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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處理廠停電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4-09-09 10:25:29

⑴ 對污水處理廠突發環境應急預案怎麼評審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緊急預案
1、指導思想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單位、社會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預防重大環保事故發生,並能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有效控制處理,根據本廠污水處理工藝特點,本著「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責任」的原則,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
2、編制說明
該預案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宣布啟動,但發生以下情況,該預案自然啟動:
(1)發現出水水質超標時;
(2)污水水量超過設計標准時 ;
(3)大面積、長時間停電時 ;
3、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職責及分工
4、應急處理原則
4.1.及時控制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染物總量
4.2.加強運行控制,保證運行正常
4.3.加強設備運行維護
5、事故預防措施
5.1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防止因檢查不周或失誤造成事故。
5.2及時合理的調節運行工況,嚴禁超負荷運行。
5.3加強設備管理,認真做好設備,管道,閥門的檢查工作,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的設備、管道、閥門及時進行修理或更換。
6、事故應急措施及注意事項
緊急事故的處理流程:
6.1發現後當班人員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匯報,並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隨時保持與領導小組的聯系。
6.2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應及時向直管公用事業局和當地環保部門匯報,並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隨時保持與直管公用事業局和當地環保部門的聯系。
6.3當班人員排查造成事故的原因:
6.3.1發現進水超出設計標准
a 水量超過設計標准:立即向領導匯報,減少進水量。
b水質超過設計標准:立即對進水水質,工藝運行參數,出水水質數據進行分析,根據化驗數據對相關工藝流程進行及時調整。
6.3.2突發暴雨
a根據天氣預報,預先對各設備進行檢查,確保完好,組織力量對廠區雨水管線進行疏通,確保暢通。
b各崗位將各個設備間門窗關緊,防止雨水流入,影響設備運行。
c 隨時觀察各個處理水池的水位並向領導匯報。
d 外出巡視,必須兩人一組,注意防滑。
6.3.3水量超過生化系統設計處理能力
及時與領導聯系,並取水樣化驗COD和NH3-N。馬上向上級領導請示,按指示處理。
6.3.4突然停電
a 將現場設備退出運行狀態。
b 如長時間停電超過6小時,則通知上級主管部門及時送電。
c 來電後,按操作規程及時開啟設備,恢復運行。
7、事故後的恢復和重新進入
由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組長宣布應急狀態結束,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開始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進行事故損失評估,組織力量進行污染區的清消和恢復。
8、預防和預警
8.1環境污染事故源
8.1.1環境污染事故源
廠區平面布置、工藝流程及排污管線(要求標明產污環節、排污口位置);
污水在從進廠到出廠的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潛在環境污染事故源基本情況,包括事故源的名稱、數量、位置,可能發生事故的時間和空間特點。
8.1.2預防工作
對城市污水廠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事故源進行調查,掌握污水廠潛在事故源環境優先污染物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針對污染物的特點提出相應的應急措施。
建立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方法,購置優先污染物的快速監測設備, 建立優先污染物的處置技術。
8.1.3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進行分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後,應當採取的措施:
a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b發布預警公告。
c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d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污水廠化驗室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e針對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f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8.2應急響應
8.2.1應急響應程序
8.2.2信息報送與處理
a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發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後,應立即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直管部門公用事業管理局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b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立即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8.3指揮和協調
8.3.1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污水廠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
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故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
8.3.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a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b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c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d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e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f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g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8.4應急監測
污水廠化驗室第一時間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掌握第一手監測資料,並配合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決策的依據。
8.5信息發布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發布准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8.6安全防護
8.6.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8.6.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a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b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c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8.7應急終止
8.7.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a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b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c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d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e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8.7.2應急終止的程序
a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
b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c應急狀態終止後,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8.7.3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a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應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b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並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c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9、應急保障
9.1資金保障
9.2 裝備保障
9.3 通信保障
污水廠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各應急部門之間的聯絡暢通。
9.4人力資源保障
污水廠要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在突發事故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9.5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9.6宣傳、培訓與演練
9.6.1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增強職工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准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9.6.2加強環境事故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事故源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9.6.3定期組織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9.7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10、後期處置
組織實施環境恢復計劃
11、附則
11.1名詞術語定義
11.1.1環境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故。
11.1.2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11.1.3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11.1.4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11.1.5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准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11.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11.3地方溝通與協作
建立與地方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與地方救援活動,開展與相關的交流與合作。
11.4獎勵與責任追究
11.4.1獎勵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1.4.2責任追究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中,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追究相應的責任。
希望能夠幫助你,污水凈化團隊竭誠為你服務!

