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回收管理制度
XX學校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一、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
人人有責,源頭做起,加強管理,渠道暢通,重在實效,有獎有罰,持之以恆。
二、垃圾的分類和處理辦法
生產勞動和環境清潔產生的垃圾:
A、落葉和雜草、泥土:在現有垃圾池旁邊和生物園水稻田後靠近高速公路邊各建一個落葉雜草池,教師上勞動課要要求學生將落葉和雜草及泥土與其它垃圾區分開,並將上述垃圾運送到這兩個池內,學校定期將這些落葉、雜草和泥土運送到後山或高速公路對面的二十畝地做堆肥,循環利用。
B、樹枝:運送到新工具房北側空地(開發區香蕉樹後),學校定期在消防安全保證的前提下進行焚燒,草木灰可做肥料。
C、其它垃圾和少量的磚頭石塊,運送到垃圾池,壓縮到兩個大垃圾桶由當地環衛部門清運處理。
1、生活的垃圾:
A、 剩飯剩菜:宿舍的由各人自己倒入宿舍樓前的魚塘內喂魚。食堂的倒入潲水桶,用來養豬喂魚。
B、 可回收垃圾:指可回收利用且社會接受(能變賣)的垃圾,如廢紙和紙製品、塑料、玻璃瓶、金屬、塑料飲料瓶、易拉罐等,不含塑料袋、過塑或加光膜的紙、軟包裝飲料瓶。這些垃圾單獨放在宿舍內的垃圾桶或廢紙簍內,學生宿舍的將它們倒入樓下的可回收垃圾車內,教職工宿舍的在晚上放到門口由專人收集。其它地方的投入可回收垃圾桶內。全校的可回收垃圾由總務處負責收集、統計數量、變賣處理。
C、 有害垃圾:指對環境產生嚴重危害的垃圾。如廢手機電池、廢機動車電池、廢熒光燈光管、廢水銀溫度計、廢油漆桶、過期葯品等。以上垃圾放入每座宿舍樓設置的一個有害垃圾收集桶內,一定時間後由學校與有關部門聯系進行處理。
D、 不可回收垃圾:瓜果皮、廢紙巾、牙簽、塑料袋、塑料包裝紙以及其它垃圾等。學生宿舍的倒入樓下不可回收垃圾車,教職工宿舍的用塑料袋裝好於晚上放在門口,由專人收集。其它地方的投入不可回收垃圾桶內。最後運到垃圾池,再由清潔工壓縮到兩個大垃圾桶內,由環衛部門清運處理。
三、垃圾分類的管理
2、 加大力度,進行廣泛的宣傳。要把分類的具體方法標示在顯眼處,要讓每一位教職工和學生了解我校的垃圾分類和處理辦法,並自覺遵守,分類首先要從源頭上把好關。尤其是加強對學生的宣傳,每周的學生都是不同的,都是新來的。工人要養成垃圾分類和集中處理,保持環境衛生的習慣,不能四處亂丟垃圾。教師要督促學生、檢查落實跟進勞動課的垃圾處理,要清運到指定地點,不能亂丟亂放,也不能留手尾。
3、 要加強過程管理,對已分類的垃圾要及時收集,清潔工人要按要求進行處理,把好出口關。學校對垃圾分類的設施設備提供物質保障。
4、 獎罰結合,持之以恆。對初次不按要求進行垃圾分類的教職工給予提醒指正,造成不良影響或屢教不改者給予批評,批評後仍不改正者將按照過失給予處理。對模範遵守本制度,表現良好者,學校每年集中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基金可從變賣可回收垃圾所得提取一定比例,學校再提供一部分,兩者結合。
為加強廢品回收站(點)的經營管理,明確責任,特製定本責任制。
一、要自覺遵守國家和當地政府各項政策和法規,自覺接受廢品回收公司的領導,遵守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二、要具有廢品回收公司的授權書,並將其懸掛在站(點)內顯眼的位置。
三、限在本轄區范圍內開展廢品回收業務。
四、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人員守則》。
五、不得隨意和強行壓級壓價及哄抬價格。
六、不得收購個人的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生產性和軍用設施的專用金屬器材。如發現,要及時向廢品回收公司報告,並向當地公安部門舉報。
七、對出售第六條所列的專用廢舊金屬器材的單位要出示相應有關部門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建賬登記。
八、要對生產性和非生產性金屬建立廢舊金屬收購台帳,加強收購登記管理,以備相關部門檢查監督。
九、不得收贓、窩贓、銷贓。收購過程中如發現可疑的物品和人員,要做好登記,並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十、如遇突發事件,要立即向廢品回收公司和有關部門報告。
十一、站(點)設置要符合廢品回收公司的要求。
十二、要建立安全責任制:
1、各站(點)的安全工作由負責人負總責。
2、不準在儲存庫(場)或堆放易燃物品的周圍吸煙或明火作業。
3、廢品要分類堆放,嚴禁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廢品混放。
4、要做到辦公區、住宿區與廢品存放區相分離。住宿區與廢品存放區之間、不同類廢品之間要保留寬兩米以上的走火通道,通道上不準堆放雜物。
5、儲存庫(場)的電源線路要套線管,使用防爆燈。儲存庫(場)內不準擅自亂拉亂接電線。如有違反,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6、要按安全用電要求設置用電設施。電源開關、插座及線路周圍堆放貨物要保持一定間距,嚴禁堆放易燃物品。
7、要按照消防部門的要求配備充足的滅火器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器材,如消防池、高壓泵、消防管等。
8、要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器材,定點放置,嚴禁挪用。
9、要每天認真檢查安全狀況,並做好記錄。對於因工作疏忽或人為因素造成事故的,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10、不得留宿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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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吉林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行為,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社會回收、加工整理、能夠使其重新具有使用價值的各種廢舊物資。第三條再生資源可分為生產性再生資源、生活性再生資源和其他特定廢舊物品三類。
(一)生產性再生資源包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廢料;報廢的機器設備、機電設備等;廢舊人力車、機動車、船舶等;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產品、殘次品;廢柴油、機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資源包括: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廢舊金屬、塑料、紙張、棉麻、毛、骨、玻璃、橡膠等;
(三)其他特定廢舊物品包括:廢舊電子產品、電池、醫療器械等。第四條凡在本市城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五條市供銷合作社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經貿、環保、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實行規范管理。廢舊物資經營網點須進入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統一設置的交易市場經營。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設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不影響市容和環境保護;
(二)具備儲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
(四)使用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米。
社區應設置收購亭,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響社區環境;
(二)佔地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
(三)統一製作,統一樣式;
(四)收購的廢品日收日清,不準過時堆放。第七條除統一設置的交易市場和收購亭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廢舊物資經營站點。第八條流動收購人員實行統一登記管理,統一製作頒發證件,統一車牌編號,統一服飾標志;規范服務項目,規范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標准。
流動收購的廢舊物資須送交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或收購亭。第九條生產性廢舊金屬由有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收購,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第十條在鐵路、礦區、油田、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第十一條凡從事再生資源收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須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禁止收購下列物品:
(一)鐵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二)槍支彈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各種危險品;
(三)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第十三條提倡和支持對再生資源的綜合利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對收購的再生資源根據不同材質、用途進行分類和初級加工,具備條件的還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術對不同種類和品質的再生資源進行開發與利用,逐步實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化。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設置收購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並可處20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擅自在市場或收購亭外設收購站點經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製取締拆除,並可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第十五條違反第八條規定,流動收購人員不符合統一登記管理規定的,由市供銷社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元至200元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沒有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並可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在禁設地點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並可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備案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各種違禁物品的,視情節責令停業整頓,並可處2000元至1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