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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質量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4-05-16 23:11:36

1. 求污水處理廠環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趕緊幫忙解決一下。。急急急!!!

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2. 如皋港經濟開發區污水排放管理暫行辦法

如皋港經濟開發區污水排放管理暫行辦法

為保護如皋港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及周邊環境,加強對開發區內企業污水的排放管理,保證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達標排放,特製定本辦法。
一、污水排放的管理部門
如皋港經濟開發區環保分局(以下簡稱「環保分局」)負責區內企業污水排放的管理,上海電氣南通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在環保分局指導下負責污水排放與集中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污水的收集
1、開發區內企業所排污水(包括工藝廢水、車間設備沖洗水、除塵水、直接冷卻水、生活污水和15分鍾初期雨水等)應集中收集,經過相應預處理並達到開發區污水管網的接管標准或污水處理合同的約定標准後,按企業與污水處理廠約定的方式送入開發區污水管網。
2、各企業必須配建經預處理後的尾水收集池(事故應急池),其容量必須不低於企業連續生產36小時產生的污水量,尾水收集池不得與廢水調節池混用。
3、各企業必須繪制廠區內的污水管網和雨水明渠流向平面圖,報環保分局備案,實施過程中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污水排放的管理
1、開發區內各企業應如實地向環保部門和授權的污水處理廠申報污水排放水量及水質情況,並與污水處理廠簽定有關污水委託處理合同,污水委託處理合同須報環保分局備案。
2、開發區內各企業應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及污水處理合同中規定的水量、水質,向開發區污水管網排水。
3、排放生產污水應服從污水處理廠的統一管理與調度,不得隨意排放。
4、企業在向收集管網輸送廢水之前,必須先取得污水處理廠的同意,並取樣監測同意後,方可排入污水管網。
5、若開發區內企業擅自將超標污水排入污水管網,造成污水處理廠處理系統受沖擊等一切後果,由排污企業負責。同時環保部門對其依法查處。
四、企業排污口設置要求
1、開發區內各企業原則上只允許在企業內設置污水排口、雨水(含間接冷卻水)排口各一個。因生產需要增加排口的,應向環保分局申報,得到書面批准後方可設置,否則新增排水口將視作偷排。
2、污水排口的設置應符合省環保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環控[97]122號)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要求,並通過環保分局組織、污水處理廠參與的排污口驗收。在排污口驗收之前,污水處理廠不得接納處理企業的污水。
3、各企業污水排口必須安裝流量計、控制閥門,設置采樣井,日排工業廢水100噸或COD30公斤以上的企業必須安裝TOC或COD自動監控儀;產生強酸強鹼的工業廢水的企業必須安裝PH自動監控儀。流量計、TOC、COD及PH等自動監控儀,必須得到環保部門的認可,其數據採集與傳輸必須與如皋市環境保護局污染源遠程監控中心實行聯網。排口標志牌由市環保部門統一監制,費用由各企業承擔。
4、配建TOC或COD監控儀的企業必須按園區統一要求配建自動監控用房一間(面積8平方米左右),鑰匙分別由委託營運商和環保部門或授權的污水處理廠保管。
5、各企業的TOC、COD在線監控儀、PH自動監測儀、污水流量計統一委託具有維護保養資質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確保正常運行,並簽訂委託維護管理合同,維護管理費用由各企業承擔。