⑵ 城市污水處理廠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如何編制

應急預案編制需要有資質的部門編制,省級環保監察部門備案後才能生效

⑶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生活污水處理應急預案

生活污水處理應急預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不在自己預期的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時常需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生活污水處理應急預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生活污水處理應急預案1

為有效的預防及時控制和清除醫療污水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並能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有效控制處理,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管理:

成立醫療污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二、職責分工

組 長:負責組織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負責與地方政府的協調工作。

副 組 長:協助、配合組長抓好應急救援協調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和指導。

成員:負責應急救援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處理及善後工作;負責收集、掌握和上報突害信息;負責應急救援實施工作;

負責事故及救援現場的安全保障。

四、主要工作職責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要求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由廠統一部署應急救援的實施工作,並對實施救援工作中發生的爭議採取緊急處理措施,同時在醫院范圍內緊急調用各類人員、物資、設備和場地,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工作,做好穩定秩序的工作後適時發布通報,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在醫院內公布。

五、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明確職責、加強協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平戰結合、常備不懈。

六、全體工作人員均有義務監督醫療污水廢物的管理,當發現醫療污水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應立即上報領導小組。

七、發生醫療污水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患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市衛生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並逐級上報。

八、發生醫療污水廢物導致傳染及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九、當發生醫療污水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1、確定流失、泄露、擴散的醫療污水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2、組織有關人員對發生污水醫療污水廢物泄露、擴散的現場處理。

3、對被醫療污水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他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4、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5、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6、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後再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後,應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7、對引起事件的責任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生活污水處理應急預案2

目的:為了確保我公司區域內建築物、道路、窖池以及地面以下的設施、設備不被雨水、地下水淹沒、損壞,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特製定此事故預防能應急救援預案,其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緊張事件的發展,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一.應急小組組織機構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二、應急程序:

1、在險情發生時由組長負責人力物力的調配、協調,現場指揮組員積極配合,如組長不在現場,由副組長負責指揮,並及時通知組長及其他成員趕赴現場開展工作。

2、全體防洪搶險成員接到搶險通知後,必須立即無條件奔赴現場,積極開展搶險工作

3、全體抗洪搶險人員應經常保持聯絡,特別是夏季汛期,必須全天24小時開通通訊工具,保證通訊暢通。

三、應急措施:

1、設立防汛專用器材,主要有流動潛水泵2台、污水泵1台、排水膠管50米、電線、膠布、鐵鍬、鉗子、鐵絲、改錐等手工具。

2、防汛器材庫的'鑰匙:辦公室、修理室、值班室各一把。

3、汛期到來之前,修理工必須仔細檢查應急器材是否可靠有效,電線,水泵等必須通電試運轉。

4、值班人員仔細檢查配電室,值班室及所有房屋是否有漏雨,漏電情況,若有發生要及時處理。

四、險情處理程序:

1、汛期來臨時,一般情況下,值班人員要將調節池水位控制在低水位狀態,以備天降大雨時,調節池能盡量多的容納來水。

2、積水池水位上漲過快原有水泵不能滿足需要時,要立即將流動備用潛水泵投入使用,並可將雨水直接排走。

3、險情過後要全面檢查、統計本次汛情造成的損失和物資、設備消耗情況,並及時補充防汛物資、設備,做好下次防汛准備。

4、事件處理過程要做好詳細記錄,並向公司分管領導及時匯報。

生活污水處理應急預案3

利用活性微生物來分解、消化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從而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本預案以預防為主,按規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在各種突發事件對工廠活性生物系統造成沖擊和危害時進行應急處理,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事態分級

Ⅲ級事態比較簡單,預計到將有可能對生產廠區范圍內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的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或構成威脅,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只需要簡單的外部和內部的協調或者調度廠區人力資源和物資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Ⅱ級事發突然,事態較為復雜。對生產廠區內的生產安全、生產秩序、生產工藝造成一定的危害或威脅,有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對外協調處理相關事務的,需要調度各公司生產系統的人力資源或者物資進行處置的事件。

