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
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五章詳細規定了違反條例後的法律責任。對於因設施損壞或堵塞造成的責任,責任單位和個人需及時修復,若造成經濟損失,需承擔相應賠償。管理機構的過失導致他人損失的,同樣需依法賠償。
條例還對各類違規行為進行了嚴厲的處罰。例如,對未經許可混接雨水和污水管道,擅自拆除、改建公共設施,未採取保護措施施工,私自封堵或恢復公共排水管道,以及未在連接處設置檢測井等行為,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進行罰款,並對責任人處以罰款。對於排水戶的違法行為,如未按規定排放污水、未取得許可證排水、逾期補辦手續、未按規定排水條件等,也會受到罰款甚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排放污水超過接納標準的排水戶,將根據日排水量的多少接受警告或罰款。對於嚴重違規行為,如未經預處理排放沉澱物、違規排水條件或未報告臨時變更,排水戶將面臨更高的罰款和可能的許可證吊銷。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違規行為,如未按規定養護設施、未及時維修疏通,也將受到罰款,情節嚴重者將面臨資質取消或降低。而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根據造成的損失程度,將處以警告或罰款,嚴重者可能涉及治安或刑事責任。
最後,對於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的處罰規定,以及行政管理人員的不法行為,也有明確的處分和法律責任追究。總的來說,條例強調了對違法行為的嚴格管理和責任追究,以維護城市排水系統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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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
為了強化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止水污染和洪澇災害,以及改善城市水環境,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蘇州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條例明確,城市排水是指接納、輸送、處理和排放產業廢水、生活污水(統稱污水)以及大氣降水(簡稱雨水)的行為。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個人自建排水設施。公共設施涵蓋公共管網、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廠等,而自建設施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的區域排水管道、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適用於蘇州市建成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范圍內的排水管理活動。各級政府需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發展計劃中,明確責任和規劃。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排水的主管機構,負責全面的監督管理工作,而市排水管理機構則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縣級市、區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則按照許可權負責本區域內的排水監管,業務上接受上級指導。規劃、建設、環保、市政、房管、城管等相關部門也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參與城市排水管理。
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可通過政府投資和市場融資等多種途徑籌集,管理上逐步推行政企分開、廠網分開、管養分開的運營模式,並傾向於市場化運作。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公共排水設施,對違反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舉報,對積極行動的個人或單位,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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