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表水水質標準是什麼
Ⅰ類: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於集中式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境、魚蝦產卵場、仔魚幼魚餌料場等。
Ⅲ類:主要適用於集中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漁業水域、魚蝦越冬、回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二級保護區。
Ⅳ類: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和人體不直接接觸的休閑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和有一般景觀要求的水域。
(1)回用標准地表水三類擴展閱讀:
地表水水質標準的化學指標:
1、非專一性指標:電導率、pH值、硬度、鹼度、無機酸度等。
2、無機物指標:有毒金屬、有毒准金屬、硝酸鹽、亞硝酸鹽、磷酸鹽等。
3、非專一性有機物指標:總耗氧量、化學耗氧量、生化耗氧量、總有機碳、高錳酸鉀指數、酚類等。
4、溶解性氣體:氧氣、二氧化碳等。
2. 三類水標準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1類2類3類水質標準是:
水質:水質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處理,地表水經簡易凈化處理(如過濾)、消毒後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水質:水質受輕度污染。經常規凈化處理(如絮凝、沉澱、過濾、消毒等),其水質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水質: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採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三十五條 從事工程建設,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