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廢水知識 > 岳西縣農村污水處理招標

岳西縣農村污水處理招標

發布時間:2024-12-17 04:08:52

『壹』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條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李春12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巢湖水環境,促進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動。
本條例所稱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體,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舒城縣和合肥市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長豐縣、廬江縣、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岳西縣、蕪湖市鳩江區、六安市金安區行政區域內對巢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的匯水區域。
第三條巢湖流域水環境實行三級保護。巢湖湖體,巢湖岸線外延一千米范圍內陸哪塵耐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萬米及沿岸兩側各二百米范圍內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兄肆;巢湖岸線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圍內陸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萬米沿岸兩側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圍內陸域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
巢湖流域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環保標准,採取嚴厲的整治手段,建立嚴密的監控體系,有效防治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加強生態治理,減輕巢湖湖體富營養化,促進巢湖水質根本好轉。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等措施,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巢湖水污染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服務平台,依法公開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發事件、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環境保護科普教育,宣傳巢湖水污染防治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對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協調、督促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職責。
六安、安慶、蕪湖、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保證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斷面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要求,實行跨市、縣行政區域邊界上下游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潔、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實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處置系統等農業和農村污染控制措施。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巢湖管理局負責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並履行省人民政府確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責。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水行政、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漁業、林業、衛生、工商、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巢湖流域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省巢湖管理局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行動計劃,組織實施水環境一級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規劃。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結合巢湖流域水環境承載力,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據國家核定的本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水功能區納污總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擬訂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級分解落實到巢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縣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二條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工業、農業、漁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附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附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環境質量監測。水功能區的水資源質量狀況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和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在巢湖湖體、出入巢湖的河流和跨設區的市行政交界斷面,設立水質自動監控系統。
