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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拖欠財政污水處理費說明

發布時間:2024-11-22 09:51:16

1. 自來水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是如何征稅和開具發票的求解答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版(財稅[2001]97號)規定:自來水公權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前提條件是按規定辦理征前減免手續(所需的減免資料為財務報表、省級以上證明文件、征前減免審批表),未辦理征前減免手續的要按規定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只能用普通發票收取污水處理費(在發票單獨列明,在申報表中要將污水處理費列為免稅收入單獨填寫)。

2. PPP項目融資失敗案例評析

PPP項目融資失敗案例評析

PPP項目融資有成功就會有失敗,那麼其中的失敗案例,大家了解哪些?

(一)蘭州威立雅水務水污染事件

不久前,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檢測顯示出廠水苯含量、自流溝苯含量遠超出國家限值的10微克/升,導致蘭州主城區的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四區居民生活用水停供4天,後經查明系蘭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

評價:看似偶然,實則必然。一方面,蘭州威立雅每年的投入預算很低,幾乎無法維持供水系統正常運轉。技術設施疏於維護保養,才導致如此嚴重的水污染事件。另一方面,當初威立雅為獲得45%的股權已經付出了極高的投標價,而蘭州水價4年來一直未漲,公司處於虧損狀態,無力也不願出資維護更新設施,這些風險當初是否被合作雙方考慮到,反映在合同當中,並約定分擔解決機制,這不僅是威立雅的事,更需要蘭州市政府反思。

(二)天津市雙港垃圾焚燒發電廠

雙港垃圾焚燒發電廠系天津政府與泰達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BOT項目,後者投資5.4億元人民幣,工程設計能力為年處理垃圾40萬噸,占天津年生活垃圾總量的25%,特許經營期30年。

但是目前項目運營並不樂觀,一是伴隨焚燒垃圾產生的二惡英氣體有致癌因素的傳播導致周邊居民恐慌,上訪投訴乃至群體型事件不斷。二是合同規定由於約定原因導致項目收益不足,政府提供財政補貼,但是對補貼數量沒有明確定義,導致項目公司承擔了收益不足的風險。如2012年財政補貼不足5800萬元,僅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1.25%,現在是企業叫屈,公眾不買賬,項目進退維谷。

評價:雙港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案例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從早期的「越位」變成現在的不作為,而公眾不滿是因為以往地方政府監管不力而引發信任危機,同時項目選址也缺乏必要的聽證程序,從而引發群體型事件。

(三)杭州灣跨海大橋

出於對預期效益的樂觀評估,杭州灣跨海大橋一度吸引了大量民間資本,17家民營企業以BOT形式參股杭州灣大橋發展有限公司,讓這一大型基礎工程成為國家級重大交通項目融資模板。然而現在投資入股的民企又紛紛轉讓股份,退出大橋項目,地方政府不得不通過國企回購贖回了項目80%的股份。

通車五年後,項目資金仍然緊張,2013年全年資金缺口達到8.5億元。而作為唯一收入來源的大橋通行費收入全年僅為6.43億元。按照30年收費期限,可能無法回收本金。

評價:第一,《杭州灣跨海大橋工程可行性研究》預測到2010年大橋的車流量有望達到1867萬輛,但2010年實際車流量僅有1112萬輛,比預期少了30% 以上。嚴重的預期收益誤判導致民企決策錯誤。第二,大橋項目從規劃到建成的10年間多次追加投資,從規劃階段的64億元到2011年的136億元,投資累計追加1倍還多,參股的民企已先期投入,只能繼續追加,最終被「套牢」。第三,2013年嘉紹大橋通車對杭州灣大橋是「雪上加霜」,接下來,杭州灣第三跨海工程錢江通道2014年底也將通車,另外寧波杭州灣大橋、舟山-上海跨海高速、杭州灣鐵路大橋等項目也已納入地方或國家規劃,未來車流量將進一步分流,合同與規劃的嚴重沖突令項目前景更加黯淡。

(四)山東中華發電項目

中華發電項目總投資168億元人民幣,裝機規模300萬千瓦,由山東電力、山東國際信託、香港中華電力以及法國電力共同發起的中華發電有限公司承擔,合作經營期為20年,期滿後電廠資產全部歸中方所有。該項目是我國迄今為止裝機規模最大、貸款額最高的BOT電力項目,也被譽為1998年中國最佳PPP項目。為了促成合作,項目公司與山東電網簽署了《運營購電協議》,約定了每年的最低售電量。

根據1998年原國家計委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已建成的.石橫一期、二期電廠獲准0. 41元/度這一較高的上網電價,基本保障了項目收益。然而在2002年10月菏澤電廠新機組投入運營時,山東省物價局批復的價格是0.32元/度,這一電價無法滿足項目的正常運營,更糟的是從2003年開始,山東省發改委將中華發電與山東電力間的最低購電量從5500小時減為5100小時。由於合同約束,山東電力仍須以計劃內電價購買5500小時的電量,價差由山東電力自行填補,導致合作無法為繼,項目收益銳減。

