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紅線圖是什麼
紅線圖是規劃局確定的項目建築總平面圖,或城市規范管理部門正式確定的項目建築的總用地面積的示意圖,其中紅線是用來表示建築物的邊界外沿界限,即實際可使用土地的邊界圖。[1]
建築紅線一般為建築物的佔地界限,用實紅線表示,二層以上有陽台用虛紅線表示,表示底層不佔用地。也稱「建築控制線」,指城市規劃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外牆、台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任何臨街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超過建築紅線。
投資方在取得某塊地皮的開發權時,有關領導部門會給出建築紅線,意思就是投資方所造的建築不得超過該范圍.一些民用建築,如小區就會沿建築紅線建造圍牆,牆內可按設計師的設計來規劃,如建造廣場,則沿建築紅線設台階或綠化等. 但是如果建造獨立的建築物一般不會壓著建築紅線來建造.這是為了保證建築物之間有充分的間距以便行走,採光,安全通道等基本設施.
2各類紅線圖的不同要求用地紅線圖
這是最重要的,也是出錯後很難糾正的紅線圖。它是一個法律文件,出錯就要承擔責任。因此,不是用於掛牌或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律不要寫「用地紅線圖」。繪制用地紅線圖要考慮以下幾點:
①與周邊道路紅線圖的關系。不能壓占規劃道路紅線。
②與周邊地塊的關系。一般情況下,通過現場勘查,對用地紅線圖周邊地形圖上的現狀建築物的關系能夠處理好,也應該處理好。但對已規劃建設的要一定在圖上和實地都要搞清楚,要進行無縫對接。即使已經建設的,也有可能沒有按紅線圖建設(特別是公建、淮寶三村邊的事例)。
③特殊地物要標注清楚。如果有需要保留和一定時期要的東西,如高壓走廊、水系、道路、地下管道、文物等要標准清楚並加以說明。
④寧小不大。因為是法律文件,一定保證准確,特殊情況下寧願多讓點,少劃一點,但也要有原則,不能過分,帽大一尺。
征地紅線圖
①要搞清用地分類。因指標有限,能少則少。道路紅線,河流藍線,不能使用的高壓黑線,和非建設用地的綠化綠線可以不劃入。
②要搞清用地性質。盡量與國土部門溝通,已徵用的土地,周邊的存量土地、庄台等,能不徵用的盡量不要劃入。
③退讓道路紅線較多的地塊。也可以打一點擦邊球。如東九道至少退讓紅線30M,該退讓部分就可以少劃點(注意容積率的調整)。
④如果經過國土部門溝通同意,也可以只劃建築物佔地部分。這只能是特殊的、建築物密度較大的用地。
用地補償紅線圖
①要考慮道路、水系對地塊的切割,不能耕種的地塊要考慮。
②用地以外的道路佔地、水系佔地、綠化佔地等。
③用地周邊的邊角地要劃入。
④寧大不小。為便於做工作,可以適當大一點,但也適度。
⑤不能影響過去的慣例。對過去已有的慣例不能突破。如東九道兩側綠化,部分已做好的道路,作為區域性使用排灌水系等。
⑥不能重復補。用地范圍內已補的用地和國有用地要扣除已補用地要分清是臨時補還是永久補的。
拆遷紅線圖
只將涉及的建築物、構築物劃入紅線即可。不能有紅線穿過某一個建築物或構築物。如果使用需要仔細的話,最好將某戶的宅基地全部納入。
選址紅線圖
(對於研究項目的用地)
①多幾個選址方案。
②周邊范圍要大一點,標注用地性質。
③要查找對選址項目不利的因素。對選址項目有影響的項目都要標清地點和距離。如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變電所、自來水廠、取水口、高壓線、航道、危險品倉庫、其他需要考慮的項目等(安全距離、衛生距離)。
④其他需標注的項目。如道路網。需要保留的建築、項目對周邊建築的影響等(日照、採光、通風、消防、安全、交通等)。
管線紅線圖
①沿路、沿河、沿綠化帶等布置;
②不能影響周邊土地的使用;
③不能影響周邊建築的安全(供電距離);
④要考慮長遠規劃(如道路交叉口);
⑤要考慮美觀適用(盡量地下、盡量不要斜跨路、少轉彎多直線等);
㈡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區楚東村具體從哪裡位置到哪裡位置啊
淮安區用地范圍包括:
①京杭運河至清安河地涵(淮安樞紐)段為入海水道北堤的北堤腳外約25m;
②入海水道南堤北堤腳至入海水道北堤的北堤腳范圍;
③棄土區和新建調度河佔地范圍:
淮城鎮從淮揚公路橋開始向東長約470m,寬約250m(現狀調度河北堤腳至征地紅線),然後斜切至調度河北堤,避讓居民點;
從淮揚公路橋以東920m處開始,向東長約900m,寬約370m;
從淮安區污水處理廠以東約770m處開始,向東長1.3km,寬260m;
從新澗河開始向東長約2.65km,寬140m;
從京滬高速以東940m處開始向東約4.2km寬約210m;
從新長鐵路橋以東約1.3km十四中溝開始,向東長約5.5km,寬140m;
從皮膚病防治院以西約2km處開始向東至南支河長約6.1km,寬110m;
從南支河開始向東至漁濱河長約3.3km,寬70m;
從漁濱河開始向東至淮阜大橋長約5.8km,寬170m(其中120m為臨時棄土區佔地,50m為調度河永久佔地);
從淮阜大橋開始向東長約2.6km,寬250(其中200m為臨時棄土區佔地,50m為調度河永久佔地);
然後向東至阜寧界長約650m,寬300(其中200m為臨時棄土區佔地,50m永久棄土區佔地,50m為調度河永久佔地)。
涉及淮城鎮運東村一組、路東村六組;
城東鄉南窯村二組、十一組,
楚東村一組、二組、三組、四組、五組、六組、七組、八組、十一組、十二組、新王組,趙徐村一組、二組、三組、四組、五組、七組、八組、花庄一組、花庄二組、花庄三組、花庄四組、花庄五組、花庄六組、花庄七組,劉炮村五組、七組、八組、九組、十組、十一組、十二組、十三組、十四組;
季橋鎮潘柳村一組、二組、三組、
㈢ 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條什麼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區內的市政設施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系指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城市河道設施。??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受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各區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環保、綠化、市容環衛管理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能,協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
