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辦理禽類屠宰加工廠需要的行政審批手續
根據《家畜定點屠宰管理規定》第九條,設立屠宰廠(場)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標准,周圍環境無有害污染源,遠離居民區,公共場所和水源保護 區域
2)屠宰加工區和生活區分開設置,屠宰過程符合衛生要求,不允許交叉污染;
3)設有屠宰牲畜,隔離病畜的設施,屠宰室,內臟整理室,緊急屠宰室,無害化處理死者動物和污水處理設施。
4)地裙和牆裙採用無毒材料製成,不透水,易於清洗消毒;
5)配備麻,電,屠宰,吊,照明設備,特種集裝箱和車輛;
6)配備檢驗設備,檢驗工具,消毒設施和消毒葯品;
7)配備了經過省級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持有「屠宰檢驗合格證」的適合屠宰規模的檢驗人員,以及訓練有素的合格屠宰合格人員。
根據《家畜定點屠宰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屠宰廠(場)屠宰加工家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憑農牧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收購、屠宰;
(二)符合屠宰加工工藝流程要求和衛生管理規定;
(三)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的規定進行同步檢驗;
(四)屠宰後的畜產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
(五)對檢出的病、死家畜,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家畜宰前宰後都不得注水、灌水、摻雜使假;
(七)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場)。
屠宰供應少數民族畜產品的屠宰廠(場),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要尊重其民族風俗習慣。
另外,雞、鴨、狗、兔、羊等動物宰殺場所必須符合農業部第15號令《動物條件審核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屠宰場(廠、點)動物防疫條件和衛生防疫部門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