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規程》對罐籠防墜器的有哪些要求
(1)保證能平穩可靠的制動住下滑的罐籠;
(2)制動延續時間不超過,內0.5s;
(容3)不能產生誤動作;
(4)空行程時間不大於0.15s
(5)其主要承載零件安全系數要達標;
(6)其主要鍛件應進行超聲控傷檢查。
㈡ 煤礦安全規程第407條對提升鋼絲繩做出如何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第407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回查,發答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a) 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b) 斷絲超過本規范6.8.3.8的規定;
c) 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范6.8.3.9的規定;
d)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附: 規范6.8.3.8 、規范6.8.3.9
6.8.3.8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a)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b) 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為10%;
c) 罐道鋼絲繩為15%;
d) 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鋼絲繩為25%。(煤礦安全規程第405條)
6.8.3.9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准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煤礦安全規程第406條)
a)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b)罐道鋼絲繩為15%。
㈢ 纏繞式提升機鋼絲繩周期緩沖防墜鋼絲繩更換周期
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 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零四條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制動繩(包括緩沖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第四百零五條 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二)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三)罐道鋼絲繩為15%。
(四)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第四百零六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准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二)罐道鋼絲繩為15%。
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必須更換。
㈣ 什麼是礦井提升系統,提升設備的一般安全要求是什麼
礦井提升系統就是通過地面井口、井筒和井底的設備、裝置進行上下提升運輸工作的系統。所需設備和裝置包括提升機、井架、天輪、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井筒導向裝置、井口和井底的承接裝置、阻車器、安全閘以及信號裝置等。 根據主要設備、裝置、用途及工作方式的不同特點,可以分為不同的系統,如多繩摩擦輪箕斗提升系統,單繩纏繞或罐籠提升系統、斜井(斜坡)串車提升系統等。一般井筒斷面大,提升量多而提升水平(中段)又少的礦井採用雙罐籠提升;井筒斷面較小,提升水平多的礦井採用單罐籠帶平衡錘提升;井筒斷面小,提升量少的礦井採用單罐籠提升。 提升設備的一般安全要求是: 立井升降人員必須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鑿井期間,立井在採取安全措施後,可用吊桶升降人員;井口安全門、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設置的搖台等,都必須在提升信號系統內設置閉鎖裝置;提升容器乘載人數、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量差應在井口公布;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包括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防墜器、罐門、罐簾及阻車器等安全裝置;安全裝置必須定期檢查。
㈤ 多繩磨擦輪絞車罐籠提升是否安裝防墜器
多繩摩擦輪提升不設防墜器 多繩布萊爾式纏繞提升設置防墜器 具體根據罐道形式設置
㈥ 必須裝設防墜器的提升容器有
這個部件需要裝設在單繩提升罐籠和帶乘人間的單繩箕鬥上。
帶乘人間的單繩箕斗是一種提升容器,通常用於人員運輸。帶乘人間的單繩箕斗使用單根鋼絲繩進行提升,並且具有乘人間的設計,以便乘客可以舒適地乘坐,為了確保乘客的安全,必須使用防墜器進行保護。
單繩提升罐籠是一種用於提升人員的容器,通常採用單根鋼絲繩進行提升,由於存在墜落風險,必須使用防墜器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