省巢湖管理局承擔巢湖湖體、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斷面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監測結果通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統一發布。
第十五條出入巢湖的河流水污染防治,實行河道(段)長負責制。由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擔任行政區域內出入巢湖的河流的河道(段)長,組織對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情況進行巡查,監督檢查河流水污染防治計劃的落實。
第十六條 巢湖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七條 巢湖流域水質適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巢湖湖體和豐樂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質按Ⅲ類水標準保護,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質按Ⅳ類水標準保護。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限期淘汰污染巢湖流域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
第十九條 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
(二)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小型項目;
(三)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嚴格限制在水環境三級保護區內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大中型項目;確需建設該類項目的,應當事先報經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水環境一、二級保護區內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項目;
(二)新建、擴建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第二十一條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三)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
(四)從事網圍、網箱養殖;
(五)利用機械吸螺、底拖網等進行捕撈作業;
(六)設立畜禽養殖場。
合肥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明確期限,拆除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現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
第二十二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規范化排污口,設置標注單位名稱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及數量等內容的標志牌,在廠界內、外排污口分別設置排污取樣口。
排污單位間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時間排放。排放水污染物的時間應當向社會公布。
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應當依法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一)私設暗管排放;
(二)將廢水稀釋後排放;
(三)在雨污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
(四)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五)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過批準的排污口排放。
第二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新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同步建設除磷脫氮設施;現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沒有除磷脫氮設施的,應當限期增設,具體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合肥市各類工業園區未配套建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在合肥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排水戶應當將雨水、污水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在公共排水設施未覆蓋區域內,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公共排水設施。