Ⅰ級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對各公司生產廠內、廠外的公共設施安全、生產秩序、生產工藝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可能或已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遭嚴重破壞,需調動全公司或社會的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突然事件。

二、啟動條件

廠區出現異常情況和緊急安全隱患事故時,污水處理廠負責人和班組長可以負責處理Ⅲ級事件,部門責任人可以負責處理Ⅱ級以下事件,各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負責處理Ⅰ級以下事件。事件發生後各部門責任人應在最短時間內電話報告主管領導或越級上報,如無法聯系或半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則按默認的原則全權按應急方案所規定的程序代理處理突發事件,事後應將全部情況以書面報告主管領導。

三、執行組織

突發事件的管理從主要二個層面著手:一是突發事件的預警管理,二是應急指揮管理。

安全領導機構——根據各公司安全職責分工原則,公司分管安全的領導為負責人。全權負責處理公司的所有安全事務,在安全事故發生時,負責人應啟動相應的指揮體系,充分發揮體系內工作小組的職責對事件進行有效調度。可根據不同時期的變化,不定期召開安全調度會議和監督檢查,研究決策污水處理運營過程中各種突發事件的對應。

日常管理機構——各級部門按職責劃分從廠長→調度→各班組長層層負責日常的安全生產運行。嚴格把關水質、水量情況的異常變化,協調解決生產中遇到的小問題。

四、執行資金

為處理好污水處理廠內各類突發事件物資保障,各公司應設立應急預案備用資金,為突發事件提供資金保障。事件處理完畢後應按正常程序補辦相關財務手續。

Ⅰ級事件可調用資金10萬元人民幣,Ⅱ級事件可調用資金5萬元人民幣,Ⅲ級事件可調用資金1萬元人民幣。

五、處理原則及適應范圍

在發生污水處理事故時,本著「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分別處理」的原則,實施有效快捷的搶修和處置,盡快恢復至正常處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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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水廠停電應急預案

水廠停電應急預案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有時會有一些突發事件出現,為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總歸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那麼應當如何編制應急預案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水廠停電應急預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水廠停電應急預案1

利用活性微生物來分解、消化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從而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本預案以預防為主,按規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在各種突發事件對工廠活性生物系統造成沖擊和危害時進行應急處理,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事態分級

Ⅲ級事態比較簡單,預計到將有可能對生產廠區范圍內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的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或構成威脅,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只需要簡單的外部和內部的協調或者調度廠區人力資源和物資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Ⅱ級事發突然,事態較為復雜。對生產廠區內的生產安全、生產秩序、生產工藝造成一定的危害或威脅,有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對外協調處理相關事務的,需要調度各公司生產系統的人力資源或者物資進行處置的事件。

Ⅰ級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對各公司生產廠內、廠外的公共設施安全、生產秩序、生產工藝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可能或已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遭嚴重破壞,需調動全公司或社會的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突然事件。

二、啟動條件

廠區出現異常情況和緊急安全隱患事故時,污水處理廠負責人和班組長可以負責處理Ⅲ級事件,部門責任人可以負責處理Ⅱ級以下事件,各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負責處理Ⅰ級以下事件。事件發生後各部門責任人應在最短時間內電話報告主管領導或越級上報,如無法聯系或半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則按默認的原則全權按應急方案所規定的程序代理處理突發事件,事後應將全部情況以書面報告主管領導。

三、執行組織

突發事件的管理從主要二個層面著手:一是突發事件的'預警管理,二是應急指揮管理。

安全領導機構——根據各公司安全職責分工原則,公司分管安全的領導為負責人。全權負責處理公司的所有安全事務,在安全事故發生時,負責人應啟動相應的指揮體系,充分發揮體系內工作小組的職責對事件進行有效調度。可根據不同時期的變化,不定期召開安全調度會議和監督檢查,研究決策污水處理運營過程中各種突發事件的對應。

