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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污水處理警示標識

發布時間:2024-08-13 02:11:34

㈠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年終總結

2021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年終總結(通用6篇)

一年工作已經到年尾了,這一年也將成為過去,在這一年中有什麼得失嗎,有什麼值得分享的經驗嗎,這時候,最關鍵的年終總結怎麼能落下!你所見過的年終總結的報告應該是什麼樣的?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2021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年終總結(通用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年終總結1

今年我院為了配合縣三創工作要求,進一不加大了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力度,也投入了更多的資金,醫療廢物定點回收,專門指派人員管理,全年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做了以下幾點。

一、進一步強化了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小組,明確職責,制訂了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了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和處置等制度,建立了醫療廢物管理意外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醫療廢物及醫療廢物暫存庫房管理,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到人,醫療廢物存放、轉運、收運實施全程監督。三、我院各科按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處理,按規定醫療廢物用黃色膠袋,生活垃圾用黑色膠袋。對各類垃圾、廢物進行了分類存放、指定地點存放,做好標識,嚴格做好醫療廢物的交接簽收。各項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有登記。

四、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我院健全了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成立了以院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醫療廢物管理委員會,對全院醫療廢物實施嚴格管理;設置了醫療廢物管理小組,小組設有第一責任人和第一直接主管,負責醫療廢物日常處理和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的處理;並設有監督部門。

五、給醫療的清潔人員配備和更換了防護服、防護靴,並要求清潔工在工作過程中必須穿戴工作服、戴口罩及防護手套、防護靴,嚴禁不穿著防護裝進行醫療廢物收集。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年終總結2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醫療廢物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全域達標相關工作要求,我縣20xx年狠抓了對醫療廢物的管理,對全縣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一次性醫塑用品和醫療廢物加強了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將相關工作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強化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攜帶有大量致病菌和病原微生物,管理不善將嚴重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我局歷來重視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20xx年我局印發了「xxxx縣醫塑用品回收處理及其他醫療廢物處理實施方案」。20xx年我局結合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全域達標工作,進一步加強了對醫療廢物的管理。一是召開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會議,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讓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管理者學法、知法、守法。二是對醫務人員進行全員培訓,使之掌握醫療廢物處置的相關知識和技能,牢固樹立醫療安全意識。三是各醫療衛生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到醫療廢物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

二、明確職責,規范行為

1.要求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

2.醫療機構設置醫療廢物臨時貯存點,並按醫療廢物專用容器分類收集、貯存,統一移交給合法的集中無害化處理單位處置。

3.鎮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成立了醫療廢物管理領導機構,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安排專人負責醫療廢物的收集、暫時貯存、登記、交接等相關工作。各醫療機構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認真抓、工作人員具體抓的良性工作機制。各醫療機構加強了對醫療廢物管理人員的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方面知識的培訓;並積極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有效保護醫療廢物管理人員的身體健康。

三、加強監督指導,嚴懲違法行為

縣衛生局組織縣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縣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收集、轉移、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檢查結果,發現隱患責令醫療機構立即整改,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查處。縣疾控中心定期到各鎮鄉級醫療機構回收醫塑用品,隨時督促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進行衛生學效果監測、評價,並按時上報醫療廢物的處置情況。

四、20xx年全縣醫療廢物處置情況

20xx年全年全縣醫療機構共產生醫療廢物量59.9噸,其中醫塑用品交有資質機構處置量8.9噸,鄉鎮級以下醫療機構自行焚燒處置量20.2噸,焚燒後深埋量1噸,縣人民醫院焚燒處置量30.8噸,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100%。20xx年共監督檢查縣級醫療機構8家次,其他醫療機構252家次,未發現各機構有違法違規情況。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年終總結3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確保醫療安全,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發生,保障人體健康。我院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廢物管理辦法》以及《貴州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醫療廢物、污水處理專人專管,嚴格按污水環保處理要求進行工作,嚴格污水處理設施操作規程,扎實做好醫療廢物、污水處理工作,現將20xx年開展工作總結如下;

一、健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

我院成立了醫療廢物處理領導小組,組長由院長擔任,各職能部門及臨床科室設立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廢物管理,臨床科室護士長及保潔公司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感染管理科負責醫療廢物的全程監督管理。