現有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排水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進行分流改造;自用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由排水戶負責建設。
第二十六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經費不足的,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
排污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以及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對匯水范圍內排污單位的排水進行取樣檢測時,有關排污單位應當提供便利條件。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水水質超過排放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排污單位,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城鎮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貯存、清運,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採取防滲漏等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應當達標排放。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行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逐步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處理設施,並實行集中收集、分類處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使用緩釋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組織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指導化肥、農葯的科學使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綠色生態農業,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保護對水生態環境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棲生物,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污水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開發利用水產資源,推廣標准化水產養殖技術,科學確定流域內水產養殖范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預防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污染。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餌料、葯物,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三條在巢湖湖體開展水上旅遊、水上運動、水上經營等開發利用活動,不得污染水質。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省巢湖管理局的意見。
港口、碼頭應當設置污水污物收集、轉運和處理裝置。
入湖船舶應當設置污水污物存貯裝置、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不得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殘油、廢油。
第三十四條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危險廢液,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安全處置。
第三十五條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等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應當採取防止滲漏的有效措施。
進行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和地下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等可能幹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加強水土保持、水源涵養,建設生態保護帶、隔離帶。採取森林與濕地建設、生態清淤、水塘攔截等生態處理方法,降低氮磷等污染物入湖總量。
流域內水資源調度應當維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和生態功能。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建設調水引水工程,加快巢湖水體交換,改善巢湖水環境。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加強濕地生態系統建設和保護,增強濕地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的能力。
利用濕地資源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生態旅遊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保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確定環巢湖生態建設布局,因地制宜建設環巢湖生態濕地,構建湖濱緩沖區。
