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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鄉鎮污水處理項目

發布時間:2025-03-02 10:55:54

❶ 襄陽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什麼時候開始收取

請參考如下資料

近日,襄陽城區污水處理費從本月起執行新標准,居民收費調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調整至1.40元/立方米。

據介紹,目前襄陽用水價格分為兩大部分,一是供水價格,二是污水處理費,兩者相加則是實際繳納的「到戶價格」。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住建部2015年下發的《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16年底前,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立方米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

此次,經由省物價局和財政廳批准,襄陽決定按照最低收費新規,從2016年3月1日起,對襄陽市區污水處理費收取標准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是居民由現行的每立方米0.8元調整為0.95元,非居民由現行的0.8元調整為1.4元,對社會福利機構仍然按0.8元執行。

據了解,以往執行的襄陽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為0.8元/立方米,所有用戶均執行同一標准。本次調整則本著「污染付費,公平負擔」的原則,主要拉高了工業企業、行政企事業單位的收費標准,對於普通居民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標准變動不大,並不會對市民日常生活帶來太大影響。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提高後增加的收入,則主要用於城區污水管網的建設和環境污染治理。

襄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王文峰說,市區的按照每戶家庭三口人,每個月17立方米的用水標准,執行新標準的話,每個月新增支出2.55元左右,每年新增支出是30元左右。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是什麼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
發布:2015-04-24實施:2015-04-24現行有效
法律修訂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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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
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❸ 襄陽雙龍威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襄陽雙龍威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開發,生產和銷售:高壓變頻調速裝置,低壓變頻器,各類固態軟起動裝置,大中型各類液阻軟起動裝置,各類高低壓開關櫃成套,各類補償櫃、勵磁櫃,各類箱式變壓器等十餘種電氣產品及PLC,DCS等工業自動化控制系統工程的高新企業。同時也是施耐德,西門子,ABB,艾默生等代理合作夥伴。公司坐落於擁有二千八百年歷史和深厚文化低蘊的中國歷史文化名城--襄陽市。優越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快捷的運輸以及社會各界朋友的關愛支持,使公司踏踏實實一步一個腳印,逐漸壯大。襄陽雙龍威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秉承「做實在的人,做實在的事,做實在的產品」的信念,通過逐漸積累,使得公司技術力量雄厚,匯集了電子、機械、計算機,電氣自動化、電機控制等各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並與國內數十家高等科研公司及院校建立有長期合作研究開發的夥伴關系。不斷加大研發力度努力創新,在創新的同時企業嚴抓產品質量與管理,公司先後通過了歐盟CE認證,ISO9001認證,高低壓認證,環境管理體系標准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准,等。產品自投入市場以來,其優良的品質,完善的工藝得到用戶的廣泛稱贊和認可。公司產品銷往全國三十多個省、市、自治區並出口到東南亞、南美、北非等國家及地區。公司生產廠房總建築面積120畝,注冊資金6千萬,公司產品主要用於電力、能源、治金、采礦、石油化工、水及污水處理、建材、造紙、制葯、船舶及機車製造應用等工業領域。
法定代表人:陳倩
成立時間:2014-05-20
注冊資本:6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2060000032204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襄陽市襄城區陳侯巷13號昌隆小區3單元5樓右

❹ 襄陽東津污水廠地址

湖北省襄陽市東津新區下游。根據網路地圖查詢顯示:東津污水處理廠位於襄陽市東津新區下游,由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設計,是襄陽市單體規模最大的污水處理項目,也是中廣核環保與襄陽市開展全面戰略合作的首個城鎮污水項目。