二、加強醫療廢物回收處理貯存設施的配備和保障

我院為各科室配備收集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帶蓋暫存箱,並購買了相適應的廢物回收袋,醫療廢物裝黃色垃圾袋,生活垃圾裝黑色袋。各科把垃圾暫存箱放在固定的衛生處置間,並標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給專職回收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並進行了防護培訓。按要求進一步完善醫院醫療垃圾貯存間;醫療廢物暫存地配有防盜門,磅稱以及消毒設備;有專人管理,專職人員配有防護用品,制度、流程上牆。

三、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分袋收集處理

感染性醫療廢物:一次性輸液器、使用後的棉簽、棉球、紗布及其他各種敷料等和各種廢棄的血標本,傳染病人使用後廢棄物裝雙層黃色袋。

病理性廢物:病理切片後及手術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等。

損傷性廢物:使用後的針頭、手術刀、備皮刀、玻璃安瓿等收集在特製的硬紙盒內。

葯物性廢物:過期、變質被污染的廢棄的葯品及廢棄的疫苗、血庫廢棄的血液製品等。

四、做好回收人員個人防護

在回收運送醫療廢物時做好個人防護是極為重要的,下科室回收時都嚴格要求工作人員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橡膠手套,在回收傳染性廢物時,戴雙層手套、防護用品用後不能存放在生活區,及時消毒清洗。收集運送時,防止刺傷、擦傷,保證安全。

專職收集人員每天分類包裝、做好標識的醫療廢物按指定路線收回後送到醫療廢物暫存處,收集時帶好醫療廢物交接登記簿,與各科當面交接,做好雙簽字。對包裝破損、包裝外表污染的醫療廢物,醫療廢物回收運送人員必須要求科室重新包裝,否則,運送人員有權拒絕回收運送,做到日產、日清。

五、進行全員培訓,定期檢查考核

一年來醫院定期組織全院醫務人員和保潔人員學習《醫療廢物管理條理》、以及醫療廢物的分類處理收集、運送、處置、監督管理等要求。給各科印發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要求,各科室認真組織人員學習,並按規范要求執行。做到責任明確,制度落實,獎懲分明。

一年來我院還積極做好污水處理工作,不擔專人專職,還投入兩萬多元購買污水消毒葯劑,並定期進行維護,從而使處理過的污水達到排放標准。設計能力為日處理300噸污水,實際處理量為每年14萬噸,年消耗稀鹽酸800斤、二氧化氯1000斤。工作流程:稀鹽酸和氯酸鈉經過二氧化氯發生器、電控櫃操作處理,處理後的達標廢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20xx年經過以上措施的實施,我院完成醫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有效的保證了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一年來在取得較大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許多問題;

一、醫療廢物暫存間消毒不徹底,分類不明確。

二、對各科室醫療廢物處置量記錄不全面。

三、污水處理站每日監測不到位,對損壞設備維修更換不及時。

20xx年我院將繼續加強醫療廢物、污水處理管理工作,對20xx年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立即進行改正。嚴格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年終總結4

20xx年全院在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以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的要求,同時加強了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儲存、轉運管理,防止了疾病的傳播,保護了環境,保障了人民的身體健康。

一、建立、健全了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我院成立了醫療廢物管理小組,由院長為第一責任人,制定了醫院醫療廢物管理制度,醫療廢物暫時儲存管理制度以及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轉運制度等,並對所有制度在全院加強學習,使所有工作人員都能認真執行。

二、設置了醫院醫療廢物的監控管理部門。醫院在彭院長帶領下,由院感科監督,後勤總務科執行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轉運工作。制定了管理人員及運送人員的'職責並參照執行。

三、加強醫務人員和醫療廢物運送人員的知識培訓。在全院進行了醫療廢物相關法律知識及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學習,對不符合要求的給予重罰。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人員進行了職業安全防護和醫療廢物收集運送流程及廢物流失、泄漏、擴散上報流程知識的學習使醫療垃圾能更加規范的在院內運送,保障了人員的身體健康,保護了環境。