第三十九條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不得縮小水域或者灘塗面積。因建設防洪、抗旱、供水、水環境生態修復等項目確需佔用的,應當科學論證,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同時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採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因保護需要建設環湖濕地、環湖景觀林帶、污染治理項目等,應當經省巢湖管理局審查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水污染防治技術,積極開展藍藻防治技術的開發應用,推動科技成果在巢湖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應用。
第四十一條省巢湖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巢湖湖體藍藻的監測,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湖體藍藻的預警和預報;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並通報當地有關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打撈巢湖湖體藍藻,並進行無害化處理,減輕藍藻對巢湖水環境質量的影響。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排污權交易,落實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垃圾收集處理等方面優惠政策,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三)未規劃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的;
(四)未按規定公布水環境質量信息的;
(五)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規定責令關閉、停產的;
(六)接到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七)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在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或者在水環境三級保護區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小型項目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在水環境三級保護區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大中型項目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在水環境一、二級保護區新建、擴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項目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新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十萬元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從事網圍、網箱養殖,或者利用機械吸螺、底拖網進行捕撈作業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設立畜禽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五倍罰款;未限期治理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建設排污口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間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排放水污染物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十萬元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產整治,並處以十萬元罰款;逾期未整改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安全處置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危險廢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以十萬元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貳』 安徽省財政廳的規劃計劃

為指導美好鄉村建設,構築分區、分類、分步驟的美好鄉村建設路徑,實現「生態宜居村莊美、興業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諧鄉風美」的總體目標,特製定本規劃。
規劃范圍為安徽省行政轄區,國土面積14.01萬平方公里。規劃期限為2012—2020年,規劃短期至2016年,遠期至2020年,重大問題展望至2030年。
一、背景和意義
(一)現實基礎。
安徽省是農業大省,也是農村改革的發源地,農業資源豐富,區位條件優越。經過多年的努力,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積累了豐富經驗,潛力和優勢正逐步顯現,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提高,農業發展方式加快轉變,農民收入構成由單一化向多元化轉變,農村改革由單項改革向綜合配套改革轉變,傳統農業正向現代農業加速演進,為安徽省美好鄉村建設奠定了較為堅實的基礎。
2011年,安徽省戶籍人口6675.9萬人,常住人口5968萬人,城鎮化率44.8%;鄉村常住人口3294萬人,占總人口比重為55.2%;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232元。全省共有行政村15539個,比2000年減少14206個;自然村228763個,比2000年減少63407個。全省村莊建設用地面積1.14萬平方公里,占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的72%。