6、對於違反有關規定導致TOC、COD在線監控儀、PH自動監測儀、污水流量計等自動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或故意擅自停用、拆除或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視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環保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7、為便於監測取樣,各企業必須在圍牆外設置雨水(含間接冷卻水)排口公眾監督井,公眾監督井必須按環保部門的統一要求建設。
五、污水的計量
污水的計量以排污口設置的流量計的計量數據為准,計量儀表需按規定定期送往計量部門進行校驗。
六、污水的監測和監控
1、污水處理廠設立污染源自動監控分中心,各企業污水流量計、TOC或COD監控儀、PH監控儀等在線設備必須與污染源自動監控分中心聯網。
2、開發區內實行人工監測與在線監控系統中的儀表監測相結合的辦法,如出現偏差,以環境監測站測試的數據為准。
3、污水處理廠對於連續排水的企業實行不定時的2次/天的監測頻率。對於批量、間斷排水的企業實行批次監測,合格後方能排水。
4、環境監測部門對區內企業所排各類污水監測的數據作為環保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
5、污水處理廠在進行監測取樣時,需同時取三份污水樣,污水處理廠、排污企業各測一份,一份留存。如雙方監測數據偏差小於20%的,取雙方監測數據的平均值為最終監測數據;如雙方監測數據偏差大於20%的,將委託如皋市環境監測站進行分析,其分析結果為最終監測數據,監測費用由數據偏差較大的一方支付。
七、污水處理收費
1、收費主體
受開發區管委會委託,由污水處理廠向區內的企業收取污水處理費,並出具行政事業收費收據。
2、收費標准
企業外排污水達到污水排放綜合標准(GB 8978-1996)中三級標准(如三級標准未列明、可參照二級標准),按下列標准進行計費:
紡織印染類企業污水 1.6元/m3
精細化工類企業污水 2.4元/m3
其他化工類企業污水 1.8元/m3
製革類企業污水 1.6元/m3
機械電子類企業污水 1.2元/m3
其他類 1.2元/m3
僅生活污水類 1.0元/m3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將根據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指數、工業產品價格指數、包含增值稅的電價、污泥填埋費用、政府收取的費用等因子,適時進行調整。
3、開發區內各企業原則上不得向污水管網排入超過接管標準的污水,特殊情況需排放超過接管標準的污水,且污水處理廠有能力接受,須報環保部門同意。企業與污水處理廠協商確定繳納污水處理附加費。污水處理附加費計算公式及參考標准由污水處理廠制定,並報環保部門備案。
4、環保部門將根據污水處理合同中約定的水質、水量標准對企業進行污水排放的行政管理。
八、如皋港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環境管理要求
1、污水處理廠處理設施必須確保正常運行,負責污水處理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建立操作規程和操作制度,建好運行管理台帳,確保處理效果。
2、廢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准後排放長江。嚴禁超標排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在排口以外排放。
3、外排廢水超過國家排放標准,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4、污水處理廠的污染源自動化建設必須符合污染源監控自動化建設的統一要求。
5、污水處理廠必須在完成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排污口規范化建設、尾水排放管道建設、遠程自動監控以及環評審批要求實施到位後,向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申請試運行,經驗收合格同意調試後方可試運行。試運行期滿後及時申請竣工驗收。
6、污水處理廠在接到各企業申請排放要求(污水產生企業違約除外)後必須無條件接受園區各企業經處理符合接管標準的污水。
7、污水處理廠對超過接管標准或合同約定水質的,有權關閉閥門拒絕接納並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九、本規定由如皋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一日