日常管理機構——各級部門按職責劃分從廠長→調度→各班組長層層負責日常的安全生產運行。嚴格把關水質、水量情況的異常變化,協調解決生產中遇到的小問題。

四、執行資金

為處理好污水處理廠內各類突發事件物資保障,各公司應設立應急預案備用資金,為突發事件提供資金保障。事件處理完畢後應按正常程序補辦相關財務手續。

Ⅰ級事件可調用資金10萬元人民幣,Ⅱ級事件可調用資金5萬元人民幣,Ⅲ級事件可調用資金1萬元人民幣。

五、處理原則及適應范圍

在發生污水處理事故時,本著「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分別處理」的原則,實施有效快捷的搶修和處置,盡快恢復至正常處理狀態。

水廠停電應急預案2

一、目的:

金沙灣水廠10kv供電系統採用雙迴路供電,琅琊線為水廠的主供電源,沙畈線為備供電源。為保證正常供水,減少因停電造成對生產的影響,避免停水事故,特製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三、組織機構

總指揮:

副總指揮:

成員:

2、職責

指揮部:

(1)負責全廠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

(2)負責應急處理預案的制訂和修改。

(3)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並組織實施演練。

(4)檢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准備工作。

(5)發生事故時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6)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7)向上級匯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8)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3、指揮部人員分工:

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廠的應急救援工作。

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總指揮不在時,副總指揮為臨時總指揮全權負責應急救援工作。

廠長助理:協助總指揮負責,負責應急啟動生產、運行和人員調度以及對外調度聯系工作。

技術管理: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工作。

供水值班長:負責事故處置運行調度工作。

綜合管理:負責救援物資的供應和運輸工作。

化驗班長:負責把關水質質量。

四、應急啟動專業隊伍的組成及分工

1、生產調度組:由廠長助理負責(名單見附表)。擔負本廠恢復生產、運行和人員調度工作。

2、設備檢修組:由技術管理負責(名單見附表)。負責生產設備的搶險工作。

3、水質化驗組:由化驗班長負責(名單見附表)。負責恢復生產後水質質量控制。

五、停電的不同情況及原因

1、單迴路電源停電。

1、1原因:運行中的線路突然停電、水廠高配間開關櫃跳閘、運行中變壓器發生故障、低壓總櫃跳閘。

2、雙迴路電源同時停電

2、1原因:供電部門設備檢修、供電線路發生故障。

六、應急程序。

1、當發生停電情況時值班電工首先應查明停電原因並報告值班長。

2、值班長及時向總指揮及公司領導報告停電情況,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應急處理。

3、當發生單迴路電源停電。

3、1當運行中的線路停電或高壓開關櫃跳閘時,值班電工和值班長按照《倒閘操作規程》將停電線路切換到備供電源,恢復生產並做好停電記錄。

3、2當運行中變壓器發生故障時值班電工和值班長按照操作規程將故障變壓器切換到備用變壓器,恢復生產並做好停電記錄。

3、3當低壓總櫃跳閘時,值班電工查明原因並排除故障,方可重新合閘或切換備用低壓總櫃,恢復生產並做好停電記錄。

3、4搶修小組根據不同情況對故障設備及時維修,盡快恢復設備正常。

4、當發生雙迴路電源同時停電。

4、1值班長應馬上報告總指揮和公司相關部門領導並和供電部門取得聯系查明停電原因,盡快要求供電部門恢復供電。

4、2值班電工應堅守崗位,密切觀察來電指示燈,隨時准備恢復供電。

4、3各崗位人員做好本職工作,隨時准備恢復正常生產。

4、4機修班組協助供水班組做好工作。

4、化驗班組加強水質監測並報告總指揮。

七、日常預防措施。

1、按規定對電器設備進行巡查、檢修,特別是對UPS電源進行檢查,使其在停電時能投入正常運行。

2、科學配置防護用具和搶修用具,並定期對電氣類作業工具進行試驗,檢查。

3、提高職工業務水平,加強安全技術知識的學習。

八、聯系電話

1、公司總經理:

2、公司副總經理:

3、公司生產設備處:

4、公司調度中心:

5、公司服務熱線:

6、金華市電業局調度室:

7、琅琊供電所:

附件一:救援專業隊伍成員名單(略)

附件二: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各專業救援成員聯系電話(略)

;

