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市再生水回用水質標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是:原水氨氮濃度為75~115mg/L,出水氨氮濃度小於5mg/L。城市雜用水水質,適用於沖廁、車輛沖洗、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消防、建築施工等雜用的再生水。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⑵ 城市再生水回用水質標准
1. 城市再生水用於雜用的水質標准規定,原水中氨氮濃度應在75至115毫克/升之間,而處理後的再生水氨氮濃度應低於5毫克/升。
2. 滿足上述水質標準的再生水,可用於多種城市雜用場合,如沖廁、車輛沖洗、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消防以及建築施工等。
3. 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需將編制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提交給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在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還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4. 該規劃一旦獲得批准並公布,即應嚴格遵照執行。若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修改,則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提交審批。
5. 第十條規定,地方政府應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增加對相關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財政投入。
6. 根據第十一條,城鄉規劃中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隨意更改其用途。
⑶ 雜用水回用標准
法律分析:日常用水回用標准:
(1)衛生上安全可靠,無有害物質,其主要衡量指標有大 腸菌群數、細菌總數、懸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化學耗氧量等;
(2)外觀上無不快的感覺,其主要衡量指標有濁度、色度、臭氣、表面活性劑和油脂等;
(3)不引起設備、管道等嚴重腐蝕、結垢和不造成維護管理的困難,其主要衡量指標有 pH 值、硬度、溶解性固體等。中水水質應滿足現行的中水水質標准:《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CJ25.1—89)。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
第五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⑷ 中水回用回用標准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准,確保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性,特製訂了中水回用標准。
該標准適用於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於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地方標准不得寬於本標准或與本標准相抵觸;地方標准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准,地方標准未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本標准。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項目包括: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濁度、度105溶解性固體、mg/l12001000懸浮性固體、mg/l105色度、ph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計)、mg/l2010總硬度(以caco3計)、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1.00.5鐵、mg/l0.40.4錳、mg/l0.10.1游離余氯、mg/l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總大腸菌群、個/l33。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上述所規定的限量。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防止誤飲、誤用。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並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GB/T18920-2002中詳細規定了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准,包括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不同用途的水質要求。標准中還規定了檢驗方法,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中水」一詞是相對於上水〔給水〕、下水〔排水〕而言的。中水回用技術系指將小區居民生活廢〔污〕水(沐浴、盥洗、洗衣、廚房、廁所)集中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標准回用於小區的綠化澆灌、車輛沖洗、道路沖洗、家庭坐便器沖洗等,從而達到節約用水的目的。
⑸ 回用水標准
法律分析:回用水標准可以參見《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如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築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18)和《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16)分為優質雜排水和生活污水,具體種類和選取順序為:1)衛生間、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2)盥洗排水;3)空調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水;4)冷凝水;5)游泳池排污水;6)洗衣排水;7)廚房排水;8)沖廁排水。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第二條 第三款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築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18)和《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16)分為優質雜排水和生活污水,具體種類和選取順序為:1)衛生間、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2)盥洗排水;3)空調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水;4)冷凝水;5)游泳池排污水;6)洗衣排水;7)廚房排水;8)沖廁排水。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⑹ 中水回用水質標準是什麼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濁度,度105溶解性固體,mg/l12001000懸浮性固體,mg/l105色度,度3030臭無不快感覺無不快感覺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計),mg/l2010總硬度(以caco3計),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1.00.5鐵,mg/l0.40.4錳,mg/l0.10.1游離余氯,mg/l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總大腸菌群,個/l33
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上表所規定的限量。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6)生活雜用水回用標准擴展閱讀: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
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
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
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⑺ 中水回用的回用標准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製訂中水回用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於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標准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准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准。地方標准不得寬於本標准或與本標准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於本標准時應報建設部批准。地方標准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准;地方標准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准。
水質標准和要求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GB/T18920-2002 項目 沖廁 道路清掃、消防 城市綠化 車輛沖洗 建築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無不快感 濁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1 1 1 0.5 1 鐵(mg/L)≤ 0.3 - - 0.3 - 錳(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 總余氯(mg/L) 接觸30min後≥1.0,管網末端≥0.2 總大腸桿菌(個/L)≤ 3 水質檢驗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