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排水管渠井下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近年來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如中原鋼鐵公司「7·7」鋼水爆濺傷亡事故、空分集團有限公司「7·11」觸電死亡事故、西區污水處理廠「7·21」中毒窒息事故等,不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國家經濟帶來極大的危害,而且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研究生產企業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讓隱患得到消除,這對建設更加安全、幸福、美好的和諧社會至關重要。井下疏挖作業,這一看似平常的工作,其實也屬於高危工作,對其應該有一套完善的安全工作規程。為此,作者根據多年歲此實際工作經驗總結,就排水管渠井下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探討如下:
一、下井作業人員應提前准備好安全標志,檢查施工所用的機械設備、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完好、適用,所配備的安全防護器材是否齊全。
二、施工場地堆放的施工材料、工具等物品,不得影響行人車輛的交通安全。
三、夜間作業時,應設安全標志、架設紅燈,夜間除應按日間操作規程作業外,一般情況不得進入井內作業。
四、下井作業時必須有施工負責人在場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指定2人以上的監護人。
五、下井作業前必須將相鄰上、下游4-5個井蓋打開,並設置安全標志,使井內自然通風,排放井內沼氣,然後使用多功能氣體檢測儀進行有害氣體檢測,確定危險氣體未超標,由施工負責人同意後,方可下井作業。
六、為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安全,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頭戴防護帽,身扣防護帶,並系安全繩,口罩戴好後,方可下井作業,井內嚴禁吸煙。同時場地必須配備防毒面具、氧氣袋至少兩個。
七、施工作業人員進入井下作業時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違章作業,不盲目作業。施工負責人發現違章作業的,應及時制止,對違規作業的,應給予經濟處罰,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下井作業時,嚴禁小孩在附近玩耍,並說服行人不要圍觀。
九、下井後,工具、配件必須使用工具袋吊接,嚴禁拋扔,作業井周圍1m范圍以內不得有石塊、磚頭、工具等有可能造成打擊傷害的物體。
十、井下作業如需時間較長,應輪流下井,如井下作業人員有頭暈、腿軟、憋氣、惡心等不適感,必須立即上井休息。
十一、井下作業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包括燈、開關等。
十二、下井操作時,施工負責人和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精力集中,不得從事其他作業,堅持2分鍾向井下喊話,注意觀察,特別是井下作業人員狀態,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安全事故的作業,井上不得吸煙,嚴禁向井內拋扔物品和煙頭。
十三、作業完畢後,應及時將井蓋還原,同時清理周圍堆放的廢棄物。
十四、發生作業險情時,整救人員需配戴氧凳羨氣袋下井救人,並帶另一氧氣乎粗迅袋插入暈倒人鼻孔吸氧,並立即撤出危險地段,同時向施工負責人匯報,並及時與急救中心聯系,說明出事地點與具體情況。
十五、下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神志清醒。未滿十八歲人員和有呼吸道、心血管、過敏症或皮膚過敏症、飲酒後不得從事該工作。
十六、遇重大自然災害,及狂風暴雨等惡劣天氣,應盡量減少或杜絕下井作業。
出現安全事故的單位,從來都不缺乏嚴厲甚至苛刻的安全規程。往往都是由於相關責任人安全意識的淡漠,不能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遵守。因此從這個角度說,切實提高相關疏挖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建立嚴格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及應急搶險預案制度意義更大。
我們的下井疏挖作業人員如果都能嚴格按照安全規程作業,井上人員及相關責任領導都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對待每一次作業,下井疏挖工作一定會將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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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山東維紡化工廠年初四月九日三人死亡是什麼廠
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4月9日9時40分左右,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下稱香荃化工公司)污水處理站好氧池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30萬元。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第23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市安監局牽頭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監察局、總工會、環保局和濱海區管委會、公安分局等部門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濰政字[2015]20號)「一案六查」的要求,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企業概況
香荃化工公司位於濱海經濟開發區港營路以南、臨港路以西,於2011年6月16日經市工商局登記注冊,法定代表人:熊運虎,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化工產品。公司佔地面積100畝,注冊資本165萬元,員工41人;設置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環部,並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有一套1000噸/年新鈴蘭醛和2500噸/年丙烯醛生產裝置。
2013年9月17日通過省安監局組織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9月23日取得省安監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魯)WH安許證字[2013]070481號,有效期至2016年9月22日。
2011年5月4日取得了《關於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年產4000噸戊二醛、1000噸新鈴蘭醛、1000噸女貞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濰環審字【2011】104號);2013年3月12日,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批准其試生產(濰濱環試字[2013]6號),試生產期三個月;2014年9月21日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對該公司超期試生產未驗收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至2015年事故發生時,該企業仍未通過環保驗收。
2、污水處理站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地污水處理站為江蘇新琦環保有限公司設計;佔地面積約1150m2,總容水量約3700m3;主要設施有:收集池、反應池、PH調節池、絮凝池、初沉池、厭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清水收集池等組成。其中好氧池長25米,寬16米,由4個氧化池組成,池深2.7米,距池上部0.4米處設置格棚。
