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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運營污水處理合同

發布時間:2024-09-25 01:11:21

1. 污水處理廠招標承包維護運營招標文件

我這有個《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委託運營項目招標文件(上卷)》

徐州市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項目

委託運營招標公告

為提高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的運營效率,銅山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建設局(以下簡稱招標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運營商,運營、維護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

一、項目概況

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項目,位於銅山新區二堡村西即楚河和津浦鐵路交匯處。總設計規模為日處理污水2萬噸,主要處理銅山城區的生活污水及部分工業廢水,已於2005年10月正式投入運行。計劃於2009年8月底完成市場化經營。

污水廠採用A2O工藝,設計出水水質標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一級標准。

二、 招標主要內容

通過公開競爭機制選擇運營方,轉讓銅山縣新城污水處理廠的經營權。中標人須在銅山縣設立項目公司,具體負責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和維護,並於經營期滿後將項目設施經營權無償移交給政府或其指定機構。

委託運營期限為3~5年,具體期限以招標文件為准。

三、 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投標人應為獨立法人實體,本項目拒絕聯合體投標。投標人應具備下述條件:

1、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並有效存續的獨立企業法人,其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證書,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3、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投標人截至2008年底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4、截止本公告日,投標人至少運行過兩個不低於3萬噸/日規模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

5、投標人在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及重大投訴。

四、 投標人提交報名材料的要求

1、企業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及其復印件;

3、資產負債及財務狀況說明(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和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4、企業業績:近三年內完成的污水處理廠運營情況及相關材料(附運行紀錄、工程所在地環保部門的水質監測報告等證明材料,並加蓋公章);

5、國家環保總局頒發的正式有效的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及其復印件;

6、投資人認為可證明企業實力的其他資料。

五、 報名有關事宜

1、報名時間

2009年7月17日至2009年7月23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2、報名地點

(1)徐州銅山縣建設局城鄉科

地址:銅山城區人防大廈13樓

(2)北京金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區核桃園西街36號北方長城光電大廈412室

有參與意向並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單位可於報名時間之內,通過面呈或者郵寄方式提交報名材料至指定報名地址。購買標書的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


下載地址:http://www.ep360.cn/qita/201609/3678.html

2. 私人在工業園區建個污水廠,當時沒有協議,目前廠建好,請教大家如何進行收費,向誰收費,手多少合適

那你需要補充的手續非常多。你現在的做法屬於污水處理BOT運行模式,需要得到特專許經營協議才能合法屬收費。
污水處理費用是從水務局要,水務局收了自來水費,自來水費中含有排污費。一般工業區委員會有責任給你這部分錢(補貼性質也行)。如果能聊到財政擔保就更好了。

我建議你盡快同步做如下事情:
1)盡快補簽特許經營協議。
2)找到污水處理有運營資質的單位委託運營,市政污水甲級最好,當然掛靠也行。
3)用上述資質簽訂委託運行合同。

3. 污水第三方運營承包方式

當前污水處理廠委託運營有如下幾種模式,並一般會存在如下四類法律關系:1. 污水處理廠本身資產所有者(甲)委託第三方(乙)提供運行維護服務,甲以其本身名義對外經營,向政府收取污水處理費;2. 污水處理廠本身資產所有者(甲)將污水處理廠承包給承包者(乙)經營,在實際經營中仍以甲名義對外經營,由甲向政府收取污水處理費;3. 污水處理廠本身資產所有者(甲)將污水處理廠對外承包給承包者(乙)經營,在實際經營中以乙名義對外經營,由乙向政府收取污水處理費;4.污水處理廠本身資產所有者(甲)將污水處理廠收益權轉讓給實際經營者(乙),由乙向政府收取污水處理費。

4. ppp項目運作模式是什麼

有多種運作模式。

1、委託運營模式

委託運營方式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委託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方式。

這類模式中,地方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和建設,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託運營費。在模式的運作方式下,政府主體的經濟業務比較簡單,其經濟實質就是政府主體通過支付一定運營費的形式,委託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代為運營、維護,各類項目的資金輸出均由政府主體直接承擔經濟責任,也就是直接形式的地方債。

該方式下政府主體支付給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的委託費,實質上是對公共資產進行運營和維護所發生的費用。

2、管理合同方式

管理合同運作方式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作方式。地方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