⑹ 求污水處理廠的脫水污泥應急預案

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
為了提高郫縣唐昌鎮污水處理廠各類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全力、及時、迅速、高效地控制各類事故(包括進水突發異常情況、工藝運行事故和觸電(包括雷電)、火災、設備和人員傷亡安全事故等),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和事故造成的負面影響,保障國家財產和人員的安全,針對生產運行實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為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加強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我們要、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認真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知識,掌握生產工藝及操作技術,增強污水處理廠領導和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杜絕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領導必須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指揮,消除事故的蔓延和發展,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
事故應急救援的目標是通過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損失,基本任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它人員。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是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的關鍵。由於重大事故發生突然、擴散迅速、涉及范圍廣、危害大,應在日常生產管理中,教育職工學會採取各項措施,進行自身防護和自救,必要時要迅速撤離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在撤離過程中,應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必要的自救和互救工作。
2、迅速控制事態,對發生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害性質及危害程度。及時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害源是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務。只有及時地控制住危險源、防止事故的繼續擴展,才能有效進行救援。發生事故時,應迅速組織義務消防隊,設備搶險隊,與救援人員一起迅速控制事故繼續擴展。
3、消除危害後果,做好現場恢復。針對不同的事故發生,以及對人體、土壤、空氣等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時採取封閉、隔離、洗消、檢測等措施,防止對人體的繼續危害和環境的污染,及時清理廢墟和恢復基本設施,將事故現場恢復至相對穩定的基本狀態。
4、查清事故原因,評估危害程度。事故發生後應及時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評估事故的危害范圍和危害程度,查明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調查。
三、實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責任制
1、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 長:污水處理廠廠長
副組長:污水處理廠副廠長
成 員:公司辦公室主任、運營管理部經理及有關部門領導。
2、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污水處理廠區發生事故時,負責指揮廠區內搶救工作,向廠區人員下達搶救指令任務,協調所有人員之間的搶救工作,隨時掌握救援最新動態,並做出最新決策,第一時間向119、120、110及有關部門報告和求援。日常生產時,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值班者必須在廠內,手機24小時開通,發生緊急事故時,在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未到現場前,值班帶班者即為臨時代理組長,全權負責落實搶險工作。
四、滅火器材配置和急救器具准備
防火救護物資:救護物資有水泥、黃沙、石灰、麻袋、鐵絲等,准備充足。
救災裝備器材的種類:備安全帽、安全帶、切割機、氣焊設備、小型電動工具、一般五金工具、雨衣、雨鞋、手電筒等。統一存放在倉庫,由專人24小時值班。
消防器材:乾粉滅火器,消防栓,均勻分布在污水處理廠區內。設置現場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
急救物品:配備急救葯箱,口罩、擔架及各種外傷救護用品。
其他必備的物資供應渠道:保持社會上物資供應渠道(電話聯系),隨時確保供應。
急救車輛:報120急救車救助。
五、應急步驟和程序
(一)生產運行異常事故
1、水質故障
(1)發現進水水質超出進水設計標准時,立即向公司和環保部門匯報;
(2)發現進水水質嚴重超標:CODcr>650mg/L或NH3-N>80mg/L或SS>300mg/L或PH>9.5或PH<5.0時,立即向公司和環保部門匯報,等待指令,准備停止進水,准備打開超越閘門;
(3)發現進水水質特別嚴重超標:CODCR>800mg/L或NH3-N>100mg/L或SS>400mg/L或PH>10或PH<4.0或其他嚴重惡化水質時,立即向公司和環保部門匯報,減少進水量,一小時後若水質仍無好轉,停止進水,打開超越閘門。
(4)發生上述情況時,立即對進水水質數據進行分析,根據化驗數據對相關工藝進行及時調整,確保不對污水處理系統造成大的危害。
2、突發暴雨
1)根據天氣預報預先對閘門等設備進行檢查,確保完好。
2)隨時觀察集水池的水位並向領導匯報。
3)外出巡視,必須注意個人安全,注意防滑,需要有人配合時兩人或三人一起協作操作。
