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控制林區水資源開發利用,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功能區排污量
■嚴控用水總量
□超標暫停審批
《意見》要求,強化水資源統一規劃、調度和配置,制定完善全省現代水網建設總體規劃和區域水網建設規劃,依託南水北調、膠東調水等水資源調配骨幹工程,加快規劃建設以蓄水、調水、輸水和雨洪水資源化利用工程為重點,兼具供水、防洪、生態功能的現代水網體系,有效提升水資源配置效能。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轄區內地表水、地下水、區域外調入水和污水處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各類水資源的統一調度配置。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
嚴格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從嚴控制新增取水審批,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這一區域內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這一區域內建設項目新增取水。新增取水建設項目在建成竣工並試運行期滿後,必須由取水審批機關對取水水源、取水設施、計量設施、節水設施、退水水量水質和去向以及對佔用的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的補償落實情況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發放取水許可證。
建立水行政許可稽查制度,依法加強取水許可審批的後續管理,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內,取水法人、取水標的等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重新核發取水許可證;對取水許可有效期滿申請延續的,要嚴格按照區域水資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額標准重新核定其取水水源和許可水量,重新核發取水許可證。
■實行計劃管理
□全面提高效率
《意見》提出,強化用水計劃管理。要對所有自備水源的取用水戶和由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水單位全部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嚴格監督用水計劃執行,促進用水管理的精細化、科學化。在上級下達的區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內,依據取用水戶以往年份實際用水量、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申請、行業用水定額標准、水平衡測試結果等,制定下達農業、工業、服務業等各類取用水戶的年度取用水計劃。工業和服務業取用水計劃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達,按季度進行考核,對超計劃(定額)取用水的累進加價徵收水資源費。
加快節水技術改造,實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用水產品。加大農業節水力度,加強灌區節水改造,大力推廣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加強工業節水技術改造,組織開展工業園區和企業取排水規范化整治,推廣園區串聯用水和企業中水回用、廢污水「零排放」等節水技術。積極開展城市生活和服務業節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施及產品,大力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勵並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再生水、中水、雨水、礦坑水、微鹹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同時,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建立健全城鄉節約用水統一管理的體制和機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制訂節水措施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完善水功能區監督
□建立控制評價體系
《意見》強調,嚴格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各級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納污總量控制評價體系,健全重要水功能區納污預警管理機制。加強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審查制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批准新建入河排污口,對已設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設項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退水水質超出水功能區水質保護目標的,不得審批入河排污口。
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和水系生態保護,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組織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與水質保護無關的生產建設活動。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制定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因地制宜開展備用水源建設。積極推進河湖水系生態保護與修復,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和濕地的保護。制定各級水系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建立相關技術標准和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健全水生態環境與資源補償機制。
❷ 水資源怎麼循環利用
目前研究表明,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建築系統:建立中水回用系統;
企業內部:實施串聯用水,進行梯級利用,有條件的可建立中水回用設施。對於石化、鋼鐵、電力等企業,進行水夾點分析是不錯的選擇。
企業之間:可進行廢水交換利用,自己不用的廢水別的企業也許能用的上
工業園:建立廢水集中處理及回用設施,實現企業的共享。
社會層面:建立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及回用系統。
生態系統層面:注意補充生態用水及對自然水系統的良性循環。
此外,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進行雨水收集利用及海水利用。
寫的應該比較全了,呵呵。希望能對你有用。
❸ 生產車間比較清潔的廢水可以直接排放到雨水系統嗎
請問你如何鑒定來並認自定哪些水比較干凈?水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就算沒有以上物質,但是,其他的呢?比如,過多的養分可以讓河道或者入海口內的生態失衡,這,又是誰能料到的呢?
所以,現在才會要求廢水、污水處理。謝謝!