安徽省村莊空間布局、鄉村人口、經濟狀況分布不均衡。皖北地區村莊規模較大,分布密度高,農民人均純收入低於全省平均水平;皖中、沿江地區村莊規模中等,分布密度較高,農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皖西地區村莊規模較小,分布密度中等,農民人均純收入低於全省平均水平;皖南地區村莊規模較小,分布密度低,農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安徽省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加速推進階段,鄉村人口逐年減少,以工補農、以城帶鄉的能力不斷增強,但鄉村發展分區差異明顯,還存在村莊體系不夠穩定、基礎設施配套不完善、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弱等問題。同時,村莊建設缺乏規劃指引,風貌特色彰顯不足。
(二)重大意義。
建設美好鄉村,是加快建設經濟繁榮、生態良好、人民幸福、社會和諧美好安徽的基礎性工作,是打造「三個強省」的具體行動。通過美好鄉村建設,有利於推進鄉村產業與經濟發展,促進農民致富增收,構建安徽城鄉統籌發展的新途徑;有利於挖掘鄉村文化資源,傳承優秀民俗文化以及非物質文化,拓展安徽文化展示和傳承的新空間;有利於保護鄉村山水生態資源的完整性和連續性,構建綠色鄉村體系,打造生態強省的新亮點。
二、目標與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為方略,以增加農民收入、提升農民生活品質為核心,以村莊建設、環境整治和農田整理為突破口,同步推進產業發展和社會管理,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鄉村,努力打造宜居宜業宜游的農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園。
(二)總體目標。
總體目標是建設「生態宜居村莊美、興業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諧鄉風美」的美好鄉村。
生態宜居村莊美是指:村莊規劃科學合理,農民住房實用美觀,中心村道路、電力、供排水、信息網路等基礎設施配套完善,垃圾污水得到有效處理,村容村貌整潔有序,自然生態保護良好,人居環境明顯優化。
興業富民生活美是指: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基本形成,農業產業水平大幅提升,農民就業創業空間不斷拓展,收入水平大幅提高,農村公共事業加快發展,初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文明和諧鄉風美是指:村民自治機制不斷完善,村規民約基本健全,鄉村特色文化得到傳承發展,農民精神風貌積極向上,生活方式文明健康,社會保持和諧穩定。
到2016年,力爭全省40%以上的中心村達到美好鄉村建設要求。到2020年,力爭全省80%以上的中心村達到美好鄉村建設要求。到2030年,全省中心村全面達到美好鄉村建設要求。
(三)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農民主體。始終把維護農民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把群眾認同、群眾參與、群眾滿意作為根本要求,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依靠群眾的智慧和力量建設美好家園。
2.堅持城鄉一體,統籌發展。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和美好鄉村建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農民市民化步伐,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覆蓋,著力構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
3.堅持規劃引領,示範帶動。強化規劃的引領和指導作用,科學編制美好鄉村建設規劃,切實做到先規劃後建設、不規劃不建設。按照統一規劃、集中投入、分批實施的思路,堅持試點先行、量力而為,逐村整體推進,逐步配套完善,確保建一個成一個,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進。
4.堅持生態優先,彰顯特色。把農村生態建設作為生態強省建設的重點,大力開展農村植樹造林,加強以森林和濕地為主的農村生態屏障的保護和修復,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規劃建設要適應農民生產生活方式,突出鄉村特色,保持田園風貌,體現地域文化風格,注重農村文化傳承,不能照搬城市建設模式,防止「千村一面」。
5.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針對各地發展基礎、人口規模、資源稟賦、民俗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切實加強分類指導,注重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現階段應以舊村改造和環境整治為主,不搞大拆大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防止中心村建設佔用基本農田。
6.堅持以縣為主,合力推進。縣級黨委、政府在美好鄉村建設中承擔主要職責,以縣為單位整體謀劃、整合資源、統籌推進。省市兩級加強政策扶持和指導督察,形成上下聯動、分工負責的工作格局。
三、空間布局
(一)村莊體系。
中心村為鄉村基本服務單元,主要建設任務是完善基本鄉村公共服務及支農服務功能。選擇人口較多,經濟基礎較好,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較完善,交通較便捷,用地條件較好或耕地資源較豐富,有利於生態保育和環境保護的村莊,將其培育成為中心村。中心村應與城鎮和其他村莊有一定間距,在合理半徑內可利用現有設施服務周邊村莊。中心村應規劃為村「兩委」駐地,按標准建設服務設施,吸引人口向中心村集聚。
自然村為鄉村基層單元,主要建設任務是保留鄉村特色,改善人居環境。
