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產養殖廢水怎樣處理
養殖廢水一級處理就是將廢水中的毛、皮以及各種浮渣還有大顆粒懸浮物專,最終屬進入到隔油池,這個步驟主要目的就是將其中的油脂與廢水中的泥砂去除,然後進入調節池,調節池的作用就是為了為保證後續處理能夠正常運行得到穩定出水水質,不僅如此還能起到調節水量和均化水質的作用。
養殖廢水經過調節池的水會被壓力泵提升到浮沉澱一體機。去除率能達到百分之九十,得到的水質會進入到廢水處理設備,一體化廢水處理設備主要包括水解酸化池以及二級接觸氧化池還有沉澱池組成,屠宰廢水在水解酸化池進行酸化處理,全部的大分子有機物會被轉化為低分子有機物,經過廢水生物處理新技術水解的廢水進行到最終的沉澱池,池出水經過濾消毒達標排放。
Ⅱ 水產養殖廢水排放的國家標准哪裡有
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我國先後發布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設計規范》(NY/T1222 - 2006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9 號)等文件。
國家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文件中 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下表 1 、表 2 和表 3 的規定。
Ⅲ 養殖污水怎麼處理
。。減少污水產出
養殖場污水處理成本昂貴,處理的污水越多投入資金就越多,這讓很多養殖場疲於應對。其實很多養殖場在處理污水的時候忽視一個問題,減少污水的產出。很多養殖場出於成本控制、管理疏忽或養殖習慣,導致大量本該可以遏制的污水產生。
1.改善維護飲水設備:有些養殖場飲水設備老舊、年久失修,飲水設備存在跑水、漏水、冒水、滴水等情況,飲水設備漏水問題是造成雞場污水較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污水問題老養殖場飲水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是要走的程序。平時要做好飲水設備的巡查、維護,如有發現漏水、跑水情況,應及時修護。
2.改變沖洗雞舍習慣:有些養殖場清掃雞舍內糞污時會用清水沖洗,雖說這樣清洗的很乾凈,卻產生了大量污水。盡量減少用水沖洗雞舍的頻次,雞場預算不足時,可在雞舍地面鋪上墊料(含有發酵菌種),這樣既能減少清洗雞舍的麻煩,減少污水產生,也能使雞糞便發酵,便於後續的處理。如果雞場資金預算充足的話,可安裝自動清糞設備—刮糞機,同樣可以減少污水的產生。
3.改善排水系統:雞場要做好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和排污管道要分開建設,互不影響,可有效減少污水的產生。
二、解決養殖場污水處理問題第二步:多管齊下,層層凈化
養殖場污水需要凈化處理到國家制定的標准才能排放到外部環境,需要處理的物質包含有機質、含氮化合物、重金屬離子、葯殘等,處理以上物質不是一道兩道工序就能完成的,需要多種處理工藝層層凈化,才能解決污水處理問題。
1.物理處理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這到工序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
2.化學處理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通過加入一些制劑,例如三氯化鐵、硫酸鋁、硫酸亞鐵等混凝劑使污水中的懸浮物、膠體物質沉澱而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3.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也可使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及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處理污水。
Ⅳ 水產養殖中的廢水該如何處理
水產養殖廢水處理相對於普通的工業污水處理而言,污染物種類和含量變化相對較小、生化過程耗氧量低,除了要滿足排放標准外,還要滿足循環利用節約水資源以及改善水產養殖環境的要求。雖說漁業廢水可生化性較高,但其中含有的動物油脂、大量懸浮物、有機物等令廢水經過生物處理後仍達不到行業排放標准。所以建議在生化前端加入破乳劑去除廢水中的動物油脂、懸浮物和部分有機物,使廢水經過生化後能達標排放。
Ⅳ 水產養殖廢水怎麼處理,水產養殖廢水處理工藝
水產養殖廢水處理方法主要有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物理化學處理法、生物處理法。
1物理處理法
1)過濾法
由於養殖廢水中的剩餘殘餌和養殖生物排泄物等大部分以懸浮態大顆粒形式存在,因此採用物理過濾法去除是最為快捷、經濟的方法。常用的過濾設備有機械過濾器、壓力過濾器、沙濾器等。在實際處理工程中,機械過濾器(微濾機)是應用較多、過濾效果較好的方式。沸石過濾器兼有過濾與吸附功能,不僅可以去除懸浮物,同時又可以通過吸附作用有效去除重金屬、氨氮等溶解態污染物。
12)泡沫分離法