請指教。
❹ 城市污水怎麼處理最終排到哪
一般來講,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雨水徑流。生活污水占絕大部分,來自我們的日常生活(洗澡、洗衣服、廚房、部分雨水、商場、單位、洗車點等等 等等都會產生污水),通過排水管網輸送至集中地污水處理設施(也就是XX污水處理廠,大部分地區都有的啦)。工業廢水來自產生集中的生產部門,比如工廠、 實驗室、工業園區等,一般是處理至合適水質後排至污水管網,與生活污水一起處理。雨水比較特殊:除特殊地區的雨水徑流作為工業廢水對待外,大部分分為兩種情況:經濟發達的,建設單獨的雨水管網,即雨污分流模式,這樣生活污水送去處理,雨水可處理可排放(在中國初雨肯定有污染,但生活污水還來不及處理呢,怎 么還顧得上雨水呢?);或者不單獨建設雨水管網,二者共用管網,即雨污合流模式,這種模式下,旱季不會有問題,污水全部送去處理,但在雨季下,由於水量激增,可能超過管網的容納能力,多餘的水量就會溢流出處理體系,由於這裡面混合了部分污水,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從這大家也該看出來了,水處理明顯受經濟制約的)
那水處理後去哪了呢?一般三個去向:(1)向地表水體排放,這是最常見的啦。一般包括排放到海洋、湖泊、小河甚至沙漠等。不用擔心污染,在制定排放標准時,就已經考慮到受納水體的環境承載容量了。但要是偷排的話,那肯定要污染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了不同場合下水質的排放標准。(2)工農業利用,水質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利用了,如綠地灌溉、沖洗廁所、洗車、工藝用水、冷卻用水、鍋爐補充水等。(3)地下水回灌。部分地區由於對水資源採用過度,會導致地下水枯竭,所以需要回灌,保持一定的水量。注意哦:涉及到地下水一定要慎重,因為地下水的修復要比地表水的修復難得多得多得多得多。
❺ 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戰略措施
一、空間布局
新疆阿勒泰地區水資源豐富,但由於水資源在新疆境內配置,阿勒泰地區可利用的水資源相對較少。
阿勒泰地區的水利建設要堅持開源節流並舉、防汛抗旱並重、興利除害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優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護。把「節水、增水、增地」作為重中之重。
按照阿勒泰地區水資源的分布和水資源的需求分析,確定了水資源區劃:
(1)水資源豐沛區:額爾齊斯河流域,烏倫古河流域。
(2)水資源基本平衡區:布爾津河、哈巴河、布列則克河、阿拉克別河、大小青河。
(3)水資源短缺區:阿勒泰地區西部的吉木乃及南部地區。
阿勒泰地區水資源存在結構性和區域性矛盾,加之乾旱等極端氣候存在。因此,在空間布局合理劃定後,要合理配置水資源。
二、戰略措施
阿勒泰地區水資源區域分布不均,季節性變化大,水資源利用程度低。加之水利配套工程式控制制能力相對薄弱,長期嚴重製約著阿勒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應採取如下水資源開發利用戰略措施:
(一)編制和實施阿勒泰地區水資源綜合規劃、水利發展規劃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阿勒泰地區水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等實際,編制阿勒泰地區水資源綜合規劃、水利發展規劃。
通過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情況調查評價,摸清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並預測未來的可能變化趨勢,阿勒泰地區主要對工礦業、畜牧業、旅遊業等產業對水資源未來的需求進行預測,並在考慮節約、保護的前提下,分析水資源的承載能力。規劃要提出水資源宏觀調配的指標,制定水資源合理配置方案,統籌協調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用水。根據水資源合理配置,為阿勒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力布局、經濟結構調整以及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等提出政策建議。
通過編制實施阿勒泰地區水資源綜合規劃、水利發展規劃,為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優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護,優化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空間布局,促進阿勒泰地區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二)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評價
《新疆阿勒泰地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0~2015年)》中確定2010~2020年間,將地下水作為重點調查評價礦種,重點評價區域為地表水不足地區,以及今後礦業、旅遊業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用水的地區,劃定了哈巴河縣城-錫伯渡、吉木乃縣城一帶、福海縣城-扎河壩一帶、恰庫爾特-老鴉泉4個地下水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通過地下水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內地下水資源評價,摸清地下水資源量、質量、分布規律等,為阿勒泰地區地下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奠定基礎。
(三)利用水價形成機制,提高農業、工業等各行各業及生活用水的水資源利用率
加快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充分發揮水價對的調控作用,促進各行各業節約用水和產業結構調整。根據阿勒泰地區水資源狀況和用水規模,制定完善農業、工業、礦業、畜牧業、旅遊業等用水定額體系。