污水主要是丙烯醛車間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水,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量的丙烯醛、丙烯酸、甲醛和聚丙烯醛等有機物。主要採用物化+生化工藝進行處理:物化處理主要採用PH調節、絮凝、豎流沉降及微電解催化氧化工藝。生化處理主要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動把廢水中的有機物轉化為簡單的無機物形式,生化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硫化氫、甲烷、二氧化碳等混合氣體,在密閉空間中,各有毒有害氣體積聚。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委託濰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於2015年4月10日對好氧池大棚內有毒氣體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證明,好氧池大棚內產生並存在硫化氫。
3、污水處理站好氧池改造情況
2014年4月份,為減少異味擴散和提高生化反應效率,特別是為確保污水處理站在冬季正常運行,企業經多方咨詢有關專家後,決定並安排人員在好氧池和厭氧池上部加蓋了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間;好氧池池間未安裝防護欄、通風設施,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經調查,好氧池加蓋塑料棚,從環境保護角度來講,有利於保證好氧池在低溫條件下正常運行,對環境保護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不屬於《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重大變動,未違反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根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於建設項目的新改擴項目,但需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執行變更申請、審批、實施、驗收等變更管理程序,但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執行變更管理程序。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和善後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3月26日開始好氧池排水不達標,且從4月2日至4月8日起好氧生化處理大幅下降,表明好氧生化系統出現故障,企業於4月8日停產。4月9日8:00上班後,各車間按慣例組織人員進行檢修,分管安全環保的副經理趙美林和環保運行組組長楊紅進入好氧池檢查空氣管道和噴頭故障時中毒落入氧化池中窒息暈迷。
9:40左右,副經理曾建國路經好氧池東側時,發現楊紅在4號氧化池中,立即上前將其拖到池邊,施救過程中感覺自己呼吸困難,立即跑到池外呼吸新鮮空氣並大聲呼救。緊接著公司職工王小忠、王昌洪、張永成、袁金文等人先後趕到施救。施救過程中,王昌洪、張永成因中毒先後倒入4號氧化池,王小忠、袁金文感到不適立即退出,在採取破壞塑料布通風、送氧氣等措施之後,王小忠等人再次進入好氧池棚內把張永成、王昌洪、楊紅、趙美林救出。急救車將受傷人員送至濱海人民醫院進行搶救。趙美林、楊紅、張永成3人經搶救無效先後死亡,王昌洪、袁金文2人輕傷。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濰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劉曙光市長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做好遇難者親屬安撫工作;吸取事故教訓,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嚴防類似事故發生。濱海區管委會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監、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和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開展現場救援、人員救治及善後工作。同時,市安監、環保等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和善後工作。
(三)善後處理情況
市政府和濱海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全力開展善後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好氧池大棚形成受限空間,廢水在生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並集聚;作業人員嚴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未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違規進入好氧池大棚內,吸入硫化氫中毒暈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導致死亡;施救人員也未佩戴任何防護裝備,進入好氧池大棚內盲目施救,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擴大。
(二)間接原因
1、香荃化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到位。企業在好氧池上部加蓋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間,未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嚴格執行變更管理程序;未及時更新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只是在責任制績效考核細則中規定了進入污水處理站好氧池、厭氧池的審批、安全防護等程序和要求。
(2)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落實。未對作業的受限空間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未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未採取通風措施、未安排人員進行監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未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違規進入好氧池受限空間內進行作業。
(3)企業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差,自我保護意識差,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護知識;對相關作業危險有害因素認識不足,違章作業;應急救援能力差,遇到緊急情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好氧池內改造後形成受限空間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不重視,沒有識別因設施改造可能產生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未對好氧池內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過檢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
2、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1)濱海區經發局作為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沒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未認真督促該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濱海區安監局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2014年以來先後到香荃化工公司開展過5次培訓和開工停工專項安全檢查,但均未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全面,不細致;監督企業完善和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監督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