第五條 市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按批準的項目實施。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與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交接。 ?
第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市政設施經常觀測,定期檢查,及時養護、維修,並建立健全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損害市政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 ?對保護市政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設施管理 ?
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公用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准;規劃道路紅線尚未實施的,以城市沿道路兩側合法建築物外緣之間的車行道、人行道為准。 ?在舊城改造中,按有關規定已完成拆遷的城市道路用地統一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待道路施工時,無償提供建設單位使用。 ?
第九條 城市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種地下管線蓋板的設置應與路面標高一致,發生沉降、缺損,產權單位或專業管理部門應及時修復。 ?城市道路各種地下管線如發生爆裂、損壞、滲漏等情況時,產權單位或專業管理部門應及時修復。 ?
第十條 城市道路與鐵路平交道口的銜接應當平順。最外股鐵軌以外二米以內路面由鐵路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佔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沖洗機動車輛,車輛裝載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機動車專用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 ??(五)在禁止試車的路段上試車; ??(六)在路面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經批准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 ??(九)擅自闢建市場或固定設攤營業; ??(十)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築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經批准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道路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十三)其他損害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在人行道上臨時停放機動車或在非機動車道臨時行駛、停放機動車的,應持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
第十三條 需要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的個人,應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按規定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批;批准後,由批准部門聯合簽發臨時佔用許可證、挖掘道路許可證。 ?
第十四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時間、范圍和有關要求佔用、挖掘,不準擅自變更; ??(二)應在佔用、挖掘現場醒目處懸掛許可證,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志; ??(三)需要對部分車輛限制行駛或臨時交通管制的,應報請公安機關事先登報通告; ??(四)挖掘道路時應精心組織、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進行橫穿道路施工的,應在夜間進行,白天應恢復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邊溝,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應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測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 ??(七)挖掘道路有關工程完成後,應及時按有關技術要求回填夯實; ??(八)佔用、挖掘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並及時報告批准單位驗收; ??(九)因特殊情況批准部門需提前中止佔用道路時,佔用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騰退。 ?
第十五條 電力、電訊、給排水、煤氣等地下管線突然發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搶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須及時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情況,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不辦者,按違法挖掘道路處理。 ?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必須按道路管理分工范圍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章 城市橋涵設施管理 ?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橋涵設施包括橋梁(含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過街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述構築物的主體及其附屬設施和橋梁、涵洞的凈空為城市橋涵設施管理范圍。 ?