4)由於進水溝渠水位關繫到上游溝渠兩側居民的生活,當水位大大超過閘門的高度時,應立即向公司、郫縣水務局和環保部門匯報,加大進水量,若進水水位仍然上漲,打開閘門,以免淹沒上游的居民的生活設施。
3、水量嚴重超過污水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8000m3/d)
及時與領導聯系,並取水樣化驗COD。馬上向公司請示,同時向郫縣水務局及環保部門反應情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工藝調整。
4、突然停電
1)立即向公司匯報。
2)將現場設備退出運行狀態。
3)停電過20分鍾,立即向公司和郫縣水務局匯報,並和供電公司及時聯系送電情況,同時打開閘門。
4)來電後,按操作規程即刻開啟設備,恢復運行。
5、應急處理原則
(1)及時控制進入污水處理廠的嚴重超標水質、超負荷水量對污水處理系統的影響;
(2)加強運行控制,保證運行正常;
(3)加強設備運行維護;
6、事故預防措施
(1)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工藝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加強巡視巡查,准確反饋進水水質和水量。
(2)及時合理的調節運行工況,嚴禁酸性和鹼性及特高濃度廢水進入污水處理系統。
(3)加強設備和工藝運行管理,認真做好設備,管道,閥門及閘門的檢查工作,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的設備、管道、閥門及時進行修理或更換。
7、緊急事故的處理流程與方式:
(1)發現事故後,當班人員立即向指揮小組組長和副組長匯報,並在事故過程中隨時保持與領導小組的聯系。
(2)指揮小組接到報告後,應及時向公司、郫縣水務局和環保部門匯報,並在事故處理工程中隨時保持與公司、郫縣水務局和環保部門的聯系。
(3)當班人員排查造成事故的原因,並進行應急處理。
8、事故後的恢復和從新進入
有事故應急預案指揮小組宣布應急預案結束,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二)設備運行事故
火災應急響應步驟:
1、立即報警。當接到發生火災信息時,應確定火災的類型和大小,並立即報告防火指揮系統。防火指揮系統啟動緊急預案,指揮小組要迅速撥打「119」火警電話,並及時報告上級領導,便於及時撲救處置火災事故。
2、組織撲救火災。當廠區內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報警,並要立即組織現場消防隊員和職工進行撲救火災,消防隊員選擇相應器材進行撲救,撲救時要按照「先控制、後滅火;救人重於救火;先重點,後一般」的滅火戰術原則,派人切斷電源,接通消防栓,組織搶救傷亡人員,隔離火災危險源和重點物資及重要設備器具,充分利用廠區現場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滅火。
A.滅火組:在火災初期階段使用滅火器、室外消防栓進行火災撲救。
B.疏散組:根據情況確定疏散,逃生通道,指揮撤離,並維持秩序和清點人數。
C.救護組:根據傷亡情況確定急救措施,立即與「120」急救中心聯系,並協助專業醫務人員進行傷員救護。
D.保衛組:做好現場保護工作,設立警示牌,防止二次火險。
3、人員疏散是減少人員傷亡擴大的關鍵,也是最徹底的應急響應。在現場平面布置圖上繪制疏散通道,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人員可按圖示疏散撤離到安全地帶。
4、協助武警消防隊滅火:聯絡組撥打「119」、「120」求救,並派人到路口接應。當專業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後,火災應急小組成員要簡要向消防隊負責人說明火災情況,並全力協助消防隊員滅火,聽從專業消防隊指揮,齊心協力,共同滅火。
5、現場保護。當火災發生時和撲滅後,指揮小組要派人保護好現場,維護好現場秩序,等待事故原因和對責任人調查。同時應立即採取善後工作,及時清理,將火災造成的垃圾分類處理以及其它有效措施,使火災事故對環境造成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6、火災事故調查處置。按照相關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的規定,火災發生情況要及時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查處。事故過後分析其原因,編寫調查報告,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負責對預案進行評價並修改預案。應急領導小組要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火災發生情況報告。
六、救護、救災人員的培訓和演練
1、救助知識培訓:定時組織職工培訓有關安全、抗災救助知識,邀請有關技術專家前來講解,通過知識培訓,能夠做到迅速、及時地處理火災事故現場,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2、使用和器材維護技術培訓:對各類器材的使用,組織員工培訓、演練,教會員工人人會使用搶險器材。
3、每半年對職工和相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器材使用培訓和演練(傷員急救常識、滅火器材使用常識、搶險救災基本常識等)。
4、加強宣傳教育,使全體施工人員了解防火,自救常識。
七、設備事故、觸電(雷擊)、溺水等傷亡事故的應急響應步驟
1、立即報警。當接到發生設備傷亡事故、觸電(雷擊)、溺水等傷亡事故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報告應急領導小組,啟動緊急預案,指揮小組應立即打「120」、「110」急救中心電話,並及時報告上級領導。
2、組織傷亡搶救。在「120」、「110」專業救護人員到來之前,義務救護隊人員要將傷亡人員,應就近移至安全地帶,對於溺水者要進行倒置淋出口中的存水,對觸電者要進行平躺向上,進行人工呼吸等。
3、專業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義務救護隊員配合進行搶救轉移至醫院等工作。
4、其它程序等同火災事故應急響應步驟。
八、預案管理與改進
各類事故發生後,要組織專業人員,進行事故分析其原因,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處事故,編寫調查事故報告,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負責對預案進行評審並改進預案。