(3)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對該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違法違規運行監管不到位。該企業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手續,運行至2015年4月8日仍未通過驗收(事故發生時,該企業通過環保驗收的現場檢查但尚未獲得驗收批復,處於整改階段),違反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試生產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規定,違法違規運行使用。濱海區環保分局多次對該企業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進行檢查並給予過行政處罰,未有效制止該企業違法違規運行行為。
3、安全生產屬地管理不到位
(1)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對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屬地監管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建設項目環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驗收違法違規使用行為。督促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檢查出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2)濱海區管委會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監、環保、經發等部門職責、臨港工業園辦公室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事故隱患長期存在。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污水處理站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情況,依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追究以下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分別給予以下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措施
1、楊建元,中共黨員,濱海區安監局三中隊中隊長(科員),負責臨港工業園(位於濱海區的西城區)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2014年以來先後到香荃化工公司開展過5次培訓和開工停工專項安全檢查,但均未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全面,不細致;監督企業完善和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監督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楊彬,中共黨員,濱海區安監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濱海區西城區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三中隊開展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指導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落實安全屬地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程現偉,中共黨員,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副科級),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對香荃化工公司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手續,生產至2015年4月8日期間的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李建光,中共黨員,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環保執法工作,督促監察大隊開展環保執法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查處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違法違規運行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免予黨紀處分。
5、王春生,中共黨員,濱海區經發局領導班子成員(副科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沒有認真督促該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張則永,中共黨員,濰坊市安監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督促和指導濱海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不到位,排查企業安全隱患不細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張則永免予黨紀處分。
(二)建議追究以下單位的屬地管理責任,分別給予以下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措施
1、王吉剛,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副科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協調上級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張加光,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書記、副主任(正科級),分管企業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督促企業開展建設項目環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保竣工驗收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張漢友,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主任(正科級),主持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全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查處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免予黨紀處分。
4、劉振永,中共黨員,濱海區黨工委委員,分管安全和環保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教育培訓不深入,督促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劉振永免予黨紀處分。
(三)建議追究香荃化工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分別有關人員和單位以下處分和處罰