泡沫分離根據表面吸附的原理,利用通氣鼓泡在液相中形成的氣泡為載體對液相中的溶質或顆粒進行分離,因此又稱泡沫吸附分離。其原理是向被處理水體中通入空氣,使水中的表面活性物質被微小氣泡吸著,並隨氣泡一起上浮到水面形成泡沫,然後分離水面泡沫,從而達到去除廢水中溶解態和懸浮態污染物的目的。由於泡沫分離技術不僅可以將蛋白質等有機物在未被礦化成氨化物和其他有毒物質前就已被去除,避免了有毒物質在水體中積累,而且可向養殖水體提供所必需的溶解氧,對維護養殖水體生態環境有良好作用。
泡沫分離是根據吸附的原理,向含表面活性物質的液體中鼓泡,使液體內的表面活性物質聚集在氣液界面(氣泡的表面)上,在液體主體上方形成泡沫層,將泡沫層和液相主體分開,就可以達到濃縮表面活性物質(在泡沫層)和凈化液相主體的目的。被濃縮的物質可以是表面活性物質,也可以是能與表面活性物質相絡合的物質,但它們必須具備和某一類型的表面活性物質能夠絡合或鰲合的能力。
2化學處理法
1)臭氧處理法
海水工廠化養殖廢水存在養殖生物排泄物等懸浮物,以及氨氮、可生物降解有機物等物質,而且也存在難生物降解有機物。因此,利用臭氧、過氧化氫、二氧化氯、漂白液等化學氧化劑的氧化作用,氧化分解難生物降解溶解態有機物是養殖廢水深度處理的主要手段。因此採用O3/UV工藝,既能提高處理效率又可減少臭氧的用量。用O3/UV技術凈化湖水可達到水質凈化及水體增氧的目的。
臭氧的凈化原理在於它在水中的氧化還原電位為2.07 V,高於氯(1.36 V)和二氧化氯(1.5 V)。它能夠破壞和分解細胞的細胞壁(膜),迅速擴散滲入細胞內,從而殺死病原菌。臭氧在水中分解的中間物質羥基自由基(•OH),具有很強的氧化性,可以分解一般氧化劑難分解的有機物。因此,用臭氧處理廢水,既能夠迅速滅除細菌、病毒和氨等有害物質,又能增加水中溶解氧,從而達到凈化養殖廢水的目的。
2)電化學法
電化學是研究電和化學反應相互關系的科學。電和化學反應相互作用可通過電池來完成,也可利用高壓靜電放電來實現,二者統稱電化學,後者為電化學的一個分支,稱放電化學。在水產養殖廢水的處理中,用電化學法去除水中溶解的亞硝酸鹽和氨氮的研究結果表明,亞硝酸鹽完全去除的時間和能耗隨著傳導率的增加而降低,輸入電流最大為2A時,耗能最少,pH相對於輸入電流和電導率來說幾乎沒有影響;在酸性條件下有利於亞硝酸鹽的去除,鹼性條件有利於氨的去除,氨的去除速度低於亞硝酸鹽的去除速度。
3生物處理法
1)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是以活性污泥為主體的廢水生物處理的主要方法。活性污泥法是向廢水中連續通入空氣,經一定時間後因好氧性微生物繁殖而形成的污泥狀絮凝物。其上棲息著以菌膠團為主的微生物群,具有很強的吸附與氧化有機物的能力。
典型的活性污泥法是由曝氣池、沉澱池、污泥迴流系統和剩餘污泥排除系統組成。
污水和迴流的活性污泥一起進入曝氣池形成混合液。從空氣壓縮機站送來的壓縮空氣,通過鋪設在曝氣池底部的空氣擴散裝置,以細小氣泡的形式進入污水中,目的是增加污水中的溶解氧含量,還使混合液處於劇烈攪動的狀態,形懸浮狀態。溶解氧、活性污泥與污水互相混合、充分接觸,使活性污泥反應得以正常進行。
第一階段,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被活性污泥顆粒吸附在菌膠團的表面上,這是由於其巨大的比表面積和多糖類黏性物質。同時一些大分子有機物在細菌胞外酶作用下分解為小分子有機物。
第二階段,微生物在氧氣充足的條件下,吸收這些有機物,並氧化分解,形成二氧化碳和水,一部分供給自身的增殖繁衍。活性污泥反應進行的結果,污水中有機污染物得到降解而去除,活性污泥本身得以繁衍增長,污水則得以凈化處理。
經過活性污泥凈化作用後的混合液進入二次沉澱池,混合液中懸浮的活性污泥和其他固體物質在這里沉澱下來與水分離,澄清後的污水作為處理水排出系統。經過沉澱濃縮的污泥從沉澱池底部排出,其中大部分作為接種污泥迴流至曝氣池,以保證曝氣池內的懸浮固體濃度和微生物濃度;增殖的微生物從系統中排出,稱為「剩餘污泥」。事實上,污染物很大程度上從污水中轉移到了這些剩餘污泥中。
2)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是與活性污泥法並列的一類廢水好氧生物處理技術,是一種固定膜法,是土壤自凈過程的人工化和強化;主要去除廢水中溶解性的和膠體狀的有機污染物。具體參見http://www.dowater.com更多相關技術文檔。
生物膜法是利用附著生長於某些固體物表面的微生物(即生物膜)進行有機污水處理的方法。生物膜是由高度密集的好氧菌、厭氧菌、兼性菌、真菌、原生動物以及藻類等組成的生態系統,其附著的固體介質稱為濾料或載體。生物膜自濾料向外可分為慶氣層、好氣層、附著水層、運動水層。生物膜法的原理是,生物膜首先吸附附著水層有機物,由好氣層的好氣菌將其分解,再進入厭氣層進行厭氣分解,流動水層則將老化的生物膜沖掉以生長新的生物膜,如此往復以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生物膜法具有以下特點:(1)對水量、水質、水溫變動適應性強;(2)處理效果好並具良好硝化功能;(3)污泥量小(約為活性污泥法的3/4)且易於固液分離;(4)動力費用省。
Ⅵ 污水排放凈化標准