第十八條 城市橋涵應當保持牢固、整潔、完好,確保安全。 ?附設於橋梁的各種管線,應由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維修,保證橋梁的結構穩定和安全使用。 ?
第十九條 與橋涵相聯接的通道,建成後應交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
第二十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等廢棄物; ??(二)未經批准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停泊船隻; ??(四)未經批准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 ??(五)設攤經營、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六)未經批准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七)故意撞擊損壞橋梁; ??(八)其他損害橋涵設施的行為。 ?
第二十一條 車輛、船隻通過橋涵,必須嚴格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速的規定。 ?
第二十二條 車輛、船隻通過橋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船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持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批准部門指定的時間、方式通過: ??(一)車輛總重量超過橋涵限載規定; ??(二)車、船裝載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過橋涵限高、限寬規定。 ?
第二十三條 需要依附橋涵設置管線設施的,必須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
第二十四條 需要臨時佔用橋孔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停泊船隻的,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溝、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兩側各二點五米至五米,路邊排水溝及其護坡兩側各一至三米,為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 ?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的管理范圍以征地紅線為准。 ?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應保持完好、暢通,機電設備運轉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及時疏通或搶修。 ?污水處理廠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污水處理和達標排放。 ?
第二十七條 城市排水應實行排水許可證制度,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排水管、溝上鑿洞接管排水; ??(二)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污水廢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內; ??(三)損壞、移動井蓋、井座; ??(四)搭建建築物和堆放物品; ??(五)將泥沙、水泥漿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六)阻塞排水管、溝及出水口; ??(七)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
第二十九條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圖紙資料,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屬建成項目的可按照批準的圖紙施工;屬於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需按有關規定辦理開工手續。竣工後,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發放排水許可證。 ?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應達到國家制定的水質排放標准。 ?
第三十一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的職責對各接管排污單位和個人實施水質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向環保部門通報。 ?被監測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逃避監測。 ?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或影響排水設施使用時,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臨時措施,保證排水暢通。工程竣工後應立即恢復原排水設施的使用。 ? ?第五章 城市河道設施管理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河道設施系指城市內由市政部門管理的河道、堤坎、排澇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管理范圍,以河道設施規劃用地為准;規劃尚未實施的,以現有河道設施用地為准。 ?
第三十四條 城市河道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暢通、整潔、有效。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科學實施河道配水方案,協同環保部門進行河道水質監測並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河道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佔用、挖掘河道設施; ??(二)傾倒垃圾、廢料等廢棄物; ??(三)擅自從河道取生產經營用水; ??(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設置和擴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五)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損毀水工程設施和防訊設施以及水文監測設施; ??(七)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八)其他損害河道設施的行為。 ?
第三十六條 臨時佔用、挖掘河道設施的,需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領取許可證。臨時佔用、施工完畢後,應按期恢復河道原狀。 ?
第三十七條 需向河道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論直接或間接排入河道,應經環保部門批准並領取許可證。排放的污水應達到國家制定的水質排放標准。設置和擴大污水排放口,在向環保部門申報前,應徵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第三十八條 對其他部門在城市河道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構築物及其設施,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的應通知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
第三十九條 對於壅水嚴重的原有橋涵、過河管道,有關部門要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擴建;未改建、擴建的,有關部門在汛前應採取緊急措施,確保安全度汛。 ?對於城市河道內的各種阻水設施,各有關單位在汛期前應採取遷移和拆除等緊急措施。 ?
第四十條 在汛期,城市河道閘壩啟閉應按市防汛預案規定實施,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調度管理。 ?
第四十一條 城市河道應定期清淤,河道整治需臨時佔用的土地,如超出岸線以外,有關部門應予協助解決。 ??第六章 市政設施經費管理 ?
第四十二條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經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
第四十三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挖掘道路的,應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佔道費、挖掘修復費。 ?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市政設施費用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收取的費用,應全部用於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設施管理中確需收取的其他費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 ?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減免佔道費: ??(一)市政建設和養護項目; ??(二)非營業性的社會服務活動; ??(三)維修非營業房屋在施工期間佔用房屋毗鄰路面。 ? ?