3. 生活污水處理廠設備安裝與維護


生活污水處理廠設備安裝與維護是非常重要的,要想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就要從一開始做好每個細節的處理,都是非常關鍵的。中達咨詢就生活污水處理廠設備安裝與維護和大家說明一下。
現代城市規模的逐步擴大,城市人口的增多,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越來越大,對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嚴重,污水處理已迫在眉睫。隨著科學技術進步和環保行動計劃的實施以及國家對環境污染的重視,環境保護已逐漸走上法制化軌道,污水處理設備投資比例逐漸加大,作用越顯突出。污水處理設備的質量,及其安裝和維護,直接影響污水處理的效果。
1.污水處理設備安裝存在的問題
國內大多數污水處理廠採用國外進口設備,從而設備安裝時存在以下問題,
污水處理廠大部分機械設備由國外進口;電器設備、儀表自控系統全部由國外進口,安裝技術要求高;一般技術資料到廠時間晚。翻譯工作時間緊迫,對部分技術資料缺乏系統的理解,給施工帶來困難;國外進口設備備件少、且難購買,因而在安裝運輸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工號多,且分散,現場管理難度大。因此,為保證施工質量,必須深入研究施工過程中的技術問題。
2.污水處理設備安裝要點
2.1設備安裝前的准備
2.1.1采購設備
要保證設備的安裝質量,首先設備本身的質量應過關。為了保證污水處理設備的質量及整個污水處理工程的整體質量,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標的方式對設備進行采購。例如污泥脫水機、格柵機、曝氣系統、水泵、鼓風機等等,通常都由建設單位提供,還要選用具有豐富經驗和專業知識的施工單位來施工。在招標和確定中標人時,要充分考察中標人所在單位的規模,信譽等情況,從而確保良好地設備供貨質量。
2.1.2 驗收設備
首先要對照現場交貨驗收清單,對設備、零部件以及標准緊固件的數量進行清點,檢查零部件有無遺失、損壞、磕碰,並將小件入庫保存。其次,對土建基礎必須進行外觀檢查,不得有裂紋、蜂窩、空洞、露筋等缺陷。土建基礎還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及測量記錄,在基礎上應明顯劃出標高基準線及基礎的縱橫中心線,基礎的尺寸及位置要復測檢查,其允許偏差應符合附表的要求。最後,業主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中,包含進場的設備的驗收,這里的進場設備包含所有的設備,也包括業主供應的設備,並通過文件的形式確認監理工程師對工程上使用的所有工藝設備和材料有檢驗權,對於那些不符合標準的設備和材料應嚴禁進入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有權力通知施工方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安裝不合格的工藝設備。
設備到場的進場檢查是確保設備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質量檢驗員對此負有重要的責任。進場設備檢查的項目包括如下內容:設備的數量、外觀、零部件是否完整、密封件的完好程度、銘牌上的標注和規格、尺寸是否滿足設計圖紙的要求、是否有出廠合格證及質量檢驗證書等相關資料,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拆開部分密封件進行檢查,若以上項目均符合相關規范標准及設計要求的情況下,方可以允許設備進入現場,否則不管設備由哪一方供應,均不應允許設備進入現場。
2.1.3 做好質量監督
安裝工程涉及學科、專業比較多,技術的不斷更新要求質量監督人員要不斷充實自己,提高自己的能力,以適應工程建設和設備安裝的技術要求以及技術進步的速度。污水處理廠質量監督要熟悉設計文件、質量監督控制方案,明確監督的內容、方式和依據。針對污水處理設備的特性,設置安裝控制節點。及時建立質量監督控制方案,完善質量監督體系,加強建設責任性和規范性。設備安裝應注意,安裝前各有關責任人及施工員應先熟悉施工圖、規范、說明書等有關技術文件,在此基礎上參加圖紙會審會議且做好記錄,並向施工班組技術交底。重大設備應編制運輸及吊裝方案,還要認真與土建和業主協調,安排有條件施工的設備先安裝。
2.2 設備安裝
切實做好基座的建設安裝,在進行基座建設放線前,必須首先確定設備安裝的合理位置及合理布局,配套機械和運輸車輛通道,以及上料台、堆料場位置等,必要時予以修整。污水處理設備組合件較多,為保證順利組裝並保持安裝後工作性能穩定,在測量放線、預制或砌築基座前期階段,須嚴格按技術規范進行建設。
安裝的重點是做好關鍵部位及關鍵節點的質量控制。首先,污水處理廠的接地基礎就是接地電阻和接地網,因此要做好接地電阻和接地網敷設的質量控制,且在這個過程中的各個工序都要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如接地主鋼筋的縱橫貫通要確保接地電阻值符合設計標准,防腐、電氣通路等符合設計要求等。其次,污水處理廠管線較多,如給水管、污水管、加葯管、污泥管、回用水管、空氣管等,這些管線的質量對污水處理廠的影響是巨大的,因此要加強工藝管道的鋪設、強度及密閉性的監測。第三,做好泥處理系統、除臭系統、消防滅火系統、水處理系統、回用水系統等專業設備的質量檢驗和水下設備的質量控制。這些系統的質量控制直接決定著污水機械設備安裝工作的成敗,對機械設備進行綜合檢測,確保這些設備的運行順暢,系統運轉協調。
3.污水處理設備的維護
污水處理廠要經常地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除了正確地使用設備以外,還要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設備長期使用必然造成局部零部件的磨損、腐蝕或變形, 從而導致安全性能下降, 甚至發生設備事故。因此應建立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潤滑、調整, 防止設備早期損壞, 避免運行時發生故障。工作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包括以下幾點:整齊、安全、清潔、潤滑。
3.1水泵的維護保養
每半年檢查、調整、更換水泵進出口閘閥調料一次。應定期檢查提升水池水標尺或液位計及其轉換裝置。備用水泵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試運轉。環境溫度低於0℃時,必須放掉泵殼內的存水。
3.2風機的維護保養
風機開機前必須檢查潤滑油的情況,嚴禁無油或缺油運行。風機必須定期進行巡視檢查,一旦發現異常,必須停機檢修。定期檢查各軸承潤滑油和水冷、風冷的管線系統,三個月進行一次檢修。風機運行時,工作人員密切觀察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停機檢查。
3.3加葯設備的維護保養
加葯設備定期檢查,並定期排出加葯罐中的雜物。定期檢查攪拌器合計量泵的潤滑情況,三個月進行一次檢修。
3.4粗、細格柵除污機
定時清除格柵所截柵渣。加強汛期巡視,增加除污次數,保證水流暢通。格柵除污機工作時,監視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應立即停車檢修。格柵前遇到大塊雜物及漂浮物,及時清撈,以防損壞除污機部件。每次除污機維護、檢修工作完畢後及時清理格柵機內外衛生,保持干凈。保持除污機及其周圍清潔。細格柵每天清理後牆板,集渣口纖維性垃圾一次。發現除污機的傳動鏈瓣有斷裂現象等,立即更換。除污機、螺旋輸送機、壓渣機按計劃定期檢修。
3.5進水區、出水區設備
每半年檢查、調整、更換水泵機械密封、潤滑油一次。定期檢修集水池浮球液位計及轉換裝置。(技術指標有備用設備時,工作設備的完好率達到100%;泵房設備的綜合完好率應達到95%以上。)
3.6曝氣沉砂池
吸砂機械的限位裝置每月調整一次。保持排砂管、排水渠、砂水分離器暢通。保持沉砂池及柵渣壓實機,砂水分離器周圍的環境衛生。
4.結語
專用設備的安裝、維護和保養規程應根據本單位生產實際, 由安全技術部門組織編制。只有充分認識和掌握設備安全運行與維修的客觀規律, 做好設備的全面全方位的維護, 才能保障污水處理廠的良性運行, 從而更好地為環保事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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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提高使用效能,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排水設施系指: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