四、加強了醫療廢物收集、運送、交接管理。全院新購進了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專用收集桶,更換了院內不符合規范的所有垃圾桶,醫療垃圾均用黃色桶裝,利器進入利器盒。所有醫療垃圾按要求分類包裝運送並標識清楚,每日下午四點半至五點由科室交院內暫存點交接登記。

五、加強了醫療廢物暫存點的管理。今年我院對醫療廢物暫存點進行了全面改造,由原來的一間改為了兩間,將儲存間分為半清潔區和污染區。在半清潔區設置了拖把池和醫療廢物交接登記點,污染區內置醫療垃圾分類儲存箱,該區域內標識清楚,各種制度上牆,均參照要求執行。每次醫療垃圾運出後對暫存點進行清潔消毒處理。

經過以上措施的實施,我院對所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集中處置,有效的保證了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來年我院將繼續加強醫療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年終總結5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是城市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我院生活垃圾收運網路日趨完善,垃圾處理能力不斷提高,院內環境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由於醫院業務的快速發展,院內生活垃圾激增,垃圾處理能力也需進一步提高。醫院領導充分認識到加強院內生活垃圾處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推進醫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創造良好就醫環境,促進醫院和諧發展。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把醫療生活垃圾處理作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工作,作為政府公共衛生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切實加強全過程式控制制和管理,突出重點工作環節。

二、基本原則

院內科室人員全面動員,科學引導。在切實提高醫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的基礎上,加強科室流通過程管理,減少與醫療廢棄物混放,倡導流程服務模式,從護理部、門診,下屬各科室,認真做好從源頭控制醫療生活垃圾的處理和分類。

三、具體措施

綜合利用,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廢紙、廢塑料、廢金屬等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機成分和熱能的利用水平,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醫療生活垃圾處理要與醫院發展水平相協調,注重科室與下屬部門及收集處理部門的銜接,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提高效率,擴大覆蓋面減少垃圾處理漏洞。科學制定標准。在整體流通過程把醫療廢棄物和生活垃圾完全分開無漏洞處理,院領導高度重視,安排專人負責並購置了自動封閉式垃圾回收箱,並且有專人負責回收工作,使生活垃圾日產日清,收集後送往城鎮垃圾集中處置中心進行統一無害化處理。

一是召開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會議,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二是對醫務人員進行全員培訓,衛生意識增強。建立健全生活管理責任制,制定並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到生活垃圾處理的制度化、規范化。

在生活垃圾處置上,領導高度重視,專人負責,定時清理,分類裝置,每天早上專人負責打掃清理運到垃圾回收中轉站集中處理,在運輸過程中注意遺漏問題,在每季度對負責人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績納入年度考核范圍。

我院醫療生活垃圾工作得到有效改善和發展,查漏洞、定製度、定時排查,對收集人員進行按時考核,在全院動員職工時刻警惕自己並提醒病人分類丟棄,分類整理。院內環境及集中收集工作得到有效改善。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年終總結6

能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及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對醫療廢物進行嚴格管理。現將醫療廢物管理總結如下:

一、醫療廢物管理

1、為加強醫療廢物管理,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我院成立了醫療廢物領導小組,為院長第一責任人,並制定了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和處置等各種制度;建立了醫療廢物管理意外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流程和要求;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醫療廢物及醫療廢物暫存庫房管理,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到人,醫療廢物存放、轉運、收運實施全程監督。

2、為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相關文件,我院組織了各級各類人員進行對醫療廢物管理相關知識培訓,努力提高了醫療廢物管理意識,杜絕院內交叉感染。

3、醫療廢物管理有專職人員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以及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4、嚴格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1、加強了醫療廢物收集、運送、交接管理,全院今年新購進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專用醫療廢物桶,並更換原來不符合規范的廢物桶,全部購進

的是上級要求有標識的醫療廢物桶,做到標識清晰、分類符合要求,並每日上午、下午分別由各科室清潔工對醫療廢物進行收集運送到醫療廢物集中處,並做好記錄。

2、對損傷性醫療廢物(如:針頭、手術刀片等)直接放入耐穿刺、防滲漏的容器中,外運時必須嚴格密封,並在其外部套裝醫療廢物專用的黃色塑料袋。其它醫療廢物包括患者的生活垃圾直接放入雙層黃色塑料袋,分層封扎袋口。不使用影響密封性能的器具或方法進行封口。