中心村、自然村分別配套不同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
(二)空間分區。
根據省內區域差異明顯的特徵,綜合考慮地理、文化、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關系等因素,將全省分為皖北片區、皖中片區、沿江片區、皖西片區、皖南片區,實行差別化的美好鄉村建設路徑。
1.皖北片區,包括亳州市、淮北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陽市。該片區美好鄉村建設以推進現代農業發展、舒適人居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按照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要求,加強村莊整合和人居環境整治,大力推進土地整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加快建設新型農村社區。
2.皖中片區,包括合肥市、六安市(不包括霍山縣、金寨縣)、淮南市,以及安慶市的桐城市。該片區美好鄉村建設以推進鄉村環境整治、土地集約利用和鄉村產業發展為重點;有序引導農民向城鎮轉移,加強村莊整治和土地整治,加快都市農業和現代設施農業發展,加快建設優質特色農副產品生產基地。
3.沿江片區,包括蕪湖市、馬鞍山市、銅陵市、池州市(不包括石台縣、青陽縣)、滁州市、宣城市(不包括旌德縣、績溪縣)、安慶市(不包括岳西縣、潛山縣、太湖縣、桐城市)。該片區美好鄉村建設以優化人居環境、加快產業發展和加強社會建設為重點;突出土地整治、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產業提升、風貌塑造和文化保護等內容,加快建設宜居宜業的都市城郊型鄉村。
4.皖西片區,包括六安市的金寨縣、霍山縣,安慶市的岳西縣、潛山縣、太湖縣。該片區美好鄉村建設以加強生態保護、推進舒適人居建設與發展鄉村特色旅遊為重點;突出生態保育,適度發展林木業和果品產業,在保持山村空間特色及肌理的基礎上,加強風貌整治、村莊治理,提高基礎設施配套水平,適度開發鄉村旅遊,打造中國原生態鄉村品牌。
5.皖南片區,包括黃山市,宣城市的旌德縣、績溪縣,池州市的石台縣、青陽縣。該片區美好鄉村建設以保護鄉村自然資源、文化遺產、民風民俗為重點;加強綜合配套與人居環境建設,突出山村空間肌理,彰顯傳統風貌特色,大力發展鄉村旅遊,打造世界文化鄉村品牌。
(三)村莊布點。
1.統籌鄉村人口分布。根據《安徽省城鎮體系規劃(2012—2030年)》,到2016年,全省城鎮化率為53%,鄉村常住人口規模為3040萬人;到2020年,全省城鎮化率為58%,鄉村常住人口規模2800萬人;到2030年,全省城鎮化率為70%,鄉村常住人口規模2200萬人。規劃到2016年,全省中心村1.5萬個左右,自然村17萬個;到2020年,全省中心村1.3萬個左右,自然村12萬個;到2030年,全省中心村1萬個左右,自然村7萬個。
優化村莊空間布局,完善配套基礎設施,促進鄉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規劃到2016年,中心村人口占鄉村人口比重達到30%以上,2020年達到35%以上,2030年達到50%以上。
2.分區村莊規模。依據現狀,逐步引導皖北片區中心村實現平均服務常住人口規模3000人左右,皖中、沿江片區2000人左右,皖西片區1500人左右,皖南片區1000人左右。皖北片區中心村集聚人口規模不少於1000人,皖中、沿江片區不少於500人,皖西、皖南片區不少於200人。皖北片區保留自然村人口規模不少於400人,皖中、沿江片區不少於200人,皖西、皖南片區不少於100人。
(四)分類引導。
1.依託資源,引導村莊特色發展。村莊按照地理位置可分為城郊型村莊和鄉村型村莊。
(1)城郊型村莊是指城市、鎮規劃控制范圍內,城鎮建設用地以外的村莊。城郊型村莊應綜合考慮工業化、城鎮化和村莊自身發展影響,合理控制村莊規模,注重與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銜接,不斷改善村莊居住環境。
(2)鄉村型村莊是指城市、鎮規劃控制范圍外的村莊。鄉村型村莊應充分考慮丘陵、平原、水網等不同自然地理條件和產業發展需求,注重與環境協調,合理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空間布局過度分散,營造清新優美環境和濃郁鄉土風情。
鄉村型村莊按產業及資源條件,可分為種植型、養殖型、林業型、旅遊型、保護型等。
種植型村莊應結合種植類型,推進規模化、綠色化生產,促進村莊環境與田園風貌相結合。
養殖型村莊應注重污染治理,嚴格保護環境。具有一定規模的村莊養殖產業應相對集中布置,並配套建設安全防護設施,滿足衛生防疫要求。
林業型村莊應結合林特產品生產和生態保護需要,適度集中布局,促進村莊環境與林業生態建設相結合。
旅遊型村莊應根據旅遊資源特點,統籌配套設施建設,合理安排旅遊服務功能,注重對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村莊,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嚴格保護傳統村落和特色村落,整治影響或破壞傳統特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妥善處理新建住宅與傳統村落之間的關系。
2.因地制宜,採用不同建設模式。美好鄉村村莊建設主要採用改造提升、拆遷新建、舊村整治、特色保護4種模式。其中,中心村一般宜採用改造提升或拆遷新建模式,保留的自然村一般宜採用舊村整治或特色保護模式。
(1)改造提升型村莊。主要指具有較好的經濟基礎和對外交通條件,已有一定的建設規模和基礎設施配套,周邊用地能滿足改擴建需求的村莊。規劃在原有規模基礎上進行改擴建,逐步完善基礎設施,美化村莊環境,引導周邊散落的居民點向村莊集中,有序推進改造提升。
(2)拆遷新建型村莊。主要指因城鎮建設、重點項目建設(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整治項目、採煤塌陷區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等)和村莊安全需要,必須進行整體拆遷的村莊。新建村莊應做到選址安全、布局合理,並按新型社區標准進行建設。其中,規劃將被納入城鎮建設用地的村莊,應按城鎮標准建設新社區。
(3)舊村整治型村莊。主要指配套設施不完善但暫時需要保留的村莊,規劃重點是有步驟地開展危舊房改造,改善村莊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