這類方式通常理解為『轉讓-運營-移交』運作方式的過渡方式,且合同期限較短。這類模式,政府主體除了委託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對公共資產進行運營和維護,還通過授權的方式把用戶服務職責轉移給了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但是與公共資產相關的所有權、公共資產建設、公共資產的改建和擴建等還歸屬於政府主體直接承擔經濟責任。

在這種 PPP 模式中,政府主體的支出責任採用與直接支付給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對應管理費相同的處理方式。

3、BOT

建設-運營-移是PPP項目中較為認可的一類,在城鎮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以及光伏發電等領域有諸多應用。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後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這類模式合同期較長,符合ppp項目的要求。

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主體擁有公共資產項目的所有權,但其將項目的建設、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等內容悉數交給社會資本方,只是在合同期滿後,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再把所有和項目相關的內容全部交還政府。

在BOT運作方式下,新建項目的所有權雖然歸政府主體所有,社會資本方在項目上的所有投資,也是通過對項目運營和用戶服務收費的形式來獲得成本補償和利潤回報。由此可見,該項目對於政府主體來說,是以放棄對項目未來的收益換取公共資產的投資。

4、B-O-O方式

建設-擁有-運營與由BOT在運營方式上較為類似,二者區別主要是 BOO 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此前市場上炒作已久的某地社會資本在ppp項目中佔有51%的股權也就是這類模式。

在該模式下政府主體有兩個身份:一是作為股東入股項目公司,履行股東的出資責任;二是政府主體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代為購買者或付費者的身份,在項目無法獲得預期利潤率的情況下,通過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的形式,給予項目一定補助。

PPP項目回報機制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除了使用者付費模式外,對於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兩種回報機制來說,政府均扮演著消費者代為付款人的角色。

5、TOT模式

轉讓-運營-移交是指政府將存量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並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後資產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

在 TOT 運作方式下,政府主體與社會資本方之間的經濟關系比較簡單:政府主體通過自己的經濟活動,獲得公共資產,然後把屬於自己的公共資產轉賣給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在項目運營期間,政府主體只是起到監督社會資本方提供的公共服務或產品的作用。

在TOT方式下,合同結束後,社會資本方把該公共資產賣給政府,政府根據回購該公共資產的價格和相關費用等,借記「固定資產」或「公共基礎設施」科目,根據所支付的最終款項,貸記「銀行存款」或「財政補貼收入」等科目。

5. 污水處理池承包合同書範文

甲方:

乙方:

為明確雙方在該項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權力、責任和義務努力完成雙方各自承擔的任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雙方進行了友好協商,對下列條款取得一致意見。並簽訂本合同。

一、 承包內容:

1.1 甲方將污水處理站的日常運營管理全權委託乙方負責,主要包括為處理站配置合格的操作、維修和化驗人員,設備維修和設備保養,污水處理站所需葯劑,保證污水處理站的正常運行,污水達到第1.2條款要求排放、給水水質達到第1.3條款要求。

1.2 污水處理水量:根據污水處理站的運行狀況和生產的情況,確定最大進水量5000噸/天(其中染色水量不超過進水量的1/4),保底水量60000噸/月。

污水處理要求:

進水水質

COD=800mg/L、BOD5=200mg/L、色度(稀釋倍數)400、SS=700mg/L、PH6~9

出水要求

CODCr≤90mg/L、BOD5≤20mg/L、色度(稀釋倍數)≤40mg/L、SS≤60mg/L、PH6~9

1.3 基礎數據:

電 價:0.80元/kW?h

二、 運營管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2.1 運營管理費用:給、排水按1.80元/噸計費(不含稅);

運營費用包括:葯劑費、人工費、電費、設備維護維修費。

2.2 考慮到通貨膨脹、國家法律法規變化等因素對運營成本造成的影響,雙方商定在運營期內,每年調整一次運營管理費用,即每年年底確定第二年的運營管理費。

2.3 運營管理費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於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個月的運營管理費。

三、 乙方的責權利

3.1 乙方保證密切配合甲方生產,及時處理污水;

3.2 詳實紀錄並妥善保存污水處理站的運行日誌、監測記錄、維修記錄、污水排放記錄,當合同期滿後,完整移交給甲方。在運營期內,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做好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並提供相關材料。