農業方面。抓住國家實施節水灌溉項目的機遇,完成主要大型灌區骨幹工程的節水改造,加快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全面推廣以噴灌為主的田間高效節水技術,實現高效節水灌溉面積100萬畝,平均灌溉定額降到700立方米/畝以下。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牧民水費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繼續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排灌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探索實行農牧民定額內用水享受優惠水價、節約轉讓、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的辦法。
工業方面。支持地區優先發展產業用水需要,對高耗水的特種行業用水實行高水價政策,鼓勵企業中水回用。2010年阿勒泰地區工業用水總量為2071.8萬立方米,其中新鮮水量1899.49萬立方米,重復用水量2172.32萬立方米,工業重復用水率53.34%,遠低於國家對節水型社會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75%的基本要求。阿勒泰地區工業重復用水仍有挖掘潛力。地區、各縣市和有關部門,要從政策上引導,經濟上扶持鼓勵工業企業開展節水設備、工藝和技術的科技創新,大力促進循環用水系統、冷凝水回收再利用、廢水回用技術和「零排放」等節水技術等推廣實施,不斷擴大工業企業重復用水的普及面,切實提高工業企業循環用水利用率水平。強化工業計劃用水管理和定額管理制度,對達到一定取用水規模以上的工業用水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
生活用水方面。穩步推進階梯水價制度。有報道稱新疆2015年全面實施階梯水價,涉及居民生活用水,這樣就可以通過經濟手段,提高阿勒泰地區居民生活用水重復利用率,提高用水資源經濟效益,最終達到節約水資源的目標。
(四)加強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設
在全力支持新疆實施跨流域調水工程建設的同時,確保克孜加爾水利樞紐工程等7項控制性水利工程的建設。通過水利工程建設促進工業用水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逐步實施阿勒泰地區「九大工業片區、23個供水點」的水資源配置。近年來,重點抓好富蘊縣城南工業園、廣匯煤制氣工業園和吉木乃縣城區供水工程建設,為工業項目落地提供水資源保障。
工程計劃總體投資額30.7億元,擬建成時間2012~2020年(表7-8)。通過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設,切實提高水源的調蓄能力和水力開發水平。
表7-8 阿勒泰地區規劃建設控制性水利工程基本概況
此外,阿勒泰地區加快實施生態補水工程。推進「西水東引」工程建設,2013年實現調水9.5億立方米;2010年內完成吉力湖生態引水工程可研,開工建設烏倫古河河谷生態應急補水工程,年補給量達到5000萬立方米。
(五)建立水生態補償機制,採取切實可行的節水措施
建議阿勒泰地區與使用其水資源的而受益的地區之間協調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要強化節水措施,建立節水型社會;一是節水優先。這主要體現在控制需求,創建節水型社會。在阿勒泰地區發展過程中,選擇適當的發展項目,建立「有多少水辦多少事」的理念,杜絕水資源浪費。同時需要採用良好的管理和技術手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積極發展節水的工業、農業技術,大力推廣應用節水器具,發現並杜絕水的漏泄,包括用水器具及輸水管網中的漏泄,有效節約水資源。
實行水產品認證和市場准入,開展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示管理。制定並公布落後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目錄,逐步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備及產品。
❻ 工業園區中水回用水和工業重復利用水之間是什麼關系
問題問的很籠統啊抄
中水回用是有襲嚴格要求的 有自身的標准 也就是說是一個硬性指標 達到這個指標才可以作為中水回用 實際點說就是至少要達到GB18918-2002的一級A標准
而工業重復利用水 一個簡單的例子 比如說冷凝水 我只需要降溫 去硬度就可以重復使用 每個工廠可能對重復利用水都有自己的要求 達到要求就可以回用
❼ 印染廢水處理的印染廢水深度處理回用
1.印染廢水排放概況
印染廢水來源及污染物成分十分復雜,具有水質變化大、有機物含量高、色度高等特點。直接排放對人類健康和生存環境帶來極大危害。
印染廢水處理若採取生化、物化相結合的處理工藝,出水可達到
綜合廢水排放標準的一級標准。
印染廢水處理若採用的單一的生化和物化處理工藝,出水水質達不到一級標准,多數印染企業是納入工業園區管網標准後進入園區廢水站再進一步處理。
印染廢水調節池物化處理技術生化處理技術排放物化+生化技術
2.
印染水回用概況
經濟的持續增大、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水資源的匱乏,必將導致水價格的不斷提高,因此,大力發展印染廢水回用事業,不僅能節約有限的水資源,緩解企業日趨突出的用水緊張矛盾,而且能減少污水的排放。
3.核心工藝組合如下:
廢水類型
水質類型
推薦工藝
備注
二沉池出水
達標
砂濾+UF+RO/NF
適用佔地面積小企業
達標
預處理+RO/NF
適用佔地面積大企業
不達標
MCR/MBR+RO/NF
若採用其他傳統工藝還需要進一步進行預處理
無任何處理系統低濃度廢水
不達標
MCR/MBR+RO/NF
若採用其他傳統工藝還需要進一步進行預處理
砂濾+UF+RO/NF
4.印染廢水中水回用工藝
針對達標排放和納管排放的印染廢水,在工程實踐與試驗研究基礎上,結合印染廢水「節能減排回用」要求,建立了幾套比較完善的印染廢水中水回用工藝。
一、砂濾+UF+RO/NF處理工藝
1.
