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法規定:禁止分解成若干標段進行招標"和「平行發包」是否矛盾
不矛盾,前面是禁止轉包,是限制乙方的,平行發包是甲方的工程發包形式沒有沖突。
招標項目的標段劃分規則
傳統的承發包模式主要有四種:1、總分包模式、2、平行承(發)包模式;3、聯合體承包模式;4、合作體承包模式。其中平行承(發)包模式的含義及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平行承(發)包模式是指業主將項目的設計、施工以及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任務分別發包給多家設計單位、施工和材料供應商,並分別與各家單位簽訂合同,這時與業主簽訂合同的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平行的。
特點
1、有利於業主擇優選擇承包商,並且合同內容單一、合同價值小,風險小,由於資質相對單一的承包都有機會參與項目,擴大了業主的選擇范圍。
2、有利於項目的質量控制,因為承包商之間在交接會產生相互制約。
3、有利於縮短工期,因為工作之間會有搭接,如設計和施工。
4、會給業主增加管理和協調的難度,因為合同多、單位多,各個工作的結合協調的內容就多。
5、工程造價控制難度大。
注意:平行發包模式是相對於總分包模式去理解的,而這里的總包是指項目總承包,內容包括設計、施工等,而不是常規意義上的施工總承包。
標段劃分是決定招標結果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的標段劃分是實現招標結果質優價廉的有效方法,錯誤失當的標段劃分必然會對項目實施造成不利影響,而一個違法違規的標段劃分則會給招標項目和招標人帶來災難性、顛覆性的後果。
標段劃分涉及法律、經濟、技術等多個專業,劃分規則也較為復雜。筆者認為,合法性是標段劃分的第一規則,是所有其他規則的基礎。如果在合法性上出現問題,其他方面考慮得再周全也會功虧一簣。
一、關於標段劃分的法律規定
對於標段應當如何劃分,《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 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上述規定可以總結為「兩個應當、兩個不得」,即劃分標段應當合理、劃分標段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兩個應當、兩個不得」的概括式規定,看似簡單,實則內涵豐富,要真正落實好這四句話絕非易事。下面,筆者就逐條分析一下「兩個應當、兩個不得」的具體要求。
二、關於「劃分標段應當合理」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至於何謂合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將標段劃分合理與否的判斷標准設定為兩點—劃分理由的客觀性和劃分結果的競爭性。標段劃分理由的客觀性和標段劃分結果的競爭性兩者缺一不可,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才能認定為「劃分標段合理」。
標段劃分理由的客觀性表現在,劃分標段雖然是人為決策過程,但必須有客觀事實作為依據和支持,必須經得起檢驗。舉例來說,某石化公司需要采購水處理葯劑做性能對比試驗,以找出適合各分廠使用的產品,為下一步統一全公司水處理葯劑做准備。這種情況下,水處理葯劑采購項目必須劃分為幾個標段,且各標段中標人必須為不同的供應商,否則就無法進行對比試驗。就這一個招標項目而言,劃分標段是必然要求,劃分標段的理由無疑是符合客觀性要求的。
認定標段劃分理由的客觀性有一定難度,根據招標行業公認的准則,工程項目一般按以下原則劃分標段:在滿足現場管理和工程進度需求的條件下,以能獨立發揮作用的永久工程為標段劃分單元;專業相同、考核業績相同的項目,可以分為一個標段。而貨物采購標段劃分的原則為:技術指標及要求相同的、屬一個經銷商經營的貨物,可以劃分在同一個包;對一些金額較小的貨物,可以適當合並標包。
標段劃分結果的競爭性是指通過標段劃分能夠擴大競爭格局,而不是縮小競爭格局。為了做到擴大競爭格局,招標人應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進行標段分析,不僅要考慮招標項目的特點、現場條件、投資、進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還應考慮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能力、業績、競爭能力,通過對標段的合理劃分選擇出最符合要求的中標人,以利於項目的順利實施。
三、關於「劃分標段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要真正做到「載明」,必須認真落實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標段界面;二是評標標准。
許多招標文件對標段劃分表述模糊,標段之間介面不全面、存在漏項或者歧義,各標段責任不清,更有甚者只寫上標段名稱,潛在投標人想看的內容看不到,空話、套話一大堆。如果標段界面「載」而不「明」,應認定標段劃分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於施工項目來說,標段界面清晰尤為重要,施工項目涉及安全、質量、投資和進度等諸多方面,若各標段承包商之間界面劃分不清,在安全責任、質量責任、投資責任、工期責任上必然會出現推諉扯皮現象,會給招標人帶來重大的隱患。要做到標段界面清晰、責任明確,招標人需要調動資源做好充分的准備工作。
編制評標標准尤為困難。評標標准必須考慮評標過程可能出現的所有特例,針對評標中的可變因素做出具體規定,邏輯嚴密並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如果評標標准不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評選出唯一的中標人,則可認定該評標標准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於劃分為多個標段的招標項目而言,一家投標人同時參與多個標段的競爭是常態,而「多投多中」和「多投一中」是實踐中經常用到的評標標准。
四、關於「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事後判斷招標人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較為簡單,只需看其標段劃分後的招標結果競爭格局是擴大了還是變小了就可以做出結論,在此不再贅述。如何在事前判斷劃分標段是否被利用來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筆者梳理了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常見方式,列舉如下,以便對照:
1.標段劃分過大,相應的資質要求過高、資金要求嚴苛,使得有資質、有實力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變少。
2.標段劃分過小,不利於吸引規模大、有實力的潛在投標人投標,客觀上排斥大型企業參加投標。
3.標段劃分過散,導致界面犬牙交錯,互相交叉影響,協調工作量過大,超出大多數業內競爭者的承受能力。
4.標段劃分不考慮專業性,甚至橫跨數個不相關專業,導致大多數潛在投標人無法發揮專業特長,或者只能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5.標段劃分為某些投標人量身定做,只有個別企業滿足條件。
出現以上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人策劃標段劃分方案時應當引以為戒。
五、關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首先,規避招標的項目是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願招標的項目不在此列。
其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界定,既有項目性質標准,又有資金渠道標准和項目規模標准。劃分標段無法改變項目性質和資金渠道,利用標段劃分規避招標的主要手段是通過將項目化整為零、肢解拆分,使之達不到法定的招標工程規模標准。針對招標人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的問題,一方面,要加大對《招標投標法》的宣傳力度,增強大家依法招標的自覺性,使其「不想做」;另一方面,要建立管辦分開的招標管理體制,設置專職招標管理部門對招標活動實行全程監控,使其「不能做」;最後,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做到警鍾長鳴,使其「不敢做」。
劃分標段不僅關繫到招標活動的合法性,而且決定著與招標人簽約的合同相對人數量,對招標項目的項目管理模式、實施效果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標段劃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招標人的招標組織水平和招標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如何通過科學方法合法合理劃分標段,使招標結果最優化,值得業內人員認真探討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