(二)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三)雨水管道及其進水口、檢查井、通氣井;
(四)污水管道及其檢查井、通氣井;
(五)城市排水河道、潮閘門、涵洞及其附屬設施;
(六)污水輸送干線及其附屬設施。
凡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或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設施的主管機關。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各自區域內排水設施的管理。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部隊內部的排水設施,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修建和養護。城市排水設施,由市政、房產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修建和養護。第五條市市政局應建立和健全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疏浚和管理制度,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第六條為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排水管道、污水輸送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十米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重物;
(二)向排水管道、檢查井、進水口傾倒垃圾和排放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處理廠和雨水、污水泵站出入口堆放物料或停放車輛;
(四)從事有損於城市排水設施的其他活動。第七條除小型城市排水管道外,非樁基礎建築的施工基坑外緣與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側的安全凈距為六至十米;樁基礎建築的施工基坑外緣與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側的安全凈距應不小於十米。第八條前條規定的安全凈距范圍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在施工前,建設單位應持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徵求市市政局所屬工務所或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同意後方可開工。
在施工過程中,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周圍的土體有移動時,建設單位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的損壞或堵塞;必要時須按市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排水措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負責恢復原狀。第九條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水中有沉澱物的,應由排放單位負責進行簡易沉澱;因排放沉澱物造成城市排水管道堵塞或不暢的,排放單位應按養護要求,負責疏通。第十條凡敷設地下管線的單位,須執行《上海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施工管理暫行辦法》。因施工或工程建設需要改動原有城市排水設施的,須事先徵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按商定的協議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一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填沒城市排水河道或臨時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建設單位應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審批,並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臨時堵塞局部排水設施和城市排水河道到期後,建設單位應負責恢復原狀。第十二條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排放污水、廢水,應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88);國家標准沒有規定的,執行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排放含有硫酸鹽的污水、廢水,執行每升不超過一千毫克的標准。
污水、廢水在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前,排放單位須向上海市排水監測站提出申請,經批准核發《上海市污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證》後,方可接入。第十三條雨水和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單位,在進行室內外排水設計前,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查閱有關技術資料。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區,雨水、污水管道不得互相混接;在沒有敷設污水管道的地區,糞便污水應經化糞池處理,達到規定標准後才能排放。第十四條污水、廢水的排放應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管理。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廢水,應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水量、水質、工藝、廠(院)平面圖等資料。需要時,有關工廠、醫院等單位還應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排放口安裝閘門等設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對需要保密的排水資料,應確定密級,嚴格管理。第十五條在污水、廢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排水管道排放能力的區域,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可對排放單位採取限制排放時間和排放量的措施。污水、廢水排放單位應服從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調度,不得強行排放;因強行排放而損壞城市排水管道或造成污染環境的後果,由排放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5.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確保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辦法所稱污水排放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檢查井、涵閘、排放口等接納、輸送、處理污水的設施。第三條 合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排放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定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 編制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遵循「舊城區(環城公園路以內5.2平方公里區域)污水截流、舊城區以外地區雨污分流」的原則。

