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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污水處理政策文件

發布時間:2025-01-19 02:05:05

A.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適用於工業污水處理廠嗎,有沒有相關的政策文件明確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是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技術規范,因為其側重點是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過程中面臨的技術和安全問題設計的。
對於工業污水處理廠,目前國家並沒有統一的適用標准,各地也可能有所不同。不過,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標准,工業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維護以及安全技術的要求也相當重要。
例如,國家環保部曾發布了《工業企業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其中規定了污水排放限值和相關管理要求。同時,還有《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0-2015),規定了工業廢水中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處理技術要求。
此外,工業污水的處理和排放還需要根據地方政府的管轄范圍和管理要求來進行規范。因此,建議您在進行工業污水處理項目前,仔細查閱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公布的法規和標准,並在項目中嚴格遵守各項規定,確保高質量完成污水處理工程。

B. 生活污水採用什麼措施排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為了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設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科技部
1. 總則
1.1 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塵型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 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 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 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 目標與原則
2.1 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 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 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 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 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 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 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 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 污水處理
4.1 工藝選擇准則
4.1.1 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 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投資、削減單位污染物投資、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 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 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派頌猜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 處理工藝
4.2.1 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 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 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 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 污泥處理
5.1 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
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 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C.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總則


本技術政策旨在提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簡稱「污泥」)的定義,即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本技術適用於污泥從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到最終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選擇。

污泥處理處置作為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關鍵環節,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式控制制的原則。根據污泥最終的安全處置要求和特性,合理選擇污水與污泥處理工藝,並實施全面的管理。目標為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鼓勵回收與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在確保安全、環保與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有效處理、利用及循環經濟的發展。

地方人民政府作為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與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設施的安全運營與處理。優先採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鼓勵採用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污泥。鼓勵創新技術、工藝和設備的研發,以適應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

國家政策積極支持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推廣,鼓勵社會資源的利用,促進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與科技進步。同時,鼓勵研發符合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的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以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


(3)環保污水處理政策文件擴展閱讀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於2009年2月28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部以建城200923號印發。《術政策(試行)》分總則、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污泥處置技術路線、污泥處理技術路線、污泥運輸和儲存、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污泥處理處置保障措施7個部分。

D.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2016年2月15日公布,江蘇全面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
日前,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等5個部門印發《江蘇省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辦法指出,江蘇全面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費收費政策對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的促進作用。
辦法指出,各地環保部門應加大對重污染行業(化工、醫葯、鋼鐵、印染、造紙、電鍍等行業)的監管力度。鼓勵有條件地區可逐步按照環保部門開展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分檔制定收費標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被評為「紅色」等級企業污水處理費加收標准不低於0.6元/立方米;對被評為「黑色」等級及連續兩次(含)以上被評為「紅色」等級企業污水處理費加收標准不低於1.0元/立方米;對暫不具備按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實行差別化政策的地區仍按重污染行業污水處理費高於一般工商業1.5倍徵收。
辦法指出,到2016年底前,蘇南地區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費平均收費標准應調整到1.5元/立方米至2.0元/立方米,蘇中、蘇北地區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費平均收費標准應調整到1.2元/立方米至1.6元/立方米;建制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按照蘇南地區、其他地區分別平均不低於0.6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徵收,具體標准由各市、縣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E. 污水處理國家有補貼嗎

一、補貼范圍
補貼范圍為年6月底前投入生產,且COD排放濃度低於本補貼政策確定的濃度指標值的所有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
二、補貼標准
依據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規模、執行標准和出水COD排放濃度,中心城區和郊區城鎮污水處理廠補貼標准分別見以下兩表:
表1 中心城區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標准
設計規模 補貼標准(元/ m3處理水量)
二級標准 一級B標准
出水COD濃度低於8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 出水COD濃度低於
60(含)mg/L 50(含)mg/L
10萬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萬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區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標准

設計規模 補貼標准(元/ m3處理水量)
二級標准 一級B標准 一級A標准
出水COD濃度低於8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6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5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40(含)mg/L
2萬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萬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萬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實施年限
補貼政策實施年限暫定2008—2010年。
四、補貼額度
以市水務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核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月平均運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濃度,按月計算補貼金額,一年撥付一次。
五、資金渠道
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資金由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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