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物業區域給排水設備維護保養規程
1、設備維修保養的必要性
本污水站系24小時連續運行設施。為保證各處理裝置正常運行和保持良好的處理效果,應定期對各種設備進行檢修。
2、設備維修保養原則
設備維修保養原則上應遵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應包括清潔、調整緊固、潤滑和防腐等內容。保養工作同樣應作記錄。
3、保養工作內容
3、1例行保養——指運轉中的巡視檢查保養。
3、2定檢保養——定期停機檢查保養。
3、3停放保養——指備用機組或閑置設備的保養。
3、4換季保養——指設定入夏、入冬、梅雨期等季節性需要保養的工作。
4、設備檢修制度
4、1設備使用一段時期間,必須進行小修、中修或大修。設備製造廠有明確規定的,應按製造廠規定進行維修。若無規定,原則上應按以下周期進行定檢保養及大修。
4、1、1羅茨鼓風機:大修15000小時,定檢保養500小時
4、1、2潛水污水機:大修10000小時,定檢保養500小時
4、1、3耐腐蝕離心泵:大修8000小時,定檢保養500小時
4、1、4機械格柵:大修8000小時,定檢保養500小時
4、1、5污泥泵:大修10000小時,定檢保養500小時
4、1、6單向閥:大修6年,定檢保養500小時
4、1、7手動閥:大修2年,定檢保養500小時
5、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5、1做好泵房,機組表面清潔工作。
5、2應定期檢查水箱、葉輪、清除泵內垃圾。
5、3注意軸承的油位、油質和溫度,軸承的潤滑要定期更換。水泵潤滑油工作500h換一次,軸承潤滑脂工作2000小時換一次。
5、4檢查各部件緊固件有否松動。
5、5定期檢查並更換填料。
5、6水泵運轉中要注意填料處滴水是否正常,填料外允許少量滴水但不允許流水。這可通過調整填料壓蓋的松緊程度來達到。填料壓板切忌全部壓入。調換填料應測量好水泵軸周長L,然後再放長25mm左右,兩端用發切成45度左右斜面。在放入填料筒時,兩端應上、下搭接,以防漏水。同時,上、下各道填料接頭應相互錯開180度。一般加填料1-6道,壓板入填料筒近1/3深度即可,壓板與泵軸四周離縫應基本均勻。
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1、崗位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應熟悉機電設備的維修規定。
2、應對構築物的結構及各種閘閥、護欄、爬梯、管道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防腐處理,並及時更換被損壞的照明設備。
3、應經常檢查和緊固各種設備連接件,定期更換聯軸器的易損件。
4、各種管道閘閥應定期做啟閉試驗。
5、應定期檢查、清掃電器控制櫃,並測試其各種技術性能。
6、應定期檢查電動閘閥的限位開關、手動與電動的聯鎖裝置。
7、在每次停泵後,應檢查填料或油封的密封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理。並根據需要填加或更換填料、潤滑油、潤滑脂。
8、凡設有鋼絲繩的裝置,繩的磨損量大於原直徑10%,或其中的一股已經斷裂時,必須更換。
9、各種機械設備除應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外,還應按設計要求或製造廠的要求進行大、中、小修。
10、檢修各類機械設備時,應根據設備的要求,必須保證其同軸度、靜平衡等技術要求。
11、不得將維修設備更換出的潤滑油、潤滑脂、實驗室廢水及其它雜物丟入污水處理設施內。
12、維修機械設備時,不得隨意搭接臨時動力線。
13、建築物、構築物等的避雷、防爆裝置的測試、維修及其周期應符合電業和消防部門的規定。
14、應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設施等防護用品。
一、責任分工
1、使用後的機械設備交回時,由物資設備部維修車間檢驗員填寫「機械設備入庫驗收單」,與使用方設備員共同簽字認可,驗證設備除正常磨損外,是否有總成及零配件,儀表、附件等缺損,以便分清責任。
2、從工地交回的機械設備,由維修車間負責維修保養,保證設備再次投入使用時運轉正常。
3、根據設備的技術狀況,確定修理類別並填寫《施工設備維修保養記錄》,其正常費用攤入項目成本。由於違反設備維修保養規程,非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機械設備損壞,其修理費用由使用方承擔。