3.3 負責污水處理站的設備日常維修和保養,確保設備正常運轉,如因設備維修不及時造成不達標排放,乙方負全部責任。

3.4 乙方在運營期間,必須嚴格按污水處理站設備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污水處理過程中乙方人員的安全事故負責。

3.5 乙方擁有污水處理站技術管理、人員安排、葯品材料和易損件采購的自主權;

3.6 乙方工作人員進入廠區的證件由甲方解決,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廠區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人員檢查和監督。並且要保護好站內的一切公共設施、消防設施及保持周邊環境衛生,違者按甲方規定處罰;

3.7 乙方運營期間廢水處理的達標率為90%。

四、 甲方的責權利

4.1 保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水電供應和有關條件;

4.2 及時支付污水處理費用,每個月10日支付前一個月的處理費;

4.3 託管運營期間甲方為乙方污水處理的員工免費提供工作場所和就餐條件(乙方買餐票並付費);

4.4 負責污泥的外運和消納。

五、 其他約定

5.1 原有甲方污水站工作人員,乙方擇優錄取,未能錄用的人員由甲方安排其它工作。

5.2 在運營期間,甲乙雙方各自派專人共同管理來水計量(安裝電磁流量計)和水質測定,甲乙雙方派人按時抄錄進水水量和取樣測定並會簽。

5.3 在運營期間,乙方用於運行管理所產生的電費從運營費中直接扣除。

5.4 在運營期間,每月5號前乙方應將水量及運營費用總額核算清楚,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10號前將運行費用足額劃到乙方帳戶。甲方每月按時向乙方支付運營費用,甲方若在每月10號前未能將足額處理費劃到乙方帳戶,應按每月總額的0.3%計繳滯納金,20號前仍未劃到乙方帳戶,乙方有權停止污水處理運行,後果甲方自負。甲方若有異議,應於10號前提出並與乙方交涉清楚。

5.5 在運營期間,如甲方生產產品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而引起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時,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進行調整(也可商量調整運營費用),在調整期間,如需增加設備設施,甲乙雙方重新協商,乙方有權對此期間出水水質未達到要求而免責。

5.6 在運營期間,如甲方生產污水超過約定規模的1.1倍,乙方盡力對超過部分污水進行處理,由此造成污染事故或造成相關部門罰款,甲方承擔相關責任。

5.7 污水處理當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乙方應有收集以及臨時堆放的義務,甲方負責按環保局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5.8 正常環保檢查產生的污水監測費和正常排污費由甲方負責;由於乙方管理運營不善,導致污水排放超標所產生的污水監測費和超標排污費由乙方負責。

5.9 如果一方因故與另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否則視為違約。

5.10 如果甲方付款,水、電供應不及時,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5.11 如一方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或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應賠償給另一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5.12 保密條款:甲乙雙方必須對通過本合同從對方處獲取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保密,在沒有獲得對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上述秘密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六、 承包時間

6.1 自2012年 月 日開始,至2014年 月 日結束,承包時間暫定二年。

6.2 雙方滿意可繼續延長;

6.3 如甲方有意在本協議期滿後自己運行,乙方將轉讓運行技術並移交其它資源。

6.4 不可抗力:遇不可抗力或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合同雙方應盡快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調整繼續履行或結束合同事宜。

七、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如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協議或發生的其他業務出現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甲方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__________市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

傳 真:

郵政編碼:

日期:

乙方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日期:

6.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7.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8. 辦理污水處理運營企業資質證書需要滿足哪些資料

城市建築垃圾分類資質如何辦理?

(一)運輸企業要求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2、具有至少30台經檢測合格全密閉總質量≥2噸≤5噸的環保小型專用運輸車輛(車輛行駛證必須是申請企業的名稱);

3、具有滿足停車需要的停車場,停車場需配備沖洗設備;

4、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經營、質量、保養、安全、保潔等相應的管理制度;

企業的運輸車輛必須在本地登記上牌。

城市垃圾清運處理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二)運輸車輛要求

1、具有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等合法手續;

2、安裝、使用GPS定位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並將信號接入市城管執法局管理平台;

3、購買必要的商業保險;

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清潔保潔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築(裝潢)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行為,提高我市建築(裝潢)垃圾運輸市場經營有序化、檢查制度化、行業監管水平,達到運輸企業行業自律、考核到位、規范處置的要求,減少和杜絕各類違章行為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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