8.聯系方式
招標人:隨縣九龍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聯系人:何先生
招標代理機構:襄樊金麗爾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隨州分公司
聯系人:李先生
Ⅲ 總投資8.86億,大理經開區的這個重大項目啟動新一輪招標!
4月29日,大理經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天井片區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及財務審計服務招標公告。根據公告,該項目的工程總投資為84977.82萬元,其中工程費約68621.46萬元。
Ⅳ 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案例分析
案例1:工程技術方案的合理性重於報價
招標內容:工程勘察設計
招標時間:2001年
工程內容:城市污水處理及再生水工程
工程規模:40000m3/d
招標形式:公開招標
簡要分析:該項目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水質(見右表),氮、磷比常規城市污水的指標高出近一倍,針對這種進水水質數據,在對現場考察時,了解到水質監測點位於一個化肥廠廠附近,水質監測是隨機進行的,不是連續監測的,不具有代表性。根據了解化肥廠的污水排放量和濃度,核算城市污水水質濃度,在招標答疑中提出,但當時招標單位與項目業主沒有明確答復,因此,編制招標文件時不能以此作為編制依據,否則會導致廢標。
在投標文件編制過程中,為響應招標文件,必須採用原進水水質數據,確定工程方案,並對工程建設投資、運行後的費用提出詳細的數據。在投標文件編制中對水質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論述,提出潛在的問題,對不同水質條件下工程投資、運行費用進行了詳細的比較。在評標過程中得到全體專家的一致認可,最終以高於最低報價70%的價格中標。該項目在後續的水質監測結果驗證了原水質的氮、磷指標存在偏高的問題,在工程設計中進行相應調整,為工程節省了投資,降低了運行費用。
該項目通過招標確定勘察設計單位,真正起到保護國家利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的及作用。
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
污染物名稱 進水水質 出水水質
COD 500mg/L 60mg/L
BOD 5250mg/L 15mg/L
SS 240mg/L 15mg/L
TN 95mg/L 15mg/L
TP 8mg/L 0.5mg/L
NH3-N 55mg/L 5mg/L
PH 8.25 6-9
案例2:過於偏重設備報價影響工程質量
招枯唯標內容:污水處理廠設備
招標時間:2002年
工程內容:城市污水處理工程
工程規模:40000m3/d
招標形式:公開招標
簡要分析:由於招標文件對於設備分包的不合理,沒有進行資格預審,以及評標程序不夠科學,招標的最終結果導致部分設備質量較低。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設備分多,缺少資格預指運審程序。
該項目設備分多,共分了8個機械設備包,由於沒有進行資格預審,導致30多個投標商投標,投標商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業績等參差不齊,在規定的評標時間內,影響專家評標的工作質量。
(2)評標程序不夠科學。
在評標過程中採用了最低投標價法,但沒有考慮技術合理是前提。採用合理最低投標價法,首先設備的技術性能必須滿足招標文件中的要求,才考慮商務合理報價最低者。
實際評標時首先選取商務報價最低的3家入圍,然後評比3家的技術文件,最終確定中標候選人。3家投標人中均存在不同程度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設備,從中確定的中標者,部分設備質量無法保證。在後續的設備采購中也確實出現一些問題,有些供貨商根本不具備所要求的能力。
該項目採用最低評標價法,不是合理最低投標價唯敗梁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部分設備的報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因此合理最低投標價法,在評標過程必須運用合理。
案例3:對招標文件實質響
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因此合理最低投標價法,在評標過程必須運用合理。
Ⅳ 城市污水處理廠項目施工管理
城市污水處理廠項目施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施工的每個細節都是保障施工效率以及質量,有效的管理方式才是最關鍵的。中達咨詢就城市污水處理廠項目施工管理和大家介紹一下。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及社會的進步,對水環境保護的及水污染的治理已刻不容緩,因而全國各地城市污水處理廠項目如雨後春筍般紛紛投入建設,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廠項目施工管理對工程按時保質地順利完成具有重要意義。
總承包管理是國際上流行的一種項目管理模式,運用總承包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加強項目的整體管理,縮短工期,降低總體項目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施工總承包管理在時間上涵蓋了從建設項目開工至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服務的全過程,在范圍上涵蓋了參與建設項目施工各方及一切有關的管理活動,實施施工總承包管理既是高質高效完成施工項目的有效手段,也是涉及人、財、物等多種生產要素及服務對象的復雜的管理活動。
一、工程總承包管理概述
在污水處理廠項目中有些項目的施工與安裝專業工種較多,往往不是一個施工安裝單位所能承包的。而甲方承包的施工單位往往需要將一部分非本單位所能完成的工作再委託其他有關施工安裝單位完成。由甲方承包的施工單位稱總包,由總包再承包其中一部分施工安裝工作的制定單位稱分包。一般來說,一個工程只有一個總包單位,但可以有很多分包單位。總包與分包之間的委託關系可採用行政辦法指定或聘請,也可採取招標、投標方法聘任[1]。
總承包管理是國際上流行的一種項目管理模式,運用總承包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加強項目的整體管理,縮短工期,降低總體項目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施工總承包管理在時間上涵蓋了從建設項目開工至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服務的全過程,在范圍上涵蓋了參與建設項目施工各方及一切有關的管理活動,實施施工總承包管理既是高質高效完成施工項目的有效手段,也是涉及人、財、物等多種生產要素及服務對象的復雜的管理活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中提出中標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後,嚴禁進行轉包。總承包單位如進行分包,除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但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2]。