評價:中華發電項目案例說明決策者在引入項目時缺乏長遠考慮,「固定回報」承諾導致合作雙方現在進退兩難。1998年的中國計劃經濟成分更多,競爭壓力較小。然而近年來伴隨國企改制,國家電力公司被拆分為大唐電力、山東國電、國電電力、中電國際、華能集團五大發電集團公司,競爭壓力倒逼發電企業「競價上網」,中華發電項目合作雙方之間的《運營購電協議》已失去繼續執行的體制機制基礎,這一深刻的教訓啟示今後的合作項目一定要充分預見風險,構建科學分擔機制。

(五)匯津中國(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作為國內首家合資公用事業項目,長春市排水公司於2000年初與香港匯津公司合資建立匯津(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即匯津長春),合同期限為20年。同年 7月,市政府制定了《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2000年底,項目投產並正常運行。然而從2002年開始,排水公司就拖欠匯津長春污水處理費,而從2003年3月起停止付費。為解決爭議,匯津公司邀請吉林省外經貿廳出面調解,在調解會上匯津公司得知市政府已於2003年2月廢止了《專營辦法》。

匯津公司認為《專營辦法》是政府為支持項目而做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授權,廢除《專營辦法》等於摧毀了項目運營基礎。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匯津公司於 2003年8月向長春市中院起訴長春市政府,而長春市政府認為匯津與市排水公司所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書》是一份不平等合約,廢止《專營辦法》是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屬於依法行政。敗訴後匯津公司又上訴至吉林省高院,期間匯津長春停產,數百萬噸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是為轟動一時的「匯津事件」。經過近兩年的法律糾紛,最終長春市政府將匯津長春回購。

評價: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城市化進程很快,而財政無力支付巨額基礎建設資金,紛紛引入境外投資者並承諾固定回報,原本低回報,以穩定見長的水務在我國漸成暴利行業。為此,國務院於1998年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然而在《通知》發出2年後,匯津長春項目還能獲得審批立項,說明地方政府可能在報批過程中打了「擦邊球」,有關部門也涉嫌監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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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污水處理費是什麼

污水處理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激敗來水廠晌漏(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另一種是一些企業和個人集中處理生產或生活污水而交納的污水處理費,對這部分污水處理費,國家將從財政上給予補貼。對污水處理企業而言,國家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有稅收優惠。
增值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66號)明確,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免徵營業稅。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一般由自來水廠(公司)作為代收代付款項,定期支付給當地財政部門用於公益性宴鉛爛污水處理建設,如更新當地水管網、處理城市生活污水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97號)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對於經由當地環保部門審批後建立的污水處理單位,通過一定的設備或工藝流程將污水凈化,達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標准,其向污水排放單位或個人等服務對象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認定為生產性企業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388號)規定,可以認定污水處理單位為生產性企業,其集中處理生產和生活污水屬於提供委託加工性質的勞務,所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規定,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再生水免徵增值稅。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的有關規定。可見,對於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只要符合規定的標准,無論是內資還是外資企業,均可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規定,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和城鎮垃圾處理項目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污水處理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要履行相關的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手續也要按照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進行操作。因此,企業應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批或備案,否則不能享受減免稅的優惠。

4. 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內處理費由城鎮容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5. 交水費咋收污水處理費

不管合理不合理,但是合法的。因為按照規定,對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要徵收污水處理費。

我們交的水費中,一直包含污水處理費的。只是平時我們把水費交給物業,物業只給我們開具「水費」收據,而物業向供水公司交水費時,發票上會明確分為兩個項目,一個是「水費」,一個是「污水處理費」。

這兩項的性質也是不同的。「水費」是供水公司的收入,而「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收入,供水公司不過是代收,收入要歸地方財政,用於生產生活污水處理支出。

至於徵收標准,各地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指定,但是需要審批的,不是隨便制定和收取的。所以,你交300元,有50塊的污水處理費,是正常的。比如,我們一噸水居民4元多,污水處理費就一元。

因為按照國家《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6. 自來水公司代收的水資源稅和污水處理費需要填寫增值稅申報表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定: 為了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根據《國 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開具普通發票,在增值稅申報表中污水處理費列為免稅收入欄填寫。
如果,自來水公司代收的水資源稅和污水處理費不使用增值稅發票,則不需要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7. 自來水公司收取污水處理費應向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專財稅[2001]97號)規定屬: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四條規定:銷售免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自來水公司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此,一些地方稅務部門作出了明文規定。如《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01]37號)規定,「自來水(公司)隨水費收取污水處理費,應開具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不論購銷雙方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取污水處理費,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 水費中污水處理費為何要老百姓買單

個人認為這里的污來水處理費自指的是我們的生活污水排到城市管網,然後到達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後排放,這個過程的運營需要花費大量的財力,因此我們要繳費。感覺和企業要交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稅是一個道理。

9. 水費以後含污水處理費了,大家都看到通知了么

水費早就含污水處理費了。
水費是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向供回水單位繳納的答費用。原則上不包括污水處理費。
同時,污水處理費是由污染製造方交納想費用,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10. 財政撥入公司污水手續費會計科目怎麼記

財政撥入公司污水手續費應記入「遞延收益」科目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收到政府補助屬於政府補助利得,應先計入「遞延收益」,然後,根據受益期計入「營業外收入」。
1.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2.分別確認收入時: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3.也可以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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