附:污水處理廠常見的運行異常情況及解決對策
污泥性狀異常及其解決對策
異常現象症狀 分析及診斷 解決對策
曝氣池有臭味 曝氣池供氧不足,DO值低,出水有時較高 增加供氧,使曝氣池中DO高於2 mg/L
污泥發黑 曝氣池DO值低,有機物厭氧放出H2S,與Fe2+作用生成FeS 增加供氧或加大迴流污泥量
污泥發白 絲狀菌或固著型纖毛蟲大量繁殖進水PH值過低,曝氣池PH≤6,絲狀黴菌大量生長 如有污泥膨脹及其他症狀參照其對策提高進水PH值
沉澱池有大塊黑色污泥上浮 沉澱池局部集泥厭氧,產生CH4、CO2,附於泥粒之上浮,出水氨氮常常較高 防止沉澱池有死角,排泥後在死角區用壓縮空氣沖洗
二沉池泥面升高,初期出水清澈,流量大時污泥成層外濫 SV>30%,SVI>200ml/g,污泥中絲狀占優勢,污泥膨脹 投加液氯、次氯酸鈉、提高PH值等化學方法殺死絲狀細菌;投加顆粒碳、粘土等,提高DO;間隙進水
二沉池泥面過高 絲狀菌過量生長,MLSS過高 增加排泥
二沉池泥面積累一層解絮污泥 微型動物死亡,污泥解絮,出水水質惡化,COD、BOD上升;進水中有毒物濃度過高或PH值異常 停止進水,排泥後投加營養,可引進生活污水使污泥復壯或引進新污泥菌種
二沉池有細小污泥不斷外瓢 污泥缺乏營養而瘦小;進水中氨氮濃度過高,C/N不合適;池溫過高,攪拌過高使絮粒破碎 投加營養物質或引進高BOD污水,使F/M>0.1,停開一個曝氣池
二沉池上清液常渾濁,出水水質差 污泥負荷過高,有機物氧化不安全 減少進水流量,減少排泥
曝氣池表面出現浮渣 浮渣中諾卡氏菌過量生長;進水中洗滌劑含量過高 清除浮渣增加排泥
污泥未成熟,絮粒瘦小;出水渾濁,水質差;游動性差小型鞭毛蟲多 水質成分及濃度變化過大;污水中營養物質不平衡或不足,污水中含毒物或pH值異常 使污水成分濃度營養均化,並適當補充所需營養
污泥過濾困難 污泥解絮 酌情處理
污泥脫水後泥餅松 有機物腐敗、凝聚劑加量不足 及時處理污泥、增加劑量
曝氣泡沫過多,色白 進水中洗滌劑過多 加消泡劑
曝氣池泡沫不易破碎、發黏 進水負荷過高,有機物分解不全 降低負荷
曝氣池泡沫茶色或灰色 污泥老化泥齡過長,解絮污泥附於泡沫上 增加排泥量
出水pH值下降 厭氧處理中負荷過高,有機酸積累好氧處理中負荷過低,氨氮硝化 降低負荷
增加負荷
出水懸浮固體(MLSS)升高 二沉澱池表面一層污泥,污泥中毒;污泥膨脹 排泥不足,MLSS過高
二沉池積泥,發生反硝化或腐敗 污泥復壯
見膨脹對策
增加排泥量
出水渾濁 負荷過低污泥凝聚性差,污泥解絮污泥中毒有機物分解不完全 增加營養停止進水,污泥復壯降低負荷
出水色度上升 污泥解絮,也水色度高 改善污泥性狀
MLSS下降 迴流泵堵;污泥膨脹或中毒;污泥 大量流失 相應對策
污泥灰分過高 初沉池、沉澱池運行不佳;進水泥沙或鹽分過多 改善初沉池、沉砂池運行工況
曝氣池DO低 進水負荷高;無機還原物質過多 減少負荷
出水BOD或COD升高 污泥中毒、進水過濃、進水中無機還原物質過多 相應對策