4、凡是已出庫投入工地使用的設備,日常維護保養由操作工負責,經常性修理由使用單位的設備員及機修班負責。
5、維修後的設備出庫時,由物資設備部與使用方共同簽字認可,並填寫《施工設備、機具器材需用表》,不合格設備不準出庫使用。
6、設備出庫後,日常保養及經常性修理等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遇有無力維修保養項目,可委託物資設備部維修車間修理,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
二、修理類別及方法
1、大修:機械設備的大修間隔只有一個參考依據,是否需要大修主要看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大修技術條款來確定。需大中修的要填寫《施工設備大中修計劃》報物資設備部審批。
A、機械設備需大修的技術條件如下:
1)發動機
a、動力性能顯著下降(一般降低20%以上)
b、有嚴重燒機油現象(機油消費量超過定額1倍以上)
c、發動機走熱後,氣缸壓力過低(達不到標準的60%)
2)機械部分
a、傳動機構的主要零件達到極限磨損程度,使機械設備在運轉達中有偏擺、異響或撞擊抖動現象。
b、轉向操縱機構磨損,間隙過大,操縱失靈。
c、變速箱齒輪軸磨損嚴重換檔困難或經常跳檔。
d、機架主體嚴重變形或開裂。
e、行走機構磨損嚴重,無法正常工作。
f、制動機械磨損嚴重,操作失靈,制動能力下降或失效,無法調整。
g、工作裝置磨損嚴重,操作失靈,不能完成正常的工作量或者作業精度達不到要求。
上述各種情況,均已無法利用調整和小修的方法消除,繼續使用將導致嚴重的事故後果,只有解體大修,才能恢復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有兩個以上的總成需修理可視為大修,有1個總成需要修理視為中修。
B、機械設備修理方法:就車修理法,總成互換修理法。
C、大修驗收
1)外部驗收檢查:主要檢查機械設備裝配的完美性,其中包括潤滑、堅固和滲漏現象的檢查。
2)空運轉或試驗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動態性能,包括起動性能、制動性能和安全性能等,驗證機械設備是否達到正常使用技術要求。填寫「機械設備的試運行記錄」。
3)機械試驗後的復查:主要復查試驗後有無不正常現象產生,同時要消除試驗中發現的缺陷和故障,進行必要的調整。
4)大修驗收後要填寫「機械設備驗收記錄」和「機械設備試運轉記錄」。
D、大修後設備要達到要求(指設備在7天內保證期內使用應達到的要求)。
1)發動機走熱後應運轉正常,無敲缸及其它不正常響聲,不發生拉缸燒瓦等現象,機油壓力水溫等符合規定,排氣煙色正常,出力正常。
2)離合器接合平穩,不偏擺。
3)各齒輪箱包括變速器、分動器、減速器、差速器以及各種傳動軸等,運轉時無異響,各部軸承無過熱現象,各種油封不漏油,變速箱無自動跳檔,掉檔現象,換檔無困難。
4)行走機構行駛平穩,不偏擺。
5)制動系統磨損正常,不過熱,性能穩定可靠。
6)操作機構與安全裝置操作靈活,安全可靠。
7)工作裝置無嚴重磨損和不正常響聲。
8)機架無變形、破裂。
9)電動機及電器設備的空載電流和溫升要符合要求。
10)各種儀表指示正常、靈敏可靠。
E、保證責任(七天保證期)
1)在保證期內,如因修理過失而造成嚴重的設備故障或損壞,由物資設備部維修車間無償返修。
2)其它要求參照大修要求。
2、中修:
1)中修的技術條件:符合機械設備大修的技術條件之一,即為中修。
2)其它要求參照大修要求。
3、小修:是維護性修理,主要消除機械設備在使用中發生的臨時性故障和局部損傷,維護設備正常運轉。
4、保養:
1)一級保養:指經常性設備需要潤滑保養的部位加註潤滑油(如鈣基潤滑脂、齒輪油、機油等)潤滑單位、潤滑點數、潤滑周期、潤滑油種類、注油方法按設備說明書實施。
2)二級保養:調整、堅固、防腐敗機械設備,由設備員及機修班負責(簡單的由跟機操作工負責)。
3)三級保養:把總成拆開清洗,消除故障,由設備員機修班負責。
1、1為保證機械設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隨時可以投入運行,減少故障停機日,提高機械完好率、利用率,減少機械磨損,延長機械使用壽命,降低機械運行和維修成本確保安全生產,必須強化對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1、2機械保養必須貫徹「養修並重,預防為主」的原則,做到定期保養、強制進行,正確處理使用、保養和修理的關系,不允許只用不養,只修不養;