(4)特色保護型村莊。主要指具有特殊人文景觀(古村落、古建築、古民居)和自然景觀等,需要保護的村莊。規劃在保持村莊基礎格局、布局形態、建築風貌的前提下,對現有建築進行保護、修繕和改造,美化村莊環境。
四、建設要求
(一)總體原則。
在村莊建設和整治中,要堅持不破壞自然環境、不破壞自然水系、不破壞村莊肌理、不破壞傳統風貌,做到尊重自然、注重安全、遠近結合、因地制宜。
(二)選址布局。
1.選址要求。新建村莊的選址,應遵循「科學安全、有利生產、方便生活、順應自然、體現特色、保護文化、傳承文明」的原則,便於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尊重群眾意願,提倡相對集中。鄉村居民點和鄉村住房選址,應避讓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歷史文化保護區核心區域。
2.村莊布局。按照融入自然、彰顯特色的原則,保護生態環境和生態空間,保持綠色山野空間和自然景觀,充分尊重當地生活習俗及傳統村落布局模式,結合地形、植被、水體等自然因素,形成地域性的鄉村風貌。
規模較大的村落,宜結合自然條件分為多個院落布局,院落規模不宜超過30戶。院落布局和組合方式應注重相融性與多樣性結合,順應地形,顯山露水,宜聚則聚、宜散則散,同時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符合鄉村生活習慣。
單體布局可採用獨門獨戶與多戶組合等方式,處理好每戶出入口與公共空間之間的關系。
(三)建築風貌。
1.一般要求。鄉村住房建築設計應針對鄉村生產生活特點,體現「經濟、適用、安全」,避免照搬城市住宅設計方法。建築外觀應充分考慮地方歷史文化和地域特色,在整體協調的基礎上體現多樣性。建築立面力求高低錯落,進退變化,層次豐富,與周邊環境相呼應,形成優美的天際線。鄉村住房一般不宜超過三層,對於人均宅基地較少或建設用地較局促的鄉村居民點,可結合實際確定建築層數。公共配套建築外觀應盡量體現地方特色,使之成為村落的標志性建築。
平面布局應充分考慮農民生產生活需要,滿足面積、通風、採光和朝向等要求。平面設計應提供靈活、可變的功能設計方案,在適宜發展旅遊業的區域,為農戶經營「農家樂」或「鄉村酒店」預留條件。
2.建築風格。強化皖北、皖中、沿江、皖西、皖南片區的建築風格特色。
(1)皖北片區總體建築風格宜採用中原地區風格。建築形式敦實、厚重、質朴、方整、規則,前後庭院開敞,圍合度較高。牆體色彩深厚;屋頂坡度平緩,以偏青冷色調為主,部分區域可考慮紅色。
(2)皖中片區總體建築風格宜融合皖南民居和皖北民居的特點。建築形式多樣,組合自由。牆體色彩以白色為主;屋頂採用坡屋頂,以青冷色調為主。
(3)沿江片區總體建築風格宜融合江南水鄉和皖南民居特點。建築形式較多樣,前門開闊,後院緊湊。牆體色彩以白色為主;屋頂坡度較大,以灰色為主,注重與圩區地形地貌融合。
(4)皖西片區總體建築風格宜帶有部分徽派元素,建築形式簡潔流暢。牆體色彩以白色為主;屋頂坡度較大,檐口挑檐較寬,以灰色為主,部分可採用紅色等飽和度較高的顏色,注重與山區自然風貌融合。
(5)皖南片區總體建築風格為徽派建築風格。保護型村莊應注重保護以祠堂為中心、布局緊湊的村落格局和傳統建築,做到修舊如舊。新建村莊應在保持粉牆黛瓦整體風格的基礎上,盡量採用傳統徽派建築元素,注重與整體地理人文環境相融合。
(四)環境美化。
鄉村環境應合理利用地形,保持田園風光,結合民俗民風,體現鄉土氣息。
1.村口景觀。景觀營造應自然、親切、宜人,通過小品配置、植物造景、活動場地與建築空間建設等,突出景觀效果,體現村莊特色與標志性風貌。
2.水體景觀。整治疏通河道水系,改善水質環境。河道坡岸盡量隨岸線自然走向,採用自然斜坡形式。濱水駁岸以生態駁岸形式為主,採用硬質駁岸的不宜過長,斷面形式宜採用台階式。濱水綠化以親水型植物為主,豐富河岸景觀。
3.綠化景觀。以村口、道路兩側、宅院周邊、濱水地區以及不宜建設地段為綠化重點。道路兩側綠化以種植喬木為主、灌木為輔,宅院周邊綠化景觀應品種適應、尺度適宜。濱水地區以及不宜建設地段應做到見縫插綠。綠化景觀材料以本地品種、鄉土材料為主,不宜採用維護成本高的綠化樹種。注重保護古樹名木。
4.村莊活動空間。結合鄉村居民生產生活習慣和民風民俗,適當布置休息、健身和文化設施。注重營造和諧宜居的鄰里交往空間,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在適宜發展旅遊業的村莊,合理設置遊客休閑設施。
5.庭院環境。庭院環境應注重對圍牆、綠籬等圍合構築物和庭院出入口的美化處理,不宜採用大面積的硬質鋪裝;植物配植採用喬、灌、草結合方式。鼓勵村民積極美化庭院,營造戶戶皆美景的環境效果。
(五)公共服務。
中心村配置「11+4」基本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11項公共服務包括小學、幼兒園、衛生所、文化站、圖書室、鄉村金融服務網點、郵政所、農資店、便民超市、農貿市場、公共服務中心(村「兩委」及科技、就業、警務等便民服務場所)。4項基礎設施即公交站、垃圾收集點、污水處理設施、公廁。
自然村配置「2+1」基本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2項公共服務包括健身活動場地、便民超市,1項基礎設施即垃圾收集點。
村內服務設施應盡量布置在村莊幾何中心附近,方便居民使用。兼有對外服務功能的設施,宜布置在交通便利的路旁或村口。
(六)設施建設。
道路交通工程。道路選線應順應地形,盡量利用原有鄉村道路,避讓地質災害隱患點等不良工程地質條件,按交通需求合理確定道路寬度。主要道路路面採用水泥或其他硬質材料,次要道路路面採用石板、碎石、鵝卵石等鄉土材料,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街巷路面應採用傳統建築材料。結合鄰里交往和休閑健身需求,合理布置村莊步行道。機耕道、巷、梯、坎、徑、埂與主次道路連接處,應設置簡易警示柱。
給水工程。在城鎮供水服務半徑內的村莊,應優先採用管網延伸供水。不在城鎮供水服務半徑內且具備水源條件的大、中型村莊,應採用獨立集中供水。小型村莊和相鄰村莊可結合實際採用區域集中供水,散戶宜採用簡易獨立供水。選擇水源時必須開展水資源勘查,保證水質良好、水量充沛。對村莊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應建立水源保護區實施保護。
排水工程。在確保既有農田排灌水系不受影響及防洪排澇安全的前提下,雨水排放宜採用明溝方式,特殊區段(如人口密集區段等)可用管道或暗溝。生產生活污水應由管溝收集,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排放。新建村莊應採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統。