GB18918-2002 污水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2年以前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都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由於該標准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當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准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如: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准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准,為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並於2002年12月2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准發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實施。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表1 《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A標准 B標准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註: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Ⅶ 養殖場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一級標准。
(2)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二級標准。(3)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時,水質必須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質量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Ⅷ 漁業廢水排放標准
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標准DB33/453-2006
本標准規定了水產養殖廢水排放要求、測定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准適用於封閉性水體水產養殖、育苗廢水的排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Ⅸ 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1、一級標准: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2、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1)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2)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3、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選取單項指標,分項進行達標率評價。對於豐、平、枯水期特徵明顯的水體,應分水期進行達標率評價,所使用數據不應是瞬時一次監測值和全年平均監測值,每一水期數據不少於兩個。溶解氧、化學需氧量、揮發酚、氨氮、氰化物、總汞、砷、鉛、六價鉻、鎘十項指標豐、平、枯水期水質達標率均應達到100%。其它各項指標豐、平、枯水期水質達標率應達到80%。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如果企業擁有房產產權的,需繳納房產稅。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稅。雖然對於污水處理廠這一企業關於是否繳納房產稅問題一說國家有明文規定,但是畢竟只是按個人企業營業稅所得按其比例15%上繳,仍有一定價值,其中隸屬於國家直屬可免繳。
(1)以房產稅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房產稅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房產稅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單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應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Ⅹ 污水排放的標準是什麼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處)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1)和(2)的規定。
(5)GB 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 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