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鎮污水處理廠總磷超標怎樣處罰
一般是罰款,然後要求整改並在一定時間內讓出水水質調整好,不能超標,嚴重的會禁止該廠的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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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處罰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的條款,具體如何適用,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進行確定。
㈢ 有污水設備的廠家,如果污水外排怎麼處罰,還是說有允許排放量如果處罰了那麼賣污水設備的廠家也處罰嗎
環境執法各地有異,但根據《水污染物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專》,大概要求是水污染屬物排放,必須符合排放限值,不符合的要交納超標排污費,此為地1類處罰。所以要采樣監測,做筆錄。
如果現場有證據證實是污水處理設施停用,或者是廢水根本沒有經過污水處理系統直排(暗管),那麼可以認定企業有偷排行為,這時仍要采樣監測,做筆錄,拍視頻或相片。此為第2類處罰。
綜上:污水污染物的執法,必須做采樣監測(廢氣直排則不需要監測)和筆錄(如果監測不超標,無法做出處罰,哪怕是有偷排),處罰的方式有至少上述兩種。
PS:污水設備的廠家不是環境執法對象,環保不能做出任何處罰。但企業與設備廠家(治污工程單位)在簽合同中,明確發生處罰後的賠償協議是可行的。另,如果企業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污染物設施運行,則環保可以對該資質單位實施行政措施(如吊銷資質),但仍不能免除對排污企業的處罰。
㈣ 昆明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水環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的建設、維護運營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建管並重、雨污分流、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和雨水資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處理、再生利用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實行分流域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是滇池流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鎮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政府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合作形式,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維護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含內澇防治專項規劃。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污水處理、排水泵站、雨水調蓄、養護道班、污泥轉運與處置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
經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更新改造、維護,以及防澇應急工程建設和專用設備購置。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建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同時投入使用。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生態環境、規劃、住建等相關業務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劃方案、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就排水設計方案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其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保證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縮小斷面、改變功能和高程。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建設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污水處理運營單位自行維護或者委託第三方維護。
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保證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運行,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第十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市主城區城市建成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實行特許經營,由依法確定的單位作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其他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特許經營等多種形式明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專用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運營。
㈤ 停電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應該怎麼處罰,處罰依據是什麼
停電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依然屬於違法排放污染物,縣級以回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答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㈥ 亂排放污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