❺ 安能熱電集團的部分分公司簡介

一、襄陽市雙佳印染有限公司屬安能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之一,前身是襄樊惠普印染實業總公司,組建於1979年,系國家大型二檔印染企業。具有綜合漂白、染色、印花能力,擁有自主進出口經營權,是湖北省印染骨幹企業和出口創匯大戶。公司現有六條印染生產線,年生產能力6000萬米。其中有四條染色線,兩條印花線。多台設備從德國引進,如圓網印花機、多功能軋光機、超級預縮整理機等。
本公司生產工藝設備先進,產品質量優良,能加工生產各類純棉、滌棉、人棉、麻棉織物的漂白、染色、印花產品,其中粗厚織物年產量2000萬米,高密織物年產量1000萬米。
公司實驗檢測手段齊全,產品採用GB/T5326-97、GB/T411-93標准,從1982年起產品通過香港出口德國、美國及歐洲地區。公司擁有德國進口多功能軋光機和超級預縮整理機等後整理設備,能進行磨毛、抓絨、軋光防雨塗層、預縮、純棉抗皺、阻燃、防油去污等特殊後整理工序,批量生產的純棉耐久性阻燃產品廣泛應用於軍工、防火、冶金等行業,產品行銷全國及20多個國家和地區。
目前,公司擬新注入資金3000萬元改造一條寬幅染色線,新增一條200支高支高密印染生產線,力爭用兩年的時間,使該類產品在生產結構上達到40%以上,形成年產印染布7000萬米,產值4億元,銷售收入3.5億元,實現利稅1000萬元以上的規模企業。成為湖北省的印染龍頭企業。
二、安能熱電集團宜城生物質熱電工程:安能(宜城)生物質熱電有限公司是由安能熱電集團有限公司獨資設立的項目法人公司,於2007年11月30日成立,總投資3.2億元。本公司以「利用分布式能源和可再生資源,開發秸稈熱電聯產新能源,適當發展相關產業,為社會提供新能源服務」為發展戰略目標,本著「熱電聯產、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企業宗旨,致力於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和開發。
安能宜城生物質熱電項目工程於2008年初正式開工建設,預計2009年11月份可實現並網發電,項目投產後年發電量1.56億千瓦時,供熱53萬吉焦,產值超過1億元,利稅2000多萬元,並可取代供熱范圍內23台、合計蒸發量為70.5t/h的小鍋爐,預計年可削減二氧化硫600噸、煙塵120噸。生物質熱電項目採用先進的秸稈直燃技術,通過在高溫高壓鍋爐中直接燃燒經過預加工的秸稈產生熱能,再進一步轉化為電能,每年約需消耗秸稈資源20餘萬噸。秸稈可以經過高溫焚燒有效利用其熱能發電,焚燒產生的殘渣具有改良土壤的功能,可以返回田間改善農作物生長,形成「農作物種植-秸稈-工廠焚燒/發電-灰渣-農作物種植的良性循環,而且由於可以獲得大量的電力,傳統的農業種植或農業經營,可以逐步向現代生態農業或高效農業發展。通過將農村廢棄的秸稈進行有效的利用和開發,具有極大的資源價值和良好的綜合效益。本項目在宜城市向農民回收富餘秸稈,而當地農民通過對秸稈的銷售,大大增加了每年收入。同時秸稈燃燒後的底灰、炭灰是一種優質有機肥料,含有豐富的鉀、鎂、磷和鈣元素,每年可為農民提供大量鉀肥。另外燃料的收集、加工、運輸等環節可以解決當地人口的就業問題。
在宜城市回收利用部分富餘秸稈,年發電量約1.728x108 kWh/a,除滿足自用外,年外供電量達1.50336x108 kWh/a,可以滿足5-6萬戶城市居民用電。自主供電和供熱,不僅可以改善宜城市的能源結構,而且可以改善宜城市現有電力供應系統的穩定性,保障重要工業、商業生產或城市居民生活用電的可靠性。
本工程的興建不僅可以有效改善當地的能源結構,保障地區經濟發展必須的電力供應,積極促進工商業發展,而且通過採用先進的能源與環保技術,可以有效控制大量秸稈在田間的自然焚燒所產生的環境污染,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當地的生態環境安全,同時圍繞生物質熱電廠的建設和營運,一個新的產業鏈也將形成,對當地工業和農業具有良好的經濟發展促進作用。
三、安能熱電集團安陸生物質熱電項目:
2008年5月,我集團與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政府簽定項目框架協議, 11月雙方正式簽定項目合同,12月30日,湖北省發改委以鄂發改准[2008]15號文同意該項目開展前期工作。項目規模為:2×75t/h生物秸桿鍋爐,2×12MW發電機組,年發電1.5億kwh,總投資約3億元人民幣。項目選址位於安陸市經濟開發區(東郊),距離市區1.5公里,廠區佔地面積約 20公頃(300畝)。
安陸市地處全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武漢城市圈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投資環境優良。項目前期工作全面展開以來,安陸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對項目給予極大的支持和幫助。由於該項目屬於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陸市把其作為申報拉動內需的重點項目之一,孝感市亦將該項目納入重點建設項目。
截止目前,項目前期工作進展順利,已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用地預審、安全預評價評審備案、電力接入系統方案評審,正在進行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審、水土保持方案評審和水資源論證報告評審,項目用地平整工程正在進行之中。預計,9月份將完成項目核准申報工作,10月份爭取獲得省發改委立項批復,2010年初實現項目開工建設。
四、尤比斯安能(湖北)水務有限公司:
尤比斯安能(湖北)水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5月,注冊地為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區振華路1號,注冊資金1000萬元。該公司是由挪威尤比斯水務公司與安能熱電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合資組建,雙方分別出資70%和30%。公司主要從事:污水污泥處理及相關技術服務;污水處理設備的生產、銷售;環保技術開發和服務。
2009年6月,尤比斯安能(湖北)水務有限公司作為襄城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的中標人分別與襄樊市建委、襄樊市排水設施收費監理處簽署了《襄樊市余家湖污水處理廠BOT招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和《襄樊市余家湖污水處理廠BOT招商項目污水處理服務協議》。該項目計劃2009年8月開工,2010年2月進入商業試運行。
該余家湖污水處理廠項目是襄樊市政府重點工程,以BOT模式籌建;工程地點設在湖北省襄樊市襄城經濟開發區;設計總規模為5萬噸/日、近期規模為2.5萬噸/日;採用A2/O氧化溝工藝進行二級生化處理,出水水質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的一級B標准;總投資估算為5824萬元。
志存高遠,銳意進取。安能熱電集團以環境保護為己任,竭誠與政府的環保政策協調一致,憑借現代化的企業管理手段、國際領先的設備及技術和優秀高效的團隊,不斷發揮自身優勢,努力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精心創造環保精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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