燃料。在城鎮供氣服務半徑內的村莊,應同步敷設天然氣管網。不具備生活供氣條件的村莊,應優先推廣使用新型燃具、灶具,倡導使用沼氣、秸稈、農作物殘棄物等燃料,鼓勵使用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積極探索秸稈發酵沼氣、大中型畜禽糞便處理沼氣等集中供氣試點和推廣工作。
環衛工程。按照「村收集、鄉鎮運、縣處理」的模式,逐步實現村莊垃圾分類收集、封閉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對鄉村地區醫療廢棄物、突發性死亡畜禽、病害農作物等特別廢棄物,應預留專門場地進行收集處理。中心村及旅遊型村莊應設置水沖式公共廁所。
電氣工程。村莊供電線路宜採用架空線方式,沿道路架設,特殊地段可結合地形合理確定路徑。低壓架空線與建築物的安全距離、變壓器及電氣裝置應滿足相關安全要求。
通信。中心村應設置有線電視節點,按光纖/同軸電纜混合有線電視網方式組網。中心村實現光纖到村,村村通電話。
防災減災。應採取主動防災方式,規劃建設生命線工程及重要基礎設施。大中型村莊道路應設置兩個以上出入口,並在較為開闊的安全地帶設置避難場所。集中供水的村莊應布設消防栓等設施,不具備集中供水條件的,可利用既有水系或建設人工消防水池滿足消防要求。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堆場等,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村莊防洪應達到當地和流域防洪標准,易澇地段應規劃建設排澇設施。
(七)產業發展。
1.因地制宜發展農產品生產。依據全省農業發展現狀及資源條件,規劃構建5個農產品生產集聚區。
(1)淮北平原地區糧食生產集聚區,包括阜陽市、亳州市、淮南市、宿州市、淮北市、蚌埠市。規劃形成以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生產為主導,以中葯材種植和桑果種植為特色,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為配套的農業生產集聚區。
(2)江淮丘陵區農業生產集聚區,包括六安市、滁州市、合肥市。規劃形成以雙低優質油菜生產、畜禽養殖為主導,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為配套的農業生產集聚區。
(3)沿江平原區農業生產集聚區,包括馬鞍山市、蕪湖市、銅陵市、池州市以及安慶市的沿江平原地區。規劃形成以水稻、小麥、棉花、油菜生產,及水產品、畜禽養殖主導,以農產品加工、流通為配套,以觀光農業、休閑農業為特色的農業生產加工產業集聚區。
(4)皖南特色農業生產集聚區,包括黃山市,宣城市的旌德縣、績溪縣,池州市的石台縣、青陽縣。規劃形成以茶葉、桑果種植和加工為主導,以觀光休閑農業為配套的特色農業生產基地。
(5)皖西大別山區特色農業生產集聚區,包括六安市的金寨縣、霍山縣,安慶市的岳西縣、潛山縣、太湖縣。規劃形成以油茶、茶葉、竹、林木和苗木花卉生產為主導,以生態休閑農業和農業加工為配套的農業產業集聚區。
2.保障傳統產業發展。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加快完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嚴格保護耕地,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改造中低產田,大規模建設旱澇保收高標准農田。
3.積極發展特色產業。以自然資源為基礎,依託傳統產業,因地制宜發展農副產品加工、畜牧水產養殖、觀光農業、鄉村物流等產業。
(八)文化保護。
保護鄉村歷史文化。以「西遞、宏村皖南古村落」世界文化遺產為核心,以旌德縣江村、績溪縣龍川村、鳳陽縣小崗村等歷史文化名村為重點,系統保護鄉村歷史文化遺產、景觀風貌和人文資源。
發展特色文化。適度保留鄉村地區傳統節慶活動與文化藝術活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空間載體,傳承鄉土文化形式和內涵。強化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和中國花鼓燈原生態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促進黃梅戲等地方戲的保護與傳承。
五、行動建議
(一)分步實施。
從2013年開始,每年重點培育建設1500個左右中心村,全面推進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配套,建設周期2年;每年治理改造10000個左右自然村,以村莊環境綜合整治為重點,建設周期1年。
(二)規劃引導。
1.建立規劃體系。以縣(市、區)為單位修編完善村莊布點規劃,科學確定中心村布點,明確需要保留的自然村數量,並具體分解到鎮(鄉)。以鎮(鄉)為單位編制村莊體系規劃,明確中心村規模,落實自然村布點。以中心村、自然村為單位編制村莊規劃,明確村莊、宅基地和房屋布局及建設要求。
2.強化技術和經費支持。大力開展村鎮幹部村莊規劃建設專項培訓,推進建設幹部下基層擔任村鎮規劃建設指導員。設立省級美好鄉村建設專項資金,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重點支持中心村規劃建設。各市、縣(市、區)設立美好鄉村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心村建設和自然村治理。

閱讀全文

與岳西縣農村污水處理招標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同仁購凈化器大概多少錢 瀏覽:709
市政自來水用什麼凈水器好 瀏覽:982
國產凈水器哪個廠家好 瀏覽:780
中水回用市場現狀 瀏覽:941
安利純凈水裡面為什麼會有水垢 瀏覽:868
鋒翼多少公里需要清洗空氣濾芯 瀏覽:264
樹脂切片製作過程 瀏覽:914
空調濾芯過期會怎麼樣 瀏覽:10
透明機油濾芯如何清洗 瀏覽:325
污水雨水規范 瀏覽:583
地下馬桶提升泵 瀏覽:562
除垢劑和消毒液 瀏覽:701
報廢水冷空調可以賣多少錢一個 瀏覽:309
博越空氣凈化器怎麼拆解 瀏覽:997
奧德賽油濾芯多少公里更換 瀏覽:102
製糖廢水工藝流程圖 瀏覽:919
寶馬機油濾芯上麵塑料套怎麼用 瀏覽:86
500噸廢水造價多少 瀏覽:956
自動脫碳過濾器 瀏覽:394
京東污水處理廠 瀏覽: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