舊城區以外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已建成的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進行管網改造,限期實行雨污分流。第六條 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點源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排水專業規劃統一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收入區域內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單位和個人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經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查,並符合本市排水專業規劃。開發區、住宅區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進行配套建設。第七條 污水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當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符合保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第八條 污水排放設施施工應當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污水排放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第九條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污水排放戶)應按規定設置隔油池、沉澱池等預處理設施,並到市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准接手續,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應當由污水專業施工單位施工,所需費用由污水排放戶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承擔。第十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污水排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污水排放戶必須將污水排放污水輸送管網,其他地區的污水排放戶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對所排污水進行處理,達標排放。第十二條 污水排放戶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前應當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領排水許可證:

(一)本單位1/500地形圖和標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圖;

(二)生產產品或經營服務的類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質、水量;

(四)污水的處理工藝;

(五)其他應提交的有關資料。第十三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污水情況進行監測,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的申請人,發給《排水許可證》;對排水設施不致謝造成嚴懲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標準的申請人,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並且限期治理。《排水許可證》有郊期3年,期滿前3個月可申請續發。

因建設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網臨時排放污水的,應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污水排放戶,必須按許可證許可的內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戶需要變更污水排放狀況時,應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污水排放戶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市排水管理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第十五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對污水排放戶排放的污水進行監測,被檢測者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第十六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有權對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污水管網接納能力的區域採取限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等應急措施,污水排放戶應服從市排水管理部門的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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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
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法律依據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四條 技術內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1.1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項。
4.1.1.2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4.1.2.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
、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8.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9. 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使用、保護。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以及污水的處理和再利用。第四條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污水實行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市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區、縣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區、縣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鼓勵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現代化水平。第七條本市鼓勵城市污水經處理後的再利用。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最終處置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以及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排水河、坑塘。
城市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污水、雨水分流的原則。
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逐步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第十二條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預留和控制泵站、污水處理廠、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處置廠等城市排水設施規劃用地。第十三條未經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改變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渡汛的功能。第十四條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出路手續後,方可委託設計。設計後的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當經排水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第十五條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范、規定及標准。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需要建設產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七條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應當攜帶有關資料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的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設置卧泥井;餐飲業的排水口應當設置隔油池;廁所應當設置化糞井。第十八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本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納入公共排水設施管理范圍的排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驗收交接手續。驗收合格的,由排水管理部門予以接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
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十九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資金,採用政府投資、受益者出資等方式籌集。第三章水質水量管理第二十條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標准。對污水中超標的重金屬、難於生物降解和有毒有害的物質,應當進行處理。第二十一條本市對排水戶排放產業廢水實行排水許可制度。第二十二條排放產業廢水的排水產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單位平面布置圖;
(二)生產產品種類、主要原材料和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徑和排水的水質、水量、水溫、水壓;
(四)污水處理工藝;
(五)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與排水有關的擴初設計文件;
(六)相關的其他圖紙和資料。

10. 2018年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2018年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東莞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污泥處置工作的管理,預防和減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條本市轄區內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含樟村水質凈化廠,下稱污泥產生單位)產生的污泥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工業污泥的處理處置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四條本市污泥的處置,應遵循集中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的原則。