⑺ 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送到什麼單位

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應該送困凳到當地政府部門。根據查詢相關汪亮旅資料信息顯示,當地政府部門有責任負責管理污水處理廠的運鍵洞行和應急處置,包括制定相關預案,組織應急和現場處置等工作。

⑻ 污水處理廠的緊急預案該怎麼做

那要從石化企業污水處理廠可能遇到的各種緊急情況來寫出屆時人員、物質、處理等等方案。各個企業有不一樣的可能性,別人是沒法寫出來的。

⑼ 你好!我們公司是做線路板的,有電鍍和廢水處理的危險廢物,現在需要寫危險廢物應急預案,請幫忙,謝謝!

污水處理中心應急預案
1. 指導思想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單位、社會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預防重大環保事故發生,並能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有效控制處理,根據本廠污水處理工藝特點,本著「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責任」的原則, 對污水處理站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積極採取相應的措施,確保經過處理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濃度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應急預案。
2. 編制說明
該預案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宣布啟動,但有以下情況,預案自然啟動:
2.1發現出水水質超標時
2.2污水水量超過設計標准時
2.3大面積、長時間停電時
3.適用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時應採取的措施。
4.人員組織
組長:生產副總
組員:生產部長、化驗室人員、污水處理中心人員、負責維修人員
5.職責
5.1生產部負責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評審,負責異常情況發生時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工作。
5.2企管辦負責組織對相關人員應急預案的培訓教育。
5.3污水處理中心操作人員負責當污水處理中心發生異常情況時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操作。
5.4維修人員負責污水設備出現故障時及時進行處理。
5.5化驗室人員負責污水中的污染物濃度的檢測及應急預案的相關配合工作。
6.工作程序
6.1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
a.污水處理站設備發生故障;
b.停電;
c.暴雨;
d.進入污水處理池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濃度大幅度提高,超出正常范圍,致使一次污水處理後,仍然不能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有關規定。
6.2發生異常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6.2.1發生異常情況時生產部負責管理污水處理站的工作人員立即通知污水處理站當班操作人員按照本規定進行操作,並做好對接班操作人員的交接工作。
6.2.2發生異常情況時首先將出水口的廢水放入生產車間的循環水池,當水量過大時,應放入備用池。
6.2.3化驗人員應及時對污水處理站進水口、出水口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及時通知生產部和污水處理站操作人員,以隨時掌握污水處理情況。
6.2.4當出水口污水中的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時,污水處理站操作人員,應將污水處理站出水口的污水再次放入生產車間的循環水池,進行二次處理。直至污水處理站出水口污水中的污染物濃度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時,才可以對外排放。
6.2.5生產部部應組織設備維修人員,根據污水處理站設備的實際運行情況,做好設備及時維修及常用維修備品、配件的准備工作。確保損壞的污水處理設備能在2小時內修復,並恢復正常運行,同時損壞期間的污水進入循環水池或備用水池,不得對外排放。
6.2.6處理後的污泥在存放期間,發生泄漏時,立即堵住泄漏源,並收集泄漏的污泥,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6.3應急預案的演習與評審
6.3.1生產部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污水處理站的應急預案的演習,質檢部應做好應急預案演習的配合工作。應急預案演習應形成記錄。
6.3.2生產部應組織由總工程師、管理者代表和相關人員等,根據應急預案的演習情況,對污水處理站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當發現有不妥之處時,應提出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6.3.3根據應急預案的評審情況,當需要增加污水處理站的設施時,應經總裁批准後,生產部組織新增加設施的增設。
6.4發生異常情況時各相關部門應做好記錄。
國強集團:生產部
20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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