二、污水處理廠項目的施工管理
加強污水處理廠項目的施工管理,必須協調好總包與各分包單位之間的關系,施工中相互配合並強化管理施工項目的生產要素,確保污水處理廠建成後能達到設計要求。
(一)成本控制
污水處理廠項目施工的成功與否,利潤率是一個重要指標。收入在施工總承包單位競標以後是相對固定的,而成本在施工中則可以通過組織管理進行控制。因此成本控制是污水處理廠項目施工管理的關鍵工作。在進行成本控制時,應注意成本最低化、全面成本控制、動態控制、目標管理、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進度控制
污水處理廠項目的總承包單位應根據招標文件提供的工期關鍵控制點,結合工程施工經驗,編制工程施工總控制進度計劃,合理安排總工期,對各專業給出階段性的工期控制點,把所有專業包含在其中,並採取相應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1、管理對象、組織和流程
工期管理的對象是指施工總承包管理的所有項目,包括業主指定分包的項目及影響交工或使用的所有分項。項目部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責任主體、由子項目負責人、計劃人員、調度人員、作業隊長及班組長參加的工期管理組織體系。其中應包含業主指定分包但由總包方負責管理的分包項目負責人。
2、對分包的管理要求
總承包單位有義務要求各分包單位提交分包工程的各類進度計劃,統籌審核各分包工程的進度計劃,編制總進度並報監理單位審批。對各分包工程的施工提供必要的協助,以確保分包工程能按經審定的進度計劃執行,通過組織協調有效解決不同分包工程、不同工序交叉作業的配合施工問題。同時對分包工程施工進度進行監督管理,協調分包單位之間的關系,保證主體工程與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間能協調推進。
3、施工進度計劃的控制
主要控制形象進度、施工產值、工程質量、工料消耗等內容。計劃的編制是依據圖紙和合同工期的要求,結合現場的情況等多方因素編制,在計劃的落實控制中,施工總承包和分包的計劃管理員,深入現場調查研究,掌握情況並用統計分析方法,找出實際完成情況與計劃控制的差異,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強生產調度,及時調整計劃,在動態中求平衡。
(三)質量控制
1、質量控制管理機構
污水處理廠項目施工的質量控制管理機構設置合理與否,將直接關繫到整個質量保證體系能否順利運轉。
質量控制管理機構由項目經理領導,項目總工負責,以質量管理部為主體,工程部、技術部、物資部參加的質量責任落實的質量管理體系,整個體系協調運作,使工程質量始終處於受控狀態,形成項目經理為首,項目總工和項目副經理監控,職能部門執行監督,專業分包嚴格實施的網路化質量體系。
2、工程質量控制方法
結合污水處理廠項目的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自行施工的單項施工方案,編寫作業指導書和質量檢驗計劃,編制項目質量保證計劃,明確質量職責,制定相應的質量制度。
(1)對各分包的質量控制
將各專業分包工程按「施工准備階段、施工階段、交工驗收階段」劃分,對各階段制定相應的管理目標和流程圖,在各階段對分解目標按計劃、執行、檢查、處理四個過程進行循環操作(PDCA循環)[3]。分包施工過程中收集、整理質量記錄的原始記錄,應用數理統計方法,分析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對各工序施工質量作持續改進,通過工序施工質量控制整體質量。
(2)對自行施工單位的質量控制
在做好對各分包工程的質量控制同時,總承包單位也必須做好對自行施工工程的質量控制,制定合理可行的質量管理組織措施、施工准備過程的質量控制措施以及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措施。
單位工程完成後,由項目資料員整理全部工程技術資料,並填寫《質量保證資料核查表》,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人員對工程的觀感進行評定,並填寫《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簽字蓋章後,送當地質監站、監理單位、業主進行核定。
三、結論
城市污水處理廠項目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管理過程,其有嚴格的工作范圍、時間進度、成本預算、質量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單純依靠個人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必須藉助團隊合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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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污水處理廠BOT項目必須招標么
你好:
首先需要明確一下 BOT項目 的含義和相關運作方式。
什麼是BOT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本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台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1、BOT的主要參與人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本文將這整個期間分為立項、招標、投標、談判、履約五個階段加以分述。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項目中的風險
英文風險(risk)一詞指的是未來情況的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而將來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比預期的情況糟,但也有可能比預期的情況好。「風險」一詞並非單指不利的一面,但穩健的投資者更重視避免不利的情況發生。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政府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政府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以上是對於BOT項目 的相關介紹。
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是一種基礎設施特許權 。
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污水處理廠BOT項目是一種基礎設施特許權 。
因此,是必須招標的。
河南 曹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