3、醫療廢物收集容器符合有關部門的要求,所有廢物盛裝量不超過容器或包裝袋的3/4,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嚴禁使用有破損或已經污染的收集容器。

4、每天的醫療廢物由各科室專人(清潔工)使用轉運工具,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及時清運,並做好雙人(見證人)簽名,運送工具、暫存場所等需及時清潔,遇污染時及時用含氯消毒劑消毒。

5、對醫療廢物暫存場所,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有明顯的警示標識,設有防滲漏、防蚊蟲、防鼠等安全措施。並定期消毒清潔。

6、病原體的培養物、菌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在本科室就地滅菌,消毒後再按醫療廢物處理。

7、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清潔工能夠相對固定,並經過醫療廢物處理流程、醫院感染控制、自身防護、意外事故處理等知識的培訓。清潔工工作時能夠嚴格按照病區防護要求做好防護工作。

8、20xx年下半年(7月1日起)醫院與玉林市"愛民公司"簽訂合同,由玉林市"愛民公司"專職人員每隔日下午使用醫療垃圾專用車收集醫療廢物,做好交接工作,並認真記錄,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種類、收量、交接時間、集中處置單位以及經辦人簽名。登記資料至少保存兩年。

9、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能夠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醫院內產生的污水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消毒後,再排入污水處理。

10、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11、醫療廢物集中處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經過多年來由於院領導重視,對醫療廢物的規范管理,使我院的醫療廢物能夠有效地無害化地處理。來年我院繼續加強醫療廢物管理,保護環境,保護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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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發熱門診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為有效預防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醫療廢物引起的疾病傳播和流行,根據《醫療廢物處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醫療廢物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醫院應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其中應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房和發熱門診醫療廢物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醫療廢物應分類收集,並按照類別放置於防滲、防漏、防銳器的專用包裝物或密閉的容器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有明顯的中英文警示標識。醫療廢物收集點應設在病區的污染端,利於廢物的收集。

三、損傷性醫療廢物應當直接放入耐穿刺、防滲漏的容器中,外運時必須嚴格密封,並在其外部套裝醫療廢物專用的黃色塑料袋。其它醫療廢物,包括患者的生活垃圾直接放入雙層黃色塑料袋,分層封扎袋口。不得使用影響密封性能的器具或方法進行封口。

四、醫療廢物收集容器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要求,所有廢物盛裝量不應超過容器或包裝袋的3/4。嚴禁使用有破損或已經污染的收集容器。

五、醫療廢物應每日由專人使用專用轉運工具,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及時清運,就近轉送到醫院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廢物專門暫存場所,定期由轄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轉運焚燒。無集中處置的城市或地區,醫院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置。運送工具、暫存場所等需及時清潔,遇污染時及時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劑或0.2%的過氧乙酸消毒。

六、醫院應建立醫療廢物暫存場所,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存所應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設有防滲漏、防蚊蟲、防鼠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並應定期消毒清潔。

七、病原體的培養物、菌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在本單位就地滅菌、消毒後再按醫療廢物處理。

八、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衛生員應相對固定,並經過醫療廢物處理流程、醫院感染控制、自身防護、意外事故處理等知識的培訓。衛生員工作時應嚴格按照病區防護要求做好防護工作。

九、對外運的醫療廢物必須做好交接工作,並認真記錄,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種類、數量、交接時間、集中處置單位以及經辦人簽名。登記資料至少保存兩年。

十、醫院內產生的污水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消毒後再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㈢ 污水處理警示標示是什麼樣

這個是排污口的標識

㈣ 1.醫療廢物省上檢查,本單位有相關問題,作為執法人員怎麼開展工作2.醫療糾紛怎麼處理3.新單位

醫療廢物省檢察本單位相關問題,作為執法人員該怎麼偵查工作,醫療糾紛怎麼處理?新單位告訴你,最好按規定處理。

㈤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2003年6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並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並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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