印染廢水經過前處理工藝處理後,降低廢水中的CODcr、廢水中的懸浮物、濁度,進入超濾處理系統,去除更小的懸浮物、濁度和色度後在進入後續的RO/NF處理系統,截留廢水中的污染物質,進行污染物的分離和濃縮,使出水達到生產回用水水質要求。
二、預處理+RO/NF處理工藝
1
.印染廢水經過生化或物化傳統工藝處理後,經過二沉池出水(出水水質較好),廢水中的懸浮物、CODcr得到有效處理後。二沉池上清液經過濾池或高效沉澱技術進一步去除廢水中懸浮物和濁度,使出水SDI達到<5的要求下,在進入後續的RO/NF處理系統,截留廢水中的污染物質,進行污染物的分離和濃縮,使出水達到生產回用水水質要求。
預處理系統:本系統採用砂濾池、快濾池或高效沉澱技術進一步去除廢水中的懸浮物和濁度,是出水SDI達到<5的要求。
三、MCR/MBR+RO/NF處理工藝
1.
印染廢水經過傳統工藝處理後或者低濃度廢水未經過處理後,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和懸浮物的濃度較高,通過MCR或MBR處理技術,降低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和懸浮物,進入後續的RO/NF處理系統,截留廢水中的污染物質,使出水達到回用水水質要求。
膜-生物反應器工藝(MBR工藝)是膜分離技術與生物技術有機結合的新型廢水處理技術。它利用膜分離設備將生化反應池中的活性污泥和大分子有機物質截留住,分離出清水,實現生化反應與清水分離同步進行,省掉二沉池。
MBR緊湊簡潔單元結構特別適合於處理成份復雜、污染物濃度高的印染廢水。
MBR工藝的優點:處理效率高、出水水質好、污泥少
水力停留時間短、佔地面積小
易清洗、易更換、運行穩定、運行成本低
耐沖擊能力強、COD和色度去除效率高
膜-混凝化學反應器(MCR工藝),該工藝是天創公司在MBR工藝基礎上研究出一種新型的廢水處理工藝。MC工藝是將化學混凝工藝與膜分離工藝加以結合,用膜代替混凝反應中的沉澱池,起到泥水分離的作用。
MCR工藝優點:減少了沉澱池、降低了佔地面積
提高傳統化學混凝的反應效
與傳統化學混凝相比,無需加葯劑
出水水質好、操作靈活簡便
❽ 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條例
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8年12月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體污染,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匯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區域(以下簡稱流域)的水體污染防治。
第三條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明確責任、依法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並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廣清潔生產和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生產方式,鼓勵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六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狀況和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經批准在省內有關社會經濟區域設立環境保護派出機構,負責該區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水行政、工業、建設、交通、衛生計生、農業、畜牧、林業、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和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污染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的權利,並負有保護流域水環境的義務。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民群眾擔任環保監督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許可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生產或者試生產;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 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單位應當保證該設施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設施;水污染防治設施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或者無法運行的,設施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分解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地區或者單位,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符合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選址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征地、施工等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申報的規定,進行申報登記。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時,能夠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能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二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流域內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干擾監測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由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設立標志,安裝污水自動計量和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需要安裝污水自動計量和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的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及安裝時限,由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公布。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費徵收管理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環境監測、環境執法和環境信息化管理的資金投入,使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和環境信息化管理機構的建設達到國家規定標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水質監測預警、應急系統,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造紙、醫葯、化工、釀造、石油開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制定生產、存貯、運輸過程中水污染事故防範和應急預案,儲備事故防範應急物資,並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流域內氧化塘、污水儲存設施、貯灰場、尾礦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場所的環境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可以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進行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時,有權進入現場,調閱有關資料,封存、扣押相關證據,約見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協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保證出界江河或者進入湖泊、水庫的水質達到水環境質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條 流域實行跨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報告制度,監測網路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組織確定。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江河、湖泊、水庫跨市(地)界(以下統稱市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開展水質監測,並發布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監測斷面水質出現異常變化時,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江河、湖泊、水庫跨縣(市、區)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開展水質監測,並定期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監測斷面的設置應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流域內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應當兼顧下游水環境質量,制定防污調控方案,確定壩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確保流域生態環境需要。
流域內新建水利工程設施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松花江幹流水文情勢、水環境質量和水生生態產生不良影響。
第二十六條 跨市界上下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行政區域聯防治污機制,協同日常監測、預警、檢查,並互通情況,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
第二十七條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對跨界斷面水質產生影響或者可能造成水質超標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詢相鄰的下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鄰的上下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汛期前主動召集聯席會議,相互通報並商討跨行政區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況。
上游地區發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時,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部門,並對重點污染源採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區發生水質惡化或者污染事故並確認是上游來水所致的,應當及時通報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上游地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污染,並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報事故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 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對兩地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現場檢查,預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發生,並互相通報界內河流斷面監測報告和檢查整改情況。
第三十一條 發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時,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協助相鄰地區共同採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條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糾紛,有關人民政府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四章 預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服務、運輸和產品使用過程中,對水體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條 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以及建設地下工程和污水輸送渠道,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可能對流域產生污染的活動:
(一)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二)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
(三)在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六)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劇毒物質的可溶性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八)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九)向水體排放、傾倒未經過消毒處理、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十)使用無防滲漏措施或者防滲漏措施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溝渠、坑塘、塌陷區、尾礦壩、廢棄礦井等輸送、存貯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體的廢水和其他廢棄物;
(十一)違法設置排污口、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向水體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六條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並按照國家規定運營、管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工業園區、開發區內的排污單位,在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時,應當符合相應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經批準的工業園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
新建的城鎮排水管網應當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經建成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限期配套建設與其設計處理能力相當的管網,並保障按照設計能力正常運行。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單位和居民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並收取污水處理費用。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有關部門應當足額撥付到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扶持政策和相應配套措施,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並達標排放。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排污單位,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採取防滲漏等處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和地下水水質。
禁止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的區域和泄洪區內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已經建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三十九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經堆放、存貯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規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責任方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清除。
第四十條 港口、碼頭以及其他跨越水體的設施或者裝置產生污水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原油碼頭、危險品碼頭、水上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應急處置器材設備。
第四十一條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配備油水分離器或者專用容器等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如實記載。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應當採取嚴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定規模化畜禽飼養的禁止養殖區和控制養殖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專業化養殖小區、專業村的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應當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水體。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鎮或者農業人口集中居住區加快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投入品對農業污染的防治,推廣使用高效低毒的綠色生態農葯和肥料,限制高殘留農葯的使用,防止農葯、化肥及其包裝物的污染。
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的農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發展無公害農業,避免對水體產生污染。
第四十五條 利用湖泊、水庫從事水產養殖業,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環境污染。
第四十六條 經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庫周邊建設旅遊和療養場所的,應當配套建設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對已經建成的旅遊和療養場所,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配套建設。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流域內河流、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開墾農田、破壞植被、建設違法設施或者從事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對已經開墾的農田和破壞的植被,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耕,並限期恢復植被。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四十八條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定,提出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標志,採取保護措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
第四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置排污口;
(二)從事肥水養殖;
(三)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養殖畜禽、耕種、旅遊、游泳、捕魚、垂釣、水上訓練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動力燃料的船舶等;
(五)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六)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遷入居民;對原有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遷出;未遷出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葯、化肥以及農業廢棄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發和保護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適當的保護區域,參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對不符合水環境保護規定的建設項目立項、建設或者為其辦理征地、施工等審批手續的;
(二)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排污單位或者落後產能未按照規定責令停產、關閉或者取締、淘汰的;
(三)干擾、阻礙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和啟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進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證書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五)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未及時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延誤事故處理,造成事態擴大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處罰權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七)放任、縱容、包庇、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尚未竣工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項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項目已建成且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設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並使用,但未經驗收或者超過試生產規定期限不申請驗收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並使用,但經驗收不合格繼續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未及時報告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約見的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被檢查單位和被約見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約見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被檢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被約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設置、配備;逾期未設置、配備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市(地)、縣(市、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未處罰的,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處罰或者直接實施處罰。
第六十一條 依法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排污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繼續違法建設、生產、試生產或者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拆除其產生污染的設備、設施等行政強制措施,直至排污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不執行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頓等決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或者關閉,並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限制供水量、供電量等措施。
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違法者拒不承擔費用的,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排污單位」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與其申報登記的數值相比,偏離率大於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