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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

發布時間:2025-02-10 07:26:10

Ⅰ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可以做污水處理廠工程嗎

問: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可以做污水處理廠工程嗎?

答:不同級別的污水處理廠具有不同的施工資質,具體如下: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單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上火電機組燃煤煙氣脫硫工程,或中型核工業廢料處理工程,或以下6項中的4項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池容積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糞便沼氣池工程;

(2)單池容積500立方米以上的厭氧生化處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業項目的雜訊、有害氣體、粉塵、污水、工業廢料的綜合處理工程;

(4)35噸以上工業及集中供熱燃煤鍋爐煙氣脫硫工程;

(5)二等乙級以上等級醫院醫療污水處理工程;

(6)單項合同額1000萬元以上的環保工程。

2、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總工程師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高級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6人,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8人。企業具有的一級資質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0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二、二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單機容量12.5萬千瓦以上火電機組燃煤煙氣脫硫工程,或小型核工業廢料處理工程,或以下6項中的4項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池容積2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糞便沼氣池工程;

(2)單池容積300立方米以上的厭氧生化處理池工程;

(3)小型以上工業項目的雜訊、有害氣體、粉塵、污水、工業廢料的綜合處理工程;

(4)20噸以上工業及集中供熱燃煤鍋爐煙氣脫硫工程;

(5)一等甲級以上等級醫院醫療污水處理工程;

(6)單項合同額500萬元以上的環保工程。

2、企業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企業具有的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3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36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0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三、三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火電機組燃煤煙氣脫硫工程,或以下6項中的4項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池容積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糞便沼氣池工程;

(2)單池容積200立方米以上的厭氧生化處理池工程;

(3)一般工業項目的雜訊、有害氣體、粉塵、污水、工業廢料的綜合處理工程;

(4)10噸以上工業及集中供熱燃煤鍋爐煙氣脫硫工程;

(5)一等乙級以上等級醫院醫療污水處理工程;

(6)單項合同額300萬元以上的環保工程。

2、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企業具有的三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12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3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1)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擴展閱讀:

一、污水處理廠承包工程范圍的相關要求:

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環保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單池容積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糞便沼氣工程;單池容積800立方米及以下厭氧生化處理池工程;

2、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燃煤煙氣脫硫工程;40噸及以下工業及集中供熱燃煤鍋爐煙氣脫硫工程;

3、中型工業項目(含核工業)雜訊、有害氣體、粉塵、污水、工業廢料的綜合處理工程;

4、二等甲級及以下等級醫院醫療污水處理工程。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單池容積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糞便沼氣工程;單池容積400立方米及以下厭氧生化處理池工程;

2、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燃煤煙氣脫硫工程;20噸及以下工業及集中供熱燃煤鍋爐煙氣脫硫工程;

3、小型工業項目雜訊、有害氣體、粉塵、污水、工業廢料的綜合處理工程;

4、一等甲級及以下等級醫院醫療污水處理工程。

二、污水處理技術:

1、一級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2、二級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BOD,COD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95%出水效果好。

3、三級處理: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

整個過程為通過粗格柵的原污水經過污水提升泵提升後,經過格柵或者篩率器,之後進入沉砂池,經過砂水分離的污水進入初次沉澱池,以上為一級處理(即物理處理),初沉池的出水進入生物處理設備;

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應器有曝氣池,氧化溝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處理設備的出水進入二次沉澱池;

二沉池的出水經過消毒排放或者進入三級處理,一級處理結束到此為二級處理,三級處理包括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

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迴流至初次沉澱池或者生物處理設備,一部分進入污泥濃縮池,之後進入污泥消化池,經過脫水和乾燥設備後,污泥被最後利用。欣格瑞(山東)環境科學

Ⅱ 污水處理系統工程投標需要什麼資質

市政資質
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單跨跨度40米以內橋梁工程;斷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廣場工程;

2、10萬噸/日及以下給水廠;5萬噸/日及以下污水處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給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管道工程;

3、總貯存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15萬立方米/日燃氣工程;中壓及以下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熱力工程;

4、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單跨跨度20米以內橋梁工程;公共廣場工程;

2、2萬噸/日及以下給水廠;1萬噸/日及以下污水處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給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徑1米以內供水管道;直徑1.5米以內污水管道;

3、總貯存容積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5萬立方米/日燃氣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壓、低壓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及以下熱力工程;直徑0.2米以內熱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轉運站。

Ⅲ 什麼是項目總承包招標

DBB即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種在國際上比較通用且應用最早的工程項目發包模式之一。

指由業主委託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機會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項目評估立項後再進行設計。

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文件,隨後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而有關單項工程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並組織實施。

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工程師則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

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全部結束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

優點:

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採用各方均熟悉的標准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缺點:

(1)項目周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較高。

(2)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能力不強。

(3)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於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

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

中國目前普遍採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邊設計、邊施工」方式。

分階段發包方式或快速軌道方式,CM模式是由業主委託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採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著眼於縮短項目周期,也稱快速路徑法。

即Fast Track的生產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採用「成本+利潤」方式的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

此方式通過施工管理商來協調設計和施工的矛盾,使決策公開化。

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工程項目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

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標,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這是近年在國外廣泛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過去那種設計圖紙全都完成之後才進行招標的連續建設生產模式不同。

CM模式的兩種實現形式:CM單位的服務,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1、代理型CM (「Agency」 CM):以業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務酬金。

2、風險型CM(「At-Risk」 CM):以總承包身份,可直接進行分發包,直接與分包商簽合同,並向業主承擔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如果實際工程費超過了GMP,超過部分由CM單位承擔。

優點:

(1)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採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2)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

(3)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採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 還可以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

如果採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

(4)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項目上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

(5)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共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缺點:

(1)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

(2)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

(3)CM模式一般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比較高。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BOT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是指一國財團或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並用此利潤償還債務。

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由於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

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標准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政府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權。

該模式主要用於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優點:

(1)可以減少政府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

(2)可以將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

(3)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持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

(4)BOT項目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項目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國的承包商帶來較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缺點:

(1)在特許權期限內,政府將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

(2)參與方多,結構復雜,項目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

(3)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可能造成設施的掠奪性經營。

(5)在項目完成後,會有大量的外匯流出。

(6)風險分攤不對稱等。政府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卻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與風險, 如利率、匯率風險等。

7、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PPP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

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

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將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

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

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

採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

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

項目成功的關鍵是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優點:

(1)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共同參與論證,有利於盡早確定項目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

(2)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

(3)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於私人企業一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4)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5)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政府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缺點:

(1)對於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

(2)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

(3)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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