1.趙美林,香荃化工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和環保工作,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到位,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落實,嚴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進入好氧池大棚內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2、楊紅,香荃化工公司環保運行組組長,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違規進入好氧池大棚內,吸入硫化氫暈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因有毒氣體中毒、窒息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3、曾建國,中共黨員,香荃化工公司副經理,分管生產、設備、維修等工作,組織現場應急救援不當,對事故的擴大負有主要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查看一年處分;建議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4、熊運虎,中共黨員,香荃化工公司總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組織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及時,落實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和應急教育工作缺失;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違反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組織生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於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紀檢監察機關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濰坊市安監局對其處以上一年度收入40%共3.2萬元的罰款。
5、香荃化工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議安監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濰坊市安監局對香荃化工公司處以70萬元罰款。
(四)責成濱海區管委會向濰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濱海區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建設活動。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等各項規章制度;要加強環保設施作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對環保設施運行中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或其他危害因素的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要做到做應知應會;要加強污染防治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包括設置必要的護欄、隔斷、蓋板、擋板等,對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到位。避免事故發生。
2、切實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高度重視受限空間作業存在的安全風險,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嚴格按照《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4號)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規章制度。要將受限空間作業許可作為安全管理的紅線,堅決杜絕未經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過程走過場等現象,確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執行,確保受限空間作業安全。
3、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監管信息互通機制,對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環保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把好審批關,確保各種環保設施的安全運行。各級職能部門督促化工企業,要對在建和運行的環保設施、設備、好氧池、厭氧池等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隱患排查,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4、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各級各部門要強化對各領域的安全監管,確保安全生產。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管理力度,加大隱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確保安全生產。
⑶ 做污水操作工對身體有害嗎
工作環境是有毒有害的。 因為污水本身就含有有害氣體造成的臭味,污水處理過程是利用微生物轉化、降解有機物,其中,碳最終轉化成CO2和微生物細胞,氮轉化成N2(氣體)、NH3、NOx鹽和微生物細胞物質,磷轉化成細胞質及儲存能量。 污水中還有硫等,在缺氧條件下,嗜硫菌可合成硫為H2S。氨、硫化氫對人體有害。微生物增殖細胞後,需要定期定量排出多餘的部分(稱為剩餘污泥),並進行脫水,污泥處理設施常產生惡臭,影響空氣。故長期在污水廠工作,對人的身體必然產生不良影響。污水處理生產工序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
害因素有硫化氫、氨、鹽酸、氫氧化鈉以及病原微生物。
硫化氫的形成主要是在氣溫升高、水下厭
氧條件下,淤泥中蛋白質被細菌迅速分解,產生大量硫化氫氣體,溶解在污水和淤泥中。由於硫化氫的密度比空氣大,聚集在池內或低窪處,作業人員進池內檢修或清理壓濾泥餅時,吸入高濃度的硫化氫氣體即可發生急性硫化氫中毒事故。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工序為巡檢作業,接觸硫化氫的機會很少,工藝過程中採用自動控制、自動檢測、在線顯示、自動報警和遠程操作的先進管理模式,所投加葯劑均為外購液態成品,自動投加,淤泥脫水採用自動廂式壓濾、機械清淤,且多為露天環境囊,因此,作業工人發生硫化氫中毒的可能性較小。
但在非正常生產的情況下,例如,潛污泵發
生故障需提升出水面維修,在提升過程中因攪動污泥可使大量硫化氫逸散出來,此時,操作工人若距離污泥較近,則有可能吸入硫化氫而發生中毒;在維修管道閥門時,或需下井(下池)作業時,在狹小的空間內攪動了污泥、污水,可使局部硫化氫濃度過高,當作業工人不注意個人防護時,可能發生急性硫化氫中毒甚至死亡事故。
⑷ 安徽宿州市政管網污水處理作業發生事故致3死,導致事故的原因是什麼
經過對部分城市、城鎮污水設施的考察,其未達標的基本原因有三方面。其一,處理工藝落後,不能有效的起到凈化污水的功能。其二,污水處理構築物採用敞開式的池型,不適宜該地區高寒、日溫差大的氣候特點。其三,細節設計存在缺陷,不能滿足工藝要求。
為了治理污染,保護環境,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加強民族團結、鞏固邊疆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經濟騰飛,正投入大量的資金修建污水處理及環保設施。並把以前的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以達到污水處理再利用的效果。
混凝沉澱池 + 曝氣生態塘,該工藝的生態塘內散發臭氣,使廠區內的樹木枯萎,由於不能灌溉,農民不允許其向外排放。二期改造的方案仍沿用一期的工藝,其處理結果還會和一期相同,因此各地政府及環保局不願再按該工藝實施,為了解決林木灌溉、城市綠化的水源問題,對原有污水處理廠進行升級改造,新建污水處理廠要採用新技術。
另外,生態塘不宜做污水的直接處理工藝,通常用在二級處理後進行深度處理,提高水質時採用,它也不適宜用於高寒地區。
⑸ 河北一企業發生硫化氫中毒事故具體情況如何
5月29日上午,辛集市歐賽皮革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在維修曝氣池電機過程中發生中毒事故,造成6人中毒,送醫院後經多方搶救,4人已無生命體征,1人脫離危險(在河北省醫科大學第二醫院治療),病情趨於穩定,1人病情較輕,在辛集市第一醫院留院觀察。
⑹ 四川一食品廠發生疑似有害氣體中毒事件致7死,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什麼
原因目前還在調查中,只不過這個傷亡的數量還是比較多的,最後的結果要等待官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