第七章 罰則 ?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准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補交佔用、挖掘道路費用,並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佔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志,挖掘道路有關工程完成後不按規定回填夯實,或佔用、挖掘道路結束後不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第四十七條 擅自在排水管、溝上鑿洞排水以及擅自將雨水 污水管混接排水,嚴重影響城市排水管道安全運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賠償經濟損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採取強制封堵 措施。 ?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道路上沖洗機動車輛,車輛裝載物沾污路面; ??(二)在路面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等廢棄物; ??(四)擅自佔用橋涵設施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停泊船隻; ??(五)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污水廢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內。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道路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 ??(二)擅自在道路上固定設攤經營; ??(三)在橋樑上和過街地道內設攤經營; ??(四)損壞、移動井蓋、井座; ??(五)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搭建建築物和堆放物品; ??(六)擅自在人行道、非機動車專用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 ??(七)在河道內傾倒垃圾、廢料等廢棄物。 ?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未經批准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將泥沙、水泥漿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四)阻塞排水管、溝及出水口。 ?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道路、橋涵上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道路、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二)擅自在道路上闢建市場; ??(三)故意撞擊損壞橋梁; ??(四)將含有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五)向河道內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損毀水工程設施和防汛設施以及水文監測設施。 ?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經勸阻不停止、不改正違法行為,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暫扣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車輛、工具和物品,直至當事人改正為止。 ?
第五十三條 在汛期,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河道設施管理范圍內的阻水設施,可強制清除。 ?
第五十四條 阻撓市政設施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五十五條 對破壞、盜竊市政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政設施管理、養護、維護因失職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五十七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向有關機關舉報,有關機關應及時調查處理。 ?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第八章 附 則 ?
第五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
第五十九條 杭州市市屬縣(市)城鎮市政設施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㈣ 什麼是紅線圖
紅線圖是規劃局確定的項目建築總平面圖,或城市規范管理部門正式確定的項目建築的總用地面積的示意圖,其中紅線是用來表示建築物的邊界外沿界限,即實際可使用土地的邊界圖。
建築紅線一般為建築物的佔地界限,用實紅線表示,二層以上有陽台用虛紅線表示,表示底層不佔用地。也稱「建築控制線」,指城市規劃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外牆、台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任何臨街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超過建築紅線。
(4)揚州北山污水處理廠征地紅線擴展閱讀
紅線圖的種類與要求
一、征地紅線圖
①要搞清用地分類。因指標有限,能少則少。道路紅線,河流藍線,不能使用的高壓黑線,和非建設用地的綠化綠線可以不劃入。
②要搞清用地性質。盡量與國土部門溝通,已徵用的土地,周邊的存量土地、庄台等,能不徵用的盡量不要劃入。
③退讓道路紅線較多的地塊。也可以打一點擦邊球。如東九道至少退讓紅線30M,該退讓部分就可以少劃點(注意容積率的調整)。
④如果經過國土部門溝通同意,也可以只劃建築物佔地部分。這只能是特殊的、建築物密度較大的用地。
二、拆遷紅線圖
只將涉及的建築物、構築物劃入紅線即可。不能有紅線穿過某一個建築物或構築物。如果使用需要仔細的話,最好將某戶的宅基地全部納入。
三、選址紅線圖(對於研究項目的用地)
①多幾個選址方案。
②周邊范圍要大一點,標注用地性質。
③要查找對選址項目不利的因素。對選址項目有影響的項目都要標清地點和距離。如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變電所、自來水廠、取水口、高壓線、航道、危險品倉庫、其他需要考慮的項目等(安全距離、衛生距離)。
④其他需標注的項目。如道路網。需要保留的建築、項目對周邊建築的影響等(日照、採光、通風、消防、安全、交通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紅線圖
㈤ 市政設施管理包括什麼
在我國,市政設施包括在城市區、鎮(鄉)規劃建設范圍內設置、基於政府責任和義務為居民提供有償或無償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比如常見的城市道路,橋梁,地鐵,比如與生活緊密相關的各種管線:雨水,污水,上水,中水,電力(紅線以外部分),電信,熱力,燃氣等,還有廣場,城市綠化等的建設,都屬於市政工程范疇。
在城市公共設施的業務管理上,除消防、人民防空和交通標志等屬於公安系統外,其他均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按照稅收政策規定,用於城市公共設施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徵建築稅。
城市道路及其設施:
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道路建設及道路綠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屬設施。
城市公共娛樂設施:
公園、公共鍛煉、運動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橋涵及其設施:
城市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㈥ 揚州污水處理廠,大專生一般工資多少,有前途嗎 這個單位好進不 揚州污水處理廠到底屬於什麼樣的單位
是啊,污水廠可能根據地域不同,工資略有不同,而且不知道你說的這兩個廠是不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不過污水廠學不到什麼東西,剛畢業最好不要去,去呆個五六年人就沒什麼奔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