1、3各班組必須按機械保養規程、保養類別做好各類機械的保養工作,不得無故拖延,特殊情況需經分管專工批准後方可延期保養,但一般不得超過規定保養間隔期的一半;
1、4保養機械要保證質量,按規定項目和要求逐項進行,不得漏保或不保。保養項目、保養質量和保養中發現的問題應作好記錄,報本部門專工;
1、5保養人員和保養部門應做到「三檢一交(自檢、互檢、專職檢查和一次交接合格)」,不斷總結保養經驗,提高保養質量;
1、6資產管理部定期監督、檢查各單位機械保養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保養質量,並進行獎優罰劣。
2保養作業的實施和監督
2、1機械保養堅持推廣以「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為主要內容的「十字」作業法,實行例行保養和定期保養制,嚴格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周期及檢查保養項目進行。
2、2例行保養是在機械運行的前後及過程中進行的清潔和檢查,主要檢查要害、易損零部件(如機械安全裝置)的情況,冷卻液、潤滑劑、燃油量、儀表指示等。例行保養由操作人員自行完成,並認真填寫《機械例行保養記錄》。
2、3一級保養:普遍進行清潔、緊固和潤滑作業,並部分地進行調整作業,維護機械完好技術狀況。使用單位資產管理人員根據保養計劃開具《機械設備保養、潤滑通知單》下達到操作班組,由操作者本人完成,操作班班長檢查監督。
2、4二級保養:包括一級保養的所有內容,以檢查、調整為中心,保持機械各總成、機構、零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由使用單位資產管理人員開具《機械設備保養、潤滑通知單》下達到操作班組,主要由操作者本人完成,操作者本人完成有困難時,可委託修理部門進行,使用單位資產管理員、操作班班長檢查監督。
2、5其他保養
2、5、1換季保養:主要內容是更換適用季節的潤滑油、燃油,採取防凍措施,增加防凍設施等。由使用部門組織安排,操作班長檢查、監督。
2、5、2走合期保養:新機及大修竣工機械走合期結束後必須進行走合期保養,主要內容是清洗、緊固、調整及更換潤滑油,由使用部門完成,資產管理員檢查,資產管理部監督。
2、5、3轉移保養:機械轉移工地前,應進行轉移保養,作業內容可根據機械的技術狀況進行保養,必要時可進行防腐。轉移保養由機械移出單位組織安排實施,項目部、資產管理員檢查,資產管理部監督。
2、5、4停放保養:停用及封存機械應進行保養,主要是清潔、防腐、防潮等。庫存機械由資產管理部委託保養,其餘機械由使用部門保養。
2、6保養計劃完成後要經過認真檢查和驗收,並編寫有關資料,做到記錄齊全、真實。
第一條運行檢查制度:
1、值班人員每天二次按照巡迴路線檢查所屬的設備一次,並按巡檢表做好記錄,檢查內容包括:
(1)上下水池水位是否正常,各水池自動注水裝置是否正常;
(2)各閥門開關位置是否正常,各消防閥門是否處於正常位置;
(3)各閥門管道有無漏水現象,壓力表讀數是否正常。
2、值班人員每班於水泵運行時實地檢查,了解其工作狀況:
(1)壓力表讀數是否正常;
(2)軸承溫度是否正常;
(3)電機接線盒有無發熱現象;
(4)水泵機組有無振動及異常響聲;
(5)聯軸節填料松緊情況,排除不正常的漏水現象。
第二條月度保養:
1、備用系統應急試驗:
(1)水泵房備用供水泵及各消防水泵試運轉;
(2)地下室各潛水排污泵試運轉;
(3)排放死水管的水。
2、全面檢查供排水及消防水管道各主要閥門是否在正常位置,轉動一下平時不動的閥門。
3、清潔泵房,清除水泵及電機表麵灰塵。
第三條季度保養:
1、各主要閥門絲桿清理加油。
2、清除地下污水、井內雜物,使排水泵工作暢通。
3、各水泵電機接線端子堅固、檢測電機。
4、測試各水泵控制箱工作狀態,更換壞指示燈及不正常配件。
第四條年度保養:
1、各生活及消防水泵:
(1)檢查密封環磨損情況,測量記錄運動間隙,必要時更換或修理;
(2)更換密封填料;
(3)檢查所有軸承的腐蝕情況,更換軸承油;
(4)校對曲線,做好記錄;
(5)檢查聯軸節鉸與軸的磨損情況;
(6)檢查泵葉泵殼的腐蝕情況,泵殼及機座除銹油漆;
(7)檢查壓力表是否正常;
(8)對電機做年度檢修保養;
(9)檢查泵的工作性能。
2、排污潛水泵:
(1)拆泵蓋測檢端面間隙並做好記錄,必要時修理;
(2)檢查軸向密封裝置的完好情況及密封性能;
(3)檢查泵葉泵殼的腐蝕情況,泵殼除銹油漆;
(4)檢查膠管的.完好情況;
(5)對電機做年度檢修保養;
(6)檢查泵的工作性能。
3、管系:
(1)對整個管系做一次全面的檢查,判斷管系繼續運行的可靠性;
(2)檢查所有管道閥門的防銹保護是否完好,必要時做油漆大保養;
(3)更換已腐蝕及老化的密封件和不能繼續使用的管道。
1、目的
及時處理給排水設備(設施)故障,保養好設備,確保設備性能始終處於良好的運行或備用狀態。
2、適用范圍
物業區域內的生活水泵,消防泵,噴淋泵,增壓泵,排污泵,空調水泵,相關閥門、管道等給排水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
3、職責
3、1工程管理員負責維修保養工作計劃的制定,維修保養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及外委修理的聯絡工作。
3、2管理處主任負責批准維修保養工作計劃。
3、2水工負責給排水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
4工作程序
4、1給排水設備維修保養工作程序
4、1、1維保組負責給排水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
4、1、2工程管理員每年12月制訂下年度的《設備年度維修維護計劃》,並按運行情況制訂中修、大修計劃。
4、1、3維保組按《設備年度維修維護計劃》要求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並將維修保養情況記錄於《設施維護單》並匯總於《設施/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4、1、4給排水設備故障一般不超過8小時,若在8小時內無法解決的重要部位故障,應將故障原因、解決方案、解決時間書面上報管理處。
4、1、5凡是夜間發生的,不影響用戶生活、工作的,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給排水設備(設施)故障,可以由早班水工進行維修。
4、1、6工程管理員提供工作指導及檢查監督。
4、1、7需停水進行維修保養時,做好事先通知解釋工作。
4、2給排水設備(設施)故障一般處理工作程序
4、2、1供水泵出現故障時,當班水工應馬上啟用備用泵,然後立即通知管理處組織有關人員及時維修。
4、2、2排污泵出現故障時,首先檢查故障原因,如是控制迴路出現故障,檢查排除;如是水泵故障,則維修水泵。
4、2、3供水管網出現故障,發生泄漏影響正常供水,當班水工應立即關閉上端閥門,及時通知管理處組織有關人員搶修,並做好受影響用戶的解釋工作。
4、2、4排污井、雨水井等因堵塞造成下水不暢、浸水等,立即電話通知維修人員疏通。
4、3給排水設備(設施)檢查保養表
序號檢查保養項目保養內容(含使用材料)周期
01水泵機組及附件外觀清潔擦洗、除污月壓力表指示顯示不正常,檢查更換不定期電機主迴路、控制迴路測試、檢查、緊固半年水泵軸端密封如滲漏超標,更換機械密封不定期電機軸承,水泵軸承加註
02管道外觀如滲漏,補漏;如銹蝕,除銹、刷防銹漆和面漆不定期閥門外觀閥桿漏水,壓緊螺栓;如銹蝕,除銹、刷防銹漆和面漆不定期
5工作內容
5、1生活水泵、空調冷卻泵、空調冷凍水泵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保養。
5、2消防泵和噴淋泵、提升泵每三月進行一次試運行,運行時間1分鍾,每年進行一次全面保養。
5、3排污泵每年進行一次全面保養。
5、4各水泵保養時應把與泵體相連的5米范圍內的閥門、壓力表、管道等隨泵同時保養。
5、5泵體的保養
5、5、1被檢查泵體應無破損,銘牌齊全,水流方向指示明確清晰,外觀整潔,油漆完好。
5、5、2檢查、補充潤滑油脂,若油質變色或有雜質,應予更換。
5、5、3檢查水泵軸端密封情況,若有漏水超出10滴/分,應拆開檢查機械密封,發現嚴重磨損或出現開裂情況應准備更換機械密封。
5、5、4聯軸器的聯接螺栓和橡膠墊圈若有損壞應予更換。
5、5、5緊固機座螺絲並做防銹處理。
5、5、6生活水泵和空調水泵因運轉頻繁,每年應拆開聯軸器兩端軸承進行清洗或更換。
5、6水泵電機的保養
5、6、1外觀檢查應整潔,銘牌齊全,接地線連接良好。
5、6、2拆開電機接線盒內的導線連接片,用500Ⅴ兆歐表搖測電機繞組相與相、相對地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低於0、5兆歐。
5、6、3電機接線盒內三相導線及連接片應牢固緊密,無老化現象。
5、7相關閥門、管道及附件的保養:
5、7、1各個閥門的開關應靈活可靠,內外無滲漏。
5、7、2單向閥動作應靈活,閥體內外無漏水。
5、7、3壓力表指示准確,表盤清晰。