第五條市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泥處置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水務部門配合市環保部門對污泥產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財政部門按程序對污泥處置費進行撥付。上述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泥處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將污泥交由有嚴控廢物經營資格的單位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污泥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污泥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第八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執行嚴控廢物管理制度、污泥轉移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十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泥管理台賬。登記內容包括污泥產生量、處理處置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

第十一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

(一)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污泥或貯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丟失污泥的;

(三)將污泥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污泥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

(四)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的其他情形。

發生污泥流失、泄漏、擴散時,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市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污泥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污泥處置單位應建立健全泥質及污泥處置副產品檢測和檢驗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泥、泥餅、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屬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運送

第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屬工具製品等一系列異物進入污泥,使產生的污泥泥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標及限值」,並由污泥處置單位指導污泥產生單位設置統一規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採用密閉車輛進行污泥運輸,不設中轉儲存點。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排泥時間,並於污泥貯存點貯存量達到80%以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到廠區收運污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收到污泥產生單位的通知後及時到其貯存點收運污泥,並合理安排收運車次,確保各貯存點的污泥24小時內(含法定節假日)清運.

運送污泥的時間應避開上下班高峰期,運輸路線應避開人群密集區,盡可能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影響,嚴禁車輛停放在人群密集區。同時,污泥處置單位收運污泥應遵循「一車一運」的原則,以確保污泥計量的准確、可靠。

第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污泥產生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的貯存點不足以容納產生的污泥的',污泥產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污泥處置單位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增加收運頻次或者車次,保證污泥的及時收運。

第十八條污泥運輸車輛需依法取得相關道路運營資質後,方可進行污泥運輸。

第十九條污泥產生單位在轉移污泥前,應向市環保部門報批污泥轉移計劃,並申領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污泥產生單位可委託污泥處置單位辦理轉移聯單申報手續。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

第二十條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嚴控廢物污泥轉移聯單,並加蓋公章。聯單一式五聯,並交由環保部門等相關部門存檔留底。

第二十一條運送污泥,實行《污泥運送登記卡》管理制度。《污泥運送登記卡》按照一車(次)一卡,由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的交、接人員填寫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運送污泥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密閉式運送工具。運送工具應具有明顯的嚴控廢物警示性標識。

第二十三條運送污泥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污泥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清潔,對清潔產生的污染物妥善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市環保部門申領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取得處理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污泥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單位,依照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污泥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建立保證污泥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按國家有關規范設置計量房,在處置污泥前逐車過磅計量登記,按月匯總。計量房應設置在線監控系統,與市環保部門在線監控中央控制系統聯網,以監控其計量、車輛進出廠情況。監控資料保存時間為5年。同時,污泥產生單位有權對污泥處置單位的污泥運輸車輛裝運情況進行檢查並可派員跟車到污泥處置單位查看污泥計量情況。

第二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廠區臭氣排放及廠區邊界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定期報送環保部門備案,一旦發現濃度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處置污泥的技術污染防治措施必須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污泥處置費按特許經營協議或其他服務協議約定的標准執行,有關污泥處置費的具體支付程序按《東莞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費支付辦法》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財政、環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處置單位申請撥付的污泥處置費、污泥處置數量、污泥處置達標情況及污泥處置後最終殘留物去向進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污泥處置檢測工作可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確保污泥處置符合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的產生、貯存、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發現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發現無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規定從事污泥處置活動的,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環保、水務部門接到對污泥處置單位、污泥產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公布。

第三十四條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五條污泥產生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污泥產生量、轉移量及去向等情況,並接受市環保部門的核查;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嚴控廢物處理情況檔案,如實記載其利用、處置的污泥類別、來源、去向等事項,並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及所在地環保分局報告上月嚴控廢物處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污泥處置單位應每年3月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年度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污泥環境管理報告書應當包括企業經營狀況、運營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確保污泥得到及時接收、處置,未及時接收、處置污泥的,應當依法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污泥處置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市環保部門報送上月《嚴控廢物轉移聯單》(污泥專用)、《污泥運送登記卡》及《污泥處置月報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市環保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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