5、7、4管道及各附件外表整潔美觀,無裂紋,油漆應完整無脫落。
5、8控制櫃的保養
5、8、1斷開控制櫃總電源,檢查各轉換開關,啟動、停止按鈕動作應靈活可靠。
5、8、2檢查櫃內空氣開關、接觸器、繼電器等電器是否完好,緊固各電器接觸線頭和接線端子的接線螺絲。
5、8、3清潔控制櫃內外灰塵。
5、8、4合上總電源,檢查電源指示是否正常。
5、8、5保養完畢按規定要求起動水泵,觀察電流表、指示燈指示是否正常。
5、8、6觀察水泵運轉是否平穩,無明顯振動和異響,壓力表指示正常,控制櫃各電器無不良噪音。
⑵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於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第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並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築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後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願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准、規范及其建設標准。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託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託、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並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並按照預案採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⑶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污水處理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
1、崗位人員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對設備的安全工作負責,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轉。
2、崗位人員應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
3、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設備,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有關制度。
4、工作前檢查好機械和電氣各部位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靈活可靠,各部件是否齊全完好。發現問題要即時匯報處理。
5、設備運轉時,應注意各部位運轉聲音,隨時觀察各部運行情況,保證設備安全運轉。
6、上班人員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睡崗,如發現私自回家2小時以上者按半天罰款
7、管理工具、備品、備件、材料等,按規范存放,圖牌板整潔完好
8、處理設備和電器設備要保持清潔,堅持每班一清掃。
9、經常保持設備,室內外環境衛生的清潔,做到文明生產。
10、遵守勞動紀律,嚴守工作崗位,不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1,分工衛生責任區及時清掃干凈,不得亂丟放雜物。
為進一步強化消防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消防事故,保證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站的實際情況特製定以下規定。
⑸ 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管理制度: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5mg/L。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